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緣問題之申論 五、與種子識的關系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性緣問題之申論 作者: 智諭法師2022-08-28

  性緣問題之申論

  五、與種子識的關系

  佛滅後九百年間,天親菩薩出世,造唯識三十頌,乃有唯識宗興。天親菩薩造頌已,未及為長行廣釋,即便取滅。後有十論師釋此頌,十論師,護法,德慧,安慧,親勝,難陀,凈月,火辨,勝友,勝子,智月。其中以護法論師聲德獨振,成唯識論述記雲為賢劫千佛之一。玄奘大師,合十大論師所著,為成唯識論十卷,集唯識宗之大成。

  唯識三十頌雲:「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以阿賴耶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種子不失,故稱阿賴耶識名種子識。阿賴耶識是體,種子是用。阿賴耶是約體言,名為藏識,藏者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換句話說,藏識即是「體」義。

  種子者依第八識,為由體所起之用。種子是因,能生於果。果以因生,因以體有,體即阿賴耶識,故一切因果,唯識無境。果以因生有三種情形,一、因變異,果方熟,名變異而熟,例如種子爛壞,禾方生故。二、與因異時果方成熟,名異時而熟,例如今日下種,他日禾生。三、果與因性質不同,例如下的是種,生的是禾,故名異類而熟。以有如是三種差異,所以第八識又名異熟識。何以故?因為果由因生,因由體有,歸根結底,總是唯識,所以說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既然種子識是由體起用,用全歸體,則知用是作法,體是無作。無作而作是由體起用,作而無作是用全歸體。換句話說,無性隨緣是識之用,隨緣無性是識之體。

  以隨緣無性,體方不滅,體不滅故,方能起用。以無性隨緣,作用方興,作用雖興,全不異體。若不如此,則於理不圓矣。

  因為種子是因,能生於果,若不能生果,則不名種子,以因生果故,方名種子。但是我們要問,究系因滅生果?抑因不滅生果?若據異熟果而言,變異而熟,異時而熟,異類而熟,皆是因滅果方熟義。

  我們假設因不滅而果熟。因既不滅,應仍能生。如是則因生果後,應更生果,生果無盡。例如眾生成佛後,應再成佛,成後再成……無有盡止。證入初果,應再證初果,無有盡止,以因不滅故。

  若如此者,眾生便不能成佛。何以故?若因不滅,應仍是凡夫,焉得名佛?同理可知,若因不滅,應無初果,乃至無二果三果四果……何以故?若因不滅,則仍是因,何得生果?所以因不滅而能生果者,無有是處。

  同時若因不滅而有果者,是因果為二。因果為二者,是因外有果,果不對因。果外有因,因不對果。不對果則不應名因,不對因亦不應名果,以二者無關故。若因不生果,果不由因生,雲何名為種子識?所以若因不滅而果生者,不得名種子識。

  既然因不滅生果不如道理,應該因滅而後生果瞭?但因滅而後生果亦不如道理,以滅法不應更生故。猶如火滅不應更燒,人死不應起作。若火滅後猶燃燒,不應名滅,人死猶起作,不應名死。

  所以因滅而生果,則不應名種子識。何以故?果生與因無關故。因滅已無,果不由因起。既然果不由因起,則因者非因。如果非因而名種子者,應是非因皆能生果。如果非因皆能生果,何獨謂阿賴耶為種子識?若無阿賴耶識為體,不應起種子之用也。

  再者,因若能生果,生法應是無常,無常則非存在,既不存在,何得謂為種子?何故無常則非存在呢?因為存在必是常故。法若無常,剎那不住,剎那不住雲何存在?故因若生果,不應名種子。

  如此說來,常故存在,存在乃名種子瞭?不是的,常亦不名種子。何以故?種子是生義,能生於果,方名種子。諸法若常,常則不生,不生何得謂種?

  何故因滅生果不得謂種,因不滅生果亦不得謂種,無常不得謂種,常亦不得謂種?因為因滅、無常,皆是斷見,因不滅、常,皆是常見,斷常二見不契中道。而種子識者,系甚深中道義。所以因滅不滅,或常或無常,皆非種子識。

  中道義者,必是亦因滅亦不因滅,亦無常亦常。亦因滅方能生起異熟果,亦不因滅方能執持諸法種子,為種子識。亦無常方能生起異熟果,亦常方能執持諸法種子,為種子識。執持諸法種子者體也,生起異熟果者用也。由體起用,用雖息而體猶存,以體存故,用能再起。用雖連續生起,起止無盡,而體則不生不滅。

  如是體不礙用,乃有萬法繁興,用不礙體,雖萬法繁興,而體本空寂。空生一切法,而一切法不可得。一切法即空,而空亦不可得。空不可得不礙有,乃有一切法生。一切法不可得不礙空,故雖現生滅而實無生滅。實無生滅,方能執持諸法種,由種起用,乃有諸法生,如是方為種子識也。

  無性隨緣,隨緣無性,即中道義。無性隨緣能生萬法,是俗諦中道。萬法緣生還歸無性,是真諦中道。無性隨緣,乃有一切果法生起,諸法緣生無性,無性則無生滅,無生無滅常住不壞,乃能執持諸法種子。

  一切法以無性為性,一切法隨緣而現相。法性無性常住不壞,相隨緣現,體即無性,亦復常住不壞。相是幻有,性是常空,幻有不實亦復常空,故無論性相,俱無壞無雜,有佛無佛,性相常住。

  無性即無生,隨緣則無不生。無性隨緣,則無生即生,雖生而不礙無性常體。隨緣無性,則生而無生,雖無生而不礙生法常用。

  無性則無和合,隨緣而有和合。無性隨緣,故不合即合,雖合而不礙體常無性。隨緣無性,故合即不合,雖不合而不礙用常緣起。

  無性則不可得,隨緣則橫遍 窮。無性隨緣,故不可得即橫遍 窮,是以體常空而用常起。隨緣無性,故橫遍 窮即不可得,是以用常起而體常空。常空常起,常起常空,體無盡用無竭,成種子識。

  無性猶水,隨緣猶波。水不自現,因波而現。波非自有,以水而有。水隨緣而現波,波滅水不滅。波無性而是水,水不動而波動。

  無性常空,空故能含藏一切,名為阿賴耶。隨緣恒有,有故為一切法種。空為有之空,故全空即有。有為空之有,故全有即空。常空而常有,常有而常空,故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所以成唯識雲,離此識以外,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也。

  依諸法唯識的原則,護法菩薩言,諸識體即自證分,轉似相分見分而生。自證分即第八識,四分中之相分見分,皆由第八識轉似而生。若不如此,相見二分不由第八識生,便不成諸法唯識瞭。

  所以一切種子,依第八識有,即是第八識之相分,而非識外有法。一切種子,皆本性有,本性隨緣而生。不從熏生,熏習力隻令種子得增長而已。若由外熏習力而生,便不成唯識義瞭。

  此與華嚴經性起義,極相吻合。華嚴經性起之義,後文再談。

  內識體是依他有,雖是假有,非是無體。依他起者,即因緣生,因緣生是名種子。此與遍計執不同,遍計執者,無有實體,純系情執。而依他起者,即是無性隨緣,故非無體。

  遍計執,依他起,圓成實,名為三性,依三性復立三無性。見於楞伽及唯識論,今略作介紹。

  遍計執性是凡夫虛妄謬執,諸法實相無相,而凡夫愚癡,執著實有一切法相,此即無明顛倒。聖者知諸法緣生,依他而有,幻有非實,假有諸相,即依他起性。如實知諸法隨緣無性,於依他起上離遍計執,便名圓成實性。故諸法無性隨緣,圓成實便名依他起性,諸法隨緣無性,依他起便名圓成實性。此法二而不二,不二而二。

  於遍計執立相無性,於依他起立生無性,於圓成實立勝義無性,是為三無性。 故依他起者,諸法虛妄幻現,聖者如實知不生謬執,便是諸法正義。凡夫不如實知,妄執假有為實有,便成無明顛倒。遍計依他,雖然二者俱假,然以聖凡智愚不同便有分別。於聖則曰有體施設假,有體施設假者依他起也。於凡則曰無體隨情假,無體隨情假者遍計執也。

  依他起假有無性,假有無性即圓成實,法爾如是。此法非空非有,故不得執空執有。執空則落斷邊,執有則落常邊,皆不契中道。以不契中道故,則不入圓成實,不入圓成實,便壞依他起。

  圓成實即依他起無性,以無性故,乃能為一切法作圓滿實性,故曰圓成實性。所以我們說無性隨緣假有,便名依他起性,隨緣無性真空,便名圓成實性。此亦即般若所謂的真空妙有,妙有真空。真空即是妙有,妙有即是真空,不縱不橫,非一非異。真空即是妙有,則真空不可得。妙有即是真空,則妙有不可得。真空不可得,則不礙妙有。妙有不可得,則不礙真空。諸法不可得者圓成實性,諸法無礙者,依他起性。

  茲舉例說明凡因緣生法,其性皆空。譬如眼根、色塵、眼識,三事和合乃有見。然眼根中無見,若眼根有見,不應待和合方有見。色塵中無見,若色塵中有見,應是色塵見,不應眼根見。眼識中無見,根塵相入是生識處,既無眼根色塵,識雲何生?

  故眼根色塵眼識中皆無見,必待眼根色塵眼識三事和合,方有見生。既雲和合方有見生,未和合時無見,無見和合雲何生見?

  見如此,聞嗅嘗觸念亦復如此,一切法皆悉如此。故知一切法無性幻有而非實,隻有名字,而無實義。經雲:說一切法,即非一切法,是名一切法,即此義也。猶如鏡中像水中影,似有 不可捉執,似無 可分辨。

  或者有人難曰:「汝謂未和合時無法,無法和合不應有法,事不盡然。例如未和合時,父體中無兒,母體中亦無兒。父母和合後生兒,是何道理?」

  此人偏執於有,彼不知真空隨緣現幻有,幻有無性是真空。例如紙上畫人,皆謂是人,紙上畫馬,皆謂是馬。智者觀之,無人亦無馬,原來是紙。

  我們暫不談父母是否生兒,先問父母是否因緣所生?若非因緣所生,焉有父母?若是因緣所生,因緣所生法即空,空雲何和合?以此真空義,故華嚴經雲,法非和合不和合。法者緣起性空,故曰法非和合。法者性空緣起,故曰非不和合。非和合者真空也,非不和合者妙有也。真空即是妙有,妙有即是真空。真空妙有,則空而非斷。妙有真空,則有而非常,是契中道也。

  再談父母生兒,我們已經知道,法若有生,則是無常,無常即非實有,既非實有,雲何生兒?再者,兒既是父母因緣所生,因緣所生即空,既然是空,雲何有生?故生是空生,滅是空滅,非法生滅。何以故?法不可得故。所以永嘉大師雲,迷時分明有六道,覺後空空無大千。

  故圓成實者,緣生無性,以無性故,能執持一切法種子,是無作體。依他起者,無性緣成,以緣成故,能興起一切因緣果報,是作法用。作而無作,故依他起本是虛妄有。迷者不如實知,執為實有,便成遍計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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