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講話(卷一)
【稽首唯識性,滿分清凈者;我今釋彼說,利樂諸有情。】
稽首,是頂禮。唯識性,是法寶。滿清凈者,是佛寶。分清凈者,是僧寶。我,是指護法等論師。彼說,是指世親菩薩所造的《唯識三十頌》。利樂,是得到大菩提大涅槃的利益快樂。有情,是有情識的一切眾生。(滿是圓圓滿滿,分是一份一份)
我們護法等,來恭恭敬敬頂禮佛法僧三寶,為的是甚麼事情呢?就是因為我們現今要解釋世親菩薩所造的《唯識三十首頌》啊!我們要解釋這頌的目的,並不是為自已的名聞利養和恭敬,而為的是要希望一切眾生通通得到成佛的快樂。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P13)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此論,是指的《成唯識論》。二空,就是我空和法空。迷是迷昧,謬是錯謬。正是不謬,解是不迷。二重(讀平聲)障,就是煩惱障和所知障。我執,是執著以為是有主宰。法執,是執著以為是有實體。二勝果,是大菩提和大涅槃。續生,就是繼續生死。真解脫,就是涅槃的斷德。礙解,就是障礙正解。大菩提,就是般若的智德。真,簡別不是二乘相似的涅槃。大,簡別不是二乘偏空的智慧。都是指佛果而說。
我們現今要造這部釋論,為的要使於我空和法空有迷昧和錯謬的人(凡夫、外道、二乘、餘宗),對於唯識的道理,生起一種真正的瞭解。生解為甚麼事情呢?為的是要斷除煩惱障和所知障。因為眾生有瞭我執和法執,所以二障就具足生起來瞭。設若能夠證得二空真如之理,那麼,彼煩惱障和所(P14)知障自然即刻會斷除。斷瞭這兩種障,試問有甚麼好處呢?因為斷瞭兩種障,可以得到兩種殊勝的果報故。怎樣知道呢?(1)因為斷瞭繼續生死煩惱障的原故,可以證得佛的真正解脫。(2)因為斷瞭障礙正解所知障的原故,可以證得佛的廣大菩提。煩惱障:就是貪瞋癡慢疑不正見等種種煩惱,這些煩惱本身就是染污;所以說,煩惱即是障。所知,是一切所緣的境界,本來不是障,因為它本身不是染污的東西;但是有一種人坐井觀天,得少為足,不肯進求廣大深法,以為自己的智慧瞭不起。所以說,所知雖不是障,然被得少為足的障來障礙瞭許多境界。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開,是開導;示,是指示。執,是執著。唯,是不離;識,是認識。理,是道理。實,是真實;知,是瞭知;故,是原故。
解釋這個《唯識三十頌》,還有一個道理,就是他們對於一切所見所聞的境界,都以為是實在的,不知道完全是各人自己心識所變的。換句話說,(P15)就是不能離開各人自己的認識。所以他們執著以為有一個實在的身體,和身外有許多萬物。因為他們把這種太深的成見,堅執不舍的原故,所以論師們才來造論開導指示他們,使令他們通達所執的身體,固然是不可得;就是身外的萬事萬物,亦復不可得。因此,對於唯識的道理就能照他那樣的內容,真真實實的知道瞭。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知實解,故作斯論。】
復,是復次。或是不定。外境,是色、聲、香、味、觸五塵的境界。非無,就是有。內識,就是各人自己的心識。非有,就是無。用,是功用;體,是體性。心所,就是心識上各種功用。遮,是遮除。異,是不同。深,是深廣;妙,是微妙。作,是制造;此,是這一部;論,是討論。
還有一個意義,就是一般對於唯識的道理迷昧或錯謬的人,一共有四種——第一種偏執外面的境界,同內識一樣都是有的,這是小乘的一切有部。(P16)第二種偏執裡面的心識,也同外面的境界一樣都是沒有,這是清辯論師空宗的一派。第三種偏執心體隻有一個——阿賴耶的識精;而分開到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門頭上去,而變成瞭六用。所謂“元以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又雲“一處成休復,六用皆不行”。這都是說,心識的功用雖然是各別,而體性卻是相同,這是大乘性宗的一派。第四種偏執隻有心王而沒有心所的,這是小乘經部裡覺天論師的一派。以上四種都是不合乎唯識的正理,因為唯識傢的主張,一是外境是無;二是心識是有;三是心識是八體八用;四是離開心王之外,是有心所的自體和作用。唯識傢要破除上面各種不同的偏執,令他們對於唯識裡面甚深微妙的真理,得到一種如理真實的瞭解,所以才來造這一部《唯識三十頌》的釋論。世親菩薩的《三十頌》本來有十傢註釋,各有十卷,總共有百卷。後來玄奘法師把百卷的廣文糅譯成十卷,所以叫做《成唯識論》。
【若唯有識,雲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若,是設若。世間,是世界上的人。聖教,是佛教的經論。我,有主權、(P17)宰判的作用;法,是有軌范、保持的作用。
照你們唯識傢所說宇宙萬有、森羅萬象、根身器界,一切的一切,都不能離開各人自己心識所變的話;那末,為甚麼世界上的人都說在心內有一個主宰的我,和心外有種種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呢?不但是世界上的人人都是這樣說,就是你們聖教的經論裡面,也常常說有聲聞、緣覺、菩薩、諸佛的我,和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四攝的法呢。縱然世界上的人,有偏執說得不對,那末,為什麼沒有偏執的聖教,還說有我相和法相呢?
【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瞭別境識。】
頌,是偈頌。假,有兩種:(1)無體隨情假;(2)有體施設假:種種相,是我相和法相;轉,是轉變和轉起。彼,是我法;依,是依托;變,是變現和轉變。異熟,是第八識;思量,是第七識。瞭別,是前六識。
前面問聖教為什麼說我法,所以現在舉出本頌來答。頌上說:“你問的是:‘如果一切法都是心識所變的話,那末,佛教的經論上為甚麼也說瞭許(P18)多我相和法相呢?’”答的意思就是說:“不錯!佛經上雖然說瞭許多我相和法相的名詞,然而都是方便的‘假說’,你不要以為說瞭都是實在的啊!”這“我”和“法”有種種的意義,到下面論文上自然會解釋。那末,先來請問你一下:這許多我相和法相是從甚麼地方轉變出來的呢?是從每人八個識的心王和心所,由自證分轉變出見分和相分出來的啊!由見分轉出我相影子,由相分現出法相的影子。所變的雖然是有無量無數,而能變的唯有三類,第一類是第八異熟識,第二類是第七思量識,第三類是前六識瞭別境識。因為第八識是異時而熟的果報識;第七識的功用,是恒審思量第八識為我;前六識是明瞭分別六塵的粗顯境界。詳細的解釋,到後面會告訴你。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世,是三世;間,是十方。聖,是聖人;教,是教法。主,是主張;宰,是宰判。軌,是軌范;持,是保持。
這是解釋第一句頌的。意思是說,無論是世間上所說的我法,或是聖教(P19)上所說的我法,都是假設的,並不是一定有實在的體性。甚麼叫做我呢?我,是有自在和判斷的功用。甚麼叫做法呢?法,是有生解和不舍自相的功用。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彼二,是我相和法相;種種相,是有許許多多的名詞。有情,是有情識的眾生;命者,是有命根的人;等,是受者我和作者我,一共有十六種知見。預流,是預入聖人之流的初果羅漢;一來,是二果羅漢,因為他還要來欲界受生一次;等,是三果、四果,以及緣覺、菩薩、佛陀。實,是宇宙萬有的實體;德,是實體上的德相;業,是體相的業用;等,是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以及數論師的二十五諦。蘊,是五蘊;處,是六根六塵的十二處;界,是六根、六塵、六識的十八界;等,是等於四諦、十二因緣、六度、四攝等。隨緣,是隨各種不同的因緣;施設,是安立許多各別的名義。(P20)
前面所說的我相和法相,名字也有許多的不同。例如世間所安立的我,有的時候叫做有情,有的時候又叫做命者;在聖教所安立的名稱,有初果、二果、三果、四果、緣覺、菩薩、佛陀,這許多假名。至於所說的法相:勝論師有所謂六句義——實、德、業、大有性、同異性、和合性,以及數論師的二十五諦等。聖教所安立的世間法,所謂三科——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出世法有所謂三乘——四諦、十二因緣、六波羅密等。這許多各各不同的名稱,都是因為他們的因緣有異,所以名稱也就有差別瞭。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如是,上面這樣許多許多的我相和法相,設若照你們唯識傢所說的都是由假而說的;那我們倒要請問請問,究竟是依托甚麼東西而成立的呢?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瞭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彼相,是我相和法相;依,是依托;識,通指八個識的自體;施,是施(P21)為;設,是敷設。瞭,是明瞭;別,是分別。攝,是攝取;心所,是心王所有的附屬品。相應,是有聯絡的關系。變,是轉變;識體,是每個識的自體。似,是相似;二分,是見分和相分。見分,是能見的一分功用;相分,是所見的一分影像。自證,是識體自己證明不錯;起,是生起。
你前面不是問“我相和法相依托甚麼東西得成立”的嗎?我告訴你,它們是依托各個識的自體轉變出來的,隻是方便施設種種虛假的名字吧瞭。甚麼叫做識呢?識,就是有明瞭分別的意義;不過這個地方所說的識,不是單單指八個識的心王,就是與八識心王有關系的心所,也攝收在這識字裡面。因為心所好像臣屬一樣,是和心王有相應和合的關系的。甚麼叫做變呢?變,就是每個識從它的自體轉起,好像有二分的境界生起來。因為所緣的相分,和能緣的見分,都是從各個識體上的自證分變起來的。依據這見分和相分的道理,來施設建立這我相和法相的兩種名稱——依見分立我相,依相分立法相;如果離開瞭見分和相分的話,那末,我相和法相也就沒有依托瞭。(P22)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
熏,是熏染;習,是習慣;力,是力量。無始,是時間很久很久以前。緣此,是因此。
還有一種道理可以知道我法是虛假,怎樣可以知道呢?就是因為內識的關系,而轉起瞭外面的虛妄境界。由過去時常分別我法的原故,在內識中留下瞭熏習力,所以諸識生起的時候,又好像變起瞭一種假我假法。由這個道理我們可以知道:假我假法的相狀雖然是在內識所變,而由我們妄生分別的原故,本來沒有外境,以熏習的力量便現起外境瞭。所以一切眾生從無始以來,因此就執著它有實在的我和實在的法,其實那裡有實在的我法呢?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P23)
如,是譬如;患,是患病;夢,是眠夢。力,是力用。心,是內心;似,是相似。
前面說的我相和法相,是虛假不實在的東西。恐怕你不相信,所以說個譬如給你聽:好像害重病和眠夢的人,本來是沒有一切外境;但因害病和眠夢的原故,內心現起種種外面的境界相狀,因此,就執著以為有實在的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愚夫,不但凡夫,連外道二乘都包含在內,隻要是執著有實我實法的都是;計,是計執。妄,是虛妄;情,是情執。非有如識,就是非如識有。非無如境,就是非如境無。遮,是遮去;增,是增加;減,是減少。世俗,就(P24)是世間通俗。勝義,就是殊勝意義。
如果把上面那兩個害病和眠夢的譬如明白瞭的話,那末,一切凡夫、外道、二乘、權教,他們所執著的實我和實法,也就都無所有瞭;但是隨他們自己的虛妄的情執,而去施設安排瞭許多假名罷瞭!因為這個原因,所以說它是假。還有一件事要註意:內識所變現的假我假法,雖然好像是有,而仔細研究起來,它實在是沒有實我實法的體性,不過是彼心識所現的影像,所以說它是假。可見一切外境都是隨各人的情執所現,就在現起的外境上替它方便的安立許多名字;因為完全是虛假,所以不能同心識一樣都是有瞭。至於裡面的心識,必定是仗因托緣而生的,都是有的,不能說同外境一樣沒有。因此就會知道外境沒有,可以遮除增加為有的執著;知道內識是有,可以遮除減少為無的執著。因為外境是依托內識而假立的原故,但是世間上俗人說為是有;內識是假境所依托的體,那是約殊勝的意義上說是有。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P25)故。】
應當怎樣知道外面的境界,是實在沒有,唯獨有裡面的心識,好像有外面的境界生起呢?因為實在的我和實在的法是不可得啊。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為甚麼實我是不可得呢?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諸,是凡。略,是總略。常,是恒常;周,是周圓;遍,是普遍。量,是范圍。卷,是束起來;舒,是放開來。極微,是極微細。潛,是潛藏在裡面。苦,是苦報;樂,是樂報。
我有兩種,一是外道所執的我,二是小乘所執的我;現在先講外道所執(P26)的我。外道所執我,可分三種,第一種叫做大我,就是妄執大我的體性是恒常的、周圓的、普遍的。這大我的范圍好像同虛空一樣大,又能夠隨在甚麼地方,可以造業受報,這不是矛盾嗎?第二種叫做不定我,它的體性雖然也是恒常,而它的范圍大小倒是不定。好像油滴水一樣,能夠隨從眾生身體的大小,可收可放。第三種叫做小我,它的體性雖然是恒常,而范圍最細,好像極微那樣小,它也是潛藏在眾生身體裡面作一切事業。其實這三種說法,都是自語相違,到下面破的時候,自然會知道。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P27)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三種之中,現在先來說第一個大我,就不合乎道理!怎樣知道呢?因為他既然執著大我是恒常,是普遍,范圍同虛空一樣大的話,那末,就應當不可以隨身來受苦受樂。再說大我如果真是恒常普遍同虛空一樣大,就應當不會動轉,那怎樣可以隨身造業呢?我現在再來問問你:“你們所執著的實我,一切眾生還是同一個我呢?還是各各不同?”設若你說一切眾生都是共一個我,那末,一個人作業的時候,豈不是一切人同作;一個人受果報的時候,也應當一切人同受;這樣一來,假定一個人解脫瞭生死的時候,豈不是一切眾生通通解脫瞭嗎?那就成大過失瞭!設若你說這大我是各各不同的話,那末,一切眾生各有各的我體,那些我體都同虛空一樣大,豈不是大傢的我體,交相普遍,混雜在一處嗎?這個過失還是同前面一樣——一人作業(P28)就是一切人作業;一人受報應當一切人同受報;一人得解脫就是一切人得解脫。甚麼道理呢?因為同一切眾生的我沒有兩個處所啊。所以應當叫做一切人所作,一切人所受瞭。設若你說“作和受都是各歸各的,沒有混雜的過患”,這個道理是不對的。因為你所造的業、所受的果,以及你這個身體,都和其他一切人的我合在一處;你說屬自己不屬於別人,這種偏理是說不通的,因為無論你所修的法和所證的果,都和一切眾生的我合在一處啊。所以妄執大我,此路不通。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橐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豎戲。】
橐,是囊橐;有底曰囊,無底曰橐。籥,是簫笛之類。橐籥,外有套而內有管者。童豎,就是童子才會豎立時候,說其無知。
前面的大我固然是不對,就是中間的不定我,也是不合乎正理。甚麼道理呢?因為你這個我體如果是常住的話,那就不應當來隨從眾生的身體,或(P30)大或小,而為舒放和卷縮。現在既然有舒放和卷縮,那就好像古來的一種橐籥裡面的風一樣,可蓄可放,那應當就不是常住的瞭!再說如果你這個我體,是可以隨身轉變的話,身體可以分析,那末我體亦應可以分析;既然可以分析,那你怎樣可以執著是一呢?所以你說的話,真好像小孩子玩耍一樣。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最後一傢主張小我,也不合乎正理。甚麼原因呢?因為你說的我量至小,好像一粒極微一樣;既是至小,怎樣可以使令大身遍動呢?設若你說:“雖然很小,因為在身上速巡的次第轉動,好像旋轉的火輪一樣瞬息周轉。”既是次第周轉,那你所執著的小我,就不是一,不是常瞭,因為它是有去來的東西啊。(P30)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前面所破,是外道的三種我執,現在再來說小乘犢子部等所執的我相。這也有三種,第一執五蘊法就是我,這叫做即蘊我;第二執離開五蘊法外有一個實在的我,這叫做離蘊我;第三執不即五蘊也不離五蘊的我,這叫做非即非離蘊我。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內諸色,就是眼、耳、鼻、舌、身的內五根。外諸色,就是色、聲、香、味、觸的外五塵。心心所,就是心王和心所。餘行,就是除瞭小乘法中的四十六個相應行外,其餘(大乘)的五個心所;還有小乘十四個心不相應行(P31)外,其餘(大乘)的十個不相應行。餘色,就是除瞭五根五塵之外的無表色,叫做法處所攝的色。
在這三種之中,先來說第一種即蘊我。在道理上說來,即蘊我是不對的,因為五蘊無常,同時五蘊是五個單位的和合。如果你這個我就是五蘊,那末,我也就是無常非一瞭!若再把五蘊分開來說,色蘊裡面的內五根決定不是實我。甚麼理由呢?因為有物質的障礙,同外面的五塵一樣是虛假。其次受、想、行的三蘊,是屬於心所;識蘊,是屬於心王。這四蘊也非實我,因為它要等待眾緣,是不能常久相續的。斷斷續續的東西怎能說它是我呢?除瞭上面五陰之外,其餘大乘所說的餘行餘色,也不是實我,因為它們不是覺體,同虛空一樣。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前面的即蘊我固然不對,現在的離蘊我也不合乎正理。怎樣知道呢?因為離開瞭五蘊,就不會作業,也不會受報,這應當同虛空一樣瞭,那怎樣可以叫做我呢?(P32)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犢子部等,他們建立三聚法,所謂有為、無為、非有為非無為。在有為法中又分為三種:過去法、現在法、未來法;再加上一個無為法,最後還有一個不可說,意思就是不可說它是有為,也不可說它是無為,所以叫做不可說藏,合起來叫做五法藏。現在唯識傢破他說:“你這個俱非我,在道理上說起來也不對!因為一方面你說“我”是依托五蘊而立的,另一方面你又說“我”不即蘊,也不離蘊。這樣一來,豈不是同花瓶一樣嗎?花瓶依托泥團而成,它是不即泥團,也不離泥團的;可是這瓶相完全是假法,那末,你這個依托五蘊而立的我,怎樣可說是實呢?還有,既然不可說它是有為或是無為,當然也不可以說它是我不是我瞭。所以犢子部等所執的實我是不可以成立的。(P33)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再說,若你們所執的實我,一定是有實體的話,那我倒要請問你:“你這個實我,是有思慮,還是沒有思慮?”設若你說是有思慮的話,那應該是無常瞭。甚麼原因呢?因為並不是一切時都有思慮啊!設若你說這個實我是沒有思慮,那就應當同虛空一樣;虛空既然不能作業,也就不會受報。所以你們小乘犢子部所執的實我,在道理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你們小乘人所執的實在我體,到底是有作用呢?還是沒有作用呢?設若是有作用的話,那就好像手足一樣,應當是無常才對。設若是沒有作(P34)用,那又同兔角一樣,更應當不是實我。可見你們所執著的實我,無論是有作用或沒有作用,都不能成立。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雲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贊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沉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沉淪生死?】
我見,就是執著有一個實我的見解。顛倒,就是錯誤。實知,就是一點都沒有錯誤。至教,就是聖教——小乘《阿含經》。毀,是毀棄。稱,是稱揚;贊,是贊嘆。無我,就是知道沒有實體。涅??,是不生;槃,是不滅。翻,就是反過來的意思。沈,是沉溺;淪,是漂淪。
這一段文,不大好懂,須要註意。若知道它是反面的文章,不懂也就會懂瞭!此段文意思是說:你們小乘人所執著的實在我體,是不是我見所緣的境界呢?設若不是我見所緣的境界,那末,你們又怎樣知道有一個實我?(P35)設若是我見所緣的境界,那末,這個我見就應當不是顛倒的知見所攝,因為你知道的我,是真真實實的啊!設若真是這樣的話,為甚麼你們這班執有實我的小乘人,所信奉的聖教——《阿含經》,都是毀棄這個我見(邪見),而稱揚贊嘆無我呢?經裡面說,沒有我見的人,才能夠斷煩惱而證到不生不滅的涅槃;如果執著有我見的人,一定會沉溺漂淪在生死的大海裡(註意!下面這兩句話是反說的)!意思就是說,如果照你們現在的思想——我見是正見,而無我見反成瞭邪見;那末,豈有無我的邪見能證涅槃,而有我的正見反沉淪生死呢?恐怕沒有這個道理吧。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緣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緣餘心,就是緣餘法之心,是指的前五識。所餘法,就是前五識所緣的五塵相分境。兩個餘字都是指的我見之餘的五識心和五塵法。
這裡先立兩個量,預備來結束。先立一個能緣的量,來顯唯識。
宗:我見不緣實我。(P36)
因:有所緣故。
喻:如緣餘心。
意思就是說:既然稱為我見,當然不能緣實我,甚麼理由呢?因為我見有它自己能緣的見分,即指第六識和第七識的見分,好像前五識一樣,各有各的能緣五塵之見分心,所以我見決定不能緣實我。這是用我見自己能緣的見分心來結束的,第二再來立一個我見所緣的境來顯唯識。
宗:我見所緣定非實我。
因:是所緣故。
喻:如所餘法。
這個量的說法和前面有點不同,意思就是說,我見所緣的境界,決定不是實我。甚麼理由呢?因為我見的見分決定有它自己的相分來做所緣境,好像前五識的見分,也是各有各的五塵相分境來所緣。這兩個量是一個意思,為甚麼要分做兩回來說呢?豈不是重復瞭嗎?殊不知前一是顯我見有它自己的見分做能量,後一個是顯我見有它自己的相分做所量;我見的能量固(P37)然不能緣實我,就是我見的所量當然也不是實我。因為我見有能量和所量的兩個意義,所以分做兩回來說,並不是重復。在《成唯識論》上有很多這種因明量的規則,所以這裡說得較為詳細一點,以後就容易知道瞭。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這是一個結論。由上面種種理由,我們可以知道,我見決定不能緣實我;但是緣內心自己所變現的五蘊緣生法,它是依他起的幻有。因為六七二識的妄情,對此生起瞭種種計度,就成遍計所執的實我瞭;過患就在此一執,所以唯識傢才來破斥他。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就是與身俱有的一種執著,所謂“先天帶來的”。分別,是長大之後知道的,所謂“後天學習的知識與經驗”。
現在把前面外道所說的種種我和小乘所說的種種我,把它總起來說有兩種,一種叫做俱生我執,一種叫做分別我執。(P38)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試問俱生我執是怎樣來的呢?是過去無始以來,受瞭一種虛妄熏習由無明內因的力量,所以恒常與身同有,不要等待別人的邪教以及自己的邪分別,就自然的轉起,所以叫做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不要弄錯瞭!現在所講的是俱生我執。此中又分為兩種,一是恒常相續不斷的:這是第七末那識的見分去緣第八阿賴耶識的見分時,而在七八兩頭的見分上所變出瞭一個相分,第七識的見分就老實不客氣的執著這所變的相分為常,為一,為普遍,為有主宰的實我。其實這相分(影像)那裡是常一周遍有主宰的實我呢?不過是這第七識戴瞭無明(癡)的眼鏡,而妄生(P39)分別罷瞭!所以說“以心緣心真帶質,中間相分兩頭生”,就是這個意思。第二種呢?那是有間斷的,就是在第六意識中,緣第八識所變的五蘊相分(影像),或者在五蘊的總相上,或者在五蘊的別相上,都是從自己心識上所變的影像,去執著是常一周遍有主宰的實我。上面這一個“五取蘊”的名詞很是古怪的!因為五蘊就是五蘊,為甚麼要在五蘊上再加上一個“取”字呢?這個取字的意義太重大瞭!因為取就是取著,也就是執著。要知道,取是因,蘊是果,意思就是說,如果沒有執取起惑造業的因,那裡會感召這五蘊根身的苦果呢?反過來說,如果沒有這五蘊根身,那又用甚麼東西去執取起惑造業呢?可見這“取蘊”兩個字是“狼狽為奸”啊!而眾生所以稱為眾生,亦即在此一取字,而諸佛菩薩以及二乘聖人,隻有蘊而沒有取瞭,所以稱為無漏五蘊。因為這取字的意義很重要,所以我特別的提出來說明。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此二我執,就是俱生我執中的常相續和有間斷的兩種我執。修道位,在(P40)小乘是二果和三果羅漢,在大乘是二地至七地菩薩。數數(音朔,念入聲),是常常的意思。生空觀,就是觀察我相不可得,叫做我空觀。勝,就是比見道位以前用功的力量,更加殊勝。
上面俱生我執中,有第七識和第六識兩種分別,這兩種我執是從無始以來就與生身同來的,所以深刻細密,不容易斷除。要在大乘菩薩修道以後的位中,到瞭二地菩薩以上的地位,常常修習殊勝的我空觀智,才能夠將這兩種我執滅除。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分別,是出胎以後漸漸長大瞭,由熏習而生起,所謂後天。邪教,是外人教的;因為自己以前不懂得甚麼東西叫做我。邪分別,就是由人傢教過瞭之後,自己覺得是有一個我。
前面是講俱生我執,現在來講分別我執。分別我執是怎樣有的呢?雖然有裡面無明力量的因,但還要加上外面的助緣,分別我執才能夠生起。這種(P41)我執不是同生身一齊來的,是要等待後來受瞭邪人的教授,以及自己內心起瞭不正當的思維,然後才會生起,所以叫做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這分別我執在第七識上是完全沒有的,唯在第六意識中才有。這也有兩種,第一種是緣邪教所說的五蘊義相,在自己心相上生起,而分別計度執著,以為是實我。第二種是緣邪教的我相,也在自心上起瞭影像,而分別計度執為實我。這裡我們所懷疑的,就是:“蘊相和我相”有甚麼分別?要知道這都是在名字上起瞭執著。所謂邪教,一定有言說;有言說一定有名字;有名字就產生“五蘊”或“我”的觀念瞭。
【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第六意識中這兩種分別我執,比較從前兩種俱生我執的行相要粗一(P42)點,所以易斷。在大乘最初見道的時候,初地菩薩就能觀察一切我空所顯的真如,就能夠把這兩種分別的粗我執斷除瞭。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
收外蘊,是本質境。心內蘊,是相分境。有,必定是有影像;無,是無影像。
如前面所說,無論是外道或小乘一切的我執,如果是自心之外有一個五蘊的義相,那或有影像,這是第七識所計的我;若是第六意識所計的我,心外之蘊,那是完全沒有影像;若是心內蘊,那無論是第七識或第六識,卻都是有影像的。這是甚麼原故呢?就是說,隻要是見分的親所緣緣,那都是有相分的影像現起,所以說,無論六七兩個識都是一樣有影像境的。
【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因此之故,前面所執的一切我執,都是緣的無常中五取蘊上的觀念,虛妄執著以為有一個實在的我;設若用智慧去觀察,就知道完全是子虛烏有(P43)的瞭。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
讀者註意!這一段文是唯識傢的真實話。他說:無論五蘊中的色法,或是受想行的心所法,及識蘊的心法,都是從因緣所生,依他所起。這依他有,是同幻術一樣所變的假有;而一般愚人在依他的假有法上,執著有一個實我,那完全是強橫計較度量,是決定沒有的。
【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契經,就是佛所說的教法。契的意思就是上契諸佛之至理,下契眾生之根機。苾芻,是比丘,此為玄奘法師新譯的變音。沙門,華言勤息,所謂“勤修眾善,止息諸惡”。婆羅門,華言凈行種,是印度的一種宗教。
所以佛經上說:“比丘啊!你們應當要知道,無論是世間上的凡夫,或出傢修行的沙門,以及在傢修行的婆羅門,他們所執著的我見,都是因為攀(P44)緣五取蘊而起的。”
【實我若無,雲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
外人有一個問難,就是說:“如果沒有一個實我的話,為甚麼過去的事能夠記憶,現在的事能夠認識,未來的事又能夠讀誦和學習呢?為什麼待我有恩的人,我常常心中感激他;對我有冤仇的人,我心中怨恨他呢?還有其他的很多事,都能記憶在心,這又是甚麼原故呢?”
【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
破他的理由就是“既常無變”四個字。因為他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是恒常不會變動,那末,縱然就是學習瞭之後,也應當同未學習以前的一樣不會;或者,未學習以前,也要同學習瞭之後一樣會。我這理由,就是因為你們自己的主張:前後的我體是沒有兩樣的啊。設若你們又說:“我體雖然是(P45)沒有變易,而我的功用是有前後的轉變。”這道理也不對,因為用是不能離開體的;體既不變,用應當同體一樣常有。反過來說,體也不能離開用;用既無常,那末,體也應當同用一樣無常。
【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前面既然破瞭別人,那末,唯識傢又是怎樣說法呢?他說:“一切眾生各人都有根本的阿賴耶識,它是非善非惡一類的無記性,同時又是非常非斷的相續性。所以它能夠任運保持一切法的種子功用,這種子是同宇宙萬有森羅萬象的現行法互為因果。”平常唯識傢有兩句話:“現行熏種子,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現行是因,種子是果;如果是種子生現行的話,那種子又是因,而現行又成果瞭,所以叫做更互為因。這就是因為熏習的力量,自然會得到回憶和認識等事。所以你們所設的問難,在你們自己方面反而有過失,而在我們唯識傢的宗旨,一點都沒有錯誤。(P46)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
外人又提出瞭一個問難:“設若照你們唯識傢說,一定沒有實我的話,那末,誰去造業受報呢?”
【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
唯識傢駁斥他說:“如果照你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是沒有變易,那末,豈不是同虛空一樣,怎樣可以造業,又怎樣可以受果報呢?設若是有變易的話,那就應當是無常瞭。”
【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照唯識傢說,一切有情識的眾生心與心所的活動,由內因外緣的助力,前後相續,無有間斷,所以能夠起惑造業;同時亦因內外因緣的力量,而能感受果報。這在道理上一點也不會違背。(P47)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回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
外人又問:“如果這個我實在是沒有的話,那末,甚麼東西去受生死輪回諸趣呢?既然沒有實我,試問那一個去厭苦,又有誰去求趣不生不滅的涅槃呢?”
【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回?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舍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
唯識傢駁斥他說:“你們所執的實我,既然是沒有生滅,那末,怎樣可以說甚麼生死輪回呢?既然同虛空一樣,沒有苦能惱害他,還說甚麼厭舍生死而求向涅槃呢?所以他所說的話,都是常常自害自己。”
【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回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然而我們有感情的眾生,從無始以來身心相續,向來沒有間斷過,由貪瞋癡等煩惱所造的業力,以致有輪回諸趣;因為厭離災患苦難的原故,所以(P48)求向涅槃的妙果。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現在把前面所說的我執,總結起來說:“由上面種種教理的原故,就可以證明決定沒有實我。既然沒有實我,那末,從甚麼地方現出來的我相呢?但有諸識,從無始以來剎那剎那前滅後生,所以有因果相續。本來沒有實我,但因眾生的虛妄熏習,好像有我相現前,以致在似我之中,虛妄執著以為實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外道餘乘,所執外法,理非有故。】
上面所說的我執,已經告一段落,現在來談談法執。怎樣知道心識之外實有諸法不可得呢?因為外道和其餘的小乘,他們所執著的外法,在道理上研究起來,是沒有的。(P49)
【外道所執,雲何非有?】
外道所執的實法,怎樣知道是沒有呢?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阇、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數論者,是印度的一種哲學派。我,是他們主張的神我;思,是思慮。薩埵,是貪。剌阇,是瞋。答摩,是癡。二十三法:除瞭冥諦和神我外,即中間二十三法(大、我心、色、聲、香、味、觸、地、水、火、風、空、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手、足、語具、排泄器、生殖器、肉團心)。三事,就是薩埵、剌阇、答摩。現量,就是現在、現有、現露。
外道很多,現在先說印度的數論派。數論外道所執著的神我有思,所以能夠受用貪瞋癡它們所變的中間二十三法;然而所變的中間大等二十三法,由貪瞋癡三事合成,是實實在在而不是假的,就是因為現在可以見得到的。(P50)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
彼數論師所執著的很沒有道理!因為他自己說:“中間大等二十三法,是貪瞋癡三法合成。”好像聚卒成軍,多木成林一樣,應假非實,怎樣可以說是現量所得見呢?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又中間大等二十三法,設若是實有的話,應當同本事的貪、瞋、癡一樣,也不是三事合成。反過來說,貪、瞋、癡等,也應當同大等二十三法一樣,也是三事合成,甚麼理由呢?因為貪、瞋、癡三種就是大等二十三法啊!明白瞭三事合成的道理,其餘的三事有轉變而大等反而沒有轉變,三事是無常而大等反而不是無常。所以說,照這樣可以推例而知。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即遍,一(P51)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又貪、瞋、癡三種事,你說每一種都有很多的功用,那末,功用既然有多,體性也應當有多。甚麼原因呢?因為功能和體性是一種啊!貪、瞋、癡既然普遍到二十三法上去,那末,一處變動的時候,其餘的一切應當通通變動,因為體性沒有兩個啊。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已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設若你們自己允許貪、瞋、癡這三種事,無論體性和相狀都是不同,既然是不同,好像風馬牛一樣,怎樣可以和合而成為一相呢?你一定又會說:“未合時是三相,合瞭之後就變成瞭一相。”那也不應當說,合時就變成瞭一相!因為無論你合與未合,它的體性是沒有兩樣啊!設若你又說:“貪、(P52)瞋、癡三件事,體性雖然是各別,而相倒是相同。”如果真是這樣說法,那又違背你們自己的宗旨,說體相是一的啊!如果體相是一的話,那末,體就應當同相一樣,就冥冥然不分彼此而是一相;反過來又可以說,相也應當同體一樣,就顯顯然然,明明白白分開三種不同!所以你們不應當說“三事和合成而的一相”。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還有貪、瞋、癡三件事是別,而大等二十三法是總。總和別既是一,那別也不成其為別,總也不成其為總,所以這樣就不成為一或三瞭。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這個貪、瞋、癡三法已經轉變瞭的時候,設若又不和合而成功一相,那末,就應當同沒有轉變的時候一樣,為甚麼現在又看見是一樣的色相呢?設若三法和合,已經成瞭一種色相的話,那就應當失去瞭本有的三種別相;相既失掉瞭,那三法之體就應當隨相而失。(P53)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皆成色等。何所闕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同時也不可說貪、瞋、癡三種上各有二種相——一是總相,二是別相;然而要知道,總不能離別。那末,別是三,總也就當是三,為甚麼又看見是一呢?設若你又說:“三事的體,每一個體都各有三相,就好像紅、綠、黃三種顏色和雜在一起,不容易見到三相,隻看見一相一樣。”這話仍不合乎正理。因為既然有三相,那就是三相啊!為甚麼又看見是一相呢?同時,又怎樣知道三事是不同呢?設若三法,每一法都有明白、躁動、闇昧三相,那就應當無論那一件事,就可以成就色等諸相,有甚麼會缺少,一定要等這三件事和合才會成功呢?同時又要知道,相既然有三種,那體也應當有三種,(P54)甚麼原因呢?因為體就是相啊。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凈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又中間大等的二十三法,都是貪、瞋、癡三事合成的話,這樣大傢展轉對望,應當彼此沒有種種差別。這樣一來,三事的因、二十三法的果,甚麼五唯量、五大、十一根,這各色各樣的差別,統統就不能夠成就瞭。如果真正照這樣說起來,那譬如一個眼根,就應當看得見色、聲、香、味、觸、法六種境界;或一種境界,六根都可以隨便去緣,用不著分疆定界——甚麼眼隻可以見色,耳隻可以聞聲。若果真是這樣,世間上現見的一切,無論有情的眾生、無情的器界,乃至清凈的、穢污的、現量的、比量的,所有一切的一切,都沒有差別,那這過失恐怕太大瞭吧。(P55)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依上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數論師所執著的實法是不能成立的;僅是虛妄的情執,計度而有罷瞭。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勝論,是印度一種哲學派。實等句,是等於六句:(1)實,(2)德,(3)業,(4)大有性,(5)同異性,(6)和合性。實,是宇宙萬有的體。德,是體上的相。業,是體相上的業用。大有性,是能有宇宙萬有的實德業。同異性,是每一法上都有同有異。和合性,能令千差萬別的東西使它和合在一處。多實,是多分實有;有性,就是大有性。現量,能夠直覺其境。
前面是說數論派,現在再來談談勝論派。他們所執的是六句義中五句都是實,而大有性還是可見的現量境。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P56)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疑,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疑,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實句裡面有九種:(1)地,(2)水,(3)火,(4)風,(5)空,(6)時,(7)方,(8)我,(9)意。九句中地、水、火、風是無常,其餘是常。
他這種執著對不對呢?當然不對。怎樣知道它不對?就拿他在六句中主張常住來說,試問能生果不能生果?設若是能夠生果的話,那就應當是無常;因為它是有作用的原故,同所生的果法一樣,都是無常。設若不能夠生果的話,那就不應當離開心識之外,實在有一個法的自體,好像心中思想兔角一樣,是不能離開自己的心念。上面一段是破常住的,在六句義中凡是無常的東西,設若是有質礙,那一定便有方向和分位,就應當可以分析的。好像軍隊和樹林一樣,自己都是沒有自體;設若沒有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同心王心所一樣,也是應當離開瞭這個心識沒有自性的。(P57)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暖、動。即彼所執堅、濕、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德中有二十四種:(1)色,(2)香,(3)味,(4)觸,(5)數,(6)量,(7)別性,(8)合,(9)離,(10)彼性,(11)此性,(12)覺,(13)樂,(14)苦,(15)欲,(16)瞋,(17)勤勇,(18)重性,(19)液性,(20)潤,(21)行,(22)法,(23)非法,(24)聲。業是作用,也有五種:(1)取,(2)舍,(3)屈,(4)伸,(5)行。
又他們所執實句裡面的地、水、火、風是有質礙的,現在可以破它說:“應非有礙。”甚麼原故呢?因為他們自己說:“是身根所觸的原故,如堅、濕、暖、動一樣,不是有礙,也不是實句裡面所攝。”反過來又可以說:“就是你們所執的堅、濕、暖、動,說是無礙,在德句裡面所攝,那我們也可以破你,不是無礙,也不是德句所攝。甚麼理由呢?因為你們自己說:‘也是身根所觸。’”同一個身根所觸的因,所以弄得兩個宗都不能成立,這是一(P58)個理由。還有眼根所見的理由,也是一樣的破法;隻要把風字除瞭它就可以。因為風隻可以身根觸,不可以眼根見,所以要除瞭風。前面是用堅、濕、暖、動的性,後面是用青、黃、赤、白的色,但破法是一樣。結論前面是: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身觸實地、水、火、風。後面是:故知無實地、水、火三與青色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這一段文你隻要照住我這個方法去讀幾遍,自然會懂。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粗地等。應是無常。】
又他們所執著的在實句義裡面空時兩種是有礙常,我們現在破它應當是無常。甚麼理由呢?因為同粗地一樣,都是有質礙,所以都是無常。勝論師他們所執著的“空和時”都是有質礙,真是沒有道理。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在德句裡面的香、味、聲等,勝論師他們說的是無礙(P60)法,我們破它應當都是有礙。甚麼理由呢?因為你們自己說的同地、水、火、風一樣,都是眼根等所取,所以都是有礙。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華等。】
非實德等,就是不是實句中所攝德業等五句。非有實等,就是不是大有性所攝實德業等五句。
又勝論師所執“不是實句所攝”的德業等五句,亦無道理。德業等五句既然同實句沒有關系,不屬實句所攝,那就應當不能離開心識而另外有德業等五句的自體。甚麼原因呢?因為你們自己說的,不屬於實句所攝,那豈不是同石女兒一樣?試看石女那裡有兒呢?那完全是自己心識的想像,可見是不離心識變現的。第二量是說:“如果不是大有性所攝的實德業等五句的話,那這實等五句也是應當不能離開自己的心識,而另外有實德業等五句的自性。”因為你們自己說的,不是大有性所攝的啊!那豈不是同空花一樣(P60)嗎?空花這件東西,它本來就沒有自體,不過是自己的心識想像而有,當然也是不離心識。(P61)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法;彼既不然,此雲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勝論師所執的縱然有大有性,也應當離開瞭實德業就沒有另外一個大有性。甚麼原因呢?因為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非無,那就應當同實德業一樣,不能離開另外有;設若離開瞭實德業,那就應當沒有大有性。甚麼原因呢?因為他們自許大有性是離開瞭實德業;既離實等,那就同龜毛兔角一樣畢竟無瞭。如果是有的東西,非無之法,那一定不能離開實德業而有一個另外的大有性。設若離開有法另外有一個性,那末,應當離開無法也另外有一個無的性,你贊成嗎?你如果不贊成的話,“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怎樣可以說離開有法另外有一個有性呢?所以我們知道,他們勝論師所執著的大有性,完全是虛妄計度的啊。(P62)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征詰,準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雲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實德業性,是同異性。同,如水和水是同性;異,如水同火是異性。實德業性,是總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勿,就是不可的意思;此,指同異性。實性等,是實句同異性。地等諸性,是別同異性。
這裡破同異性的文,比較難懂一點,我們先把頭緒理出來!其實隻有七件事——(1)實,(2)德,(3)業,(4)地,(5)水,(6)火,(7)風。實德業是總說;地水火風是別說。這樣我們隻要說一個實,和說一個地就夠瞭,其餘的就可以例知,就免得麻煩瞭。現在就來把它簡單化吧。(P63)
他們所說的實上同異性,是離開實體法上有的,這個道理決定不對。你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實法上的同異性,是和實體是異,同德業一樣。其次,如果同異性離開實法上有的話,那末,你這個實也就不是實體上所攝,甚麼原因呢?因為你說不同實體上的同異性啊。實句明白瞭之後,德業隻要換上一個字就可以瞭。總同異說過瞭,再來說別同異。你們又說地上同異性,是離開地法上有,這個道理也決定不對。你不可以說這個同異性,不是地法上的同異性,是和地是異,同水、火、風一樣。如果同異性離開地法上有的話,那末,你這個地方就不是地法上所攝。甚麼原因呢?因為你說不同地法上的同異性啊。地句明白瞭之後,水、火、風隻要換上一個字就可以瞭。前面說的實德業是總同異,現在說的地、水、火、風是別同異。以下就算是結論瞭。
如果實上的同異性,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那末,實上當然也就沒有另外一個同異性。設若離開實體法有一個實的同異性,那末,應當離開非實有一個非實的同異性,當然你不贊成啊!所以你們執著的同異性,那裡有一個(P64)實在的呢?不過是方便虛假施設罷瞭。總同異性既然是虛假,那別同異性是虛假更不必說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征,尚無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印度勝論師的教義有六句:(1)實,(2)德,(3)業,(4)大有性,(5)同異性,(6)和合性。前面五句義已經說過瞭,現在就來討論第六句的合義。和合句的意義,也非實有。怎樣知道呢?因為他們自己說的,和合句是假法,不是大有性及實德業所攝;既是假法,那和龜毛兔角的畢竟無,有甚麼差別呢?老實同你們說,前面實德業等五句,你們許為是現量可以看得見的,現在用道理推問起來,尚且沒有實體,何況這個和合義?你們自己也許不是現量可得,還可以說它是實有嗎?設若你們執著和合也是現量境界的話,由前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也不是實有。(P65)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然而彼勝論師所執著的實德業等,不是離開識有一個實體是現量可以緣得到的。甚麼理由呢?因為自許是意識所緣的境界,好像同龜毛兔角一樣,是沒有實體的,這是結所量不出唯識。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上面是結所量是唯識,現在結能量也是唯識。又緣實句的智,並不是緣離開唯識實句的自體現量智所攝,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如同緣德智是一樣。緣實句的智是假智;緣其餘的五句的智,同是一樣的假智。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因上面種種原故,所以勝論派所執著的實等六句義,也都是隨自己的情(P66)執,虛妄所施設的。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印度的外道平常說有九十六種,在這裡總為十三傢。除瞭上面所說的數論和勝論兩傢外,現在第三傢也是印度一種宗教,叫做大自在天;在佛經上說是欲界第六天,或者說是色界頂摩醯首羅天王。有三目,騎白牛,執白拂,是統理世界的主人。他們這一派說他的體是實,是遍,是常,能生萬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他們所執著的大自在天,對不對呢?當然不對!因為凡是能生的東西,必定不是恒常的;凡不是恒常,必定不是普遍的;凡是不遍的,一定不是真實的。體既然是常遍,具足瞭許多功能,那末,應當一切處、一切時,能夠頓生一切法。如果是要等待我們自己的欲望,或者要另外一種助緣才能(P68)生起,那就違背瞭你們自己的主張,說一切法都是由一個大自在天所生的論調。或者欲和緣也應當頓起,用不著待不待,因為你說是常有。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大梵,是色界初禪大梵天王。本際,是說世界最初好像混沌一樣,然後分為兩段——上為天,下為地。我,就是神我。
除瞭上面三傢,其餘的可以總起來說,無論你的主張是怎樣,名稱隻管你怎樣不同,然而都是主張一因所生,是常住,是實有;具足許多功德,能生一切宇宙萬有,都同大自在天的主張,一樣破除。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明論聲,是聲生論。一切聲,是聲顯論。聲生論,是主張本無聲,由所作而生。聲顯論,是主張本有聲,由因緣而顯。
除瞭上面幾傢之外,還有其餘的聲論師也有兩派:一派叫做聲生論,他(P68)們的主張——聲是常住,因為能夠表示詮顯一切法,這音聲可以作一切法的決定量;此所謂明論派。還有一派叫做聲顯論,他們的主張——一切聲都是常住,不過要等待助緣而顯,才能發聲,方能夠詮顯表示出來。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無論你是聲生論或聲顯論,所執都非真理。怎樣見得呢?因為你說音聲是有詮表,既有詮表,當然就不是常住;因為不是一切時都有詮表,這豈不是同其餘的一切外聲一樣,要等待助緣,而後才發聲嗎?內聲尚且如此,其餘的外聲更不必談,當然是無常;因為要等待眾緣,然後才能夠顯發啊,同花瓶和衣服一樣。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印度當時的外道多極瞭,除瞭前面幾種,又有一種外道,他們執著地、水、火、風四大的極微,是實是常;由極微的細色,而能夠和合生粗色。所(P69)生出粗的果色,不能超出極微的因量;所以果色雖是無常,而極微的因量,其體是實有,是常。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你們所說的極微是常,也是不合真理的。甚麼原因呢?因為你們所執的極微,設若是有方分的話,那就同螞蟻子一行一行的一樣,體性就不是實在的瞭。設若是沒有方向和分位的話,那就和心王心所一樣,應當不能共聚在一處,而生出粗的果色來。既然能夠生果,那就和所生的果色是一樣的無常,怎樣可以說極微是常住呢?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你們自己又說:“所生的粗果色,是不能超出極微的范圍。”那粗色的范圍豈不是同極微一樣大嗎?那也就不叫做粗色瞭。這樣一來,這個粗果色(P70)應當不是眼根所見得到的,那就違背你們自己所執著的眼根能見到粗果色的宗旨瞭。
【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
設若你說這粗果色本來非粗,是因為有瞭許多極微的東西而和合的原故,所以本來不是粗色,而變成瞭好像是粗色,為眼根所見所取。你這話是不對的,因為你們所執的粗果色,既然同極微的因量一樣大,那就應當同極微一樣,沒有粗德和合。反過來說,或者極微也應當是粗德合,好像粗果色一樣;因為極微同粗德的處所是一樣。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設若你說果的粗色是普遍在自己極微因上,極微的因不是一粒,可以叫(P71)做粗,那末,這個果色的體應當也不是一個;就如所在的因——極微——一樣,各住各的位子。設若照這樣說起來,這果色還不能成粗;因為粗色既然同極微一樣,那當然也不是眼根所能見到的。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照上面的道理推論起來,設若這個果色是因為合的原故而成為粗色,那末,也可以說,用許多極微的因放在一個地方,也應當不是微細的東西,就可以做眼所見的境界,那要粗果色做甚麼呢?還有一個道理:這個果色既然是多分而成立的,那當然就不是有。這樣一來,前面所執著果色是實在的,現在又變瞭不實,豈不是前後相違嗎?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再說,粗色的果和細色的因,既然都有質礙,那就不應當同一處所,好(P72)像兩個極微一樣。恐怕他會強詞奪理說:“果色和微因雖然是兩個不同,但是果色可以容受因微,因微也可以進入果色;好像沙能夠容受水,藥汁可以放進鎔化瞭的銅裡面去一樣。”你這種說法隻好自己聽聽而已,別人是不會贊成的;試問那一個人贊成沙能夠容受水,而藥可以進入鎔銅裡面去呢?你如果不相信我的話,你可以拿兩個杯子,一杯子滿滿的水,一杯子滿滿的沙,隨便你怎樣倒法,不是水離開瞭,就是沙跑出來瞭。藥汁放進瞭鎔銅裡面去,立刻就變壞瞭,那還成甚麼藥汁呢?可見你說的果色是一和常的話,怎樣可以成立呢?
【又粗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假定說,粗的果色體整個是一的話,那末,隨便得到瞭那一分的時候,應當就可以叫做得到瞭一切,因為彼此是一體啊。彼此既然是一體,那末,彼處就應當如此處是一樣,你贊成嗎?如果不贊成的話,那就違背前面所說(P73)粗果色體是一的道理;設若贊成的話,那對於事實又通不過去。所以他們所說的實法,無論是許與不許,都是不能夠成立,不過隨外道各人情執虛妄計度罷瞭。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這是總結的文,就是印度當時的外道雖有九十六種之多,如果把他們總括起來,執著實有實法的,不過是四種罷瞭。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有法,是所生之法;有等性,是能生之性。數論師說:“二十五諦中間的二十三諦是所生之法,頭一個冥性是能生之性。這能生和所生之體,決定是一。”這是第一種數論師所說。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法有千差萬別,能生之性無二。可見數論師等所執著的法和性是一,在(P74)道理上說起來是不對的。因性既是一,就不可以說千差萬別的法;若說萬法一性,那一切法豈不是同性一樣,沒有差別瞭嗎?那就違背你們自己所說“德性是一,我等二十三法體是各別”的宗旨瞭。世間上人都說諸法各各不同,你說法性無二,這豈不又違世間嗎?如果青黃赤白等色都沒有分別,這又違背瞭現量。所以這是第一種不對。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前面說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如果是不合理的話,那勝論師所執著的能生的大有性和所生的實德業,體是各別,那總該對瞭吧?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他們所執著的仍不合理!甚麼原因呢?因為你不可以說,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啊!如果沒有能生的性,當然也就沒有所生的法。試問沒有母親,那裡有兒子呢?這好像已經滅壞瞭的東西一樣,連體性也沒有瞭,那就違背(P75)瞭你們自己所執著的“實德業的自性是有”的宗旨瞭。同時世界上的人大傢都明明白白現在看見都有物,若說沒有,這又不是違背世間嗎?還有,如果色法上沒有色性的話,那好像音聲和眼睛沒有關系一樣,豈不是違背現量嗎?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梵語“勒沙婆”,此雲“苦行”,又雲“尼犍”,此雲“離系”。是露形外道,不顧羞恥,故名無慚。
第三傢他們所執著的,是法和性,可以說它是一,也可以說它是異,這好像一班無慚外道一樣。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他這種說法,那更是不對。怎樣知道呢?你若說是一,同前面破一是一樣;你若說是異,同前面破異也是一樣。所以一異同前兩傢是一樣的過失。(P76)同時,無論甚麼人知道:既然是一就不是異,既然是異就不是一;因為兩種是相違,體應當是各別。拿一來破異,拿異來破一,結果是兩敗俱傷!不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同一個體;或者,說一也是假,說異也是假。而你們一定要說是實法,這道理是決定不能成立。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
邪命,在印度叫做若提子,又叫做尼犍陀若提子,或簡稱尼犍,譯為邪命,六師外道之一。
第四傢又執法和性,也不是一,又不是異,這是邪命外道的一派主張。佛教說邪命有五種:(1)高聲顯威,(2)自說功德,(3)說人供養,(4)占相看命,(5)墾土掘地求生活。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P77)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第四傢所執的雙非,那更是不對!怎樣知道呢?因為若說非一,當然是異;若說非異,當然是一,那和第三傢亦一亦異,有甚麼地方不同?現再問你:“這非一非異的這句話,是遮詞還是表詞?”設若是表詞,那就不應當雙非;如果是遮詞,應當就沒有所執!又是遮又是表,那是互相違背的;又不是表,又不是遮,那就成戲論瞭。同時世間上人所能知道的,不是一,就是異;現在你說不是一,又不是異,那就違背瞭世間上人所知道的事;一異俱非,也就違背瞭你自己的宗旨——色等諸法決定是實有。因為上面這許多原故,他所說非一非異的話,完全是矯亂不正、逃避過失的譎辯;凡有智慧的人,你不要錯謬允許他,以為是佛教說的“離四句,絕百非”的離言自性,那就要上他的大當瞭!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P78)
前面是講的外道法執,現在再來講小乘的法執。餘乘,就是大乘之外的其餘小乘,他們所執的“離開心識之外,實有色等六塵諸法”,怎樣能說它沒有呢?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大乘百法:“色法十一心法八;五十一個心所法;二十四個不相應;六個無為共百法。”小乘七十五法:“色法十一心法一;四十六個心所法;一十四個不相應;三個無為七十五。”因為小乘不執著心王和心所是離心而有,故不必破之。現在要破的就是色法十一個、不相應行十四個、無為法三個,拿道理說起來就知道它是沒有。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現在先破小乘所執的色法,總起來有兩種:一種叫做有對礙的色法,他們說是極微所成。還有一種沒有對礙的色法,那就不是極微所成。(P79)
【非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現在先講有對礙的色法,決定不是實有。因為能成的極微,就不是實有。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現在就來研究這個極微,到底是有質礙,還是沒有質礙呢?設若是有質礙的話,那就應當同瓶等一樣,因為瓶等是假法不是實有啊!設若你說是沒有質礙的話,那又好像同虛空一樣,怎樣可以合集而成功花瓶和衣服一樣呢?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再來研究這個極微,有方向分位,還是沒有方向分位?設若極微有方向和分位的話,那必定是可以分析,便不是實在有的東西。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才舉照柱等(P80)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既然有方分可以分析,那末,無方分好不好呢?設若真是無方分的話,那就同非色之虛空一樣,怎樣可以和合而成粗色,一面承光,而另一面就發射影子?例如早上太陽才出來的時候,照到瞭柱子,如果東邊是承光,那西邊一定會現影;承光發影的地方既然是不同,那你們所執著的極微,決定是有方分,這是一個證明。還有看見東邊板壁的時候,而西邊就不能同時看見;或者,手摩觸到這邊,就不能同時摩觸那邊,這都可以證明有彼此方分的界線。既然你說和合的東西是極微所成,那末,極微必定是有方分的瞭。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粗。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極微,無論細到甚麼樣子,它總還是物質;不然,那就是虛空,怎(P81)樣可以合和而成粗色呢?所以一粒極微的住處,四方八面,一定有許多極微和它比鄰;不然的話,就沒有眾多極微和集的意義。如果你勉強說,好像光影一樣,可以互相涉入的話,那就應當不會成粗色。由此就可以知道,極微一定是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
你們所執的有對色,即諸極微,一定是有方分。設若沒有方分的話,那應當就沒有障隔。如果真是這樣,那就不是障礙有對瞭!但事實不然,因此之故,你們所執的極微,必有方分。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因為有方分的原故,那一定可以分析,就不是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由此之故,你們說的有對色,說它是實有,是不能成立的。(P82)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前五識豈不是沒有所依的眼、耳、鼻、舌、身五根,和所緣的色、聲、香、味、觸五塵嗎?因為這五根五塵都是色法啊。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五根五塵雖然不是實在的色法、但可以說是識變。就是說,八個識生現行的時候,都是從第八識裡面種子因緣的勢力,變現根身和器界的相分;前五識又依此相分的根,緣此相分的塵,為本質色做疏所緣緣;又在自己五識上再變一重相分色為親所緣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我們要知道,眼等五根不是現量可以看得見的,是因為它能夠發生五(P83)識,所以是比知有根。這個根的道理是因為它有發識的功用和能力,所以說它是根,並不可以說它是外面的色法所造成的。那末,外面的有對色在道理上說起來既然不能成立,因此之故,應當說是內識變現才對。因為能夠發生眼等五識,所以才叫它是眼等五根,這就是眼識它們所依托的根,而發生五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此眼等前五識,設若用外色來作所緣緣,在道理上研究起來,是決定沒有!外色既然不是,那用甚麼東西來做所緣緣呢?決定應當贊成用自己心識所變的相分,才可以做自識見分的親所緣緣。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你們小乘把能夠牽引生起自識的,就執著它可以做這識的所緣緣。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做所緣緣的條件要兩個,一是能生,二是帶相。設若但有能生,沒有帶(P84)相,那是不可以做所緣緣。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它們都有引生的功能,即因不能帶相,所以它們都不能作所緣緣。
【眼等五識,瞭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他們小乘說:“隻要眼等五識明瞭色等五塵的時候,但緣和合的粗色,就可作緣緣,因為自識好像從彼境界引生。
【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不是和合的粗相,離開極微之外,有一個和合的實體。怎樣知道呢?因為把和合的粗相一分析瞭的時候,似和合粗相的識,一定再不能生起瞭!這個和合的粗相既然不是實有,所以不可說是前五識所緣的境界;因為不可說捏目所見的第二個月亮,也能生起前五識啊。所以凡是虛假的東西,都不能夠作所緣的條件。(P85)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不是說許多極微共和合在一個時候,就可以給前五識各各作所緣緣啊!因為前五識上就沒有極微的相狀。不是極微本身有甚麼和合的粗相;因為不和合的時候,就沒有這粗相可得。你要知道,並不是不和合位同和合的時候,這極微的體相有不同啊!所以無論你和合也好,不合和也好,總而言之,這色等的極微都不是前五識所緣的境界罷瞭。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粗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還有一種執著,他說:“色等一個一個極微,假使沒有和集以前,那當然不是前五識所緣的境界。如果和集瞭之後,你靠我,我靠你,這樣大傢互(P86)相幫助,就有粗相生起,可以作前五識所緣的境界,這實有的和集相便可以作前五識的所緣緣瞭。”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你這種執著,還是不對!因為無論你共和集位,同未和集時,極微的體相總是一樣。花瓶茶杯的形相雖然有各各不同,而能成的極微是一樣無二,所以緣彼極微相的識,應當沒有各各不同。到瞭共和集的時候,一粒一粒極微統統都舍棄瞭微圓的相,所以你不可以用緣和集粗相的識,去緣極微的細相境。如果用粗相識去緣細相境,那眼識可以緣音聲,耳識也可以嗅香臭;或者,一個識也可以緣一切境。你贊成嗎?你當然不會贊成。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贊成有實在的極微,尚且有這許多過失,何況唯識傢不贊成心識之外,(P87)有真實的極微呢?那更是荒謬。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托彼生,帶彼相故。】
由上面種種道理推論起來,可以知道,外色既然不能作所緣緣,決定是自己八識所變的相分為所緣緣瞭。此具足兩個條件:第一,自識的見分托彼相分而生;第二,又能帶彼相分而起。所以相分色才可以作所緣緣。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然而自識變現相分之時,隨從境界的范圍或大或小,頓現一相;並不是先變瞭許多極微,然後再把它和合起來,才可以成功一物。這就是唯識傢和外道小乘不同的地方。
【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彼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析,至不(P88)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外人反問唯識傢說:“為甚麼你們也說有極微呢?”因為一般人執著粗色有實體的,所以佛告訴他:“你把極微分析分析,看看它有沒有實體?”不是說瞭極微就有極微的實體,這是佛開示一班用功人的方法——瑜伽師,就是心境相應,用假想的觀慧,在粗色的相狀上,慢慢的去分析,到瞭再不可分析的時候,假說它叫做極微;雖然叫做極微,其實還是有方分。但這極微,用普通的方法已不可再去分析瞭;設若還要分析的話,那極微就成虛空的狀態瞭,那怎能再叫它是色法呢?所以說,極微是色空的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由此就應當知道,凡是有對礙的色法,都是眾生內心所變現的,並不是由甚麼極微和合而成的粗色。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P89)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有對礙的色法既然都不是實有,那其餘無對礙的色法,縱然是色法的同類,也不會實有的。既是無對礙的話,那就同心王心所一樣,根本上就不是實色。試想想看,一切有對礙的色法可算是現有色相,此現有的一切色法,用道理推究起來,離開心識之外,尚且沒有實體;何況沒有對礙的色法,不見現有的色相,還能說它是真實的色法嗎?故你們——小乘——所執的實有色法,皆是錯誤的妄見。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前面講的是方圓大小長短的形色,現在再來講行住坐臥俯仰屈伸的表色。表色,是身行有所表示的動作;無表色,是沒有表示的心理動態。這兩種色難道不是實有的嗎?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P90)
這表色和無表色也不是實有,甚麼理由呢?現在先來研究這身上的表色,你如果說身行的動作是實在有的,那我倒要請問:“以甚麼東西來做它的體性呢?”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設若你說是形色,那更不是實有,因為凡是有形色的東西,都可以分析;而長短的極微,那更不會有的。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才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設若你說表色是以動為體性的,那也不是實有;因為有為法都會剎那剎那即生即滅的,根本上就沒有動的實在性。所以有為的生滅法,它本來就是這樣,用不著等待甚麼原因,然後才能滅除;如果滅要待因的話,那也就不叫做有為法瞭。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P91)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設若你說有一種色法,不是青、黃、赤、白的顯色,也不是大、小、方、圓的形色,是由心力所引生的色,能夠令手足而動,這就叫做身表業;這種說法,在道理上也是不對!怎樣知道呢?此若是動,那前面已經破過瞭;設若是動的原因,那應當就是風界。然而風是沒有表示,不應當叫做表色。身根是通善、惡、無記三性的,而觸塵是無記性,香和味也都是無記性。這個意思就是告訴我們,香、味、觸三種都不是表色,也都不是善惡,所以不是動因。聲是語表,所以五塵都不是身表。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這一句是結,因上面種種的原故,你們所說的身表業,決定不是實有。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P92)
然而以第六識內心為因,令第八識所變根身相分色,好像有相似在那裡相續,似有動作,行住坐臥,俯仰屈伸。表示內心的原故,假名叫做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身表固然不能成立,語表也不是實有聲性,因為頭一剎那的音聲,不能詮表意義;如果音聲要多念相續,聯接起來才有意義,那就不是實的。音聲屬於無見有對,前面已經破瞭。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語表,也是因第六識心動的原故,系動瞭第八阿賴耶識,變現瞭相分聲,在那裡前後相續,好像有所表示,實際上沒有實在的語音。這隻能說“假名語表”,在理上才能講得通,否則便違背真理瞭。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前面所講的表色,用道理講起來,都沒有實在,那無表色又怎樣可以說(P93)是實在的呢?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試問無表色是怎樣來的呢?這有兩條路,一是在散心位時,自己心中或思善思惡,這是思心所的活動;或者願善願惡,這是欲心所的活動表現。由思願兩種現行而熏成功的種子,在善惡上有分齊定限;如果是假立無表色,在道理上是不違背的!就是說,這無表色或依托發起殊勝善惡思心所的種子在增長位的時候,有防惡發善與防善發惡的功能,假名無表色。第二種是依善定中能夠止息身語惡的現行思心所上立的,這也是假立。這一假立的說法,就和小乘不同瞭。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外人問:“在佛經上是說的有身口意三種業,你們唯識傢隻說唯識,沒有身口二業,這豈不是違背瞭佛經嗎?”(P94)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我並不是說,完全沒身口二業;不過是說,它不是色法,是由思心所主動罷瞭。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思有三種,一是審慮思,二是決定思,三是發動思。能夠發動身表的思心所,叫做身業;能夠發動語表的思心所,叫做語業。至於審慮和決定兩個思心所,那是同意識相應,能夠起動意識的原故,所以叫做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明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這思心所能夠發動身語有所造作,所以又叫做業。這身語的造作,一定是經過審決思和決定思所遊所履;同時這思心所能使令身語去造業,或善或惡,所以會通生苦樂兩種異熟的果報,因此又可以叫做路。不但意識所起(P95)的貪、瞋、癡,是以思心為自性,就是身業所造的殺、盜、淫,語業所造的妄言、綺語、兩舌、惡口,這七種業道也是以思心所為自性的。
【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或者,無論是身表還是語表,都由思心所來發動,所以方便叫做業。因為身語二表都是思心所經過的地方,因此就叫做業道。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這是結束前面所破的一切色法。所以說,由此就應當知道,外面的色法實在是沒有,唯有每個眾生內識變現的影像相分,才有外面的相似色法生起。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行蘊有二:一是相應行,就是四十六個心所,因為它們是同心王相應,所以叫做相應行。二是不相應行,就是十四個得非得等,因為它們是不同心(P96)王相應,所以叫做不相應行。這十四個不相應行,也不是實有。怎樣知道呢?因為得非得等這十四個,不能同色法、心法,及諸心所法,有體有相可得;又不能離開色法、心法,及諸心所法,有作用可得。又因為沒有能緣的功用,所以不同心王心所相應。又不是質礙的東西,所以不同色法相應。又因為是有生滅的法,所以又不同無為法相應。由這種種的原故,所以知道它決定不是實有;不過是依托色法、心法,或心所法等分位上假立罷瞭。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在《成唯識論》上,以這種方法說明個中道理的很多,就是用因明量——宗因喻的方法,來簡單的說明。這裡有三個量,第一個約它有體用來說:宗,這十四個不相應行法,不是離開色心等有實體用的;因,因為自許是五蘊所攝的原故;喻,好像色心等法一樣。第二個約它沒有體用來說:宗,此不相應行,定非實有;因,因為心王、心所、色法、無為法,都不攝(P97)的原故;喻,好像畢竟無的龜毛兔角一樣。第三個約假有來說:宗,此不相應行定非實有;因,因為其餘的實法所不攝;喻,好像其餘的假法一樣,不是實有體性。餘實法,是小乘之餘的七心法、五心所、三無為。餘假法,是小乘之餘的十不相應法。到下面再詳說。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先假說問答:“你怎樣知道得非得等,離開色心等法,有實在的體用呢?”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補特伽羅,華言數取趣,就是眾生。十無學法:(1)正語,(2)正業,(3)正命,(4)正念,(5)正定,(6)正見,(7)正思惟,(8)正精進,(9)正解脫,(10)正智。異生,異類受生,就是凡夫。阿羅漢,含三義:(1)殺賊,(2)無生,(3)應供,就是小乘的四果。煩惱,就是貪、瞋、癡、慢、疑、不正見等根本煩惱和許(P98)多隨煩惱。契經,就是上契十方諸佛之理,下契一切眾生之機。
設若問:“怎樣知道有得非得呢?”他答:“佛經上說過的,好像說:‘凡夫一定成就瞭有善有惡,聖人成就瞭五分法身,這就是成就。凡夫不成就無漏法,阿羅漢不成就煩惱,這叫做不成就。’”以上這成不成的說法,就是顯得非得的意思。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有,為證不成。】
你雖然拿佛經來證明,然而經上沒有講得非得等,離開瞭色心等法,有實在的體用;所以你拿經來證明,是不能夠成立。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輪王有四:(1)鐵輪王,(2)銅輪王,(3)銀輪王,(4)金輪王。七寶:(1)輪寶,(2)如意寶,(3)象寶,(4)馬寶,(5)將軍寶,(6)寶藏臣,(7)玉女寶。(P99)
照你說:“佛經上說過的就算成就。”那佛經上也有說輪王有成就七寶,是不是輪王成就瞭輪寶和如意寶,輪王自己就變瞭無情之物?成就象寶和馬寶,就變瞭畜生?成就將軍寶和寶藏臣,就變瞭臣屬?成就女寶,就變瞭女人嗎?這當然不會。設若你說輪王對於七寶有自在的力用,是假說成就,那末,對於善惡法,也是有自在感生苦樂的力用;假說成就,有甚麼不可以呢?為什麼一定要執著有一個實在的得?設若講七寶是因為在現在的原故,可假說成,那末,你怎樣知道所成的善惡等法,離開現在有?因為難開現在的實法,理上就沒有,現在法必定有善種的原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再要問一問:“究竟這個得,對於一切法有甚麼殊勝的功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P100)得便無用。】
小乘說,有為法有八種:(1)本生,(2)隨生,(3)本住,(4)隨住,(5)本異,(6)隨異,(7)本滅,(8)隨滅。前本生叫做本相,後隨生叫做隨相。小乘說,本生可以生隨生,隨生又可以生本生,隨生又叫做生生。
設若你說這個得,因為是能起,那末,一切眾生應當生起無為。反過來說,無情的花草樹木,它們是沒有甚麼得,那應當是永遠不會生長,為甚麼沒有得也會長起呢?還有,沒有得應當永遠不會生,或者得瞭之後又失掉瞭,也再不會得到;但是在事實上,未得的可以生起,失瞭的可以再得。設若你說:“無始以來有一種與身俱生的得,來做一種生起的因。”那就同萬物都是從一因生是一樣,同你們所說的“本生生隨生,隨生又生本生”的主張,豈不是相違嗎?同時,俱生得,是屬於善、惡、無記三性的,那一時就可以頓起三性;設若你說,要等待其餘的因緣才能夠生起的話,那你們執著這個得,就沒有用瞭。(P101)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設若這個得對於一切法是不失的因,所以有情由此得的因,就可以成就彼善惡等法。如果是這樣說法,要知道凡是可成的東西,都不能離開有情;設若離開瞭有情,那還有甚麼得?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因上面種種的原故,所以這個得對於一切法上,實在是沒有用處。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十四個裡面第一個得既然實在是沒有,那末,第二個非得當然也是沒有。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種子,是業因;自在,是業力;現行,是業果。(1)染污法,(2)無記法,(P102)(3)生得善法。彼種子,設若沒有被定力所損伏,沒有被無漏道所永害,沒有被邪見損伏,好像斷善根一樣,這都叫做種子成就。若是加行所生善,這叫做自在成就。現在一切法,這叫做現行成就。
然而依據有情,可以成就之法,方便立為三種成就:(1)種子成就,(2)自在成就,(3)現行成就。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正面既然是得,反面當然就是非得。這不成就的種類雖然是很多,然而對於三界見道所斷的煩惱,種子沒有到永遠損害的時候,這是方便建立叫做非得,名為凡夫性,因為對於聖人的無漏法沒有成就的原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十四個不相應行,第一叫做得,第二叫做非得,第三叫做同分;就是在眾人相同裡面的一分。你怎樣知道離開色法心法,另外有一個實在的同分呢?(P103)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因為佛經說瞭的原故。好像佛經上說:“大傢同是天人,就是天人中一分;若是人,那就是人中一分。”設若推廣來說,菩薩同菩薩,佛同佛,各各都有同分啊!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你拿經來證明,然而經上並沒有說,離開色法和心法之外,有甚麼實在的眾同分;所以你拿它來做證明,是不能成立的。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同智,是瞭解同分之智;同言,是表詮同分之言。設若你說:“因為有瞭解同分之智,和表詮同分之言,因此同分起,所以知道它實有同分。”若是照這樣說起來,那末,草木我們也可以瞭解是那一類,同時也可以說出它是那一類,難道可以叫它是松同分、柏同分、蘭同分、菊同分嗎?因為佛經(P104)上沒有說無情之物也有同分。還有,設若是因為同智和同言,就說實有同分,這樣一來,同分之中又可再分別同分,這樣分瞭又分,試問分到那一年,才能分清楚?豈不是要犯無窮的過失嗎?設若不是這樣,那為甚麼又要說它有一個實在的眾同分呢?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同事,同所作事。同欲,同所樂欲。設若你說:“以同分為因,然後才能起同事或同欲,所以知道有一個實在的眾同分。”這種道理也是不對!因為這是從前學為因,所以現在當然會起同事和同欲,為甚麼要另外執著有一個實在的眾同分呢?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上面既然破瞭別人,而唯識傢又怎樣呢?隻用假立兩個字就不同瞭!所以說:“然而依托眾生的身心相似,或者,在分位上有一點差別,假立同分的名字罷瞭。”(P105)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又怎樣知道,離開色法和心法,有實在的命根呢?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因為佛經上有這樣說:“第一有壽,第二有暖,第三有識。”因此,就知道命根叫做壽命。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經上沒有說,離開色心等法,有一個實在的壽體;所以你拿經來證明,也是不能成立。
【又先已成色不離識;應此離識無別命根。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又在前面說瞭許多:色法是不能離開心識的,那末,暖也是色法裡面的一種,也是不能離開心識。如果壽暖都離開識心,那還有甚麼命根呢?還有,設若命根離開瞭心識是實有的話,那應當同受想一樣,離開瞭心識不是(P106)命根;那末,命根離開瞭心識,也應當沒有實在的命根。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四正斷,又叫做四正勤;(1)未生惡令不生,(2)已生惡令斷,(3)未生善令生,(4)已生善令增長。四法同一個慧心所,約義開四。暖,是阿賴耶識相分,壽,是阿賴耶識種子,識,是阿賴耶識現行。三法同是一個阿賴耶識,約義分三。無心定,是指滅盡定。
文分三節:(1)設若三法都是識的話,為甚麼經上要分開說壽、暖、識三法呢?答:“因為約義不同,所以分開說三,好像在一個慧心所之中,約善惡有未生和已生不同,所以分之為四。”(2)問:“既是一識義別說三,那末,入滅盡定的時候,為甚麼不舍棄壽命呢?”答:“所以佛經上說:‘入滅盡定的人,因為識還沒有離身,所以壽命還是照樣存在。’”(3)問:“入滅盡定的人,既然還有心識,那為甚麼又叫他是無心定呢?”答:“所謂無心,(P107)是沒有前七識,並不是沒有第八阿賴耶識,建立有阿賴耶識的原因,下面有詳細的說明。”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界——欲界、色界、無色界的三界。趣——地獄趣、餓鬼趣、畜生趣、人趣、天趣的五趣。生——胎生、卵生、濕生、化生的四生。遍,是普遍三界都有。恒,是恒常沒有一刻間斷。續,是相續輪回。異熟果,就是異時而熟的果報識——第八識。
這個第八阿賴耶識,足能夠做三界、五趣、四生受報的體。它是普遍的、恒常的、相續的去受隔世成熟的果報,用不著另外執著有一個實在的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所以叫做命根的話,是依據此第八阿賴耶識親生自己現行法的種子,這種子由過去善惡業的所引生的功能各各差別不同,所以住世的長短也有決(P108)定,這是在名字上假立叫做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二無心定:(1)無想定,(2)滅盡定。無想異熟,就是無想天,又叫做無想報,就是無想定所生的天。
又怎樣知道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報,這三個東西離開瞭色心等法,有實在的自性呢?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設若這三法沒有實在的體性,那就應當不能夠遮礙心王和心所,令它不生起現行;既有遮礙的功用,可見是有實體。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雲何然?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應遮。】
照你們小乘這樣說,設若這三種無心位離開色心等法,另外有一種實法,能夠遮礙於心,令它不起現行,就叫做無心定;那末,應當無色的時候,(P109)離開色心等法,也要另外有一個實法,能夠遮礙色法,而不起色的現行,才叫做無色定。你贊成嗎?如果不贊成有一個實法能遮礙於色,那你為甚麼又要說有一個實法來遮礙於心呢?同時,又要知道,遮礙於心,何必一定要有實法呢?好像堤塘一樣,假法也可以遮礙於水不往外流啊。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粗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粗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就是說,在修定的時候,正在加功用行,對於前六識心王心所,以及第七識染污的心王心所,很討厭它們;好像有病患一樣,在加行時,發起一種殊勝的期望,遮礙這些心王心所,令這些心王心所從粗至細,從細至微,微之又微,久久討厭的心,熏在這第八異熟識上,成功瞭一種極增上的厭心的種子。由這一種加行厭患的勢力,把這些心種慢慢的損滅或暫伏,一到瞭粗動的心王心所不起現行的時候,依這種分位,方便建立無想定和滅盡定兩種(P110)假名。因為種子是善,所以這兩種定也叫做善定。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粗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
在修無想定的時候,他的願望,就是求生無想天,所以久久就熏習瞭種子,招感無想天的異熟識報體。到瞭無想天之後,所以下界之粗動心王心所想等就不現行;在這分位上,假立無想的名稱。因為是依托異時而熟建立的,所以也得到瞭異熟的名稱。
【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所以前面這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這三法,也不是實有。
成唯識論講話卷一終(P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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