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所法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短篇文集 作者: 正果法師2022-12-01

  心所法

  正果法師

  (一)心所名義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義名稱,應當名為心所有法。具足三種意義名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三)系屬於心。如屬我法,立我所名;心傢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說心若沒有,心所決不能獨立生起,要以心為依,才能生起作用。與心相應:簡別心王雖恒與遍行心所相應,但心王不與心王相應,不名心所。又相應須具足時、依、緣、事之四平等義,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系屬於心:即簡別心法雖具四義,與遍行心所相應,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能獨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隨從於心,以心為主,故名心所。由此三義,簡別心、色、不相應行等,不名心所。心法是主,為心所依,如王如領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屬,助成心事,得名心所。約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時,心所必起;心所起時,心王亦必起。緣境的時候,心王緣總相,如王如領袖之於國傢大事總攬樞要。心所緣總別相,如臣如部屬之於大事兼詳細則。又如畫師資,師繪作模型,弟子填彩,盡完全貌。

  心所法總有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等六類,共五十一個。

  (二)別釋六位

  甲、遍行

  (一)遍行名義

  觸等五個心所,周遍行起於一切心,故得名遍行。即凡有心起時,無論是那一個心王生起,這五個心所都與它相應俱起。因為這五個心所,具遍四一切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性謂善、惡、無記三性。地即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或總取九地。時即凡是有心起時,此五皆與心王同一剎那緣境。俱即遍諸心王,與八識俱生。別境五數,唯具通三性與九地二義,然闕後二。善十一但遍九地,性、時、俱三義均闕。不定四唯具一切性,餘三義俱缺。根本煩惱與隨煩惱,四義皆無。

  (二)解說體業

  (1)觸:謂三和合,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這是《成唯識論》裹解釋心所性業的原文,因為簡明切要,便於記誦,所以這樣引用,以下的心所準此例知。)性是體性(下準此釋),業是作用(下準此釋)。根境識三法,不相乖離,更互交涉,故是“三和合”。觸依報等交涉的力量生起,同時亦給予根境識三種和合的力量。根等三法和合,就有瞭相順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這種功能,在三法未和合的時候是不會有的,由和合而有,所以三法體上“變異”的作用,觸心所也領似瞭這種順生心心所的變異作用,所以名為“分別變異”。分別就是承領似有的意思,觸心所既然領似瞭這種作用,所以能夠令心心所觸所緣境相。由此引生領納所緣境的受心所,采取所緣形相的想心所等,所說受想思等所依為業。總起來說,和合一切心心所,依根緣境,不相離散,令同觸境,即能的自性;為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即是其作用。

  (2)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這個心所,能夠作動於意,故名作意。它能警覺策動逢緣應起的心心所,引導它們趣於自己的所緣境,這就是作意的體用。

  (3)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領是領取,納是納受,領受的境相,有於我們身心相順益的適悅境,和違損身心逼迫境,及非適非逼的中庸境,由此有苦樂舍三受的差別。在這三種境上生起不同的愛欲,即對於順境,未得起欣求欲,已得起不離欲;對違境,未得起不合欲,已得起乖離欲;於中庸境起不合不離欲。所以總說起愛為業。又受總分為五,即苦、樂、憂、喜、舍。這是把三受中的苦樂二受各分為二;由逼迫身心和適悅身心的行相有異故,又由無分別有分別成差別故,又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4)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取像印取所緣色等的青、非青、大、小等像狀。施設就是安立,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齊界限的相狀為因,安立為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

  (5)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思能取善惡等境相,由瞭解這善惡境為因,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語業行;即由思故驅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倘若沒有這思,心心所就決不能夠造善惡等業。

  乙、別境

  (一)別境名義

  欲等五個心所,緣各別的境相而得生起,故名別境。別即是境,或別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緣。這五個心所,不像遍行五法周遍行於一切境起,隻能對於各別的所樂(欲),決定(勝解),曾習(念),所觀(定慧)的四種境界而起作用,所以獨得別境的名稱。但這五法,不是絕對地不能俱起,有時不俱,有時亦俱,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轉,總別合有三十一句。在第三段中解釋。

  (二)解說體業

  (1)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所樂境即所觀境。對於一切事,凡是欲觀察的,有希望故,即有欲生,這是性的作用。若不欲觀,隨因境勢力任運起緣,即全無有欲。因位中的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起緣,皆全無欲。其餘的皆由欲生。欲通三性,若善法欲,能發正勤,由精進助成一切善事;故說勤依為業。

  (2)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即由邪教、邪理、邪證等(諸識現量等心)力,或正教、正理、正證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的迅所緣力,對於所取的境相,審決印可攝持此事這樣的或不是這樣的;如說此木是木而非石等。這就是勝解的性用,由這道理審決印可故,更有不同的差別因緣,即不能牽引轉動,令心中於已印定的事更生疑惑。故猶豫境,則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

  (3)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內心中數數回憶攝持曾經所領受過的境相,令心明記不忘失,這就是念的性用;由這念力擁引生正定,是念的業用。這是約善念說的,若散心的念,即不能引生定瞭。故論文說定依為業,是約四法跡說的。四法跡是:[1]無貪、[2]無嗔、[3]念、[4]定。跡是基礎的意思。戒、定、慧三種,以無貪等為依,故譬喻為跡,無貪無嗔與戒為跡、念與定為跡、定與慧為跡,這樣的配釋,故說念為定依。對於未曾領受過的體境(近親取緣境)和類境(疏遠取緣如涅槃等)中,全不起念。又雖然是曾經領受過的境界,但不能明記(如七八識境),念亦不生。

  (4)定:於所觀境,令心專註不散為性,智依為業。即於所觀察的功德、過失、俱非境相上,由定令心專註不散,這是性的作用;依這定力,便有抉擇智生,故說智依為業。這也是約四法跡定能生慧的意義而言,即約凈分定說,並非一切定皆有這樣的功能,定後亦有起愚癡心的人故。心專註的意義,是說隨其所註心的多少境,隨所欲住即便能住,深取所緣,定即得生,並不是說前後心決定唯緣一境才名為定,若不作這樣的解釋,則在相見道的時候,十六心歷觀諸諦,前後境別,就應當沒有等持瞭。若不系心專住境位,便無定起。

  (5)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即於所觀察的功德、過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到決定,這是性的作用;由此消除疑惑,所以說斷疑為業。論說由慧斷疑,也是約殊勝的慧說,實際上疑心俱時亦有慧故,於非所觀察的境,愚昧心中,則無慧起;但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雖愚亦有慧俱。若愚而又昧的心即沒有慧瞭。

  (三)諸門分別

  (1)獨生俱起。這別五所,有時隻起一個:即於所樂境,唯起希望。於決定境,唯起即解。於曾習境,唯起忙念。於所觀境,唯起專註。(有類愚昧的眾生,為瞭止息散心,雖然專註所緣,但不能起簡擇的智慧,所以有定無慧。)於所觀境,唯起簡擇。(即不專註,馳於散亂的推求。)或時起兩個:即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中,起定及慧。合有十個二數。或時起三個:即於四境起三數。於所樂、決定、曾習境中,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習、所觀境中,起念定慧。合有十個三數。或時起四個:即於四境中,更互除去一種。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欲解念室前四種。如是乃至於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勝解念定慧後四種。合有五個四數。或時五個俱起:即於四境上,合起五種,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上所說,五個心所,一一別起,到俱起五種,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2)八識分別。別境五所,與因位第八識,全不相應:以第八任運緣境,故無有欲;行相盲昧,故無勝解;恒緣任運現境,故無有念;任運剎那別緣,故無有定;行相微昧,故無簡擇。若在果位,五所全得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有欲;於所觀境恒印持,故有勝解;於曾受境明記,故有念;世尊無不定心,故有定;於一切法常抉擇,故有慧。第七識在因位,唯與別境中慧心所相應,我見即染慧。故為什麼不與欲等四法相應呢?以第七識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無始以來,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任運剎那別緣,不深趣求專緣一法,故無有定。若在果位,別境五所都與相應,義如第八果位所說。前六轉識,無論在有漏無漏位皆欲等五所相應無違。

  (3)五受俱起。欲等五所皆與五受相應。欲既是於所樂境希望為性,怎麼會與逼迫性的憂苦二受相應呢?因為修習聖道的人於無上法思慕憾求欲證,即善法欲與憂受俱起,由此證知餘時亦得相應。純受苦處,希求解脫彼苦,故欲與苦俱。並且對註《瑜伽》第七、卷五十九卷皆說貪與憂苦受相應,貪愛俱起,必有欲數,由此亦可證知欲與憂苦必然相應瞭。

  丙、善

  (一)善的定義

  善是順益義,和順理義,即順益此世他世的有漏無漏行法,性離垢穢,清凈無染,故名為善。這有四類:(1)自性善,即信等十一個善心所。(2)相應善,即與自性善的性等相應而起的心心所法。(3)等起善,即由自性善和相應善引起而成為善性的身語二業及不相應行和種子。(4)勝義善,即無為涅槃,體性畢竟清凈,最極寂靜安穩,是勝義法,故名勝義善。這裹所說的信等心所,自體清凈,故是屬於自性善類。

  (二)解說體業

  (1)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凈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忍”即勝解,是信的因;“樂欲”即欲心所,是信的果。由對於諸法真理和三寶功德忍可為因,才生起深厚信樂和希望欲得成就的樂欲果法故。這信的體性澄清,能清凈心心所等,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故信體自凈,亦清凈他。但因為心體殊勝,所以論中唯說心凈為性。有這凈信,就能對治不信,愛樂修證世出世間的善法,所以論說樂善為業。這信的差別,略有三種:[1]信“實”有。即對於一切法的實事和空理,深信忍可為有。就是“忍”義。[2]信有“德”。即對於佛法僧三寶具有的真實清凈的功德,深信為有,生起愛樂。就是“樂”義。[3]信有“能”。即對於一切世出世間的有漏無漏善法,深信自己及他人,隻要肯精進的學習,都能獲得和成就,因而生起希望能得能成的善法欲。就是“欲”義。若連信的依處業用加在一起來說,則解信的文句共有五義:[1]“於實德能”,是說信的依處。[2]“深忍樂欲”,是說信的因果。[3]“心凈為性”,是說信的體性。[4]“對治不信”,[5]“樂善為業”兩句,是說信的業用。

  (2)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即依於自身生起自尊愛的增上力,於法生起貴重的增上力。由這自增上及法增上的兩種力量,對於具有賢德的聖者和凡夫,就能夠生起崇敬;對於一切有漏無漏的善法,就能夠生起崇重。有瞭崇賢重善的心理,就能羞恥過惡不作,對治無慚而止息惡行瞭。

  (3)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即依於世間的法律、輿論、呵斥、譏毀等的增上力,和自己厭嫌惡染法的增上力,而輕拒暴惡,羞恥過罪,息諸惡行。輕是輕視一切有暴行的人而不去親他,拒是拒絕一切惡法業而不接近,即不親暴人,不近惡行,這是性用。由這力量就能夠對治無愧,止息惡行,這就是業用。

  崇重賢善,是慚的別相;輕拒暴惡,是愧的別相;羞恥過惡,則是慚愧兩法的共通相。善心起時,隨其緣慮什麼境界,皆有崇重賢善,和輕拒暴惡的意義,所以慚愧兩種,俱遍善心。

  (4)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有”是三有,即欲有、色有、無色有,就是三界;三有就是三界有漏果。“有具”就是能生三有的資具,即三有的因;如依資具造成事物,故喻因如具。相順的因,唯是有漏法;為緣的因,亦通無漏。如在有漏心上以涅槃為緣,亦能引發貪等,故亦是具。中有、業行、煩惱,皆是有具。對於三有果和有具,遍知生死過失,故起厭患,面不生貪著,就是無貪。由無貪著故,惡行不起,所以能作善業。

  (5)無嗔: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嗔恚,作善為業。苦是三苦,即苦苦、壞苦、行苦,皆是有漏的苦果。苦具即苦果的資具,是能生三苦的因緣,如饑寒疾病等。隨順的苦具,一切有漏諸法皆是。為緣的因,亦通無漏;因為憎嫉滅道的人,對於滅道二諦亦生嗔恚,故滅道亦是苦具。無嗔就是對於苦苦具不起嗔恚,由此無嗔對治恚,息諸惡行,能作善業。

  (6)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無癡是對於一切事相和理體,都能夠明白瞭解而不迷惑,作善止惡,是其體性和業用。

  這無貪、無嗔、無癡三法,為生起善法的根本,經論中稱之為三善根。立為善根的理由有二:[1]近對治故。無貪等三法,是貪嗔癡三不善根的近別對治。(對治有二:1.近對治,又名別對治。2.遠對治,又名通對治。通對治即有漏無漏慧的正見。)即簡別其餘的善心所等雖然是善法,而不可以名為善根。它們不是不善根的近別對治故。[2]生善勝故。此正釋根義。由無貪對於有等不起染著,無嗔對於苦等不起憎恚,無癡對於事理明解不違,故能止惡作善,為出生善法的殊勝所依,所以得名為善根。即簡別餘善心所等,雖亦生善而無殊勝義,故不可以名為善根。

  (7)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精是精純,簡別四無記中的無愛凈無記,彼非染故,縱然可以名純,不可以名精。進是升進,表念念高勝,非如染法,設雖增長,望於善法,皆名為退,亦不名進,以無進益故。進是進成聖者之身,簡除一切染法。由這精純、勝進兩義,即顯精進唯是善法所攝。勇是勇健,即升進義;悍是強悍,即堅牢義。勇而無惰,能夠自勵策發;悍而無懼,能夠忍耐勞倦。精進具有勇悍性,所以對於應修的善品法,和應斷的惡品法,能修能斷,對治懈怠,圓滿成就一切善法。

  精進的差別有五種:[1]被甲精進,即經中所說的有勢。[2]加行精進,即經中所說的有勤。[3]無下精進,即經中所說的有勇。[4]無退精進,即經中所說的堅猛。[5]無足精進,即經中所說的不舍善軛。這五種精進的立名和意義,是以譬喻來說明修行的過程和進度的。修行者對於斷惡修善,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為被甲,如古時作戰者在入陣之前先著好鎧甲,然後入陣,能無所畏,刖有大勢力;故經說名有勢。其次隨其所欲發起堅固勇悍的方便,各為加行;經名有勤。次為證得所受諸法,不自輕蔑,亦無怯懼,是名無下;經名有勇。次能堪忍寒熱等苦,對於微劣的善法不生喜足,欣求後後轉勝轉妙的功德法,故名無退;經名堅猛。次後乃至漸次悟入諦現觀等後後勝道,名為無足;經名不舍善軛。軛是車軛,用來駕禦牛的東西,令牛工作不致出離正軌;喻修行人以善法為軛,不越善品,能直往涅槃之宮。

  (8)輕安: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沉,轉依為業。粗獷沉重,故名粗重,即無所堪能的不調柔相是粗重相。離重名輕,調暢名安。由離粗重,身心調暢,輕松安穩,故名輕安。這有兩種:[1]無漏的輕安,除遣有漏粗重,則粗重通於三性。[2]有漏輕安,除遣煩惱粗重,則粗重唯不善性。以有漏輕安,不能伏有漏善及無記上定障,以力劣故。有漏輕安伏一切能障礙定的法,無漏輕安除一切能障礙定的法,令所依身轉去粗獷沉重,得到輕快安穩,故論說轉依為業。昏沉由粗重而有,是無堪任性;輕安是堪任,故能對治昏沉,得到有漏無漏的轉依。這輕安唯在定地,調暢身心,餘位無故;由定滋養,才有調暢故。故十一種善法中,唯這輕安一法,不遍善心。除此一種,其餘十法,皆遍善心起。

  (9)不放逸: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這不放逸,沒有別的體性,即以精進、無貪、無嗔、無癡四法為體。由精進三善根的力量,於所斷的惡法,防令不起:於所修的善法,修令增長。故不放逸的體,即於四法的功能上假施設有。由不放逸對治瞭放逸,所以能夠成為圓滿世間一切有漏的善法,出世間一切無漏的善法。

  (10)行舍: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行是行蘊,行蘊中的舍,簡別受蘊中的舍,故說名行舍。這行舍,也是以精進三根四法為體。即由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定之法,寂靜安住名舍。說平等正直,無功用住,有約初、中、後三位辨舍的差別相。即初位由舍與心相應,遠離掉舉等高下的不平等性,心得平等。其次遠離加行,即離分別作意的偏曲相,心得平等自然相續,不偏不倚的正直住。由心正直,善心相續,於諸雜染無怯,絕思絕慮,無發動性地任用而轉,放心得無功用住。靜住,即不容染義,由舍與心相應,故心心所能夠寂靜安住。

  (11)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嗔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不害是依於無嗔,對於有情不作損惱的意義上假名安立。不害既然是無嗔,為什麼要各別建立呢?因為無嗔正翻對斷物命的嗔,不害正違於但損惱物而不斷物命的害;是這兩法的粗相差別。又無嗔與有情樂,是慈心的體;不害拔眾生苦,是悲心的體。有這些差別,所以各別建立。但實際說來,無嗔實有自體,不害是依無嗔一分的意義假立;為瞭顯示慈悲二相的差別,和慈悲兩種在利樂有情中的極勝功德,故依無嗔別立不害。

  (三)諸門略義

  這十一善法,不放逸、行舍、不害三種,無有別體,故是假有;其餘八種,各有自體,皆是實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才有輕安故。散位粗重無定,所以沒有輕安。十一善法,第七八識有漏位中,不與相應;已轉依住,皆具足有。前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缺輕安。五識的體性散動,為什麼有輕安呢?因為由定所引起的善五識,亦有調暢。如天眼天耳,善者有輕安故(無記者無)。十一善中,十種與五受相應;輕安一種,除憂苦二受。因為憂苦皆是逼迫性,既然有逼迫性,就沒有調暢瞭。十一種皆與別境五所相應,信等與欲等不相違故。輕安非欲界有;其餘十種,遍通三界。此十一善,有學無學的聖者,和非學非無學的常人,一切皆通。信等十一,非邪教邪師之所引生,不是障礙見道的法,所以非見所斷,唯是修道斷。

  丁、根本煩惱

  (一)名義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貪等煩惱,擾亂有情的身心,使有情恒處生死,不得解脫。貪等六惑,為一切煩惱的根本,能生隨惑,故名根本煩惱。

  (二)解說體業

  (1)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有即三有異熟果,有具即中有煩惱業及器世間等三有資具因。為緣的因,無漏法亦是;愛佛貪滅,皆是染污故。與見俱生,緣無漏起貪,則無漏有緣亦能資助增長三有果報;所以無漏法亦名為俱。於三有果及三有因生起染著,是名為貪。由這貪著,能障無貪,於五取蘊愛著執取,因此生死輪回不息,在三界中長受輪轉的痛苦;所以論說生苦為業。

  (2)嗔: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嗔,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為業。苦就是三苦,皆生於嗔。憎恚的唯是苦受;樂受乖離的時候,嗔心亦依之生起。苦具即一切有漏及無漏法。凡是能生苦果的法,皆是苦具,依之生嗔。有漏順苦法,正是苦具。無漏雖然不是隨順的苦具,但從與邪見等俱起緣無漏生苦來說,則無漏法亦是苦具;如憎嫉滅道二諦,毀撥無漏,即招惡趣苦果,故亦說無漏為苦具。凡是嗔心生起,即障礙無嗔,必定令身熱惱,心不安寧,不能寂靜,起諸惡業。所依即嗔自體;不安穩及惡行是能依。能依依所依生起,故論說“能障無嗔,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為業”。

  (3)癡:於諸事理,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癡即無明,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無明迷理迷事。總由無明,對於四諦、業果、三寶等理事愚迷暗昧,生起疑惑,引起邪見,毀撥為無,其餘貪等煩惱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至招感後有苦果,生諸雜染。所以癡為一切雜染法生起的所依。

  (4)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從根本上說,由有我執故心高舉,於殊勝的功德法,和有功德的人,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痛苦。所以說生苦為業。不慢即善心所中慚一分攝,若崇重於他,即不起慢瞭。慢障不慢,亦即沒有崇重賢善的慚心之故。

  這慢有七種和九種差別,依於下中上三品及我處與德處五法上生起。

  七慢即[1]慢、[2]過慢、[3]慢過慢、[4]我慢、[5]增上慢、[6]卑慢、[7]邪慢。依下品及中品處,生起第一“慢”:於劣計己勝,於等計己等,心高舉為性。依中品及上品處,生起第二“過慢”:於等計己勝,於勝計己等,心高舉為性。依上品處,生起第三“慢過慢”:於勝計己勝,心高舉為性。依於我蘊處,生起第四“我慢”:於五取蘊隨計為我、我所,心高舉為性。依辨勝德處,生起第五“增上慢”:於未得的增上殊勝所證之法,及雖得少分,於所未得,謂我已得,心高舉為性。增上殊勝所證法,指聖無漏果,及三摩地等超過常人的法,未得謂得,而自矜倨。依上品處,生起第六“卑慢”:對於他多分殊勝功德,計自己僅少分下劣,如是心高舉為性。依辨勝德處,生起第七“邪慢”:自己實在沒有功德,妄計自己有功德,如是心高舉為性。

  第五“增上慢”與第七“邪慢”,都是於未得的功德處生起。這有什麼差別呢?有三種差別:(一)增上慢於他相等功德或他殊勝功德生起,邪慢是於無功德處生起。(二)增上慢內外道皆起,邪慢唯外道起。(三)增上慢異生聖者皆起,邪慢唯異生起。

  九慢在大乘不見文說,唯小乘中建立。如《俱舍論》第十九卷說:“然本論說慢類有幾:(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這九種慢,從前七慢中的慢、過慢、卑慢三種分出。過慢、慢、卑慢,如其次第即前三種。卑慢、慢、過慢,如其次第即中三種。慢、過慢、卑慢,如其次第即後三種。這裡把七慢九慢的差別。(5)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依《瑜伽》五十八卷,說疑有五相差別,即於他世作用(從此世往他世的作用)、因、果、四諦、三寶中,心懷猶豫。這裡說諸諦,亦攝盡《瑜伽》所說的五相。因為諦是真實義,他世作用等皆是真實事理,即緣事緣理俱起疑惑。由有疑故,令慧於事理不決;懷猶豫心,則善法不生,故論說障不疑及善品為業。

  (6)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惡有兩種意義:(一)善惡相翻的惡,則唯是不善。(二)毀責名惡,則惡通有覆無記。這裹所說的五見皆名為惡見,是毀訾名惡的意思。於諸諦理顛倒推度,即唯迷於理,由染污慧顛倒推度而起惡見,因而障礙正慧的善見不生。由分別的惡見發起招感苦處的業,故惡見者,多生於苦。所以論說招苦為業。

  這惡見的差別相有五種:

  1。薩迦耶見: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薩迦耶見就是身見,經部師說名為身見,有部師說名有身見,大乘義說為“移轉見”(我境有轉變,所以能緣我見得移轉名-成唯識論述記義演),包括我我所見,或總緣五取蘊起,或別緣五取蘊起,通俱生與分別。以這我見為所依的根本,諸見得生,故說一切見趣所依為業。趣就是所歸處的意思。

  這薩迦耶見的差別行相有二十句、六十五句等分別起所攝。二十句如計色蘊是我,我有色,色屬我,我在色中,一個蘊有四句,五個蘊就成為二十句。二十句中,五句是我見,十五句是我所見。為什麼五句是我見,十五句是我所見呢?因為第一句計為我,餘三句是相應我所,隨逐我所,不離我所,故十五種是我所見。六十五見是約蘊處界來分別,如以五蘊來分別,以色蘊為我,餘四蘊各有三所,即計為我的纓珞(莊嚴),我的僮仆(服務人),我的器具(所依托的東西),即有十二句;色蘊為一我,總起來為十三句;如是五蘊總起來有五個我見,六十個我所見,共為六十五見。這二十句和六十五句,都是分別所起,不是俱生我見;因為俱生我見,不分別起計故。

  “三我所”即:初想應我所,次隨逐我所,後不離我所。

  “各有三所”即:我纓珞,我僮仆,我器具。

  2。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由於前我見,執我已,隨逐我見之後,生起邊見,執為斷常。由有這斷常的邊見,就障礙瞭非斷非常而說有因果處的中行道諦,及出離的滅諦。這是邊見的總相。

  邊見的差別行相如《成唯識論》卷六說:“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編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趣攝。”這文中所說的邊見差別攝六十二見中四十七見,即四編常論乃至非有想非無想論,四十見是常見,七斷滅論是斷見;“等”字是等取十四不可記事中,四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除邊見等四,它是屬邪見所攝故。如來死後四中,亦有等是常,非有等是斷,命一身異等是我見。這六十二見皆唯是分別所起,所以論說分別趣攝。唯苦諦斷,緣苦諦為我,增長邊見,隨我斷故。詳細的解釋,可以參看《成唯識述記》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第六、第七、第八、第五十八、第八十七等。

  3。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謗因即撥無善惡業因行,謗果即撥無善惡業行所招的異熟果。謗作用是謗無此世他世、無父無母、無化生有情等,即撥無從此世間往他世間的作用,謗無父母的作用。父母各有二德:(一)可敬福田。若供養奉事,增長福業;若殺害損惱等,成大重罪。(二)任持相續。即托父親的種子,母親能任持相續生長。撥無化生有情(中有身),即謗結生相續的作用。謗實事,即否認世間有真阿羅漢等。除此所說謗因果等外,五見中凡非其餘四見所攝的一切邪執,都在這邪見中攝。這有兩種意義:(一)名寬。不正名邪,一切不正的見,皆可入這邪見所攝。(二)義遍。諸邪解的見解,皆可攝入這邪見中。如四緣中的增上緣,因等三緣所不攝的法,皆可在增上緣中攝的道理一樣。

  這邪見的差別行相,如《成唯識論》說:“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參看前六十二見表)。或計自在(自在天)、世主(大自在天)、釋(帝釋)、梵(梵王),及餘物類(自性等),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二無因論唯是集諦下邪見,五現法涅槃唯是滅諦下邪見,迷有漏因,迷涅槃果故。有邊無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邪見,迷有漏無漏果生故。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問答四諦及迷四諦故。計自在世主等常恒不變,是計苦諦下邪見。計非道無道,是道諦下邪見。“諸如是等”的“等”字,等取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這邪見中攝故。詳細的解釋,可以參看《成唯識論述記》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五十八、八十七等。

  4.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凈;一切鬥爭所依為業。取是執取義。即於身、邊、邪等一切惡見,及惡見所依的五取蘊,執為最殊勝,是能得涅槃清凈法的因,是為見取。由這惡見取著,各各互執為勝,一切外道的鬥爭因此而起,故見取為鬥爭的所依。若執非惡見及眷屬外的餘法為殊勝,能得涅槃;或但執為殊勝,而不計為能得涅槃清凈法的因,則是邪見,而非見取所攝。應知執一切惡見及眷屬為最勝(唯此真實,餘皆虛妄),而又是清凈因才是見取相。

  5.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凈;無利勤苦所依為業。即對於依隨者見而所受的戒禁,及戒所依的五取蘊眷屬執為最勝,及能得涅槃清凈法,是為戒禁取。戒即是禁,故名戒禁。戒性遮別,即性戒名戒,遮戒名禁。外道以惡見為先,受持遠離殺盜淫等七種惡法的性戒,及受持拔發、執三交杖、守牛狗禁等遮戒。受持這些戒禁,並非殊勝,亦不是能得涅槃的清凈因,是沒有任何真實義利的勤苦,所以論說戒禁取是無利勤苦的所依。除戒各眷屬外,執餘一切法為勝,及能為因,或得清凈,不執為最勝,但說能為因,皆非戒禁取攝。應知執取戒禁及眷屬為最勝諦實,而又是得涅槃清凈的因,才是戒禁取相。

  (三)諸門分別

  (1)俱生分別:十種煩惱中,貪、嗔、癡、慢、身見、邊見六種,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任運起故,是俱生:思察生故,是分別。疑、邪見、見取、戒禁取四種,唯是分別起,要由惡友力、邪教力及自分別三緣,才能生起故。

  (2)自類相應:

  1、貪:貪與嗔、疑兩法,定不俱起,所愛的境和所憎恚的境,必不相同故。兩法的行相亦別,故不相應。為什麼不與疑俱起呢?因為所愛境,必是於境已得決定;疑是於境不決,所以貪著不生。貪與慢、見,或得相應:若於他人起愛,則必不慢他。因為所愛的境與所慢的境,不是同一個境,行相亦別,所以貪慢不俱起。但緣自己的身體起愛名為所染境,與所恃之我慢境,可同一境上俱起,約這方面的意義來說,所以說貪慢或得相應。五見所著的境,皆是可愛的境,所以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2、嗔:嗔與慢、疑或得俱起。若於內境起慢,則所恃的境非嗔,所憎所恃的境非同一故,嗔與慢就不會相應。若於外境起陵蔑心,亦於彼境起憎恚心,則所蔑所憎的境可以同一,故說嗔慢或得相應。對於所緣境上,最初猶豫起疑的時候,心尚輕微,未即憎恚,所以嗔與疑不俱起;若於所緣境久思不決,心即沉重,便憤發起嗔,由這意義,說嗔疑相應。

  又疑順違事與嗔相應也是這樣:若疑順己的事情,或可以不起嗔恚,即疑苦集二諦。若疑違己的事情,便與嗔相應,即疑滅道二諦。

  嗔與身見、邊見、邪見或得相應,如身見與邊見中的常見,若緣樂受俱行的五蘊為我及常見,則不生嗔恚。因為與自己相隨順故。若於苦處,即緣苦受俱行的五蘊為我及常見,便生憎恚,心裡起這樣的觀念:我要這受苦的身子幹什麼!邊見中的斷見,則相翻地說為與嗔便不俱起,即對於樂受俱行的五蘊執為斷時,得與嗔恚相應。恐怕失掉瞭樂受俱行的五蘊身故。若於苦受相應的五蘊執為斷時,便不起腹恚,喜歡自己的苦已盡故。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其次第說與嗔相應不相應:即誹撥惡事無,便不與嗔相應,喜歡苦受沒有故;撥無樂蘊,便與嗔俱起,憎恚樂受無故。

  3、癡:癡即是無明,無明總有兩種:[1]相應無明,與貪等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2]獨行無明,則不與貪等煩惱相應。

  按:五見總明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4、慢:慢與貪嗔俱不俱起,如前已說,慢與疑定不相應,因為起高慢心,必是於所陵慢的境已得決定;若不決定的境,還在疑他勝負,則不敢起慢。慢若起時,必自高舉,其境亦是決定瞭的。

  慢與五見,皆容許相應,行相俱高,緣順境起,不相違故。但與邊見中的斷見,定不相應,執我斷滅時,心滅意冷,必不自持高舉而陵慢他瞭。慢與身見、邪見的一分,亦不相應。以約粗相而言,慢心多緣樂蘊生起;與緣苦俱蘊我見一分,及邪見撥無苦集諦理一分,則不與慢俱;即身見中執極苦蘊為我,這一分,與邪見中撥無樂蘊這一分,皆不與慢俱起。違己情故。若身見中緣樂俱蘊為我這一分,及邪見中撥無滅道這一分,即可與慢俱,依恃己樂陵慢滅道故。

  5、疑:疑與貪等便不俱,如前已說,疑與五見,定不相應,見是審決,疑是猶豫,行相相返,所以定不俱起。

  6、五見:五見與貪等俱不俱,如前已說。五見自類,必不相應,因為五見都是以慧為體,不能在一個心中容許有多慧體並起故。

  (3)諸識相應:貪等十種煩惱,第八識全無,因為藏識的體性無記,不與染法相應故。第七識有四,即癡、見、慢、愛。第六意識具有十種,遍與一切心所相應故。五識但三,即貪、嗔、癡。五識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才能生起故。又慢由稱量門起,疑猶豫門起,見推求門起,五識沒有這些行相,所以皆不相應。

  (4)諸受相應:受有五種,即苦、樂、憂、喜、舍。十種煩惱與五受相不相應,有粗相和實義兩方面的不同。隨粗相來說,貪、慢、四見(除邪見)行相唯欣,非憂、苦俱,唯與樂、喜、舍三受相應。嗔唯戚行,唯與苦、憂、舍三受俱起。癡與五受皆俱,因為它與諸惑相隨順故。邪見及疑行通欣戚,除苦之外,其餘四受皆得相應。除苦有二因:[1]邪見分疑,唯意識有,五識中無,故非苦俱。[2]邪見與疑,非純苦處(地獄)有,無理與意苦俱起,是故除苦。

  若約實義來說,貪、嗔、癡三,無論俱生分別,一切皆容許與五受相應。因為貪心生起,在遇著違緣的時候,如失掉財物等也與苦、憂二受俱起。嗔心起時,遇著瞭順境,如怨敵受災死,亦與喜、樂受相應。

  慢俱生起的,亦與苦、憂受俱,持苦劣蘊起慢,故與憂相應;在純苦處,意迫名苦,故亦與苦受相應。分別慢心,純苦趣無,不與苦受相應,所以唯與樂、喜、憂、舍四受俱起。在苦趣中,恃苦劣蘊起慢的時候,與憂得相應,看見苦境,怕其逼身而生憂故。

  疑、見取、戒禁取、邪見四種,除苦受外,與樂、憂、喜、舍四受相應。疑與後三見,皆分別起,地獄中無分別惑,所以不與苦受相應。欲界的疑,若先作惡行,疑苦集諦等,亦與喜受俱起,喜後無苦故。上界的疑,亦有樂受俱,意地有樂故。二取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為殊勝能得涅槃清凈法,則與憂受相應,憂其不速得涅槃故。

  身、邊見二,若是俱生的與五受相應,二見雖然不是五識俱有。但在純受苦處,緣極苦蘊,亦與苦受相應,以地獄中沒有分別的二見故。分別起的身邊二見,除苦容許與四受相應,在苦趣中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與憂相應,境可憂故。斷見者執樂俱蘊,斷亦與憂俱起,恐怕失掉快樂故。分別二見不在五識,及純苦處,故不與苦受相應。列(表十八)如上:

  (5)別境相應:十煩惱中,貪、嗔、癡、慢容許與別境五所俱起。與欲等相應,容易瞭解,為什麼貪等也與定相應呢?因為貪等四法專註一境,得有定故。前面在解定心所時說過,非唯緣一境才名定,專註一境亦得名定故。疑及五見六法,各各容許與別境五中四個心所相應。疑除勝解,疑不決定,勝解決定,境與行相皆是相違,故不俱起。五見不與慧俱,五見的體即慧,自體不並生,所以不相應。

  (6)三性分別:十煩惱中,嗔唯不善,不起即已,起必損惱自他,感不可愛果,現世他世皆名為損故。其餘的九種,通善無記二性。在上二界系的貪等九種煩惱,不問俱生分別,定唯無記,由定力所攝伏故。在欲界系的貪等九種,若分別起的,唯不善性攝,一向發動惡行故。若是俱生起的有二:發動惡行的亦是不善,因為損惱自他故。餘則無記性攝,(唯除嗔、二見定唯無記,餘三少分),有其四因:[1]由極微細。[2]不障善法,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識俱起的四種煩惱。[3]非極損自他,即一分任運而起,不發業的貪等。[4]數數現行故。這裡還應當知道,俱生的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然數數現起,但並不障礙善法。

  (7)界系分別:這十種煩惱,嗔唯在欲界,以唯是不善性故。其餘九種,通三界所系。

  1、下起上惑:在這通三界系的煩惱中,有上下相起和上下緣別的四種差別。生在下地的有情,倘若末離下地的欲染,則上地的煩惱不會現起;要得瞭上地根本定的有情,上地的煩惱,不論俱生分別,皆容許現起。(這裡所說的起,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定煩惱即愛味所得的定等。生煩惱即生在彼地所起煩惱。)

  2、上起下惑:生在上地、下地的諸惑,不論俱生分別,皆容許現起。如得第四定的增上慢比丘,妄計為已得第四果,命終的時候,中有現起,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見,謗釋種無有真實的涅槃,便下墮地獄中。此中有位起謗時,有邪見、無明,或許有嗔,嗔涅槃故,由是可知生上能起下惑。又身在上地,將下生時,必起下地潤生的俱生愛及慢、無明等,亦是上起下惑。《瑜伽》五十八卷等文說生上不起,是依多分義和隨轉門說,故與這裡所說的上起下惑沒有相違。

  3、下惑緣上: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舉四義說明:[1]貪緣上。以欲界系的貪,貪味勝定,求生上地故。[2]嗔緣上。嗔恚親迷滅道,《瑜伽》五十八卷既然說嗔恚憎嫉滅道,以此類推,亦應憎嫉離欲地;滅道理深,嗔尚憎嫉,離欲事淺,當亦憎嫉,故嗔亦緣上。[3]身邊及慢緣上。我見、邊見、慢三種,總緣諸行,即三界合緣,不觀差別,總則為我我所,起斷、常、慢者,得緣上故。[4]癡、疑、邪見、二取緣上,其義共許,不須理成。諸論中有處說貪嗔慢等不緣上起,皆依粗相說;依別緣說,與這裡所說的緣上義,沒有相違之處。

  4、上惑緣下:上地煩惱,亦緣下地,《瑜伽師地論》五十九卷說,生在上地的有情,對於下地有情,恃己勝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又總緣諸行執我我所,起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癡緣下共許不說。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亦得緣下,於欲界佛、世尊起疑惑故。或復邪執,得有邪見,撥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執昔時欲界聞思為勝因故。《瑜伽》五十八等說上惑不緣下,是依多分或別緣義說,與此無違。

  (8)學無學非二門:貪等十種煩惱,在有學聖者、無學聖者、非學非無學的凡夫三門中,屬那一門攝呢?唯屬第三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雖然通有漏無漏,但唯善性,貪等染污,故非所屬。

  (9)三斷分別:貪等十種煩惱,是染污法,通見修斷,不通非所斷;分別起的貪等唯見道所斷,以行相粗,容易斷故。若俱生起的,唯修道所斷,行相微細,難斷滅故。

  (10)緣有事無事:十種煩惱現起的時候,都有親所緣緣的相分,但它所仗托的本質則可以是有,可以是無,有本質的名緣有事的煩惱,無本質的名緣無事的煩惱。

  (11)緣有漏無漏分別:貪等煩惱的親所緣緣,雖然都是有漏的,但在所仗托的本質境方面亦通無漏;如疑、邪見、無明及與這相應而起的嗔、慢等,以無漏滅道為緣時,雖然親所緣的影像相是有漏,但所仗的本質則通無漏。故本影二境合說,名緣有漏無漏的煩惱。

  (12)緣事境名境分別:貪等緣自地法,親所緣的影像相分似於本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事是體義,即有體境。緣滅道諦,及他地法,名緣分別所起名境,以滅道深遠,地處遠故,親所緣的影像相分,與本質不相似,唯以名言為所緣故。

  戊、隨煩惱

  (一)名義

  隨煩惱,即隨從根本煩惱而起,故名隨煩惱。其義有二:一唯是慣惱分別差別義,即忿等十種,及忘念、不正知、放逸十三法,都是貪等根本煩惱的粗行差別分位上假立,依隨根本煩惱而起,故名隨煩惱。二是根本煩惱的等流,等流是同類義,就是隨惑與本惑同類,被其所引而生起,即無慚、無愧、掉舉、昏沉、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然別有體性,不是從根本煩惱的分位假立,但它們是根本煩惱的同類染污法,由本惑為因而得隨有,所以得名隨煩惱。

  這二十隨惑,隨其它們起用的寬狹,分為小、中、大三類。忿等十種,自類不並,隻能各別生起,既不遍於染心,亦不遍於不善心,行位局故,名之為小隨煩惱。無慚、無愧兩種,自得俱生,行通忿等,唯遍不善,行位比小十稍寬而狹於後八,故得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自得俱生,凡染皆遍,得俱生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二義既殊,作用廣大,故得名大隨煩惱。

  (二)解說體業

  (1)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即依現在可見聞的違緣事相境,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緣事生;由是憤恚,發起粗暴的身語表業。仗是器杖,論唯說執仗為業,是從粗猛多分說,實亦色括惡語表業。不忿即無嗔,忿恚故無嗔不生,故說為障。這忿即嗔恚一分為體,離去嗔心,沒有別的體相業用。

  (2)很: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由忿對現前違緣事為先,心懷惡念不舍,是為恨相;由恨結怨,不能含忍,因而生起熱惱。這很也是嗔恚一分為體,離嗔別無相用。

  (3)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自己作瞭有罪惡行之後,恐失掉財利名譽,所以覆藏不自發露。凡是覆藏罪惡的人,心裡必然憂悔熱惱,由此身心皆不得安穩而住。這覆以貪癡一分為體:不懼當來苦果而覆藏罪惡,這是愚癡;但覆藏罪惡,也是恐其失掉財利、名譽,這是貪心作怪,故亦貪分所攝。

  (4)惱:忿很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螯為業。由忿恨為先,追憶往惡,忿很之境,接觸到現前的違緣,心便傲狠□戾,多發囂暴、兇險鄙惡的粗言,猶如蛆蟄,能致毒害。故論說蛆蟄為業。這惱也是嗔恚一分為體,離嗔以外,無別相用。

  (5)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嫉是嫉妒,徇是謀求,有嫉妒心的人,為瞭謀求自己的名利,聽聞或見到別人有光榮事的時候,心起妒忌,深懷憂戚,令身心不能安穩而住。光榮事即世間的富貴和出世的解脫品功德,通有為無為。這嫉亦是嗔恚一分為體,離嗔無別相用。不嫉即無嗔,非別有體。

  (6)慳:耽著財法,不能惠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蓄為業。秘是秘藏,吝是吝借,即慳的異名。財即資其榮位等事,皆名為財。法即理教行果,皆名為法。慳吝的人,於財於法皆秘藏吝惜,不能惠施求者,所以產生鄙蓄的行業。鄙是鄙惡,蓄是蓄積,正是慳的體相。慳是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相用。

  (7)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矯是不實。詭詐即虛偽。矯誑的人,為瞭獲得財利名譽,心懷異謀,沒有功德,矯現有德,是詭詐現相的邪命事業,以貪癡一分為體。

  (8)諂:為罔他故,矯說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險是不實,曲是不直。諂由的人,為瞭貪圖名利,罔冒他人,雖事不合,曲順時宜,矯說方便,為取好他人的意思,掩藏自己的過失,而偽現特異的威儀,使師友不能認識他的本來之相,所以不堪任師友們的正教誨訓。這諂也是貪癡一分為體:貪名利故,諂是貪分;無智故諂,即是癡分。

  (9)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通惱為業。由對於有情所,沒有悲愍心,所以損害逼惱有情。此亦嗔恚一分為體,離嗔無別害相用。嗔障無嗔,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嗔能斷物命,害俱損他,是嗔害別相,準前善心所中說。

  (10)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驕,染依為業。自盛事,即暫獲世間榮利長壽等事,便深生染著,心恃高舉,驕醉傲逸,由是生長一切雜染污法,所以說染依為業。此亦是以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相用。

  以上十種,名為小隨煩惱。

  (11)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對於自己沒有自尊心,和對於有漏無漏的善法沒有寶貴敬重心的人,即是於自身於善法都無顧念者,自然地就會輕視和遠離有賢德的人,拒絕善法,不羞恥過惡,而生諸惡行瞭。這是返慚的相用,準慚相翻應知。

  (12)勝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對於世間的道德、法律、興論等,皆無顧忌的人,就會崇拜有暴惡行的人,和愛重惡法,不羞恥過惡,而生起一切的惡行。這是返愧的相用,準愧相翻應知。

  無慚、無愧,是中隨煩惱。輕拒賢善,崇重暴惡,是這兩法的別相,不恥過惡,是兩法的通稱,所以這二法各有自體。不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

  (13)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不寂靜即擾亂,是煩惱的共相。掉舉令心不靜,即顯掉舉非唯不寂靜,它的自性囂動,由其囂掉舉動,令俱生的心心所法不寂靜,障礙心平等正直住的行舍奢摩他。奢摩他就是止品。

  (14)昏沉: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為業。昏沉的自性懵重,皆是昏懵,重是沉重,由昏懵沉重,令俱生的心心所法於所緣境無堪能任持,因此障礙輕快安穩的毗缽舍那。毗缽舍那就是觀品。

  (15)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凈信,惰依為業。惰就是懈怠,不信者多懈怠,故不信為懈怠的所依。不信三相,翻善中信應知。不信的自相渾濁,又能惲濁其餘的心心所,如極穢的東西,自穢穢他,是故說名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不樂、不欲,非別實有不忍等自性。若對於染法起忍、樂、欲,體即欲等,不是不信的自體,僅是不信的因果而已。若對於無記法起忍、樂等,但是欲勝解,非與餘法為因為果。

  (16)無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於應修的善品事,和應斷的惡品事,而懶惰不修不斷,是為懈怠:由懈怠故,滋長染法,故說增染為業。還應該知道,非但於善不精進名為懈怠,即於惡法染事而策勵的去作,亦是懈怠,退失善法故。若於無記事策勵,於諸善品無進無退,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17)放逸:不染凈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憎惡損善所依為業。縱是縱恣,蕩是蕩逸,由縱蕩故,於染品不能防止,於凈品不能進修,就是放逸。因此增長惡法,損減善法。這是由懈怠及貪嗔癡,不能防惡及修善,總名放逸。慢疑等亦有縱蕩性,為什麼不依慢疑等上建立放逸呢?這是因為慢疑等雖然亦有縱蕩性,不能防惡修善,但與懈怠及貪、嗔、癡等四種此較,則四法障礙精進及無貪等三善根的勢用力勝,所以做懈怠等四法建立放逸,而不依慢等。

  (18)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對於所緣善等不能明記,名為失念。由失念故,生起散亂,故失念為散亂的所依。癡令念失,故名失念,所以失念以癡念為體。

  (19)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流是馳流,即散功能義;蕩是蕩逸,即亂功能義。散亂的自性躁擾,令俱生的心心所法流蕩,於所緣法心不能安住,發生惡慧,所以能障正定,為生起惡慧的所依。掉舉與散亂的作用有什麼差別呢?掉舉是令俱生的心心所於一種所緣境上解數轉易,即一境多解。散亂令心心所易緣各別境,即一心易多境。易解易緣,義成差別。

  (20)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對於所觀,非是迷暗,而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由不正知多發惡身語業而毀犯戒等,故論說毀犯為業。知即是慧。但由癡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故以癡慧兩法合為自性。

  以上八種,名八大隨煩惱。

  (三)諸門分別

  (1)廢立:上來已說二十個隨煩惱的體相業用,但在經論中所說的隨煩惱,並不僅止這二十個,如貪、嗔、癡等,邪欲、邪勝解等,趣向、前行等,都名隨煩惱。既有多種,為什麼這裡隻說二十個呢:這有三種意義:[1]簡別非是根本煩惱,顯其唯是隨煩惱。貪等雖然是隨,但非唯是隨煩惱,所以不說貪等。[2]顯其唯是染污。即簡別邪欲、邪勝解等,及不定四種,雖然是隨,但體通三性,非唯染污,所以不說邪欲等。[3]唯粗動起。趣向、前行等雖亦是隨,但行相微細,不是粗動,所以不說。具足這三義,是故唯說二十,不更說餘。又其餘的隨煩惱,或是這二十種的分位,或是這二十種的等流,皆不出此二十種可攝。如邪欲、邪解等,依不信等分位假立:如憤發等,即忿等同類;趣向、前行等,依無慚等分位假立。由此可以知道,有這二十種隨惑,就可以攝盡一切所餘的隨煩惱,所以唯說二十種就足夠瞭。

  (2)假實:二十隨煩惱中,小十種及八大中的忘念、放逸、不正知三種,都是假有;依貪嗔癡等分位假立故,如釋體用中已說。中二隨惑,及八大中的掉舉等五種,皆是實有,各有自體故。

  (3)俱生分別:二十隨惑,皆通俱生分別,因為隨惑是依隨俱生分別兩類根本煩惱的勢力而起,所以皆通俱生分別。

  (4)自類相應:小十隨惑,各自相望,定不俱起,因為體性相違,行相粗猛,一一各自為主,故不並生。中二隨惑,自得俱生,通一切不善心起。但不善心皆定有故。隨其所應皆得與小十、大八俱起。八大隨惑,通一切染污心,展轉自類相望,及與小十、中二皆容俱起,行相不相違故。

  (5)諸識俱起:二十隨惑,皆唯染污,故非第八識俱,第八識體性無記故。第七識中唯大八,大八遍諸染心,第七有覆,故必俱起。第六意識,容有一切。小十的行相粗猛,五識中無,以五識相望於小十,行相即細。中二、大八、五識容許,中二遍不善,大八遍染污故。

  (6)五受相應:中二、大八,皆與五受相應,(受是遍行中一個心所。遍行中餘四心所義定俱起,故不必說;受有差別,故特分辨。)因為中二遍於不善,大八遍諸染心,故說中、大遍五受俱起,五受皆通不善和染污故。

  小十隨惑,若約審細義說,忿等七種,皆、憂、喜、舍四受相應,在欲界意識無樂,忿等又不與五識相應,故不與樂受俱起。諂、誑、憍三種,色界中有意有樂受,以初靜慮中有意樂故,而欲界地獄中意有苦受,故諂等三法,五受俱起。若隨粗相來說,忿、很、惱、嫉、害五法,唯憂及舍相應,忿等是嗔分,憂受是戚行,所以得與俱起。覆、慳兩法,唯喜、舍二受俱起,覆、慳是貪、癡分,喜是欣行,故得相應。諂、誑、憍三法,喜、樂、舍三受俱起。諂等三法,上地有故,所以有樂。諂、誑、憍三,都是欣行,所以除苦、除憂。

  (7)別境俱起:二十隨惑,皆容許與別境五所相應,行相不相違故。

  失念怎麼與念相應呢?因為失念是以癡、念為體,以念體那一分,不與念俱起,通癡那一分,亦得相應。不正知怎麼可以與別境中的慧俱起呢?因為不正知有癡分,所以相應。忿緣現在境,念緣曾習境,兩法怎麼可以相應呢?因為念亦曾習現在之境,是過去曾習的同類故,忿亦緣剎那過去境,故忿與念,亦得相應。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故。定是專一,散亂多緣,怎麼相應呢?染污起的時候,既名染污,心亦躁擾,不相違故,相應無失。非是散亂,就泱定要多緣,以躁擾是散亂的自性故。

  (8)根本相應:中二大八,十煩惱俱起,中二遍不善故,大八遍一切染故。但俱生隨惑者與俱生本惑者相應,分別隨惑與分別根本俱起,故分別不與俱生並,便生不與分別並。俱生之中,除身邊二見,不與無慚無愧俱起,性相違反,中二唯不善,俱上二見唯無記故。其餘的都容許相應。小十定非見、疑俱起,因為小十行相粗動,見疑兩法行相審細,故不相應。忿、很、惱、嫉、害五法容許與慢、嫉二法俱起,不與貪、嗔二法並。因為忿等是嗔分,與貪的行相違故;嗔是忿等的自體相故。慳與嫉慢二法容俱。非貪俱起,是自性故;非嗔俱起,性相違故。憍唯嫉俱,是貪分故。不與貪並,是自性故。不與嗔並,行相攝故。憍慢解別,不與慢俱;憍緣自高舉生,慢亦緣他下逸起,故不俱生。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故得俱起。因為覆、誑、諂三,都是以貪癡一分為體,由是貪癡分故,所以不與嗔並;是貪分故,可與癡俱;是癡分故,可與貪俱。

  (9)三性分別:小七中二,唯不善攝,以唯是欲界系,唯發惡行故。小十中的誑、諂、憍三,及大八亦通無記,因為它們都通色界有誑等三法及大八皆遍染無記故。

  (10)三界分別:這有三門:[1]界有攝。小七中二,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粗卑故。諂、誑,欲色界有,有王臣等的處所,才有諂、誑故。餘通三界,即憍及後八,唯緣自起等,遍諸染心故。[2]下上相起。生在下地的有情,容評起上地十一種,躺定故起憍一法。於他欲界有情起誑諂故。即矯現有德於欲界有情起誑,為罔冒故於他下地有情起諂曲。要得瞭上界的定,才能起這些隨惑。如已得定的人,起上界誑諂,誑諂欲界有情,誑他令從己,諂他我得膀法等。其餘大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若生在上地的有情,起下後十種,即中二大八。為什麼有無慚無愧呢?因為中有身位,有謗滅諦的邪見有情(如增上慢比丘),因此定有無慚無愧。又命終起愛時,雖是無記,而大八決定俱起,以八法皆遍染心故。小十忿等,生在上地決不起下,因為小十非正潤生惑,下十唯不善潤生是無記,故不與愛俱,所以不起。又不是讓滅諦惑,故不與邪見並,所以不起。除此二時,生在上地的有情,必不起下地煩惱,此二時中既無忿等,所以定知上不起下。[3]上下相緣。中二大八,下亦緣上,與前根本惑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小十中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慳、憍三法,亦緣上起,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嫉他所得靜慮無色定故;憍恃所證,知解勝地法故;慳所證知解上地法故。誑諂二法,定無上緣,無誑諂色有情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與前本惑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王於釋子起諂誑,如梵王執馬勝比丘手,是諂誑故。唯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11)學等分別:二十隨惑,皆非有學攝,隨惑唯染,學無學唯凈故。

  (12)三斷分別:中二大八十種,唯通見修道斷,不通非斷,與俱生分別兩種根本煩惱起故。忿等十種,亦通見修所斷,依俱生分別兩類勢力起,故通二種,非但緣粗事境,任運生,亦緣他人我見上生忿等故,非唯修斷而亦通見道所斷。

  (13)有事無事:忿等十種,但緣有事,要記本質才能生起。不與我見俱起,我見俱起的心心所,名緣無事,本質我無故。中二大八通緣有事無事,

  (14)有漏無漏:二十隨惑的親所緣緣雖然都是有漏,但是它所仗托的本質境,亦通無漏,如前根本惑中所說應知。

  己、不定

  (一)名義

  不定心所有四個,即悔、眠、尋、伺這四個心所,於識、界、性等皆不定故,所以得名不定。不像遍行的觸等定遍諸識,以悔等四法,唯第六識中有,餘識皆無;亦不如別境的欲等定遍諸地,以悔眠唯在欲界,尋伺二禪以上即無;又不像善十一及染惑二十六唯一善染性,以悔等遍通三性,所以名為不定。

  (二)解說體業

  (1)悔: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悔就是追悔,惡是嫌惡,作是措作,嫌惡所作的事業,故名惡作。由惡作故,生追悔心,故悔名惡作。這是從因立名,即惡作是因,悔體是果,由先嫌惡所作事業,然後才生起追悔,故說悔名惡作,即是於果法上假立因名。悔先不作,亦是惡作所攝。如追悔說:“我先不作某一件事,真是可惜!”惡作既然是追悔先時所作和不作,故通於三性。若追悔先時所作惡業,即悔是善性;若追悔過去所作善業,即悔成惡性;追悔無記事,即悔成無記性。如是追悔先時未作善、和未作惡、及未作無記事,悔成善、惡、無記應知。由悔故令心不能安住,所以說障止為業。這裡所說的止即奢摩他。

  (2)眠: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睡眠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令心極其暗昧輕略,不明利而沉重,都無五識,唯意識一門轉,這就是睡眠的行相。昧簡在定,定雖然是專住微細一門轉,但不暗昧。略簡醒悟時的散心位,悟時散心雖有暗相,但非輕略。這裡所說的睡眠,非定專指長臥才是睡眠,凡令身不自在,令心昧略而沉重都是睡眠,坐倚等皆可是睡眠故。由睡眠令心昧略,不能生起明利的觀慧,所以說障觀為業。觀即是毗缽舍那。

  (3)尋:尋謂尋求,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

  (4)伺:伺謂伺察,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此二(尋、伺)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匆遽,是匆迫遽急義。意言境,即一切法。意是意識,言是名言,以意識遍緣一切法,名言詮表一切法,故說意言境,即攝盡一切法。這有三種意義:[1]喻。意識及相應的心所法,能緣取一切境,與能詮表一切境的言說名言相似,所以名為意言境。[2]從境。言說的言,以聲為體性,這言為意識的所取性,從言為名,故名意言;即言是意之境,名意言境。[3]從果。由意識能生起言說,故名意言;言說是所起的果法,從果立名,名意言境。第二解約心境,第三據因果,故義成差別。這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其主,勝故遍說。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匆遽為業。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而起,故名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尋伺兩法,都是以思、慧一分為體,由尋對於意言境粗轉,即不深推度,伺對於意言境細轉,即起深推度,義成差別。

  (三)諸門分別

  (1)假實:不定四中,悔、眠兩種,各有自體。尋、伺兩法,定是假有,俱以息慧一分為體故。

  (2)自類相應:四法之中,尋伺兩法,定不俱起,體俱思慧,用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僅粗細相違的法而得並生,如上下受不得一心中並起一樣。尋向與悔、眠俱得相應。悔、眠亦有互相應義,行相不相違故,但無四法一時並起義。

  (3)語識相應:悔等四法,皆不與第七、八識相應,四中雖然有無記性,以有間斷故,定非七八識俱。悔眠兩種,非五識法,唯第六識有,因為悔眠不是任運生法,皆由加行才能生

  (4)五受相應:悔與苦、憂、舍三受相應。唯戚行轉,故與憂受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舍受相應。悔是意識法,為什麼與苦受相應呢?以於地獄中有悔,悔先所作惡業,地獄意有苦受,故悔雖是意識中法,然可與悔相應。眠與苦、憂、喜、舍四受相應,以睡眠行相通歡,故與喜受俱,通戚故與憂受並,中庸故與舍受俱。眠是意識中法,為什麼與苦受相應呢?因為眠是昏昧義,在極苦處的有情,亦有昏昧的眠故。尋伺與五受相應:尋伺行相通欣、戚、中庸,故與喜、憂、舍三受俱起;初靜慮中意有樂故;純苦趣中意苦俱故,所以尋伺得與苦樂二受相應。

  (5)別境相應:悔等四法,皆容許與別境五所相應,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6)善法俱起:悔、眠但與十善容許俱起,不與輕安相應:以悔眠唯在欲界,欲界無輕安。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有輕安故。

  (7)煩惱俱起:悔但容許與無明相應,因為悔的行相粗,必獨生起,不與貪等九法並生,貪等行相細故。此約組相不俱,據實亦得。如邪見者悔修定,邪見與嗔俱,故悔亦與邪見嗔俱。又如悔先行施,則悔與貪俱。更由悔貪俱而作這樣的言說:“我前時為何作這樣的事呀!”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睡眠並伺,十煩惱俱,此彼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8)隨惑相應:悔與中二大八隨惑,皆容俱起,以中大遍與不善心故。相粗悔行不與忿等十並,以忿等行相粗猛,各自為主,如忿等十法,自不相應。睡眠、尋、伺三法,容與二十相應,眠等位中,皆容起忿等二十隨惑故。

  (9)三性分別:悔等四法,皆通善惡無記三性;於無記亦起追悔故。

  (10)界系分別:惡作、睡眠唯欲界有,以上二界妙勝,沒有身體上的疲勞及內心憂慮等,所以沒有悔眠。尋伺在欲界及初靜慮,餘上地法皆是寂靜,尋伺囂繁,故靜處沒有。

  (11)上下相起:悔眠二法,生在上地,必不現起,是極粗惡法故,無所用故。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有情入初禪定,亦得起初禪尋伺,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無色界起下色界,欲界潤生心等,亦有初禪尋伺及欲界尋伺,名上起下。

  (12)下上相緣:下地尋伺與上地尋伺,互得緣上緣下,境界寬故,下上能得五緣;欲界尋伺,可緣上二界境,色界尋伺可緣上下二界境。悔眠二法,亦緣上境。悔何以緣上呢?有邪見者,初學修定,多用功夫而不得定,則心悔修定,故悔得緣上。夢怎麼緣上呢?夢能著緣

  (13)學等分別:悔不通無學,通有學中初二果人得有悔,第三果即無,以離欲時即舍憂悔故。第三果豈無悔先時身作惡行等呀?此即是厭,非是悔故。(惡作即通四果人皆有。)睡眠、尋、伺通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種人皆有。

  (14)見等所斷: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不通不斷,小乘宗悔眠,唯是修道斷,何以言通見道斷呀?因為悔眠亦有由邪見等勢力所起故。尋、伺二法,通見修非所斷攝,為什麼通非所斷呢?因為尋伺二法,雖然不與無分別智的真無漏道相應,由加行位中,尋伺能引真無漏道,後得智中同時亦引起尋伺,故尋伺通無漏名非所斷。

  (15)緣有事無事:悔等四法,皆緣有事境,除悔一法外,尋、伺及眠,亦緣無事境。因為悔唯與本惑中的無明相應,其我見、邊見能緣無事有無漏的名境,唯悔不與俱生身邊二見俱起,所以不緣無事。有漏無漏,準此應知。

  總上六位五十一個心所法,若依世俗,離心之外,別有自體,若依勝義,與心王體性,非即非離。諸識相望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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