學處篇 第七節、十戒釋義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上座部佛教修學入門 2022-09-13

  學處篇 第七節、十戒釋義

  下面是節錄自《沙馬內拉學處》一書中對沙馬內拉十戒的解釋。十戒尼出傢十戒的持犯跟此十戒相同,而伍波薩他八戒法也與此十戒的前面九條相同,隻不過是把第七、第八學處合二為一而已;在傢居士的五戒則相當於前面的五條學處,不過把第三“離非梵行學處”改為“離欲邪行學處”。
  以下將根據《律藏》(Vinaya-pi?aka)、律註《普端嚴》(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脫》(Ka?khàvitara??)和《小誦註》等聖典及義註,對十戒法的每一條學處,依文句分別、違犯條件與不犯三部分進行解釋:

  一、離殺生學處

  (Pà?àtipàtà verama??)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à,直譯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於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於植物並沒有命根,隻屬於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於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贊嘆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瞭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意圖對方死亡;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 (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隻狗因而被毒死。由於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並發癥而死。
  4.瘋狂者——由於膽汁等的關系而得瞭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於亞卡等的關系而使心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為判定的標準。(Pr.A.66, 179)

  二、離不與取學處

  (Adinnàdànà verama??)
  離不與取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學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 àdàna(拿取)組成。凡任何屬於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為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成不與取,即:

  1.屬於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偷取。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己物想——誤以為是自己的而拿取瞭別人的物品。因為沒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拿取親厚者的物品。
  3. 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
  4. 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於極度痛苦的狀態而什麼都不知道。

  三、離非梵行學處

  (Abrahmacariyà verama??)
  離非梵行學處,有時也譯為不淫戒。也就是戒除性行為的學處。
  梵行,巴利語brahmacariya的直譯。意為清凈、尊貴、值得贊嘆的行為;或如清凈、尊貴的諸佛、獨覺佛、出傢聖弟子等清凈者們的生活方式。
  有三種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傢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兩性行為的獨身生活。在這裡的梵行是指第三種。
  非梵行,巴利語abrahmacariya,為“梵行”的反義詞,即性交、交媾、性行為、淫欲法、不凈行,是指以染污心發生兩性交媾的行為。
  性交的對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別則包括男性、女性、兩性人和黃門。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非梵行:

  1.以從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從事之心”——受樂之心。無論是插入時、插入後、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時中受樂者,即構成違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
  若性交的對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兩性人,“道”是指陰道 (生殖器、女根)、肛門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對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黃門,“道”是指肛門和口二道。
  無論性交的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當他們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並且受樂,即構成違犯。
  所謂“達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進入對方之道,即使達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構成違犯。
  假如自己的肛門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時,性交時不論有無使用保險套,皆犯。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2. 不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四、離虛妄語學處

  (Musàvàdà verama??)
  離虛妄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妄語戒。也就是戒除說虛妄不實話語的學處。
  虛妄語,巴利語musàvàdà,又作虛誑語,是指心口相違,說虛妄不實的言語。如沒有看見、聽到、感覺及不知道,卻說看見、聽到、感覺及知道,欺騙他人。
  說虛妄語除瞭用口頭說出之外,也包括書寫及打手勢等身體語言,凡是由心存欺騙而作出的行為或語言皆構成違犯。
  建議受持離虛妄語學處者也應避免以下三種語言:
  1. 離間語(pisu?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傳B的是非,向B傳A的是非,離間親友。
  2. 粗惡語(pharusàvàcà) ——罵詈咒詛,使他人難堪。
  3. 雜穢語(samphappalàpa) ——毫無意義的世俗浮辭,能增長放逸、忘失正念的話題。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虛妄語:

  1. 心存欺騙;
  2. 以各種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因沖動等未經思考而急速說出。由於無欺騙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說此而誤說成彼——由於愚鈍等原因,使所說的內容與想要說的不同。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五、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

  (Surà-meraya-majja-pamàda??hànà verama??)
  離放逸之因的諸酒類學處,有時也譯為不飲酒戒。
  諸酒類,巴利語surà-meraya-majja,直譯為谷酒、花果酒、酒類。也就是戒除飲用各種酒類的學處,並且包括各種麻醉毒品。
  谷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釀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實等所釀制之酒;
  酒類(majja) ——隻是前面兩種酒,以飲之會醉之義為酒類。凡其他任何飲之會醉的,服用瞭會導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亂的物品,皆稱為酒類。
  放逸之因(pamàda??hàna) ——導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這些酒類之後,由此而導致陶醉、放逸,稱為放逸之因。
  此學處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煙、雪茄、鴉片、大麻、搖頭丸、迷幻藥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酒 (麻醉品);
  2. 現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飲(使)用。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不知道——以為是水或其他飲料而誤喝。
  2.飲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醬、蘇打(sutta)或醋等。
  3.為瞭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嗎啡、鴉片等的藥品。
  4.為瞭調味而加入少許酒於肉湯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瞭則犯。
  5.瘋狂者。
  6.心亂者。

  六、離非時食學處

  (Vikàlabhojanà verama??)
  離非時食學處,有時也譯為過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適宜的時間內進食的學處。
  非時,巴利語vikàla,即不適宜的時間。在日正中時之後至第二天明相出現之間的時段,是諸佛與諸阿拉漢不用餐的時段,故稱為“非時”。
  食,有時也稱為藥。根據戒律,有四種藥:時限藥、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
  1. 時限藥 (yàvakàlika) ——限於在明相出現後至日正中時之間的時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時限藥可分為兩種,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軟食。
  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為噉食:飯、面食、炒糧、魚和肉。”(Pc.239)
  a.飯(odano) ——由稻谷、麥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麥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糧(sattu) ——由七谷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谷炒後所搗成的粉。
  d.魚(maccho) ——包括魚鱉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
  e.肉(maüsaü) ——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瞭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為嚼食。”(Pc.239)
  除瞭上面的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Milo)、好力克(Horlic)、阿華田(Ovaltin)、豆漿、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裡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於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故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斯裡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為茶是終生藥。
  2. 時分藥 (yàmakàlika) ——允許比庫於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瞭谷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瞭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瞭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註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谷物皆被視為是隨順於谷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傢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瞭的汁可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瞭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為該汁一旦煮過則成瞭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橙汁等,在出廠前為瞭保存的關系而經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之後則不得飲用。
  3. 七日藥 (sattàhakàlika) ——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限是專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 (yàvajivika) ——又作盡壽藥,即沒有規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一類藥並不包括前面的三種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是當作食物吃用的。
  時分藥、七日藥及終生藥是在有因緣時服用,如口渴時飲時分藥,有病時服七日藥或終生藥。(Pc.A.241)
  5. 混合藥——有時不同種類的藥可能會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中加進時限藥,則應視為時限藥。例如:枸杞子、黨參、肉桂等中藥材屬於終生藥,但是若加進豬肉、雞肉等一起煲湯時,則成瞭時限藥,不得在非時食用。
  沙馬內拉、戒尼、在傢眾等皆可以儲存以上種種藥。除瞭時限藥必須在午前吃完之外,其餘幾種藥則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非時食:

  1.在非時;
  2.時限藥;
  3.吞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有因緣時服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
  2.反芻者在反芻時,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
  3.瘋狂者。
  4.心亂者。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處

  (Nacca-g?ta-vàdita-vis?ka-dassanà verama??)
  跳舞(nacca) ——各種的舞蹈。
  唱歌(g?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聲誦經唱念。
  音樂(vàdita) ——各種音樂、演奏。
  表演(vis?ka) ——任何娛樂性的表演,如戲劇、說書、鬥牛、鬥雞、鬥狗、棍術、拳術、摔跤,以及演習、列陣、閱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樂表演。
  此學處不僅不可以觀聽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還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原因(即為瞭觀看或聽)而前往;
  3. 看或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於自己所在之處看見或聽見;如在寺中,或坐車、坐在居士傢時。但假如為瞭觀看而走過去,或從座位上站起來則犯。
  2. 走路時看見或聽見。但若故意轉頭去看,或故意走近則犯。
  3. 在發生災難時進入表演處而看見或聽見。
  4. 瘋狂者。
  5. 心亂者。

  八、離妝飾、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學處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a-ma?óana-vibh?sana??hànà verama??)
  花鬘(màlà) ——任何種類的花 (花環)。
  塗香(vilepana) ——任何為瞭塗香而把香料搗碎後可用來塗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 ——其餘的香粉、煙等一切種類之香。
  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為瞭妝飾、裝扮的目的而塗抹則犯;但若是為瞭當藥使用則是可以的。
  此學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環、項鏈、戒指、手鐲、手珠等裝飾品。同時也不為瞭使自己有吸引力而塗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等。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花鬘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因緣;
  3. 佩戴、塗抹或妝飾。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由於皮膚病等因緣而塗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藥粉等。
  2. 為瞭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九、離高、大床座學處

  (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
  高、大床座,巴利語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語sayana,直譯為床、臥床、臥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墊、椅墊、坐墊等,故譯為“床座”。
  高床座(uccàsayana) ——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 ——不允許的毯子。

  《律藏》及其義註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1. 高床(àsandiü) ——腳高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 獸腳床(palla?kaü) ——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3. 長毛氍(gonakaü) ——長毛的大氍毹,該毛超過四指寬。
  4. 彩毛毯(cittakaü) ——彩繡的羊毛毯。
  5. 白毛毯(pa?ikaü) ——羊毛織成的白毯。
  6. 花毛毯(pa?alikaü) ——繡花的羊毛毯。
  7. 棉墊(t?likaü) ——隻填塞天然棉花者。
  8. 繡像毯(vikatikaü) ——繡有獅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 雙面毛毯(uddhalomiü) ——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10. 單面毛毯(ekantalomiü) ——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11. 寶石絹絲品(ka??hiss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絹絲敷具。
  12. 絲綢(koseyy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由絲線織成的敷具。若是純絲綢的則適合使用。
  13. 大地毯(kuttakaü) ——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羊毛毯。
  14. 象氈(hatthattharaü) ——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馬氈(assattharaü) ——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 車氈(rathattharaü) ——鋪在車上的敷具。
  17. 羚羊皮席(ajinappave?iü) ——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縫制成的席子。
  18. 咖達離鹿皮特級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 ——以名為咖達離鹿(kadalimiga)之皮所制成的特級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將咖達離鹿皮縫在白佈上制成。
  19. 有華蓋者(sa-uttaracchadaü) ——即在床的上方綁有紅色傘蓋的意思。即使在白色傘蓋下面有不允許的敷具也不適合使用;若沒有則適合使用。
  20. 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padhànaü) ——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若隻有一個枕頭,即使其兩側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的,隻要尺寸適當,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頭則是禁止的。
  在這二十種高、大床座中,第一種高床和第二種獸腳床為“高床座”,其餘十八種為“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臥處篇》中也允許使用腳高超過善至八指寬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go)。(Cv.297)
  若獲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床座,佛陀允許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腳鋸掉,把獸腳床(palla?kaü)的猛獸像鋸掉,把棉墊(t?likaü)裡的棉花拆掉之後使用。其餘的十七種則可作為地毯使用。(Cv.320)
  床墊和坐墊可用佈或允許的皮革做套子,裡面可以裝填除瞭人毛、達子香(tàl?sa)葉和棉花以外的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和佈。(Cv.297)
  裡頭填塞天然棉花的彈簧床、床褥、坐墊、蒲團等是不得坐臥的。但有些長老認為:在俗人傢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無法取出的褥墊還是允許坐的。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高、大的床座;
  2. 坐或臥。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不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 方凳和七支椅。
  3. 除瞭高床、獸腳床和棉墊外,可以坐在在傢人所擁有的並且由他們鋪設的大床座,但不得臥。
  4. 說法時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

  (Jàtar?pa-rajata-pa?iggaha?à verama??)
  金,巴利語jàtar?pa,為黃金。
  銀,巴利語rajata,為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也屬於金銀。
  總之,金錢是指任何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價物,包括金、銀、錢幣、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語pa?iggaha?a。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稱為接受。

  有三種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hà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發現不屬於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或發現金錢時,他指使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或代為保管。
  3. 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金錢(或紅包等)說:“尊者,我想供養您。”此時,沙馬內拉不能接受並且應該說:“我們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瞭默許;假如沙馬內拉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屬於接受金錢。
  如果施主通過言語或動作來傳達供養金錢的訊息,例如將錢擺在沙馬內拉前面說:“這是供養您的。”或者把錢放在某處,然後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給您的。”而他並沒有通過身體行為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它,這也屬於允許接受金錢。
  以此三種方式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銀,稱為“接受”。
  對於出傢人來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錢成為許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at?'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藥篇》中說: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凈信,他們將金錢放在凈人的手中:‘請以此給與尊師所許可的[物品]。’諸比庫,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Mv.299)
  因此,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指明說要供養給沙馬內拉,而隻是問:“尊者,您有凈人嗎?”或“請問您的凈人是誰?”他則可指出誰是凈人。
  另外,如果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必需品/資具,價值××元,請問您的凈人是誰?”如此,沙馬內拉也可告訴他凈人是誰。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金銀;
  2. 為瞭自己;
  3. 以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在寺院或居所內撿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在算瞭多少價值後,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
  2. 瘋狂者。
  3. 心亂者。

  十戒釋義腳註部分:

  12 《普端嚴》是解釋《律藏》的義註;《疑惑度脫》是解釋比庫、比庫尼兩部戒經《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 的義註。
  13 進行臨終關懷時須特別小心:不要勸臨終病人放棄對生命的執著和贊嘆來生的美好,隻能勸他放下對親屬、財產等外物的執著,提醒他憶起曾做過的善行及幫他做善事,教導他憶念佛陀的功德等禪修業處。
  14 意圖對方死亡:有人將之翻譯為“有殺心”。但從其巴利語mara?àdhippàya的原意來看,不僅惡意的殺害是“意圖對方死亡”,就連出於悲愍而希望對方早點死亡或無痛苦地死,也屬於“意圖對方死亡”。
  15 在律註《普端嚴》和《疑惑度脫》中解釋“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種方式。因文繁不錄。
  16 具足五項條件構成親厚者(vissàsa):
  a. 相識——曾見過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說——曾經這樣說過:“我的東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還活著;
  e. 當他知道我拿取時將會感到高興。(Mv.356)
  17 對於五戒,即把此學處的“非梵行”改為“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當的性關系(包括同性戀)。具足三個條件構成欲邪行,即:1.沒資格發生性關系的對象;2.以從事之心;3.以道入道。
  18 黃門 (pa?óaka):即生殖器被閹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19 受樂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許、想要、喜歡、受用之意。
  20 咸酸醬 (lo?asov?raka):一種由百味醃制的藥 (sabbarasàbhisa?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據說在醃制時,把訶子、山楂、川楝等藥材,米谷等各種糧食,芭蕉等各種果實,筍、魚、肉
  片等各種食物,加上蜂蜜、糖、巖鹽、鹽等,裝入缸中密封後放置經一年、兩年或三年,醃制成呈蒲桃汁顏色的醬。食之可治療風病、咳嗽、麻風、黃疸、痔瘺等病。比庫在飯後也可食用這種醬。有病者可直接吃,無病者可摻水後飲用。(Pr.A.192)
  21 日正中時 (majjhantika samaya) :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於所在地點的經線上的那一剎那。日影一偏即為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的日正中時並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來計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22 明相出現 (aru?uggamana):又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鐘之間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現作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
  有許多標志可以辨認明相出現,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為藍白色,鳥兒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處樹葉、建築物等的顏色,不用打手電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並不相同。
  23 時分藥:有人將之訛譯為“非時漿”。巴利語yàma, 直譯為時分;夜分。在此是指從一天的明相出現至第二天明相出現之間約24小時的時段 (一日一夜),並非僅指非時。
  24 律註《普端嚴》解釋說:這裡的菜汁是指已煮熟瞭的菜湯。作為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許的。
  25 這裡的尺寸是指除瞭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腳部不可超過善至指寬(sugata?gula)的八指寬。指寬,即以手指的寬度測量長短。根據律註,善至(Sugata,又作善逝,即佛陀)指寬是常人指寬的三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寬為2厘米來計算,則善至的八指寬約為48厘米;但是也有人認為是27英寸或13英寸。
  26 隻填塞天然棉花 (pakatit?likàyeva):以木棉 (rukkhat?la)、蔓棉 (latàt?la)或草棉 (po?ak?t?la)三種棉花之一填滿的床、椅或床墊、褥墊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纖類則不屬此列。棉被並非褥墊,故可以使用。
  27 “諸比庫,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頭。若持用者,犯惡作。諸比庫,我允許作如頭大小的枕頭。”(Cv.297)
  28 七支椅即有靠背、兩旁有扶手的四腳椅子。這種椅子腳高過量也是允許使用的。
  29 律註中說:假如他內心允許並想要接受,但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不犯。若沒有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但以清凈心不接受,想:“這對我們是不許可的。”也不犯。隻要通過身、語、意三門中的任何一門拒絕都成為拒絕。(Pr.A.583-4)
  30 凈人:巴利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意為使事物成為比庫或僧團允許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為比庫和僧團提供無償服務的人。
  沙馬內拉、戒尼、在傢居士等皆可做比庫或僧團的凈人,如幫忙清潔衛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損果蔬等。為瞭守好不持金銀學處,沙馬內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傢凈人的服務。
  31 許可的 (kappiyaü):直譯為“凈的”,又作“如法的”、“適當的”、“適合的”。在這裡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資具。
  32 在這種情況下,他所接受的隻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資具,而不是金錢。
  33 《普端嚴》中說:不管是為瞭自己,還是為瞭僧團、群體、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準許。(Pr.A.583-4)
  在這裡把“為瞭自己”作為違犯的條件之一,乃是針對下面不犯的第一種情況而言,並不是說隻要打著所謂的“說凈”或“代人持錢”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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