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唯識學的幾個問題
雲何為“唯”?是“遮”非“表”,例如“某人為善人”是表,“某人非惡人”屬遮。蓋遮顯世間一切,唯識變現似有,非謂全無外境,若作表詞“但”字“獨”字釋,則世間一切,無從安立。雲何為“識”?是“認識”,但“識”有三種:(1)瞭別義——“瞭”即明瞭,“別”即分別;(2)思量義——“思”即思慮,“量”即量度。例如以尺量佈的長、短、寬、狹等,這種度量,就是思惟的作用,比方裁縫裁衣,必須先以心思量,這是男裝,抑是女服?——這是先從內心發出分別來的。(3)集起義——“集”是聚集,“起”是生起。就是先要聚集種子,然後方能生起現行。例如種“豆”和“花”,須先有“豆”和“花”的種子,才有“豆”和“花”的果。所以心裡必先有聚集的種子,乃能生起認識來。現在總括來說:即(1)明瞭分別為“識”,(2)思量計度為“識”,(3)聚集生起為“識”。“瞭別”是屬於“前六識”,“思量”是屬於“第七識”,“集起”是屬於“第八識”。唯識主張“因緣生法”,“種子變現”,實不同其他之唯心論所說,茲先舉近代幾位心理學傢的理論,藉以作比較參證如左:
(1)主觀唯心論——成其說者為培根、洛克、休謨、勃克萊等。此派初由主張色聲等境,莫非由我眼等經驗而有;後勃克萊進一步主張,一切事物之存在,均在我個人主觀意識之內,主觀意識外,無事物存在,存在即被覺知也。自心如鏡,外物如鏡之影子,故唯有自心,此派可名為“經驗派”。
然則可難雲:汝所謂離鏡之外,他物非有,為如汝所執鏡中之影像;非有?故證明離心之外其他無有!抑如世間現前事實,影雖非有,而生影之物,離鏡實有,故證明離汝心外,其他決定有也。
且其既唯識個人自心,豈相對之人格,亦被否認?如是,則世間人格,法律,倫理等,一切皆失效用,世界將陷於紛亂!彼又曰:譬如一物,我開目則見之,閉目則不見,可見離我視神經外,外物無有。
然則汝閉目時,何以此物仍在?汝睡眠時,何以此物仍在?
(2)客觀唯心論——可代表此派者,黑格耳,彼知上面經驗派之理不通,乃曰:非個人自心為立場,乃大眾共同之心所經驗,如室燃多燈,一燈雖去,其餘仍光。
然則用何物可證明,此共同之心歟?且既屬一共同之心,如何可生起差別不同之萬有?此固世間共見之事物,羊仍生羊,犬仍生犬。
(3)意志唯心論——康得因見上面二派之缺點,乃一方承認經驗派,凡存在者,不能超出五官之外,一方又從為感官知覺所不能知覺之經驗外,設立“物如”——或名自存物。然則此物,既跳出五官知覺外,反成唯物矣。後叔本華謂“物如”即吾人要求生存之意志,意志若存,則萬有雖滅旋生,欲解除人生痛苦,在否認求生意志,求生之意志消滅,共所生之萬有,亦可消滅。此派受印度數論師之影響,數論師主張,神我冥諦。
然則意志為萬有共一意志耶?抑各有其一耶?共一,則萬有不能隨個人之意志消滅,各一,則不能生起共同之世界,又意志之前,亦應再自其他生起者。
(4)經驗唯心論——詹姆士成之,彼因調和歸並,而立一說:謂經驗通於一切,非各個人經驗已也,凡意志、知覺、思想、想像皆屬之。空間乃經驗之大綱,時間乃經驗之常流,全部心理內容,亦即經驗內容,同在經驗之中。可分二種:
①素樸經驗,②經過雕刻經驗。素樸經驗:如驟見某人;雕刻經驗:如辨別為某某等。世間所有思想事業,皆依素樸經驗,復經意識雕刻而成,真理亦無決定性可得,簡言之,於此地此時適應吾人實際生活之要求,方成真理。
姑且不問其所謂經驗之根本,然其自言真理,亦無決定性可得,早已成為戲論;而何時何地能適應吾人實際生活之要求,則又曰其主宰力,於不可思議之經驗。然則與執神為不可思議之造物何別?正所謂換湯不換藥!
(5)真覺唯心論——柏格森主張此說;彼之直覺,謂平常直接知覺,與彼此內外之分時,謂之直覺,由此直覺,可悟到一種萬有生起之源,此生起之源,名為“生命之流”,或“生之沖動”;此生命之流,即隱於吾人意志之後, 非理智可得,唯直覺乃知能鼓勵吾人向進化之途前進;然則此生命流之沖動力自動歟?被動歟?自動者,則成無因過!被動者,則不能為萬有生起之本,又謂隱於意志之後,然則此生命之流,為一體耶?多體耶?一體,則意志中遍否?多體,則根本不能成立!
(6)存疑唯心論——康得、安斯坦、羅素等以其自宗無成立之價值,故不細論。
上來明諸傢之理論竟,今當就唯識學的幾個問題而討論研究之——
(一)性相問題:
“性”者,體性,屬內,能知覺者。“相”者,相狀,屬外,所知覺者。然此系一往言,如唯識論中之阿賴耶識等內轉之相,則完全非形相之相,乃體相義相之相,讀論時,當特別註意。
唯識之性,不可言說,諸佛菩薩,方便言說,《唯識三十頌》中,臨末一頌:
“此即無漏界,不思議善常,安樂解脫身,大牟尼名法。”
此頌即表唯識真性。
唯識之相,廣言之則萬法皆唯識相,近攝之,則為《唯識三十經》串之三能變相:
(1)第八阿賴耶之初能變相,此識以恒常不斷,執持“根”、“身”、“器界”、“種子”為相(阿賴耶名,釋見王所問題中)。
(2)第七末那識之第二能變相,此識念念思量第八為我,以恒審思量為相(末那名,釋見王所問題中)。
(3)第六識,與眼耳鼻舌身五識之第三能變相,此六緣外色聲等境,及過去未來法塵最強,以明瞭分別為相。
(二)王所問題:
“王”者,比王,自在義,共有八個——第八識、第七識、第六識,及前眼、耳、鼻、舌、身五識。“所”者,心所,與心王相應義,共有五十一位:
(1)遍行五——遍行者,周遍行動:八識、三界,一切處、一切時也。
動。
①觸——接觸,乃由根、境、識三性和合生。
②作意——作意,乃警覺之功用。正接觸時,此警覺必與之俱起。
③受——領受,依觸而生,分苦、樂、憂、喜、舍五種受。
④想——想像,從受法上,取其分齊,安立名言等。
⑤思——思惟,沖動造作義,不但自能主動,亦能役其他心所隨之而動。
(2)別境五——別境者,各別緣境,行相各別不同。
①欲——欲者,希望義。於可愛境求合,不愛境求離。
②勝解——勝解者,印持決定為性,對所知之法,堅固受持。
③念——念者,憶持為性,於過去憶之不忘。
④定——定者,集中義,精神專註於一境。
⑤慧——慧者,抉擇義,能分別是非善惡等。
(3)善十一——善者,對於現世他世,有其自他俱樂之善因。
①信——信者,對治不信,於真聖道,能深信不疑。
②精進——精進者,對治懈怠,於所修善,能勇猛修持。
③慚——慚者,對治無慚,尊重自己,息諸惡行。
④愧——愧者,對治無愧,畏人譏嫌,不作惡業。
⑤無貪——無貪者,對治貪為性,能行佈施。
⑥無瞋——無瞋者,對治瞋為性,能行仁慈。
⑦無癡——無癡者,對治癡為性,能明解真義。
⑧輕安——輕安者,無粗重苦逼迫,能助身心趣道。
⑨不放逸——不放逸者,謹慎小心義,能輔助前之精進心所。
⑩行舍——行舍者,無貪著義,於所作善事,不執功德,心能放下。
⑾不害——不害者,即悲憫義,能利有情,不惱害有情。
(4)根本煩惱六——煩惱者,煩擾惱害,現世他世,自他俱不得安,根本煩惱者,一切惡法,皆從此生。
①貪——貪者,多求為性,能障佈施。
②瞋——瞋者,惱害為性,能障行慈。
③癡——癡者,暗蔽為性,能障聖解。
④慢——慢者,高舉為性,凌辱他人,障求聖法。
⑤疑——疑者,不定為性,令人事業不成。
⑥不正見——又分五類:
a.身見——身見者,於五蘊上,執個體為我。
b.邊見——邊見者,斷常二見。
c.邪見——邪見者,撥無因果。
d.見取見——見取見,謂於種種邪見中,執一種為最勝故。
e.戒取見——戒取見者,迷執一種邪外之戒律,可生天等,又如學牛食草等。
(5)隨煩惱二十——隨煩惱者,隨根本煩惱而生也。計分三類:
A.小隨十——小隨者,隨從根本煩惱,各別生起,狹而且狹故。
①忿——忿者,現前瞋火暴發,瞋所攝。
②恨——恨者,計怨在心,瞋所攝。
③覆——覆者,藏蓋義,於自所作惡,不肯發露,貪癡所攝。
④惱——惱者,不安寧義,令自他不安,瞋所攝。
⑤嫉——嫉者,忌妒義,不耐他榮,貪瞋所攝。
⑥慳——慳者,吝嗇義,於自己物,不肯佈施,貪所攝。
⑦誑——誑者,虛矯詭詐,貪癡所攝。
⑧諂——諂者,曲媚義,貪癡所攝。
⑨害——害者,損惱義,瞋所攝。
⑩僑——僑者,貪炫自德,慢所攝。
B.中隨二——中隨者,比小隨較寬泛故.
①無慚——無慚者,任意行惡,不顧自己人格,癡所攝。
②無愧——無愧者,任意行惡,不怕旁人譏嫌,癡所攝。
C.大隨八——大隨者,通不善,無記,遍於一切染心故名。
①掉舉——掉舉者,令心浮躁,能障止行。
②惛沉——惛沉者,令心沉下,能障觀行。
③不信——不信者,正障信心,失三寶功德。
④懈怠——懈怠者,不勇猛精進,作事因循。
⑤放逸——放逸者,不謹慎勉勵,令心縱蕩。
⑥失念——失念者,於過去事,不能明憶;於現在事,認識不清。
⑦散亂——散亂者,胡思亂想等。
⑧不正知——不正知者,執錯謬見解等。
(6)不定四——不定者,不定是善,不定是惡,故名不定。
①悔——悔者,懊悔,悔過去不應做善事,屬惡。悔過去不應做惡事,屬善。
②眠——眠者,睡眠,因睡不去聽經,屬惡。因睡不去賭博,屬善。
③尋——尋者,尋求,粗想日尋,尋思善事屬善,尋思惡事屬惡。
④伺——伺者,伺察,過細分別,曰伺。
第八識心王,唯具遍行五心所。
第七識心王,具遍行五,及別境中慧心所,根本煩惱中貪、癡、慢、不正見四心所,大隨煩惱八,共十八個。
第六識,具足五十一心所。
前五識,具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根本煩惱中之貪、瞋、癡,中隨二,大隨八,共三十四個。
第六識,又名意識,依末那得名,為第七意之識故。如曰:某某為某人之子。意識與五識同時緣境者,名同時意識。緣過去未來五塵落謝影子,名獨頭意識,以其明瞭力強故。又名瞭別識,初地斷分別二執,七地斷俱生我執,至金剛道轉識成智,前五識,與同時意識起時,能明瞭分別前境,故與六識束為一類,共名瞭別識,至金剛道轉識成智。
(三)種現問題:
“種”者,種子義;“現”者,現行義。世間萬法,地獄乃至佛果,及諸識等。雖各有其種子,不容絲毫錯亂,然種子均含藏於第八識中。又種子,為一種潛在功能,約現行時,方可名為種子,如女人已生子,方有母親名,又如豆谷,尚未落土,不可雲此豆即為種子,又種子生現行,現行生種子,相互為因果,在異生位,剎那無間。
(四)見相問題:
“見”者,能見;“相”者,所見,此相非僅屬於形相之相。例如前眼耳等五識緣五塵,是言形相之相。又例如約第七識見分,緣第八見分為相分則屬體相之相。
眼、耳、鼻、舌、身、意及第七、第八,八個識,其生起各依四分(謂見分、相分、自證分、證自證分等)。
何以諸識生起,必須依四分?例如二人合夥經營,甲出錢,乙出力,共立一合同字約,後發生爭執,訟於法官,法官乃憑所立合同斷案,然法官又必賴有合同,方好斷案,出財者喻相分,出力者喻見分,合同喻自證分,法官喻證自證分。
(證自證分)法官(圖缺)
(圖缺)
(五)境量問題
“境”者,境界;“量”者,體量。境分三種,量亦有三。三境者:
(1)性境…… 直得本體,不起名言分別。
(2)帶質境,分二:
①真帶質境——第七識見分,緣第八識見分為我。謂之真帶質。所謂“以心緣心真帶質,中間相分兩頭生”。如下圖:
(圖缺)
②似帶質境——如言見桌,通常人固皆謂之為見,實則僅見到此桌一小部分,其餘桌之多分色,及聲、觸、重、量等,皆未見到。然雖不能全部見到,但意識上直接知覺於桌於觀念上,亦帶有一少分之實質,故日“似帶質境”。
(3)獨影境,亦分二:
①無質獨影境——無質獨影,謂此處、此界,他處、他界,決無此境,唯意識上之一種假想象——如緣龜毛兔角等。
②有質獨影境——此與似帶質境之界限,間不容發,極易錯誤,如意識所緣某境,雖此時,此處所無,而為他界所有,謂之有質獨影,又夢意識中之多分,亦此境攝,其餘類皆似帶質境攝。
三量者:
(1)現量:直得本體,不起名言分別。
(2)此量:計較度量而知,無有錯謬——如見煙知火,見角知牛。
(3)非量:如言見桌,實則隻能見到此桌之小部分一面,其餘多分色,及觸,重量等,皆非眼能見到,故實非真見,反成非量。又如誤繩為蛇,誤山嵐為煙,比知有火等,皆比量之錯謬,通非量攝。
(六)自共問題:
“自”者自識,“共”者多識。世界既為各個有情之業識所共變,其間自他受用之形相為如何歟?應分作四句論之:
(1)共中所“共”:例如大地山河、火、水、道路、政治、法律等共業所受,共同受用故。
(2)共中所“不共”:例如房屋傢人等,雖他人共見,但有各個之所見權故。
(3)不共中所“共”:例如各個有情之身,各人之身雖不能共,然他人有時可以使用故。
(4)不共中所“不共”:例如各個有情之凈色根,非他人可以共用故。
上來所講唯識學幾個問題,乃便於初學之熏習名相及明瞭諸識之大略關系而立言,其欲研究較深者,當請參研《成唯識論》、《唯識述記》、《唯識述要》、《唯識料簡》、《唯識疏鈔》,及《二十唯識頌》、《解深密經》等一類書籍。慈航個人微願,在求以佛法深入人間,醫眾生現代之心病,近則收功於國傢社會之安寧,遠則漸漸葉茂枝榮,結佛果於他日。彌陀之國土雲何純凈?釋迦之國土雲何穢雜?豈佛力有高低歟?慈心不平等歟?維摩會上舍利弗尊者,睹此土高低穢惡,而梵天王則見為平正莊嚴,可見凈穢根於一心,茍眾生之染業盡除,則凈土不離當處,善乎莊生之言曰:“王嬙西施,色中之美者也,魚見之深藏,鳥見之高飛。”世,出世法,理無二致,“此是選佛場,心空及第歸”,願諸君善悟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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