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心影(一)釋疑篇 八、以邏輯的規則來檢討言論之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菩提心影 作者: 慈航法師2022-09-02

  八、以邏輯的規則來檢討言論之正謬

  諸位!在未發揮本題之前,先解釋題目的字面。今試先由下解上,題中的“謬”字,是不正之謂。“正”字是理論中矩之謂,用以宣達其義理者。“討”謂探討,“檢”謂檢點。假立賓主相對立論,必各以己是他非,己正他謬;必不可以兩者俱是,或兩者俱非。須用一種方式,來檢討其孰正孰謬,孰是孰非,其法曰“邏輯”。欲知言論之正謬,隻用其法,便可立辨。

  “邏輯”二字是名詞,驟聞之,必驚為新奇。但在諸位曾研究者必定明瞭。按論理方法有二:

  (1)演繹法,(推論法)如以人推人,物推物等。

  (2)歸納法,以相同者歸納一類。

  邏輯學即論理學。論理學分東方和西洋兩種,東方則稱因明學,其方式較精微、略異,為五明中之一明;西洋邏輯學,其流傳為哲學、科學等應用。(P72)現在吾人為佛教徒,本當拿出因明來講。但我不知諸位曾否研究?若未研究,則談因明頗感困難,故今隻以邏輯(論理學)推論法的方式來講。邏輯的規則有三段:

  (1)大前提——事實

  (2)小前提——理由

  (3)斷案——宗旨

  各位若不明白,不妨設一個方式:

  (1)凡是穿袈裟的,都是和尚(大前提)

  (2)我是穿袈裟(小前提)

  (3)故我是和尚(斷案)

  這是推論法,以和尚穿袈裟推論;然斷案對不對,看其大小前提正謬而定的。大小前提俱不對不成,大對小不對不成,小對大不對亦不成,大小前提俱對方成斷案。上文三段方式,為大前提不對瞭!蓋不是和尚,亦有穿袈裟的尼姑。小前提沒錯。今再舉一式例之:(P73)

  (1)凡有頭發者,皆是人(大前提)

  (2)我有頭發(小前提)

  (3)故我是人(斷案)

  但是我沒有頭發(剃光瞭),不是人瞭;這是錯在第二的小前提,兩式俱非正論。今既明推論法之方式,就可以用推論法來“破邪顯正”,以明“佛教與國傢”之關系,方能弘揚佛教,為佛教徒者不可不知。假定有人反對僧徒,仍用三段式依次明之,今先“破謬”:

  (1)凡無工作者,皆是分利(大前提)

  (2)僧徒是無工作(小前提)

  (3)故僧徒是分利(斷案)

  此式是打倒僧徒瞭。吾今破之,亦立三段式:

  (1)凡有工作者皆是生利(大前提)

  (2)土匪強盜是有工作(小前提)

  (3)故土匪強盜是生利(斷案)(P74)

  以上破指僧徒為分利之不當。其人以為佛教守不殺戒,必定亡國,則“佛教與國傢”又不能相存,則佛教當廢。

  (1)凡宣傳仁慈者,必定亡國(大前提)

  (2)佛教是宣傳仁慈(小前題)

  (3)故佛教必定亡國(斷案)

  今為僧徒者,試思之:開殺戒以抗敵,則違反戒律。守殺戒以維佛教,則斷送國傢,是世間相違。將如之何?今立論以破其謬:

  (1)凡殘忍枉殺者,是可以救國(大前提)

  (2)土匪是殘忍枉殺(小前提)

  (3)故土匪是可以救國(斷案)

  對方既以戒殺是可以亡國,則大殺特殺是可以救國嗎?若不承認大殺特殺可以救國,則佛教亦未嘗不可以救國。對方又以為出傢的僧尼,必至滅種亡國,又立論以反對佛教:

  (1)凡提倡節欲主義者,必滅種族(大前提)(P75)

  (2)佛教是提倡節欲主義(小前提)

  (3)故佛教是必滅種族(斷案)

  此比以前強烈!但反過來,故凡淫亂無度者,皆能發展民族,應立論以破之:

  (1)凡淫亂無度者,是可以發展民族(大前提)

  (2)浪子娼妓是淫亂無度(小前提)

  (3)故浪子娼妓,是可以發展民族(斷案)

  此論反明佛教僧尼,不是滅種亡國。但提出這種道理來講,有何用意呢?蓋舉目時艱,毀寺逐僧日有所聞,與國傢共存亡的佛教,豈可任其摧殘而不顧嗎?況且我們佛教是合乎時代性,“歷千古而不變”的。現在國傢,是三民主義的國傢,倘若僧人隻會念佛持咒,是分利,與“民生”主義相違;以持戒,與“民權”主義沖突;以出傢,與“民族”主義抵觸,則如何能圖存呢?所以不能不一辯之。

  談到佛教,則俱備高尚的教育文化;說到僧徒,固有高尚工作職業。外(P76)人不明佛法用處,而以片面的推論,妄肆詆毀,今為“顯正”,再以推論方式,來申明之:

  (1)凡提倡教育文化者皆是工作(大前提)

  (2)僧徒是提倡教育文化(小前提)

  (3)故僧徒有工作(斷案)

  蓋佛教之教育文化者,三藏十二部教法是也,即今日之演講,亦未嘗不屬教育文化,則吾為僧徒為講師,又何嘗不是工作?即此便是利他工作。或以為講師尚可稱為工作,而其他不會講的僧徒,豈不是分利嗎?此殊未明佛教真理!蓋佛教有二學科:(1)從外而學者,同在傢一般的文字等學問。(2)從內而學者,即參禪念佛等,亦可說為“心學”;由此心學明瞭,自然通於外學;如作學生時何嘗工作?何嘗生利?可以引來譬喻。法師如先生,普通僧徒如學生,其工作同等,未可厚非!然而對方或有是言:“假定全國的人都隻有念佛等工作,不事農則無飯吃,不事工則無衣住用,簡直不能生存,還成個國傢嗎?”設今問對方你有什麼工作?答曰:“我當教員。”然則全國(P77)人都去當教員可以麼?同一謬論。即全國人都去當兵,亦同此破。他們誤認佛教是要人人出傢作和尚,殊未知佛教有四眾弟子之分工合作。此段申明,佛徒不與民生主義相違瞭。次申明與民權問題不沖突的立場:

  (1)凡具足智仁勇者,是可以救國(大前提)

  (2)佛教是具足智仁勇(小前提)

  (3)故佛教是可以救國(斷案)

  凡具足智慧、仁慈、精進努力,是可以救國,此義是孔老夫子說的,亦是中山先生引的,而佛教的三藏十二部教法,無不包括。談“智”則般若為歸,論“仁”則戒律是尚,說“勇”則六度齊行。然則佛教既具此三,而又與中山先生之宗旨不悖,則佛教可以救國明甚!以上申明佛教與“民權”並不沖突,次申明與“民族”問題亦不相抵觸。顯正如下:

  (1)凡提倡禮義廉恥者,是可以發展民族(大前提)

  (2)佛教是提倡禮義廉恥(小前提)

  (3)故佛教是可以發展民族(斷案)(P78)

  前方立論,以出傢節欲可以滅種亡國,反之,以淫亂可以救國興族;如其不然,則須禮義廉恥四者具足,方可以發展民族,救國圖存。如中央明令,頒佈新生活運動;此間當局之提倡讀五經四書,莫不以禮義廉恥來挽救民德之墮落,而佛教實俱備之。如佛教之五戒范圍,已較此四者為廣大;而五戒之程度,亦較斯四者為高尚!佛教徒有四眾,即“出傢與在傢”。出傢另一問題,與持獨身主義者相同,是自動的,非逼迫的;佛的教法,未嘗使人人皆出傢。曠觀世間持獨身主義者,較之僧尼為多;鰥居寡婦,較之和尚尼姑尤多。則齊傢、治國、平天下,非少數出傢人可以障礙,且有輔助不及之功。試問以持獨身主義為高尚的人格,則豈可以亡國滅種之謬論斥佛教之僧尼?再者,世人以為佛教之戒殺,實違世理;其實,如有一人持刀欲害多數人,其中一人起而與之抗殺,是人為護多命而起殺業,犯殺戒;殺一人,而成全多人,具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心願,又何嘗不可?

  現在講到出傢人的職業,是努力於文化、教育,並不一定要務農,作工,方可以吃飯,穿衣的。今示佛徒的職業所在,如下之立論:(P79)

  (1)凡具足智育、德育、體育者,是良好的教育(大前提)

  (2)佛教是具足智育德育體育(小前提)

  (3)故佛教是良好的教育(斷案)

  智識方面之培養,名為智育,如文學、哲學、科學各種學術,統屬“智育”;禮義廉恥是德育;鍛煉良好身體,是健全體育。三者缺一不可,三者圓具,方稱良好教育。而佛教中的三育,甚為高超,不但求世智,表人格,強身體,且須達到出世智的圓滿,無所不知,無所不曉,方稱智育。三皈、五戒、十善、六度、四攝等法,便是德育。求成就超世間、入世間的健全體格,如大小乘律中,對於色身之保健所開示者,分作“動”、“靜”兩法,世人僅得其動之粗法,連靜之粗,與動之細,俱未能做到;至靜之細,則尤非世人所能夢及。其體育之屬靜者,舉一靜坐數息觀,已為養身心,健精神而有餘;豈深呼吸等,所可及其功效?茲不多說。總之,佛教的三育,是為良好的教育。現在再說僧徒是有工作的,立論如下:

  (1)凡化導人民改惡向善者,是輔助政治法律之不及(大前提)(P80)

  (2)僧徒是化導人民改惡向善(小前提)

  (3)故僧徒是輔助政治法律之不及(斷案)

  今假定中國有一萬萬多之佛教徒,“純正佛徒”確已改惡向善,純屬良民。這樣大傢一同去弘揚佛法,向一類不信佛的民眾勸導,使他們向善改惡,我想定能得到圓滿結果。現在我們知道印光法師,雖是處於鬥室之中,隻一部《文鈔》行世教化,已不知勸化多少的惡人向善瞭。又如太虛大師,非但環遊中國,並且環遊化導歐美,將佛法向外發展,教化全世界人民:這種救世救人宏法的精神,使我們多麼佩服!隻可惜一般智識陋劣的人,以為佛教無濟於事,時想打倒,或加以摧殘,這不知是何居心?民國以來,一般野心者對佛徒蹂躪更甚,簡直忘瞭孫先生平等待遇國民的遺教,違反瞭自由。茲立論據之:

  (1)凡是國民一份子者,應一律平等待遇(大前提)

  (2)僧徒是國民一份子(小前提)

  (3)故僧徒應一律平等待遇(斷案)(P81)

  世人誤會出傢人沒智識,沒工作,隻是分利,因之懷妒起來,而侵奪寺產;殆亦因智識幼稚,人格卑劣,未知“佛教與國傢”關系之故。茲再申明佛教與中山先生之意旨,立論以證明之:

  (1)凡主張扶助弱小民族者,是與孫總理主義相吻合(大前提)

  (2)佛教是主張扶助弱小民族(小前提)

  (3)故佛教是與孫總理主義相吻合(斷案)

  佛教不單扶助人類之弱小者,即其他各類動物,亦慈悲而扶助之,保護之。可見佛教以積極的救度眾生為事業,所以往往求化幹戈為玉帛,轉禍患為吉祥,其意義亦與時代不背。再申論之:

  (1)凡主張世界大同者,必贊成廢戰條約(大前提)

  (2)佛教是主張世界大同(小前提)

  (3)故佛教是贊成廢戰條約(斷案)

  上來已申明佛教與國傢的關系,而尚不能實現之原因與補救之方法,今再立論之:(P82)

  (1)凡人民團體者應互助聯絡團結(大前提)

  (2)佛教是人民團體(小前提)

  (3)故佛教應互助聯絡團結(斷案)

  佛教向多散漫,沒有組織團結聯絡。今且不但要自身實行聯合起來,還需要與其他社團互相聯絡。先與社會發生關系,亦即與國傢發生關系,此為宏揚佛教之急務!(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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