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心影(三)法教篇 一○、因明學的重要規則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菩提心影 作者: 慈航法師2022-09-02

  一○、因明學的重要規則

  因明學,是印度人足目所發明的,它的歷史,比邏輯學早,他的規則分三段——(1)宗(宗旨):是說其主義,(2)因(因由):是說其理由,(3)喻(譬喻):是說其事實。又叫做“三支比量”,用以來嚴密檢討事理之是非曲直,例如說某屋是我的,設或有人反對,說某屋不是我的,是他的。因此相爭便起。但是,如遇賢明的法官,必定以理由充足為判斷,即問:“某屋既是你的,有何理由並事實來證明呢?”假使此屋實是我的,我便答:“是我買的,而且我有契據可以證明。”這樣一來,理由充足,又有事實證明,當然此屋就歸於我瞭;假使沒有契據,理由不足,那就不行瞭。(P92)

  因明者,要有理由和事實,宗旨才能成立。宗旨之成立與否,全在其所舉之“因”如何。“因”合則“宗”成,“因”不合則“宗”不成,所以不稱宗明或喻明,而稱因明。緣“宗”之本身是不能自明,而“喻”無理由亦不能顯明,故單有事實,若無理由,亦是不通的。今舉因明的方式如下:

  宗——我會死。

  因——有生故。

  喻——如我母。

  看瞭此式,我們知道,因明在第一位是“宗”。為什麼要將宗旨排在第一位呢?因為立論者自己明白瞭然,不過舉出理由和事實來證明所提的宗旨不錯就是瞭;所以因明一開始就說“宗”,次說“因”,再次說“喻”。舉例如下:

  宗——和尚是有工作的。

  因——宣傳文化教育故。

  喻——如牧師教員。(P93)

  宗的句法要分作兩段,前段為前名詞——主語;後段為後名詞——述語。兩段中間有一個虛字為聯接詞:比如說:“我會死。”區區這三個宇,就有兩個名詞,一個介詞;“我”是前名詞,“會”是聯接詞,“死”是後名詞。此三段缺一便不能成句。因明學的宗、因、喻都有其很嚴格的規矩,今舉重要規例如下:

  (1)前名詞要“有”。因為前名詞不正確,宗旨根本就不能成立;例如說:“龜毛很美麗”,這裡美麗不美麗,還是第二步,姑且不論,我們第一步要提出來討論的,就是“龜毛”這樣東西,到底有沒有?換句話說,就是龜是否有毛?這是誰都知道的,龜那裡有毛呢?那末,龜既無毛,還說什麼美麗不美麗?這一句話根本上就是荒誕無稽的,那裡立得成宗呢?所以前名詞一定是要“有”!

  (2)後名詞也要“有”。因為後名詞也是立宗必備的條件,例如說:“梳篦是兔角做的。”梳篦固然是有這一樣東西,它可以給人傢梳理頭發;但是,誰也知道,兔是沒有角的,兔既無角,還能制造什麼梳篦出來呢?這豈(P94)不是無因而有果的邪說嗎?所以後名詞一定也要一有”!

  (3)前後名詞都要“有”。因為這兩個名詞,都是立宗的主要條件,打官司沒有原告和被告是不成,立宗沒有前後名詞也是不成!例如說:“兔角上長龜毛”這不更是笑話嗎?這話當然不能立宗,因為兔角和龜毛都是沒有其物的,所以前後名詞都要“有”!

  (4)聯接詞也要“有”。立契據非中證人不可,立宗無聯接詞也不成!例如說“黃狗守門”,“黃牛耕田”;這兩句如果除去瞭“守”和“耕”兩個聯接詞,便成為“黃狗門”和“黃牛田”,這樣就不成句子瞭。當然,聯接詞也要用得適當,譬如上面那兩個聯接詞,假使把它顛倒來用,則變成“黃狗耕門”和“黃牛守田”,那更弄出笑話瞭。

  (5)前後名詞要有聯接。前名詞和後名詞都叫做宗依,有瞭前後名詞,再加上聯接詞連接成功瞭,便稱為宗體。這個宗體,猶如人之身體一般,要有頭、腹、手、足各部俱全,才算是一個完全的身體,否則就不成身體瞭。宗的條件亦然。(P95)

  (6)前後名詞(宗依)要立敵雙方所共許,但宗體倒必要對方反對!這是什麼原因呢?因為前後名詞的提出,如果是荒誕不實的,如“兔角上長龜毛”等,而不能得到大傢所共許,那宗便不能成立瞭。所以前後名詞(宗依)要為大傢共許贊成,才可以用。然而宗體為何要對方反對呢?這個理由也是很簡單而顯然的,比方我所提出來的宗旨是“佛教是可以發揚民族道德的”。要是你明白這種道理,一定贊成此說,那就不會發生什麼爭論,更用不著因喻瞭;如果你不懂佛教的教理,不贊成此說,那就有發生爭論的可能,所以要舉出理由和事實來證明此說才行:其理由(因)是“提倡禮義廉恥”,喻(事實)是“如新生活運動”。

  (7)因要比前名詞大。例如說:

  宗——臺中在中國。

  因——在自由路故。

  這就不能成立瞭,自由路是臺中市的一條街道,范圍當然是比臺中市小,那裡可以拿來作“臺中在中國”的理由呢?這是犯瞭因比前名詞小之(P96)過。

  (8)因要比後名詞小,例如說:

  宗——日月潭在臺灣省。

  因——在中國故。

  這也不成,中國的范圍是比臺灣省大,日月潭固然是在中國,但其他如蘇州、杭州等處,也是屬於中國的。那末,這樣籠統起來,日月潭也可以在蘇州或杭州等處,不能確定在臺灣省瞭。這就是犯瞭因比後名詞大之過。

  (9)前名詞要比後名詞小。例如說:

  宗——臺灣在獅頭山。

  因——在竹南故。

  這個“宗”根本倒置瞭,臺灣的范圍當然是比獅頭山大,那裡可以舉出一個山名,而包容整個臺灣在裡面呢?這是犯瞭前名詞比後名詞大之過。

  (10)因與後名詞要有聯帶關系。例如說:

  宗——我是文學傢。(P97)

  因——不識字故。

  誰也知道,既稱文學傢,當然一定識字,決不會稱一個目不識丁的人為文學傢的,這是很淺顯的道理,所以因與後名詞要有聯帶的關系,否則像上面所舉的例,就牛頭不對馬嘴瞭。

  (11)因與前名詞也要有聯帶關系。例如說:

  宗——草木是生物。

  因——有思想故。

  這就不對瞭;思想是意識的作用——如動物及人類等——,草木是沒有意識的生物,那裡會有思想呢?這就是因與前名詞沒有聯帶關系之過。

  (12)前名詞與後名詞要有關系。例如前說“黃狗會耕田”,“黃牛會守門”,這是決不可能的。狗根本不會耕田,會耕田的決不是狗;這就是前名詞與後名詞沒有關系之過。因此,“宗”也就不能成立瞭。但是,我們要註意,這裡宗之不能成立,是因為“黃狗”與“耕田”前後名詞沒有關系,故不能成立。而此絕對和上面第三條中之“兔角上長龜毛”不同!故不可列在(P98)一類來相提並論;因為“兔角”與“龜毛”是世界上絕對沒有的東西,而“黃狗”這種動物,乃大傢所共見的,“耕田”也是實有其事的,不過它倆是沒有關系的,你若硬要把它拉攏在一起,那便變成笑話瞭。

  (13)同喻要和宗因相連。這是以正面的事實來證明宗旨之不謬。例如說:

  宗——人是高等動物。

  因——有思想故。

  喻——如草木。

  草木是植物,不是動物,人有思想,而草木絕對沒有意思,所以不能把它拿來作同喻。因為動物和植物是迥然不同的,上面所舉的例,就是犯瞭同喻與宗因不相連之過。

  (14)異喻要和宗因相反。這是藉反面來證明宗指無訛。例如說:

  宗——草木是植物。

  因——無思想故。

  喻——如花果。(P99)

  花果與草木同是植物之類,同是沒有意識,不會思想的東西,不能作異喻!作同喻是可以。上面所舉的例,是犯瞭異喻與宗因相同之過。

  以上十四條規則,皆是因明學上重要的規例,其間所舉的例——除第六條正面外——,都是從反面指出其錯誤;然而破邪之後,必當顯正。茲從正面略舉二例如下:

  (圖缺)

  因明學為印度“五明”之一明,也可說是佛教的論理學,其立論之正確與方法之適當,誠非為未深研究者所能知,其方式與西洋之邏輯學稍異,而較為精微,“邏輯學”惟期推論之精明,在求自悟。“因明學”重求辯論之正,確乃兼悟他。研究“因明學”者,更當註意規則上常犯的過失,如“宗”有九過,“因”有十四過,“喻”有十過(請參閱《相宗十講》),果能運用無訛,答問不犯,則自然達到論理至當,辯才無礙之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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