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律宗勝義
在佛法中,有經、律、論三藏之,今此宗乃《律藏》所攝。《律藏》本有大小乘之分,今所論之律宗,非偏於聲聞律,並涉及菩薩戒,律宗之教相,似屬小乘,但其義理,通於大乘。今先明教相,次明通於大乘之點。
此宗亦名:
南山宗——唐時道宣律師,住終南山,專宏律宗,此土宗之,為中國律宗初祖,其系統:
(1)釋迦牟尼佛,(2)優波離尊者(在釋迦佛會中持戒第一,因戒執身得(P51)道,佛入滅後,律宗最勝,分成二十部,其枝最繁,故此土惟奉道宣律師為初祖),(3)道宣律師,(4)慧雲律師,(5)其他……現代之江蘇寶華山即此系統。
我國三壇戒法同受,故律宗通於大乘。三壇戒者,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菩薩戒乃大乘,故律通大乘。律宗不如其他各宗,有各宗之專義可尋,經過道宣律師後,乃成為一種融合各傢之義,大小乘混合之律宗。今當略明大小乘各別不同之點:
小乘根本戒(圖缺)
小乘所依五部律(圖缺)(P52)
大乘根本戒(圖缺)
大乘戒所依經律(圖缺)
小乘宗旨為自瞭生死,視三界如火宅,嚴持二百五十條戒,謹護身口七支(身不殺、盜、淫、口不妄言,不綺語,不兩舌,不惡口),不再來三界受生死。因犯殺則負人性命,犯盜則負人財物,然殺盜之因,淫欲為本,故須斷淫。茍三者無犯,而犯妄語;未證謂證,未得謂得,依然生死根本,故妄語亦屬大戒,此小乘出三界之目的,故身口之律儀嚴,由身口之調伏次第得心解脫。
大乘之菩薩戒首重利他,故凡發於身口之行為,全視心之動機,為損人?為利人?三界雖苦,然悲願宏深,一方因自己於佛法得深信樂,一方見群倫迷途忘返,有如見愛子墮於圊廁,呼號宛轉,雖欲掩鼻而過之不能也。由此悲心種子之多生熏習,此菩薩種性之所自來歟?茲將大小乘區分,作一(P53)對照表於左:
小乘——自瞭生死,嚴格身口,不來三界受分段身,嚴格遵守,今生受戒今生有效。
大乘——並令他人瞭生死,嚴格內心,出生入死利有情類,為利他人故,今生受戒累生有效。
大小乘區分已明,今當略明:
“開”、“遮”、“持”、“犯”。
“遮”者,遮止義,莫作義,不能作義,如來成道後十二年中,不說戒律,唯一清眾,故十二年後,眾中作事,有與其個人,或大眾社會,有妨礙,有譏嫌者,世尊遂遮止之,令勿再作,此戒律之所由來。如有一比丘,獨自與女人語,世尊乃戒之曰:“清凈比丘,何得無伴與女人語?”隨遮止之,不許再犯!是為戒律之一條。異日又見之,責其何不守戒?比丘曰:“有壁上畫中人在。”故世尊又制一條,比丘不得以畫中人為伴與女人語,當偕有知覺之人,始可與語。彼異日仍如是,乃謂女人有一小孩在,由是世尊,乃(P54)制比丘須偕數人,始可與女人說法。然此實大權菩薩,悲憫眾生,為末世制戒,世豈有如此之癡人,故釋尊曰:我出世時,如獅子王,不與眾獸為伍,凡王臣護法,諸大弟子,乃至調達魔王外道者,無非不可思議之解脫菩薩。
有制戒之主,有此戒法,有敬謹接受之人,接受後,能信受奉行,名之曰“持”,有制戒主,有戒法,有接受人,接受後,不能持者,即謂之“犯”,或因教化眾生,或因與大眾有其沖突處,勢所不能持者,經過制戒主,或大眾許可,非單獨行動者,名之曰“開”。
然自佛涅槃後,迦葉尊者,謂佛既涅槃,須嚴格化,不能濫開,故小乘戒,自佛圓寂後,成為極嚴格化。
菩薩律儀,其心戒之嚴,尤過小乘無量倍,但為調伏,或救度眾生,雖聲聞戒,四不共住(殺盜淫妄)亦能開——如世尊,過去世中,發願自墮地獄,殺一船主,救五百人。為帝釋時,化惡羅剎,強迫發菩提心,及受化人度淫女,至阿含會上,言聲聞不能作佛者,故知菩薩戒律,善惡在於一心,損人歟?利人歟?在我們心自問之。(P55)
但三衣,常乞食,露地宿,一坐食,實美德也。然試問即以今日之省市能行之乎?使不能行者,此方眾生,不化度可乎?此利生之因地制宜。必以菩薩戒為基礎。
鎔大小乘戒律於一爐,可攝為如下三聚:
(圖缺)
然則何以須律儀歟?律儀有何利益歟?曰:一世界不寧,一世界人憂之;一國不寧,一國人憂之;一傢不和,傢必敗落;一人之意志不寧,則畢生之事業無成。古雲:攻心為上,兵戰次之。然則律儀之有用於世也,廣矣。豈僧人之獨有品耶?
故佛法能教化世間一人從律儀,此世間即少一惡人,多一善人,乃至十人百人千萬人……則惡人愈少,社會愈安。或曰:不然!佛法果有利於世(P56)者,何人心仍如是亂壞?世界仍如是不寧?曰:君不歸咎於軍政教育之直接負責者,乃歸咎於間接之僧人歟?使舉世能放棄其迷逐物質之眼光,憫群生水深火熱,不欲永陷之於萬劫不復之地者,共同振起佛法,提倡之,宏揚之,則民心既善,國焉不寧?儒傢“身修然後傢齊,傢齊然後國治,國治然後天下平”,亦正此意。
今天所講律宗之勝義,非討論非色非心之戒體勝義,乃註重明乎律儀,與世間有何利益?故亦可名律宗勝用,然用不離體,義亦可,用亦可,諸君當知,若欲成佛,離開律儀,如依空架屋,決不能成!古雲:“若登高,必自卑,若涉遠,必自邇。”三世諸佛成道,皆在人中,所謂“百尺高樓從地起”。(大憨記)(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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