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位共計一百法,無論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無為,都沒有眾生計執的我法二種實性。“我”有實、常、主宰、自在義,然以心、心所、色等積集組合而成的有情,決無堅實、不變、主宰自在的體性。法是軌持義,軌是軌范,可生物解,持是任持,不舍自性,一切法隻有依他如幻緣生的虛假作用,亦決無堅實不變的自性勝用存在。這裡分別略述其義:倘若有情法中有我,所計的我以何為體?若言以色為體,則色不應是無常,因為我是常一主宰者故。反之,我是常一主宰者故,色亦應是常一主宰自在。如是則色法不應有遷變壞滅。但事實卻與常識學理相反,眼見無有一色法塒古而不變不壞者。若承認色法是有遷變壞滅,又許為我的體性,則我性應當隨色之遷變壞滅而遷變壞滅。若如是者,則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便不復存在瞭。其餘眼耳根等,皆以此理推征可以例知。若我是以長短等為體者,長短等是色塵分位,色塵尚且是無常變壞的,沒有我體的存在,依色塵分位積聚的長短等,離色塵外既無別體,更不可以為常一主宰自在的我體瞭。其餘滑澀等觸塵等分,皆以此理推征可以例知。若謂我是以心心所為體者,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都是無常的,沒有常一主宰自在的勢用,都是互相資助觀待而得生起。要是有我之體性存在其中,則總八識心王五十一心所,或總聚,或一王一所,應是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存在。但是我們以常識學理的觀察,心心所之總聚一多的作用,均非常一主宰自在,而是無常苦空無我。又縱許以心心所為法我體,而心王有八,心所有五十一,其我是以一心一所為體,還是以多心多所為體?抑是和合心心所為體?實則依一依多依和合,皆是說不通的。因為無論為一為多、為和合,心心所法都是無常苦空無我,決無常一主宰自在的我性,且依多依和合以為我體,則過失更多。所以從心從色,從內從外,從頭至足,從皮至髓,六腑五臟,骨肉皮脈等,一切諸物,乃至所有種種心識念念等中,一一推求,眾生所計執的常一主宰自在的實我,終不可得,畢竟都無,僅是無常苦空的心心所色聲香味等,故雲無我。
心、心所、色等法和合假有的有情,已如上說無常一主宰的我性,而心、心所、色等法,亦唯是依他眾緣所成,如幻緣生,隻有虛假事相,亦無主宰自在的我性。然其虛假軌持體用,念念生起,相續流來,相似有堅實自性勝用,眾生迷妄,不瞭解其依他緣生如幻,假有作用,即執為實有色聲等法,起常一主宰自在的法我見。而實則一切法,無論心色,都是待緣而成,依他而起;一一作用,皆由互相資助,相依相待,顯現存在,相似有一實體,實則堅實自性瞭不可得。要是諸法有堅實的自性,就不應該借緣而成,依他以起;應該是恒時常住,自力獨存。但以常識的觀察,道理的推征,聖教的印證,任何一法,無論為心為物,都無不是依賴他緣而存在者,緣聚以生,緣散則滅,決無常一主宰、自在不變的固性存在,所以諸法亦是無我的。
五位法中,色心心所是實法,尚無我性存在,非色不相應行,既是心、心所、色三法的分位,更明顯易知的不會有我性的存在瞭。無為法是諸法的真如實性,眾生從無始以來即未觸見過,更不會有眾生計執的我性瞭。
問:如上所說,一切諸法皆是虛假,無有主宰自在的我性,則諸法中應常無假實種種的差別,何以前說色心心所等法時,又言有實有假?答:此言虛假如幻如夢,乃推入真門空理而談,若依世俗諦道理門說,自有種子所生諸法,多名為有為實法。此處唯就真門生理而言,皆名假法,故與前文依世俗諦道理門說有假有實全不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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