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蘊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短篇文集 作者: 正果法師2022-12-01

  色蘊

  正果法師

  (一)五蘊名義

  前面所說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詞的蘊、處、界三科裡可以攝盡。因此在說瞭百法之後,說蘊等三科。這裡先說五蘊。五蘊即色、受、想、行、識五聚有為法。有為是有造作、作為、生滅的意思。蘊是積聚義,即色等五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前滅後生,相續不斷地顯現生起;色法有形質的積聚,心心所等有分限的積聚。例如色法,已滅的過去色,未生的未來色,已生未謝的現在色,眼等五根的內色,色等五塵的外色,有對的粗色,無對的細色,不染污的勝色,染污的劣色,去來的遠色,現前的近色,都是總略的積聚顯現的差別。總攝這一切品類差別的色法,即說名為色蘊。如是受想行識,亦都具有這樣的積聚義,所以色等五種總說為蘊。從這蘊的定義,就可以知道,五蘊不能夠攝持無為法,因為無為法是恒常不變的,與蘊的積聚義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論界品頌》說:“蘊不攝無為,義不相應故。”但是,一切有為法,五蘊就可攝盡。前一聚色,攝盡瞭物質界;後四聚心法,攝盡瞭精神界。不相應行,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無別體,即在色等法中所攝。所以五蘊這個名相,色括瞭有情世間和器世間,並且以蘊義肯定瞭一切有為法都是因緣和合積聚的顯現。因此學佛的人,假若能夠對於五蘊有清楚的瞭解,也就能夠認識自己和世間的真相。

  (二)別釋體用

  甲、色蘊

  色有變礙二義:變指一切物體的本質和現象都是時刻不停的在變動;礙指一切物質的體質互相障礙,如手與手礙,物與物礙;凡具有這質礙的東西,皆名之為色。由此可以知道,佛典中所說的色,不是專指青黃赤白等顯色的色,而是概括瞭一切的物質。所以色之一字,把整個的物質界都攝盡瞭。同時變礙義,即簡別瞭心心所不相應行和無為法,因為心心所等有變義而無礙義,無為法則變礙兩義俱無,唯獨色法變而有礙,所以變礙二義,是色法特有的定義。

  色蘊是什麼?總括地說:就是四大種所造色。

  (一)四大種是:地界、水界、火界、風界。地界以堅勁為體性,水界以流濕為體性,火界以溫熱為體性,風界以輕動為體性。界是能持義,即地等能持自相及所造色,令其相似相續不絕。大有四義:一為所依大,與一切所造色為所依處。二體性寬廣大,地等四種,遍在一切色上,無一物而非所造。三形相大,大地大由,為地大的增盛;大江大海,為水大的增盛;猛焰赤火,為火大的增盛;疾猛大風,為風大的增盛。四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攝,火界能熟,風界能長,乃至成壞世界,作用廣大。地等具有這四種大義,所以各得大的名稱。種是因義、類義。地等四大,能為生、依、立、持、養五因,起造眾色,是為因義。種類各別不同,是為類義。《大乘法苑義林章》大種造色章說:“虛空雖大,不能為因;內種子等,雖能為因,體相非大;所餘諸法,非大非種;由此地等,亦大亦種,故名大種。”這是對於大種的四句分別,列(表二十)如上:

  這四大種,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地水火風不同:四大種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常人的肉眼是看不見的,是身根所覺的一分觸塵境界,以純一的堅濕暖動為體性,略近於科學上所說的質力。通常看見的地水火風,不是純一的堅濕暖動,而是一一之中都有堅濕暖動的體遍相入,屬於所造的顯色和形色,是眼根所見的色境,不過由地等各別的增盛而顯現為地水火風的相狀。四大是能造色,通常所見的地水等是所造色,兩者的區別明顯可知。

  四大種幾識能緣呢?有三識能緣,即身識、同時意識、阿賴耶識。

  四大種普遍於五根五塵,由此可以大概地分為二類:一有執受大種,就是根身。二非執受大種,就是器界。這二類大種,貝通有漏無漏的依正二報,如佛有清凈圓明的報身四大,和微妙莊嚴凈土四大。

  (二)所造色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這十一種色,皆是四大種起造而有,四大種是能造,十一色是所造,所以名為所造色。

  造是因義,由四大種為因,所造色生起,即攝在一處是造義。故《瑜伽師地論》五十四卷說:是同一處,攝持彼義,名之為造。四大種為因的意義有五種:(1)生因,即是起因。四大種一切時皆將帶諸造色生起,一切造色若離開瞭大種,決不能單獨生起。(2)依因,即是轉因。一切所造色,以大種為依住,假若舍去瞭大種,就沒有功能力量依據於別處而生起。(4)立因,即是隨轉因,一切造色,假若大種起瞭轉異變壞的時候,也就隨之而轉異變壞;即所依的大種與能依的造色,損益安危是共同隨轉的。(4)持因,即是住因。一切所造色能夠相似相續的生起不絕,是由大種攝持令住的力量,若大種不攝持令住,則一切造色當即間斷。(5)養因,即是長因。由大種資養的功能,一切造色得以增長,造色由大種養而長,所以是養因。

  以上五種,即四大種具有的五種因力(皆依《對法論》),能起造諸色,所以得名四大種。這五種因力,雖然四大種完全具有,但諸所造色,卻不必完全具足五因。

  所造色中的第一眼根,乃至第五身根的根,是增上義、出生義;即由眼等根為有力的增上,才能出生眼識等的瞭別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為主力,枝葉等才能生長;眼等根於眼等識的生起作用也是這樣,所以名之為根。

  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種所造的清凈色為體,是前五識的俱有不共所依根,(五識的俱有依有四種:即同境、分別、染凈、根本,在識蘊中說。)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眼以照瞭為義,以色為境,為眼識的所依。耳以能聞為義,以聲為境,為耳識的所依。鼻以能嗅為義,以香為境,為鼻識的所依。舌以能嘗為義,以味為境,為舌識的所依。身是積聚義、依止義,(雖然根、大種、造色並皆積聚,但身根為彼等多法依止積聚其中,所以獨得身名),以觸為境,為身識的所依。

  根有兩種:一凈色根,二浮塵根。浮塵根,又名世俗根、粗色根、根依處,或名扶根塵。浮塵根浮露在外面,與外塵交接,如眼球、耳輪、鼻腔等的浮根四塵,及身根的四肢百骸都是,為有見有對的粗色。凈色根,又名勝義根,體是殊勝微妙,無見有對的清凈色。眼等五根,是屬於凈色根,體是不可見而有發識作用的清凈色,是佛菩薩的天眼所見的境界。有這清凈的色根,眼等識即生;沒有這清凈的色根,眼等識即不生。如眼根已壞的人,雖然浮塵根沒有變異,也不能發起眼識的作用;故清凈色根,為發識的主力。五凈色根安住的情形,《廣五蘊記》和《俱舍論》都說,舌身二根的凈色周遍在所依的浮塵根處,眼耳鼻三根的凈色,則於所依處一分安住。但是《對法》和《瑜伽》兩論,則沒有周遍和一分的簡別。

  眼的差別有五種:一肉眼、二天眼、三慧眼、四法眼、五佛眼。五眼中的初二眼屬於色蘊所攝,後三眼非蘊所攝;於中慧眼、法眼二種為無漏慧根,佛眼一種通於前四。這裡所說的眼根即肉、天二眼。以上說眼等五根竟。

  第六種、色,是眼根所對眼識所緣的境界。有顯色、形色、表色三類。顯色即青、黃、赤、白四種,是分明顯現的色相,所以名為顯色,是色的實體。形色即顯色積聚的分位差別的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雲、煙、塵、霧、迥色、空一影色等二十種有比較對待的形狀,所以名為形色。表色即有情的動作,是有所表示的,所以名為表色。這有取、舍、屈、伸、行、住、坐、臥八種。表色即顯形的差別業用,離開瞭顯形二色,並無別體。顯形表三類色,又各通妙、不妙、俱相違三種,這是從諸色的共有相上而建立的三種色間。《對法》說青等諸色,由六因建立:一相故、二安立故、三損益故,四作所依故、五作相故、六莊嚴故。

  前表是依《雜集論》第一卷說青等二十五色,由六因相配建立而列。即彼論中說顯色四、形色二十、表色一,共為二十五種,對於表色則未開說。若依《瑜伽師地論》第一卷兩說中的後一說法,則開顯色為十三種,即青等四色以外,加光等八種,及空一顯色為九,共青等四總為十三。開形為十種,即長短等。開表為八,即取舍等。為瞭對於表色明顯易知,故依《瑜伽》開表為八而列入表中。

  第七、聲,是耳根所對,耳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說十一種聲:即可意、不可意、俱相違,因受大種、因不受大種、因俱大種,世所共成、成所引、遍計所執,聖言所攝、非聖言所攝。因受大種等三,是從能發聲的因上顯其差別。受是執受,是有情的名稱,非執受是無情的名稱,具是通有情無情兩種。執是攝持義,受是領覺義。心法是能執受,色法是所執受。由心法攝持的色法,在領納受境的時候能生起苦樂感覺的大種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執受大種因聲;如兩手相擊、說話歌唱等的聲音。沒有心法執受的色法為因發出來的聲音,是為非執受大種因聲:如樹林流水等聲音。由有執受的大種和沒有執受的大種同時起用而發出來的聲音,是為俱大種因聲:如用手擊鼓相桌等的聲音。這聲的分類多少,《五蘊論》、《顯揚聖教論》、《瑜伽師地論》、《雜集論》各有不同。《五蘊論》唯說因受等三。《顯揚》第一說聲有九:可意等三、手擊、扣弦、世俗、養命、宣法、谷響。《瑜伽》第一說有三類:初有十八,即螺、鼓、舞、歌、樂、戲、女、男、風林等,明瞭、不明瞭、有義、無義、下中上、江河等,鬥爭、喧雜、受持演說、論議決擇。次類有三,即因受等。後類有三,即可意等。《對法》說十一聲更以五種因相配顯示其差別。

  可意等三種,由境有勝劣,情有順違,故成益成損;可意的益,不可意的損,俱則通於二種。因受等三,由發聲的音大種別故,聲成差別。世成等三,其言雖同,依人成別。或由人有別故亦成差。世所共成,就是世間所說的諦實非諦實語為世俗共所許故,名世所共成。成所引的成,是成滿義,由諸聖共許的因而成起言說,名成所引。外道執心,稱為遍計,因彼執心而起言說,名遍計起。這世所共成等三,即依世俗、勝義、有執而分。聖言等二,由情有順違,言成差別。這裡所說的聖以所言不虛,契實名聖,非是證果名聖。即聖言量,是可信的至實之言,故名聖言。非聖翻此可知。

  第八、香,是鼻根所對,鼻識所緣的境界。有好香、惡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變異香六種。通常以香為臭的對此氣氛,實際說來,香亦攝臭,故說為惡香。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有順適的作用,是為好香;如沉麝等。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身起違逆損害的作用,是為惡香;如腐穢的臭氣等。若所嗅的氣味與鼻識結合的時候,對於五蘊身沒有利益和損害就是平等香;如塊石等。俱生香即旃檀等,其香氣與本質俱時生起,故名俱生香。和合香即由各種香料和合制成的線香末香等。變異香即水果變異成熟而增盛的氣氛等。好惡等三,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若依情說,香臭具有益損的意義。前面所說的眼耳所取的色聲二境,都是有空間距離而緣取其境,鼻舌身三識緣境的時候,都是合中取境,故說與鼻識結合而緣。關於香的建立,《瑜伽師地論》和《五蘊論》同舉好香、惡香、俱非三種,《顯揚》說略有二類,好惡等三,俱生等三,共為六種,與《對法》相同。《對法》立大種,如上所說,並以三因相配。

  這六種香,都是實有,經論中沒有明文說香是假法故。問:好惡等三,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三呢?答:事類不同,安立初三種:起用時別,復立後三種。或將境就心,安立初三種:忘心說境,復立後三種。

  第九、味,是舌根所對,舌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論》立十二種:苦、醋、甘、辛、堿、淡、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俱生、和合、變異,這十二種味,無文說假,故皆實有。《五蘊論》僅立苦醋等前六種,無有後六;《顯揚聖教論》中有可意等後六,沒有前六;《瑜伽論》第一卷立前九種,不立俱生等三。諸論這樣不同的建立,並不相違,僅僅是總別的開合而已。苦醋等六種,是味的差別體相。可意等三種,是味上損益差別的共相。俱生等三種,是味上起用的差別相。總即別故,《五蘊論》不說後六種。別即總故,《顯揚聖教論》不說初六種。總別義具,《瑜伽論》、不說俱生等三,可意等總已攝盡故。《對法》依有情、事相,起用時的差別,在可意等外,建立俱生等三種;總別周悉,最為無諍。並以三因相配建立,故十二種味,不增不減。

  第十、所觸一分,是身根所對,身識所緣的境界。《對法》說二十二種:滑、澀、輕、重、軟、暖、急、冷、饑、渴、飽、力、劣、悶、癢、黏、病、老、死、疲、怠、勇。觸有二種:一能觸、二所觸。能觸中又二: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所觸有二:一能造四大種,二所造觸處。為瞭簡別能觸,故說所觸。所觸中有能造的地等四大,如前已說,這裡唯是分辨所造的滑澀等,所以說言一分。這所觸一分,《五蘊論》裡,列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七種。但有等字,若據《對法》,即等軟暖等十五法,總為二十二種。《瑜伽論》第一及五十四、《顯揚論》第一等,除一二法外,大體相同。(《瑜伽》第一增怯立二十三,五十四減暖急立二十,《顯揚》第一立二十二,有暖無軟。)《五蘊論》列七觸名中,前四種安置性字,後三種則沒有性字:《瑜伽》第一列名中,也是在滑、澀、重、輕、軟五觸後加性字,其餘的則都無性字。《瑜伽》五十四卷攝決擇分裡舉觸的依因也是這樣,《對法》列二十二觸,則都沒有性字。關於有性字無性字的道理,是因為滑澀等是從自性立名,以滑即性,故言滑性。澀性等準例可知。其餘觸法,皆從果上立名,所以不置性字。如《廣五蘊論》說:“暖欲為冷,觸是冷因,此即於因立其果稱……。欲食為饑,欲飲為渴,說亦如是。”這就是說,由內身有觸力令欲暖,有觸力令欲食,有觸力令欲飲,所令的欲名冷饑渴;即能令的觸從果為名,名冷饑渴。因為冷饑渴等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則無從顯現,故以因從果而立觸名。《對法論》以相故、摩故、稱故、觸故、執故、雜故、界不平等故、界平等故八因相配建立二十二觸,《瑜伽》五十四卷攝決擇分中說有諸觸建立的依因十八種。

  《瑜伽論》攝決擇分所舉的十八依因,是依大種六位差別而說,即一凈不凈位、二堅不堅位、三慢暖位、四和合位、五不平等位、六平等位。隨其所應建立前觸,不增不減。

  第十一、法處所攝色,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色。略有五種:(1)極略色、(2)極迥色、(3)受所行色、(4)遍計所起色、(5)自在所生色。這五種色,是意識的所緣境,在十二處中的法處所攝,故名法處所攝色。這裡分別解釋如下:

  (1)極略色:《對法論》說極微為體,即除迥色等餘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極是至義、窮義,略有二義:一總義,總略眾色分析至極微名極略色。二少義,分析眼等諸根色等諸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略是總略,略色之極故不稱極微,而稱名極略。色即極略,或色之極略,故名極略色。

  (2)極迥色:《雜集論》說:“即此離餘礙觸色。”以空界色極微為體。即於空界明暗色析至極微總名極迥,故迥色即明暗色,但非一切明暗色都是迥色,因為明暗色有兩種:一空一顯色,即在上的明暗,大虛空所現的明色。二迥色,即在下的明暗,屋宅等間所現的明暗色。

  (3)受所引色:《對法論》說:無表色為體。無表總有三種: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皆以善惡思心所種子為體。律儀是善;不律儀是惡;非律儀非不律儀是處中無表,即若有佈施或打擊等是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收。但其思心所種子即屬於善惡類中,故沒有別的處中無表的思心所種子。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別解脫戒。二定俱無表,即八等至俱有諸有漏戒。此亦名為靜慮律儀,色界戒勝故以為名。三無漏無表,即等至俱有的諸無漏戒。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都是依發動和防止身語善惡的思心所種子上建立的。這思心所的功能種子,本來不是色法,就它所發動和所防護的身語色邊假說名色。思心所種子,是潛藏在心識中的功能。不能表示自己內心的善惡令他知故,所以名為無表。約不能表示善惡業與所發所防的身語色二義,總合說名無表色。這些無表,為受所引起。受是領受,引是引發,因教理或從師所領受其義,而引起發防身語色的思心所種子,是受之所引,故名受所引色。雖然定共戒、道共戒得不從他受,但約得定道的方便時亦從師教來說,亦名受所引。不律儀由自發誓定期,或從他受,皆是受所引。

  (4)遍計所起色:《雜集論》說是影像色,即散位獨生意識,通三性能遍計度心所變的根塵而無根塵用,乃至水月鏡像等境,沒有實用的影像景色,就是遍計所起色的體。影像色境從能遍計度的意識所起,故名遍計所起色。

  (5)自在所生色:又名定果色,《雜集論》說以解脫靜慮所行境色為體。解脫指四解脫,即四無色定。靜慮即四靜慮。即由殊勝的定力於一切境色皆得自在,隨意轉變色聲香味觸等境色生起。定通無擁滯障礙,若為自在,果色從彼定力生起,故名所生,所生即色、或自在之所生色,故名自在所生色。

  這五種色,前四皆假。極微無體,由現行者的智慧分析粗色至最細邊際,建立極微,非為有體。如《瑜伽師地論》第三卷說:“復次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故極略極迥兩色俱是假有。據《成唯識論》說,無表是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成業論》也說依善惡二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故知受所行色亦是假有。遍計所起色是假無疑。定自在所生色,有實有假,聖者可變,皆能成實有用,極殊勝故。異生所變,唯令他見,不堪受用,故是假有。

  總上所說的四大種及大種所造的十一種色法,就是整個的色蘊。在《廣五蘊論》中,把它總略起來攝為三種:一可見有對色,二不可見有對色,三不可見無對色。這裡所說的可見不可見,是指眼所見的色法為可見,意識所緣為不可見。有對無對,是說有能所礙者為有對,非能所礙者為無對。可見有對的色法,即顯色與一切的形色和表色。不可見有對,即眼耳等五勝義根,和聲香味觸。不可見無對,即法處所攝色。以《顯揚聖教論》十八卷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三無見相等四無對相。又《瑜伽師地論》六十六卷:“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由這答中明定果色大種所造差別,故知法處所攝色總是無見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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