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講話(卷四)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成唯識論講話 作者: 慈航法師2022-09-02

  成唯識論講話(卷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系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才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粗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舍,資養勝故。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P294)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第八個理由就是識食體。所以佛經又說:“三界一切的眾生都要依食而住,設若沒有這第八識,那四食裡面的‘識食’就不應當有瞭。”這四食的說法是出在佛經上,第一種叫做段食。段是形段,它的義相,就是食下去瞭,要消化變壞。這是在欲界的眾生,所食下去的東西,一定有香氣、味道和冷熱的觸塵。同時,要消化瞭之後,才可以叫做食事。因此,我們就可以知道,若不消化,但是眼睛看看,無論怎樣好看,對於肚子的飽滿,是沒有關系,所以單是色法,不能叫做段食。因為食下去消化變壞瞭,這色相上的好看,是沒有用瞭。

  第二種叫做觸食,它的意義就是和境界接觸。就是說,我們凡夫的有漏識一同外境接觸的時候,就能夠攝受歡喜快樂的境界,這才可以叫做食事。(P295)這個觸心所雖然和六個識都有相應,然而,屬於第六意識的觸,食的意義更加殊勝。第六識的食義所以殊勝的原故,就是因為它能夠觸粗的境界和顯的境界,所以能夠攝受喜樂,以及有順益的舍受,資養最為殊勝。

  第三叫做意思食,它的意義就是希望。有漏的思心所和欲心所,同時俱轉。心中希望可愛的境界,才可以叫做食事。這個思心所雖然六個識都有相應,然而,屬於第六意識的思,食義比較偏勝多,因為意識對於境界希望特別的殊勝。

  第四種叫做識食,它的意義就是執持。因為我們凡夫的有漏識,都是由段食,或是觸食,或是思食,由這幾種勢力把識身增長起來,才能夠成為食事。這個識雖然是通於一切識的自體,然而,第八識的食義偏勝。甚麼原因呢?因為第八識是一類相續的,所以它執持根身,能夠使它不致爛壞,功用特別強勝。

  因此,《集論》裡面說:這段食、觸食、思食、識食四食中,在五蘊裡面,段食是色蘊,觸食和思食是行蘊,識食當然是識蘊——三蘊所攝。在十(P296)二處裡面,段食是香、味、觸三處,觸食和思食是法處,識食是識處——五處所攝。在十八界中段食是香味觸三界,觸思二食是法界,識食是六識界及意根界——十一界所攝。以上這四食能夠執持有情的身命,使令身體不致爛壞斷滅,所以才叫它是食。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華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P297)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斷壞。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在四種食中段食唯在欲界的眾生才有用,所謂欲者,就是飲食欲、睡眠(P298)欲和男女的淫欲。觸食和意思食雖然是遍於三界,但是它依識而轉生。因為“觸和思”是屬於心所,心所必定要依托心王的。可說是:有識時,才有觸和思;如果沒有識的時候,那觸和思也就沒有瞭,所以說“隨識有無”。然而,眼、耳、鼻、舌、身、意的前六識,有時候是有間斷和轉易的;既不是遍三界,又不是恒時有,試問怎樣能夠執持身命呢?前六識為甚麼會有間斷呢?因為無想定、滅盡定、熟眠、悶絕、無想天,在這五個無心位的時候,都是間斷瞭。五個無心位,前六識有間斷,或者可以說得過去;然而,在有心位的時候,豈不是完全有六識嗎?有心位雖然是有,但是又因為各識所依的根、所緣的境,善、惡、無記三性,三界、九地,有的時候都是常常轉易。所以前六識本身不是遍,又不是恒,怎樣能夠執持身命呢?一般人一定執著說“沒有第八識”的話,那末,倒要請問:“依甚麼識食,經上說‘一切眾生都是依識而住’呢?”

  或者,另外有一種人說:“過去的識和未來的識,豈不是可以做識食的體嗎?”這才是笑話!過去和未來既不是現有,又不是恒常,豈不是同病眼(P299)所看見的空華一樣,那裡有實在空華的體用呢?縱然有體用,也不是屬於現在所攝,同虛空一樣,當然不是食的體性啊。

  也不可以說:“在無心定以前,加行心的時候,可以作無心位的食體嗎?”那更是不可以。因為住無心位的時候,彼加行心已經滅瞭。過去的識不能夠做現在的食事,這大小乘雙方都是贊成的。

  也不可以拿佛經上“禪悅為食”的一句話,來證明無想定和滅盡定有食事。要知道,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這四種食裡面,不攝這二定的。並且,二定是屬於不相應行,它是從色法、心法、心所法三位分出來的,它本身尚且無體,怎樣可以做食事呢?

  還有另一種人執著“滅盡定和無想定還有第六意識存在,所以對於有情還是能夠作食事。”這一種說法是不合乎道理的,在後面有詳細破他的。設若滅盡定中的人還有有漏第六意識的話,那末,滅盡定的人生到色界和無色界,起無漏心的時候,試問這時用甚麼第六識來做食事呢?你不能說“就用無漏意識來做食事”,因為無漏起時,是破壞有漏身的,有漏身是障,無漏(P300)識是治;障治是相違的,怎可用無漏識來持有漏身呢?所以不可為食。

  也不可執著說:“無漏識裡面藏瞭有漏種,這有漏種豈不是可以做他的食嗎?因此,滅盡定的人有漏的根身,所以不會爛壞。”這話就不通!因為無漏識同涅槃一樣,怎樣可以執持有漏的種子呢?

  也不可說:“色界和無色界的眾生可以用身來持命,或用命來持身;這身命相持,豈不是可以做互為食事嗎?那也不對,因為,佛隻說四食,這身食和命食,四食裡面不攝。況且無色界中的有情根本上就沒有色身,它怎樣能夠持命呢?命根和眾同分都是屬於不相應行,自己無實體,怎樣可以做食事。

  因為有瞭上面種種的理由,我們決定就可以知道:和前六識不同,另外有一個第八的異熟識;它是一類的,又是恒常普遍的,所以它能夠令這身命不爛壞,不間斷。佛就依據這種意義,說一切眾生都是要依食而住的。

  這種四食的說法但是依凡夫五取蘊上來說的。因為佛是沒有“有漏”瞭,所以佛不攝在有情中。然而佛不也要東西食嗎?怎樣不是有情所攝呢?(P301)要知道,佛要食東西上,那是約應化身示現而說的,佛的法身和報身,那裡要東西食呢?

  既然這第八異熟識是識食的體,那所說的識食,不是第八識是那一個呢?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謂眼等識,行相粗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P302)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舍此身已,離托餘身,無重生故。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暖,有情攝故。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第九個理由,就是入滅盡定的時候,還有心識。所以佛經上又說:住滅盡定的人,身行的出入息、語行的尋伺、心行的受想,這三種都不行瞭;然而壽命還存在,身上照常的有暖氣,可見識心還沒有離開身體。設若沒有這第八識的話,在佛經上說的住滅盡定的人,還有不離身的識,那就不應有瞭。(P303)

  或說:“不離身的識,是說前六識,可以嗎?”不可以。甚麼原因呢?因為眼等前六識,它們的行相是粗而好動,對於所緣的境界生起的時候,必定有勞苦的思慮;因為常常厭患這種勞慮,所以暫時希望止息它一下。祇是把勞慮伏住不起,這就好像搬大石頭壓草一樣;最後統統把勞慮滅除瞭,那就好像斬草除根;到瞭這樣境界的時候,那就說他是滅盡定的人。所以在滅盡定的時候,前六識是完全不現行瞭!設若不允許有一種微細的一類恒常、普遍,能夠執持壽命和暖氣的識的存在,那依據甚麼原因說識不離身呢?

  設若你又說:“在定的時候,已經沒有瞭前六識,但是一出瞭定之後,前六識又恢復原狀。這樣就叫做識不離身;好像患瘧疾一樣,一天好,一天壞。”如果照你這樣說起,那就不應當叫做滅盡定的人,心行的受想也已經滅瞭。要知道,受想兩個心所它們和六識心王生則同生,滅則同滅,沒有一刻離開過;如果識滅瞭,壽命和暖氣當然一齊都舍棄瞭,那和死人一樣,還叫甚麼滅盡定的聖人呢?那就有瞭很大的過失!因此,應應當贊成有一個(P304)識和壽暖一樣,都沒有離開這個身體,才可以叫做滅盡定啦。

  還有,在這個滅盡定位中設若完全沒有瞭識的話,那就同石頭和瓦片一樣瞭,不是屬於有情所攝瞭;成瞭無情之物,怎樣還可以叫他是住滅盡定的人呢?

  還有,這個第八的果報識在滅盡定位設若沒有它的話,那末,倒要來請問:“是那一個來執受保持這個壽命和暖氣呢?”如果沒有東西來執受的話,那身體一定會爛壞,豈不是同死屍一樣嗎?那就會沒有壽命瞭。如果真是這樣,從滅盡定起來的時候,應當就沒有識生起來;那佛經上所說的“識不離身”,究竟是屬於那一個識呢?如果第八果報識已經舍棄瞭這個身體,那就離開瞭這個身體,而更再投托第二個其餘的身體,決定沒有重生的道理。

  又設若這滅盡定位,如果沒有這個執持種子的識,那從滅盡定再起來的時候,豈不是沒有種子嗎?既然沒有種子,怎樣可以再生起現行?至於過去的識已經過去瞭,未來的識還沒有生起,乃至二十四種不相應行法,它們離(P305)開瞭色法、心法、心所法,自己是是沒有實體的,這是大傢贊成的。至於一切的色法,那都是識心所變的;離開瞭識心當然是無體,色法不能受熏,也不能持種,前面已經說過瞭!

  然而,滅盡定、無想定、無想天、熟睡、悶絕,在這五無心位的時候,所無的不過是前六識不現行,並不是沒有第八識。所以在五無心位時,同有心位是一樣,具有根身、壽命、暖氣。由這一種道理,證明住滅盡定的人,決定是有他的細識,這樣叫做識不離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瞭知識,入此定故。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P306)心所法,為有為無?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出入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假定你說:“在滅盡定的時候,還有第六識存在,這樣叫做識不離身,好不好呢?”這是不應當有這種道理!甚麼理由呢?因為滅盡定又叫做“無(P307)心”定,如果還有第六識的話,那怎樣可以叫做“無心”定呢?

  假定你又會說:“滅盡定所以又叫做無心定,是因為沒有前五識,並不是說沒有第六識。”如果照你們這種說法,那一切定都應當叫無心定,因為二禪以上都是沒有前五識瞭。要知道第六意識,也是攝在前六轉識之內,和前五識是一樣,所以滅盡定中第六意識也是一樣的沒有。

  還有一種說法:滅盡定中的識,這識的行相是不可知,所緣的境界也是不可知,和壽暖一樣,都不是第六識的境界。假定滅盡定中的識,這識的行相和所緣都是可以瞭知的話,那應當和其餘的有心位是一樣,就不是滅盡定位所攝。本來就是因為要止息行相和所緣可以瞭知的識,才來入這個滅盡定。

  還有一個道理:如果滅盡定位還有第六意識的話,那倒要請問:“第六意識的心所法到底有沒有?”設若有心所的話,經上就不應當說“住滅盡定的人,受想兩個心所法——心行都滅除瞭”,也不應當叫它是“滅受想定”。

  恐怕他說:“受想兩個雖滅,還有其餘的心所不滅。”這話是沒有道理(P308)的。因為此定在加行的時候,但討厭受和想這兩個心所,所以一到瞭入此定的時候,但滅除瞭受想。因為受和想兩個心所滅,資助心王的力強烈一點,所以在五十一個心所法中,唯有受想兩個心所,單單獨獨叫做“心行”,所以叫做“心行滅”——受想滅,這和經上說的有甚麼相違呢?這是小乘人救的。

  唯識傢破:照你這樣說起來,那末,無想定中應當也是單單沒有一個想心所罷瞭,還有其餘的心所啊,因為他但是討厭想一個心所。然而你為甚麼又不贊成無想定位有其餘的心所呢?既然唯有受想兩個心所資助心王的勢力較強,那末,受想兩個心所滅瞭,前六識的心王豈不是也同它一起滅掉瞭?

  好像身行的出入息雖然是滅息瞭,然而,身法還是照樣的存在,那裡要一定意識的心王,要跟受想的心所一起滅呢?

  如果照你這樣說,那末,語行的尋伺滅瞭,言語應當不滅,你們為甚麼又不允許呢?(P309)

  你們要知道,“行和法”有遍和不遍兩種分別,不可儱侗而論。設若是“遍行”滅瞭的時候,那這個“法”一定是隨它而滅;設若是“非遍行”滅瞭的話,那這個“法”或者照常的還可以存在。“非遍行”好像“出入息的身行”,它雖然是停止瞭,然而“身法”還照常的存在,因為它是屬於“非遍行”啊。至於“尋伺的語行”,它是屬於遍行所攝,所以尋伺滅瞭的時候,語法一定是沒有瞭。“受想的心行”它也是屬於遍行所攝,好像我們大傢贊成的觸、作意、……思、欲、勝解、念、定、慧,這八個大地法的心所,它們如果統統都罷工瞭,而老板自己難道照常的去做工嗎?還不是跟著他們工人一齊休息。

  所以我們就可以知道,如果“受想的心行”滅瞭的時候,那“心法的意識”一定要隨受想而滅的,怎樣可以說“受想雖滅,而意識還是存在”呢?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P310)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觸、作意、受、想、思、欲、勝解、念、定、慧,這十種心所的性質,不專屬純善,也不專屬純惡,它是非善非惡中庸性。然而作善作惡,都是先(P311)要經過它們的許可,然後才能夠去作善或作惡。這十種心所在《大乘百法論》說前五種叫遍行,後五種叫別境,是分為二類。而在小乘論上它是不分,總名叫做“大地法”。例如“大地”好人和壞人都要走的。這十種,作善作惡,都要“經過”它們的“地方”,所以叫做“大地法”。

  還有,你們允許“思等十種”同是大地法所攝,那末,受想滅的時候,思等八法應當一齊同滅,因為都是“大地法”。如果真是這樣,那善惡等心所在滅盡定位也是沒有瞭。你不可以說“受想的心行雖然是滅瞭,而善惡的心所,還可以照常的存在”,那就非講蠻理不可。所以,受想二心所滅掉瞭之後,其餘的思等以及善惡心所在滅盡定位中決定是不能存在的。

  如果你們又許可思等心所,在滅盡定位還是有的話,那受想兩個心所也應當是有的;因為十個人同是大地法,要有大傢有,要無一齊無才對啊。又,滅盡定中設若還有“思”等的話,有思一定先要有“觸”。甚麼原因呢?因為以下一切的心所法,都是依托觸的力量才會生起的。設若允許有觸,那就應當有受;在十二因緣的教理上說,“觸緣受故”。既然許可有受,那又應(P312)當有想;因為“受和想”向來是不離開的。

  小乘救:好像十二因緣中也說“受緣愛”,並不是說一切受都能夠生起愛;所以“觸緣受”也是一樣,並不是說一切觸都能夠生受。由這種道理,你們前面所難我的話是不能成立的。

  大乘破:你這種救法是不對的,因為“觸緣受”和“受緣愛”這兩種意義是有差別的,你不能儱侗的一起拿來說。因為佛自己親口就簡別說過瞭:唯有“因無明觸所生的受才會生愛”,沒有聽見說“因無明觸才會生受”;所以,受生愛倒是不一定,而有觸一定有受,有受那就一定有想啊,這種道理是決定無疑瞭!

  不然的話,滅盡定和其餘的有心定是一樣,也有受想兩個心所瞭。你們執著滅盡定中還有思等心所,如果真是這樣,那就違背瞭經上說的“受想心行滅”這句話;同時,既然還有受想,那滅盡定也就不能叫做“滅受想定”瞭。

  設若沒有心所,那心識也應當沒有;沒有看見過其餘的心識,而離開瞭(P313)心所。好像其餘“尋伺的語行”滅瞭的話,那語法也跟隨它滅瞭;這樣,“受想的心行”滅瞭,而第六識的“心法”當然也一起滅瞭。設若還存心王,但沒有心所,那受等心所就不能叫做大地法,因為不能夠遍一切心王。照你們說“心所滅,而心王獨存”,那就不能叫心所是相應法。設若贊成意識和受想是不相應,那意識應當就沒有心所;那論上為甚麼說:“心王和心所是同所依的根,同所緣的境,同一個時候,同一件事。”那同無知的色法一樣,怎樣可以叫做心所呢?立一個比量:

  宗——此滅盡定識應無所依所緣

  因——亦非心故

  喻——如色等法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P314)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等?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又此定位,意識是何?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番起散故。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征,眼等轉識,於滅定(P315)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還有在契經上說:意根和法塵兩種東西做助緣,中間能生意識。由根、塵、識三種和合,所以生觸。與觸同起的有受、想、思。設若滅盡定中還有意識,那末,由根、塵、識三和合的原故,必定應當有觸。觸既然決定同受、想、思俱起,那怎樣可以說“有意識而沒有心所”呢?

  設若你又說:“不是入滅盡定,其餘的時候,根、塵、識三和合有力,所以能夠成就觸而生起觸;有瞭觸,所以又能夠生起受想等心所。因為這樣在滅盡定以前,討厭這個心所,所以到瞭滅盡定的時候,根、境、識三事的能力就失掉瞭,所以不能生觸,當然也沒有受想。”

  設若照你們這樣說起來,那應當叫做滅心所定,為甚麼但說滅受想定呢?

  設若你又說:“因為在定前加行的時候,是單單厭離這受想兩個心所,如果受和想滅瞭之後,其餘的心所也統統滅瞭;不過是依據在前面加行的時候,他所討厭的但是受想,所以才安它叫做滅受想定。”

  既然是這樣,那不但是受想滅,意識也應當同時而滅。甚麼原因呢?因為厭受想,同時也厭心,所厭是同。受想滅,其餘的心所都滅;那末,受想滅,意識也應當滅。如果意識不滅的話,怎樣可以叫無心呢?

  又,滅盡定中如果有意識的話,試問這定中的意識,是甚麼性質呢?滅盡定中不應當是惡性或無記性,因為凡是善定,決定沒有惡及無記。如果有染和無記,那就應當有二十六種煩惱心所,也有遍行、別境、不定等心所瞭。既然稱它是善定,那就不應當厭善而生起染污;也不可以說,求禪定的人,反過來還生起散亂嗎?

  設若你說:“滅盡定中的意識是善,那一定是相應善,因為意識本身不是善,要和信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所以叫做相應善。無貪、無瞋、無癡這三種是一切善法的根本,所以叫做善根。”(P317)

  要知道:意識的本身並不是自性善,也不是勝義善;因為自性善是慚心所和愧心所,它們的自性就是善。勝義善就是涅槃常樂我凈。因為你們小乘人自己也贊成意識是相應善,如果現在又說“意識也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那豈不是矛盾嗎?因為意識不是有為的三善根和無為的涅槃法,所以不是自性善和勝義善。

  設若你又說:“意識雖然不是自性善或勝義善,但是可以叫它是等起善,或由加行善所引起發生的好不好呢?”在道理上說起來也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你們小乘人自己既然已經贊成意識隻有相應善,不是等起善及加行善;你現在如果說意識是等起善或加行善,那豈不又是矛盾嗎?因為等起是前後同等而起,加行是由加功用行而引起。意識是三性互易,有時候是善,然有時候又是惡,也有時候是無記,滅盡定中怎樣可以說是等起善和加行善呢?

  因此之故,如果說意識是善的話,那隻可以說是相應善。既然是這樣,那意識必定要和無貪、無瞋、無癡三種善根相應,才可以叫做善。這樣一來,(P318)在滅盡定中的意識也有善心所和它相應,那還叫甚麼滅盡定呢?怎樣可以說滅盡定中但有意識而沒有心所呢?

  你如果贊成我說的“滅盡定中是應當沒有心所”,那也應當贊成滅盡定中決定有意識。

  照上面這許多道理說起來,眼等前六識在滅盡定中一定是離開身的,所以經上說:“不離身的識,那隻有這第八識才可以。”就是入滅盡定的時候,這第八識還沒有停止休息;因為滅盡定是最極寂靜,能夠執持這第八識。滅盡定中有第八識,無想定、無想天、睡眠和悶絕的時候是一樣,前六識雖然是停止瞭作用,然而,第八識還照常的在那兒微細的流註。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凈故,有情清凈。若無此識,彼染凈心,不應有故。謂染凈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P319)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生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這就是第十種理由。經上又說:“因為我們心上有瞭雜染,所以眾生就成瞭雜染;如果心裡頭是清凈的話,那末,我們眾生也就清凈。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那經上所說的染凈心,就不應當有啊。”意思就是說,無論是染污法或是清凈法,都是以心來做根本的;這染凈一切法也都是因心而生,同時也都是依心而住。是甚麼原因呢?因為心受染凈法所熏習,所以心才能夠(P320)執持留下來的習氣不失,這叫做“受熏持種”。

  然而,雜染法分開來也有三種:(1)煩惱雜染,(2)業雜染,(3)果雜染。這三種類別不同。

  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煩惱(貪癡慢等)種子的話,那末,三界九地到瞭沒有染污心之後,如果煩惱再起,豈不是無因而起嗎?甚麼理由呢?因為除瞭第八識以外,其餘的轉識等都沒有執持種子的資格。同時,過去的是已經過去瞭,未來的還沒有生,所以都不是實有。設若從上界墮到欲界來,沒有欲界的煩惱種子,而可以生起欲界的煩惱;那末,阿羅漢、緣覺、如來這已斷除煩惱的三乘聖者,豈不還有再生煩惱的可能嗎?如此則有成佛還可轉為凡夫的過失瞭。

  還有,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這業果種子的話,那末,好像下界升上界,或從上界又墮落到下界來,在這不同的界地,現行的業果如果再生起的時候,豈不是沒有從種子可以生嗎?如果你又說“或者善性可以生惡性的果,或者色法可以做心法的因,或者前六識也可以持種”,那都是不對的,(P321)這在前面我都講過瞭。設若業果可以無因而生的話,那末,縱然證瞭阿羅漢涅槃之後,豈不是三界有漏的業果,再會生起來嗎?因為煩惱也可以無因而生啊。

  還有,佛經上說的十二因緣裡面“行緣識”,就是從前所作善惡的行為,引生現在的識果,也不應當成立啦。假定你又說:“‘行緣識’是不一定要第八識的,前六識豈不也一樣的受熏持種嗎?”其實這在前面我已經說過六識不可以受熏的道理瞭,你現在說它能受熏持種,這道理那能成立呢?或者,你又說:“去投生那個時候染污的第六意識,豈不是可以作‘行緣識’的識嗎?”不可以。因為去受生時的那個染污識,是中陰身的意識,它不是由行為而感果的識啊。如果“行緣識”的識,成立不起來的話,那隻好說“行緣名色”,好嗎?也不可以。因為行是過去所造的業,名色是現在母胎裡面的東西,時間隔瞭這樣遠,那裡還有做“助緣”的義呢?這樣一來,識沒有,名色也沒有,那下面的六入、觸、受、……那裡還有呢?(P322)

  【諸清凈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凈道種,異類心後,起彼凈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凈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凈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識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凈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凈種故。證有此識,理趣無邊,恐厭繁(P323)文,略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上面所說的有漏染污種,要有第八識才能夠執持;現在來說清凈法種,也要有第八識才能夠執持它。清凈法有三種:(1)是世間凈,就是伏惑的道。(2)是出世間凈,就是無漏善。(3)是所斷果清凈,那就是所證的理。

  假定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世間和出世間的清凈道種,那在世間道後再進生出世間道,或在出世間道後再退回世間道,這樣“異類心後”而生起的凈法,豈不是沒有種子嗎?如果除瞭第八識之外,你所說的別種原因能夠持種的話,我在前面不是說瞭許多理由告訴你是不可以嗎?設若世間道和出世間道,這兩種凈道可以無因生起的話,那末,入瞭無餘涅槃之後,那世間道和出世間道豈不是應當再生起嗎?無因可以生果,那不但二凈道可以無因而生,就是所依的身和智也可以無因而生啊。

  還有,如果沒有第八識來執持本有的無漏種子,那初果出世的見道也就不應生起瞭,因為沒有東西來執持它的種子。假定你又說:“有漏的聞熏習(P324)豈不是可以作出世道的嗎?”那怎樣可以呢?因為有漏和無漏兩種性類不同,所以聞熏習隻可以作無漏道的增上緣,而不可作無漏的因緣啊。如果無因可以生果,便同外道的說法一樣,果法不是從識裡面的種子而生瞭。當然囉,最初沒有無漏種子生果,那以後更沒有無漏種子生果,這樣一來,三乘的聖果應當永遠的沒有啊;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可見有第八識來執持無始以來本有的無漏種子啊。

  不但如此,設若沒有這個第八識來執持煩惱種子,那將來轉識成智,轉凡成聖,轉染成凈,這個菩提、涅槃的智果和斷果也不能成立瞭;因為沒有病,藥有甚麼用處呢?所以沒有煩惱的現行,無漏道也就無用瞭。同時也要知道,無漏也不可以持有漏種;因為染和凈的兩種心性是相違的,好像明暗一樣,不能同時並起啊。因為和無漏道相應的心,是不能夠持彼有漏種的,這好像涅槃不能和染污法同時一樣。至於甚麼過去法或未來法,以及得等的不相應法,它們自己都沒實體,那能持種呢?同時前六識、色根、命根、眾不同,以及第六識的心所,也沒有資格持種,因為在前面說過,說它們受熏(P325)持種,在道理上不能夠成立啊。既然沒有所斷的煩惱,當然也就沒有能斷的無漏道;有漏和無漏道既然都沒有,那末,依甚麼惑,由甚麼道來建立這個斷德的涅槃果呢?

  假定你又說:“由最初見道的力量,所以後來的煩惱就不能生起,這樣,就立為斷果。”那末,照你這樣說,在見道的時候,就應當叫做無學啊。後來的煩惱既然是無因,那應當就永遠再不能生煩惱瞭。

  如果你們贊成有這個第八識的話,那受熏持種的道理都可以成立。因為唯有這個第八識,才能夠執持染污法和清凈法的種子。

  其實說起來,證明有第八識的道理很多很多,恐怕大傢厭繁,所以隻好把要緊的大綱來說一說。我們可以得到一個斷案:除瞭一般人所公認的前六識之外,還有一個第八識,無論是經論上或道理上,都很明白的;所以希望有智慧的人,應當深深的信受才對。初能變的第八識已竟。

  【如是己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雲何?頌曰:“次第(P326)二能變,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緣彼,思量為性相。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並我慢我愛,及餘觸等俱。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系;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瞭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第八識的教理在前面可算是大略的講過瞭,現在再來講講第七識,分做十段來講:(1)釋名門:次第二能變,是識名末那。(2)所依門:依彼轉。(3)所緣門:緣彼。(4)體性門:思量為性。(5)行相門:思量為相。(6)染俱門:四煩惱常俱,謂我癡我見,並我慢我愛。(7)餘相應門;及餘觸等俱。(8)三性門:(P327)有覆無記攝。(9)界系門:隨所生所系。(10)伏斷門: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現在先來講第一釋名門,試問第七識叫做甚麼名字呢?

  長行論文上說:在次第上說起來,初能變這八識說過瞭之後,就應當再來辯論第二能變思量的第七識。這個第七識在經論上都叫它是“末那”,翻成中國的意思,就叫做“意”。意的意義就是恒常審察思量:在凡夫位執著第八識的見分為我,在聖人位就知道無我瞭。這種恒審思量的功用,那它是勝過瞭其餘的識瞭。因為前五識是非恒非審的思量,第六識是審而非恒的思量,第八識是恒而非審的思量。唯有第七識又能恒常,又是審察,所以恒審思量勝過其餘的前後七個識。

  問:“第七識叫做意,但此和第六識的意識有甚麼地方不同呢?”第七識在六離合釋中,叫做持業釋。體能夠執持自己的業用,是依自己得名;好像藏識一樣,藏就是識。意就是識,所以叫他“識即意”故。第六識在六離合釋中叫做依主釋,它是要依托一個主人的,好像眼識一樣。眼識是要依托眼根的,第六意識它是要依托第七識的意根。所以識是識,意是意;識是第(P328)六,意是第七,識不同意啊。然而經論上恐怕第七和第六,都叫做意識,會混濫起來,所以第六叫做意識,而第七隻叫做“意”瞭。

  還有一個意思:第七識之所以叫做意的,因為積集的功用不如第八識的心,而瞭別的功用又不如前六識,所以隻好叫做意。或者第七同第六是靠近的原故,又是給第六意識所依托,所以叫它是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上面是解釋第一釋名門,現在來解釋第二所依門。怎樣叫做彼轉呢?依彼轉這一句話,就是顯示第七識所依托的是那一個呢?

  這個“彼”字就是前面初能變的第八識,因為佛經說這個第七識是依托(P329)第八的阿賴耶識——藏識。

  請問第七識是依托第八的種子識呢?還是依托第八的現行識呢?這有兩傢說的不同。

  第一傢說:“這個第七識,但是依托第八識的種子識,不是依托第八識的現行識。甚麼原因呢?因為第七識它是恒常不間斷的東西,所以它不要用第八識的現行識來做俱有依,就可以生起第七識的現行來。”

  第二傢又說:“這個第七識不但是依托第八識的種子識,並且也要依托第八識的現行識,兩樣東西都要依。你說的第七識雖然是無間斷,然而,一到瞭無漏的聖道生起的時候,第七識也有轉染污成清凈的時候;間斷雖無,轉易仍有,所以第七識也叫做轉識。因此,第七識不單是依托第八的種子識,並且還要依托第八的現行識,來做俱有依,才可以生起第七識的現行果法來。所謂俱有依者,就是七八二識不能離開,有則同有的意思。”

  轉,又是甚麼意思呢?就是“流轉”的意思。流是相續義,轉是生起義,這就是顯示這個第七識,恒常依托第八識;反過來又把它所依托的第八(P330)識,做所緣的境界。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托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俱有根,心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托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上面是正說第七識,現在來總說八個識的心王和心所,都有它們所依托的東西。然而它們所依托的東西,總起來一共有三種:

  第一種叫做因緣依。因緣依是甚麼呢?就是每一法本身的種子。因為隻要說是有為法,都一定要依托這種子;假定離開瞭因緣的種子,那必定不會生起現行的果法來。

  第二種叫做增上緣依。增上緣依是甚麼呢?那就是眼、耳、鼻、舌、身、意內六根。所以,八識的心王和心所都是依托這內六種的凈色根。例如眼識(P331)的心王心所如果離開瞭俱有依的眼根,這眼識的心王心所必定不會轉生。

  第三種是等無間緣依。等無間緣依是甚麼呢?就是前一剎那滅的意,無論一切心王和心所,都要依托這開導依。如果離開瞭這開導依的根,那後念也決定不會生起。

  照上面這種道理說起來,唯有八識的心王和心所,具足這三種所依,所以才叫做有所依。隻有心王心所才有所依,其餘的色法就沒有開導依,至於不相應行法以及無為法,連因緣依、增上緣依都沒有瞭。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己,現果方生。無種己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P332)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前面略標三依,現在再來把因緣依詳細來解釋一下。初種子依,就是因緣依。說到種子依,有兩傢主張不同,頭一傢他們說:“要種子滅瞭以後,現行的果法才可以生起來。”他說:“這道理《雜集論》上不是說過瞭嗎?可見種子的因和現行的芽,不是同時有的。”這是小乘經部師所說的。

  第二傢他說:“你拿《雜集論》來證明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雜集論》上所說的是,前念的種子引生後念的種子,那當然哪!如果前念種子不讓位,那後念的種子怎樣可以就座呢?所以說它‘種滅芽生’,‘因滅果生’。其實種生芽這一句話,是世俗人說的,不是約勝義說的。至於‘母親已經死瞭,再來生小寶寶’”——種滅芽生,那一個贊成呢?隻有現行熏種子,現行(P333)是因,種子是果;種子生現行,種子是因,現行是果。這樣叫做互為因果,好像“燈焰燒燈心,燈心生燈焰”一樣的道理,也是互為因果。

  然而,前念的種子引生後念的種子,既然都是種子,所以叫做自類。因為是前後二念,所以不是同時。至於種生現或現熏種,雖然是異類,然而是同時。所以因果同時是決定有的。

  因此之故,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凡是無常法的東西,可以給他性做因——現熏種,種生現;又可以給自性做因——種引種。這三種都有因緣的意義,所以說自性這句話,那是說明前念的種子,引生後念的種子,是屬於自類,是前念來做後念的因啊。至於說他性這句話,那是說明種生現,現熏種,是互相為因的。它們雖然是異類,然而是屬於同時的。

  就是在《攝大乘論》上也有這樣的說法:“第八藏識和前七識的有漏雜染法是互相為因緣的,又好像束縛起的蘆柴一樣,大傢是互相依靠的。”論裡面又說:“種子的因和現行的果,必定是同時的。”所以這裡所說的種子依,是同一剎那,決定不是前後兩剎那。縱然有些經論上,說種子和果法是(P334)前後異時,那應當知道,都是隨順小乘而轉變大乘的教理來說的,這隻可以叫做方便門,不是真實的意義。

  照前面種種的道理說起來,那八個識的心王和心所一定各各有它的種子,來做它的因緣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P335)勝故。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托末那,而後起故。】

  上面是說種子依,現在來說俱有依。有四傢說法不同,第一傢說:眼、耳、鼻、舌、身前五識,那一定要以第六意識為依。因為前五識現起的時候,必定有第六同時意識俱有,所以除瞭意識之外,沒有另外眼等五根來做俱有依。那末,請問眼等五根是甚麼東西呢?是五識的種子啊,這在《二十唯識頌》裡面就說:“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這首頌裡面的意思就是說:“佛說六根和六塵、十二處的教法,即說明瞭五識的種子就是五根,五識的相分就是五境,所以眼等的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瞭。”不但《二十唯識頌》這樣說,就是陳那菩薩所造的《觀所緣緣論》中,也有這樣的說法:“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這首頌上的意思就是說:“第八識上有一種能生五識的種子,這叫做功能,這功能就是五根。”可見這是約生識義名根,並不是真真實實有一個四大種所造的色根。因此,我們就知道,種子的功能和現行的眼識,是恒常互相為(P336)因。就是能熏的現行與所熏的種子,或能生的種子與所生的現行,是遞相為因啊。

  這是前五識的所依。至於第七識和第八識是用不著別人來做依,因為它們是恒常相續轉變生起,本身的力量殊勝,所以不要所依。第六意識它倒是一個所依,因為它要依托第七的末那識才可以生起。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現在是第二傢對於頭一傢那種說法,不大贊同,所以用九種理由來破斥他。第一有十八界的種子雜亂過失。因為設若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六根、六塵、六識、十八界應當就有雜亂的過失;因為你把色法的根,來做心法的種,這不是雜亂是甚麼?然而,佛經上所說的十八界,實實在在各有各的種子,在其他的經論上處處都是這樣說法。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P337)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第二約相見分離。又五識的種子,每一識都有能生的見分種和相分種,二分不同。你現在說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請問是五識的見分種呢,還是五識的相分種呢?若是見分種,見分是有知的心法,是屬於識蘊所攝。五色根是色法,說它是心法,不但是違教,也是違理。若是相分種,相分雖然是色法,然而它是屬於外六塵所攝;而五根又是屬於內六根所攝。把五根來做五塵的相分種,對於教和理也是相違。

  【又名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第三約增上緣難。又,設若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那末,五根應當就是五識的親因緣,不應當說五根是五識的增上緣所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P338)色界系。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第四約界地難。界是三界,地是九地。欲界一地、色界四地、無色界四地,三界分為九地。這裡有一個意思先要弄清楚,就是:五根,除瞭無色界沒有五根,而欲界和色界這五地都是有根,所以五色根到色界的第四禪還有。五識就不然,欲界的一地前五識是完全有,而色界初禪的第二地隻有眼耳身三個識;因為色界的天人用不著段食,所以沒有香和味二塵。既然沒有香味二塵,所以也用不著鼻、舌二識瞭;因此,鼻、舌二識隻有欲界有,而色界是沒有鼻、舌二識。但是鼻、舌二根倒不是這樣,它們是通於色界頂第四禪的。其次就是眼、耳、身三識,隻至色界初禪第二地為止,二禪以上就沒有眼、耳、身三個識瞭。然而,眼、耳、身三根它是一直通到色界頂等四禪,算是第五地瞭,先把這一點弄清楚。如果照你前面所說的“五色根就是五識種”的話,那末,設若根就識,那鼻、舌二根也隻在欲界有,不能通於(P339)色界頂;如果識就根,鼻、舌二識不隻在欲界,也可以通於色界頂瞭。這是約鼻、舌來說界,至於眼、耳、身,那是要約地來說。如果根就識,眼、耳、身三根也隻可在色界初禪的第二地,不能通至色界第四禪的第五地;設若識就根,那眼、耳、身三識也不隻在初禪的第二地,可以一直通到第四禪的第五地瞭。如果真是這樣,那不但是違背教理,也可以叫它是天翻地覆瞭。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第五約三性難。我們要知道,五識是通善、惡、無記三性,五根隻是無記性。設若五根就是五識種的話,那五根應當就不是無記性,也要通三性才對啊。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第六約執受難。五根是第八識執持和覺受。五識,第八識不執受。五根如果是五識種,那五根和五識一樣,也不是第八識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P340)法故。】

  第七約同法難。大乘唯識傢說“在第六意識之外還有第七末那識的意根”,如果照你們說“五根就是五識種”,那末,意根當然也是意識種。因為六根六識是同法;假定你說“意根不是意識種”,那五根當然也不是五識種瞭。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第八約三依不具難。三依:(1)因緣依——種子。(2)增上緣依——五色根。(3)等無間緣依——前念意。又《瑜伽師地論》上說:“眼等五識都有三依。”設若照你們說“五根是五識的種子”,那豈不是缺瞭增上緣依嗎?隻有因緣依和等無間依二種依瞭。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P341)】

  第九約根通種現難。有許多經論上說:“五根有種子,有現行。”你現在說五根是五識種,那五根不是沒有現行,這豈不和一切經論的宗旨相違嗎?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上面是把五根當五識的種子,一共有九種過患。然而還有一傢覺得如果把五根當做生五識的親因緣,那當然是不對。如果把五根當做生五識的增上緣業種,不是識種,那總可以吧?這樣,對於《二十唯識論》和《觀所緣緣論》的兩個頌既相符合,同時,對於《瑜伽師地論》也就相順。我想此說該不會再有過失瞭吧?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識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系故。三根不應五(P342)地系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你來幫忙救的人,說的話也是不對。甚麼理由呢?如果你把五根當做業種,業通三性,那末,根也應當通三性,不應當單是無記性,這和前面第五難——三性難相同。此其一。

  又,業種是無執受,五色根是有執受,如果五根是業種,那五根也是無執受,這和前面第六難——執受難相同。此其二。

  又,業是屬於思心所,設若感召的是見分種,見分是屬於識蘊,那五根也應當屬於識蘊,那五根也應當屬於識蘊所攝瞭。你贊成嗎?如果感召的是相分種,相分是屬於外六塵,那六根也應當是外六塵,不是內六處所攝瞭。這和前面第二難——相見分難相同。此其三。

  業種通三界,鼻識和舌識,唯在欲界有,鼻根和舌根,色界都有。如果(P343)照你說“五根是識種”的話,那鼻、舌二根隻好和鼻、舌二識一樣,唯在欲界,不能到色界去瞭!這是屬於界亂。還有地亂:因為眼、耳、身三識隻到色界初禪第二地為止,而五根可以到色界第四禪是第五地;如果照你說的五根是五識的業種,那眼、耳、身三根也隻好跟眼、耳、身三識在色界初禪的第二地,不能到色界第四禪的第五地瞭。這和前面第四難——界地難相同。此其四。

  如果感五識業種是五根的話,那感意識的業種,豈不是第七識的意根嗎?這和前面第七難——同法難相同。此其五。

  又,五根是通種子和現行,你現在隻說根種是業種,又把五根的現行放棄瞭,這和前面的第九難——根通種現難相同。此其六。

  又,業是思心所,屬於心法。你現在說“五色根是業種”,那五根也是心法,不是色法瞭。這和前面第一難——十八界雜亂相同。此其七。

  又,眼等五識通三性,若是滿業所感的是無記性,無記性的識有無記根做俱有依增上緣依。若是三性的識,是沒有五根的俱有依,三依缺瞭一依,(P344)這和前面第八難——三依不具難相同。此其八。

  你雖然出來幫忙,把五根做識種的親因緣,換上做業種的增上緣,自己以為無過,誰知照樣的犯瞭八種過,所以你所救的主張一樣不能成立!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又一切經論上處處都說第八阿賴耶識,變現瞭相似的凈色根和外面五官的根依處,以及山河大地的器世間。為甚麼你們說五識不要五色根來做俱有依呢?你們既然贊成眼耳等前五識來變似色等五塵,為甚麼又不贊成五色根是第八阿賴耶識所變的相分色呢?你們這樣的迷昧和錯謬,實於教理違背得太遠瞭。(P345)

  然而前面偈頌上說的種子上的功能叫做五根,這是為的要破除一般人主張離開瞭心識之外,實在有一種外色根的。對於自己的藏識所變現的根身,有發生五識的功用,方便叫它是種子,是色功能;並不是說這五色根就是識種或是業種,那就大錯特錯瞭。

  【又緣五境明瞭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P346)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前面是講前五識的俱有依,現在來說六七八三個識。又,緣色、聲、香、味、觸五境的時候,第六的同時意識又叫做明瞭意識,應當用前五識來做俱有依。因為第六必定和前五是同時俱起。第六設若不依托眼等五識的話,那第六應當就不和前五識來做依。可見前五識既然要依托第六識,第六識當然也要依托前五識,彼此相依,勢力是相等的。這是第六識的俱有依。

  又,第七識,你前面說它是無間斷,用不著依托別人。你忘記瞭,在見道和修道的時候,也有轉有漏成無漏的;可見應當同前六識一樣,也有俱有依。如果第七識用不著俱有依的話,那第七識應當就不是轉識所攝,那就違背瞭經論上常說轉識一共有七個瞭。因此之故,所以應當允許第七也有俱有依。是那一個呢?就是第八阿賴耶的現行識啊。(P347)

  好像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說:“因為有第八藏識的原故,才可以得有第七的末那識。又因為有瞭第七末那識來做依,第六意識才可以轉起。在《瑜伽師地論》上所說這話的意思,就是第八現行的藏識來做依止,才有第七識的末那”;可見是依現行,而不是依種子啊。如果第七識不要依托第八識的話,那隻要說“有第八藏識及第六意識就可以轉生起來瞭”,何必要多轉一個彎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做甚麼?這可見第七識決定要依托第八的現行識來做俱有依啊。

  由前面種種的道理看起來,就可以知道,頭一傢所說的是違背道理和經教的。也就可以斷定,前五識每一個識都有兩個俱有依,一個是依五根,一個是依同時意識。第六識決定依第七識,設若和五識同起的時候,那又要再加前五識做俱有依。第七識決定有一個俱有依,就是第八識。唯有第八識它是恒常沒有轉變的,自己能夠自立生起,所以用不著別人來做俱有依。這是第二傢說法。(P348)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這是第三傢的說法。他說:前面第二傢說的比較頭一傢雖然是好一點,然而,在道理上研究起來,還沒有究竟。因為第八識既然和其餘的識都是同類,都是屬於識體,那為甚麼不允許它有俱有依呢?第七識和第八識兩(P349)個人既然是恒常俱起,第七既然可以依第八,那末,第八依第七又有甚麼過失呢?

  還有,你既然允許現行識要依托種子,那種子識也應當依托現行。因為能熏的現行識可以使令種子生長,而所熏種子的異熟識,也能夠使令現行識安住,因為種子識離開瞭現行識,就不能夠生長安住瞭。

  這是說,第八識一定要以第七識做俱有依。不過,如果生在欲界的眾生,第八識除瞭依托第七識之外,還要再加上依托根身,因為第八識它是能夠執持根身為自體,同時也是依托五色根而轉起的。在佛經上就有這樣的說法:“第八阿賴耶識它是由過去所造的業風所飄動,所以周遍依托諸根的全身,在那裡恒常相續的生滅。”就是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這樣的說法:眼、耳、鼻、舌各識,它們是各依各的根,例如眼識隻可以依托眼根,不可以依托耳根,所以它們的功用隻可以見色,聞聲,嗅香,知味,而不能執持根身不壞和令生覺受。設若第八異熟的總報識,不能夠周遍依托全身的諸根,那應當和前六識一樣,各管各的工作,而不執持根身瞭,同時也犯瞭因(P350)明論理上的不定過。因為同是一個“不遍依止根身”的因,能執受和不能執受都有,所以犯瞭不定過。

  由上面的道理說起來,第八阿賴耶識設若生起現行的話,決定有一個依,就是第七識。若是生到欲界和色界,那又要再加上一個根身來做依。如果是識種子,那決定有一個依。就是第八異熟識,最初熏習位的時候,要再加上一個能熏現行識來做依。其餘的說法可以照前面第二傢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瞭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P351)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關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凈,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關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瞭,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凈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P352)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現在是第四傢護法菩薩的正義。他說:前面三傢所說的俱有依,雖然是各有千秋,然而沒有明瞭所依和依的不同。要知道“依”的范圍“寬”,“所依”的范圍“狹”。

  “依”是甚麼規則呢?依,就是一切有為的生滅法,都是仗因托緣而得生住;可見凡所要仗托的東西,都是叫做“依”。好像國王和大臣一樣,王依臣,臣依生,是互相為依的,這范圍就太大瞭;隻要是因、緣所生法,都叫做“依”。

  “所依”又有甚麼規則呢?有四個規則:(1)決定,(2)有境,(3)為主,(4)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具足瞭這四種規則,一個也不缺,這樣才可以叫做“所依”。是那一個才有這種資格呢?隻有內六處的六根它才有具足這四個條件。除瞭六根之外,其餘的好像:第六識不一定依前五識,第八識也不一定(P353)依五色根,識種也不一定依能熏的現行。四大種、命根、五塵、種子它們雖然有決定義,然而,它們本身又是無知的色法,沒有能緣慮的功能,所以又缺瞭有境義。觸、作意、受、想、思五個遍行心所,它們雖然有“決定和有境”兩種意義,然而,又缺瞭“為主”的條件!因為它們自己都要依托心王生起,離開瞭心王,它們那裡可以自己為主呢?第八識的現行對種子說,雖然有“決定、有境、為主”三個條件,然而,又缺瞭第四個條件!因為現行識不能夠令種子識去緣自己的境界,所以研究的結果,唯有六根的現行,方能作八識的俱有依,所依是王而不是臣瞭。所以經論上說:唯有八個識的心王和心所,才可以叫做“有所依”。因為色法等它們自己的本身,都沒有能緣的作用,那裡還有甚麼所緣的境界呢?隻可以說心所一定要依托心王,不可說心王也一定要依托心所,因為心所是不能為主的。

  然而,有許多經論上又說:“依就是所依,或所依就是依。”要知道這種混合的說法,是方便隨宜假說的,不能把它當做規律。因此,我們就可以知道:(P354)

  前五識有四種依:(1)五色根,(2)第六識,(3)第七識,(4)第八識。這四個依缺瞭一個五識就不能生起,甚麼原因呢?因為五識是依托五根,來同緣五境,所以要五色根為依。前五識沒有第六識,就不能有深刻的分別,所以前五識是以第六意識為分別依。第七識染污前六識就隨它染污;如果第七識清凈,前六識也隨它清凈,所以前五識是以第七識為染凈依的。第八識是一切識的根本——種子所藏處,所以前五識又以第八識為根本依。前五識的俱有依也就是增上緣依,要有四種:五色根和六七八三個識做它的依。然而,經論上有時候說五識依五根,不說依六七八識的話,那是因為(1)眼識唯依眼根,乃至身識唯依身根,不共依的原故,不像六七八三個識是五識大傢共依的。(2)是因為五識和五根是同緣五境,好像“眼識和眼根是緣色境”,是靠近而相順的原故。

  至於第六識的所依,隻有兩個就夠瞭,如果缺少瞭一個,那意識就不能夠生起。你前面說意識雖然有時候和前五識同緣五境,但是不一定,因為還有獨頭意識哩。所以經論上有時候但說依第七,不說依第八的話,因為第七(P355)是第六的染凈依,同時大傢也都是屬於轉識所攝,也是近而相順的原故。

  第七識的所依隻要一個就夠瞭,就是第八識。如果沒有第八識來做它的所依,那第七識決定不會轉起,好像有一首頌上說:“有阿賴耶識為依,才有第七識轉起;依止第八識的心以及第七識的意,然後前六識才可以得生起來。”

  那末,第八識要有所依嗎?就是第七識。如果不依第七識的話,第八識也就不得生起。所以論上說:“第八識決定要依托第七識同時轉起。”又說:“第八的染污就是恒常依托這個染污的第七識,這就是末那識。”至於說“三位無末那”——阿羅漢位、滅盡定位、出世道位,所謂“無”者,是說“沒有”染污有覆無記的末那,不是說連清凈無漏的第七識體都沒有瞭。好像說“四位無阿賴耶”——聲聞位、緣覺位、菩薩位、如來位,是說“沒有”我愛執藏的阿賴耶識,不是說連庵摩羅第八無垢識的體都沒有瞭。

  雖然你前面所說的生到欲界色界要依五色根,然而還是不定,所以不是“所依”的定義。至於識種它是相分的色法,所以不能夠自取境界,但有“依”(P356)的義,沒有“所依”的義瞭。

  八個識的心王它們所依有多和少不同,那它們心所的所依又怎樣呢?那隻好隨各個識一樣罷瞭,不過再加上和它相應的心王就好瞭。假定能夠照我上面這種說法,那才可以叫做合乎正理哩。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凈,作意,勢力引生。專註所緣,未能舍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凈。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P357)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三依,前面所說過的種子依和增上緣依,現在來說等無間緣依,現在來說等無間緣依,又叫做開導依。怎樣叫做開導依呢?這有三傢說法不同。頭一傢說:“五識它們的前後念是不能相續的,必定要有第六意識來引生才可以。所以唯有用第六識來做它們的開導依。至於第六意識,一方面它自己前後可以相續,同時,又可引生前五識,所以第六意識一共要六個識來做它的開導依。至於七、八二識,它們都是自己前後可以相續的,用不著別個識來幫忙引生,所以第七識和第八識都是用自己的前後自類來做開導依。”這是第一傢對八個識的開導依的分別。

  而第二傢呢?他以為前面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你說前五識自他前(P358)後是不能相續的,這是約我們凡夫六根不能互用沒有到自在位的時候,又遇到的不是特別強有力的境界,這樣說法或者可以。設若到瞭自在位的時候,好像諸佛一樣,對於一切境界都能夠得大自在,就是六根也能夠互用,一見到境界,就能夠決定,那裡還要去尋求而後才能夠決定呢?像佛菩薩的五識身,那裡還有甚麼不相續呢?至於後念等流的五識,它們既然老早就決定好瞭,那後念或染污或清凈,又為作意心所的勢力所引生,專一註意它所緣的境界,一頃刻間都沒有能夠離過,怎樣不允許它可以多念相續呢?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說:“在決定心之後,才有染污心,從此以後,乃有等流的眼識,或是善或是不善轉生起來。完全由意識引生眼識相續流轉,用不著眼識自己的力量去分別,一直到意識沒有轉到別種境界上去,它引生的功用是有很大力量的。經過瞭這樣久的時間,眼識和意識兩個人無論是好是壞,都是這樣的相續下去。意識和眼識既然是這樣,那意識和耳識、鼻識、舌識、身識,不消說,也知道是和眼識同樣,可推類而知瞭。”

  這論上所說的意思,就是決定顯示經過瞭這樣久的時間,眼識和意識都(P359)是同時相續流轉下去的,既然有眼識的時候就有意識,可見是同時,不是二識前後來互相引生。這就是不贊成前面那一傢的說法——前五識是由第六識開導,第六識是由前五識引生,那是不對的。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舍,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若五識前後定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你說“前五識有時候也有間斷”,那是對平淡不相幹的境界可以這樣說,若是特別一種殊勝的境界,那裡會間斷呢?它忙也來不及!好像熱地獄,是受苦忙;戲忘天,是受樂忙。他們都是逼奪身心,一彈指的工夫也不給你休息,這時候的前五識在道理上想起來,必定是相續不斷的。地獄中受苦和天上遊戲,就是一個證明。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這樣說:設若此前念的六識,做彼後念的(P360)六識,等無間緣——前念滅引生後念,這就叫做意根。根是生的意義,可見前五識用不著第六意識來引,是各引各的啊。

  假定六個識不是各引各的話,前五識要由第六生,第六也要前五識來引,那《瑜伽師地論》上就應當這樣說:“一個意識作六個識的等無間緣。”或說:“六個識是一個意識的等無間緣。”然而論上並不是這樣說,可見前五識它們自己可以前後相續,用不著第六意識來管閑事。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未那,恒既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雲何爾?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圓境智俱第八凈識,切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P361)導依。由此,彼言都未究理。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這裡先難第六同時意識。就是說:“第六同時意識既然自己有力量前後相引,那要前五識來做甚麼?還有在無心位——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以及熟睡和迷悶這五個時候,意識已經間斷瞭;然而,七、八二識它們是恒常相續的,所以,以後意識再生起的時候,一定是用七、八二識來做意識的開導依。

  假定你說:‘意識再起的時候,不用七、八二識來做開導依,可以用自己前念的意識來做後念意識的開導依。’那末,既然意識可以,這前五識豈不也可以用前念的前五識來做後念的開導依嗎?要你第六意識來打岔做甚麼?所以,要可以,兩個都可以;若不可以,兩個都不可以。(P362)

  至於說到第七識要轉成平等性知的時候,那是要借重第六識修二空觀。觀行的工夫成功瞭,第七識才能夠轉成平等性智,可見第七識是要用第六識來做開導依的。

  至於第八識最初要轉成大圓鏡智的時候,這有兩種說法:一是要轉依的時候,那是要借重第六識轉的妙觀察智和第七識轉的平等性智,用六七兩個智,來引生第八大圓鏡智做它的開導依。一是第八異熟識沒有轉依的時候,那是要借重第六識轉的妙觀察智和第七識轉的平等性智,用六七兩個智,來引生第八大圓鏡智做它的開導依。一是第八異熟識沒有轉依的時候,那隻好用第六識相應的悲願心,可見第八識無論是轉不轉,都是要用六七來開導依。由這種道理說起來,可見前面那一傢統統都說得不對。

  所以我的結論:前五識是用前六識做開導依,第六識是用自己和七、八二識做開導依,第七識是用自己或第六做開導依,第八識是用自己和六、七二識來做開導依。前五識六個依,第六識三個依,第七識兩個依,第八識三個依。他還說自己不違理,其實是一塌糊塗瞭。”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P363)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辟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與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問異部,心不並生。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這是第三傢護法菩薩所說開導依的正義。他說:“前面那種說法是不對的。”應當怎樣說法呢?他說:“真正的開導依要合得上幾個條件:(1)要是有緣法,(2)要能為主。有緣,是有緣慮,但屬心法,而色法就沒有緣慮的功(P364)能瞭。為主,但屬心王,而心所就沒有為主的勝用瞭。所以說,要有緣慮,又能夠為主,才能夠作等無間緣。它對於後念的心王心所有開辟和引導的功能,所以才叫做開導依。可見開導依的資格,但屬於心王,而不是心所。

  假定你說‘眼識和耳識沒有同時俱起的功能’,那還可以說‘此識有引生彼識的功能,來幫助做開導的力量’。如果一個身體既然容許八個識可以同時俱起,那末,為甚麼這個識要那個來做開導依呢?設若你一定要說別個識可以做這個識的開導依,那就應當不能同時俱起瞭。假定你又說:‘不俱起又有甚麼過失呢?’有啊!有同小乘人說的心識不可以並生一樣的錯謬。還有,一身中諸識同起,或二識,或三識,或四識,或五識,多和少也是不一定。設若容許彼此可以互作等無間緣的話,那無知的色法——根和境,眼根可以作耳根的等無間緣,色塵也可以作聲塵的等無間緣,這樣一來,那就違背經論上說的‘等無間緣隻有心法才有,而色法是沒有’的道理瞭。所以隻有自己前念作後念的開導依,而眼識決定不能作耳識的開導依的。(P365)

  然而,《攝大乘論》有時候也說‘色法也可以作等無間緣’的話,那是一種縱奪的言辭。就是說,假定小乘說‘色法和心法前後念可以互為因緣——前念的色法可以做後念心法的因緣;或者前念的心法可以做後念色法的因緣’,那都不合正理的。所以唯識傢奪他說:‘不是作因緣,不過作等無間緣或增上緣。’可見說色法也可以作等無間緣,是一時的方便,並不是真真的色法也有等無間啊。如果不是的話,這等無間緣的“等”字,便成瞭沒有用處。因為“等”字有兩個意義:(1)等者,就是相等,應當一樣沒有多多少少,才可以說等。(2)等者,就是同等,應當自己前念和後念同等,不可以別類和自類,才可以說是等。如果你說‘等字,但是表同類,不是遮多少’,那又違背你說的異類的識也何作等無間緣瞭。

  因這一種原故,所以八個識隻有自類前念滅下去,來做後念生起的開導依,這樣的說法那很合乎經論和正理的。因為如果是自類,前後決定不可以同時生起。心王既然是自類前念引起後念,那末,心所不也可以知道也是自類,前引後為等無間緣的開導依嗎?”(P366)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故自類依,深契教理】(P367)

  這裡有一個問難,就是說:“如果諸識同起,不能作等無間緣;那心王和心所也是同起,應當不可以作後念的等無間緣。”答:“那不可以為例。”

  雖然心王和心所是異類又是並生,王所如果相應和合緣境的時候,好像是一個,所以王所決定是同生同滅。所作的事業也是相同,所以一個心王作開導的時候,其餘的心所一齊幫忙來作開導。所謂心所和心王相應有五種條件:(1)同一所緣的境,(2)同一所依的根,(3)同一剎那轉,(4)同一體性,(5)同成一事。所以王所都可以作後念的等無間緣,而諸識雖異類,不能和王所一樣,拿它來做例。

  心所做後念的等無間緣雖然是可以,然而做開導依是不可以的。因為緣是由的意義,依是主的意義;心所隻可以做緣,不可以做依。所以說“心所非開導依”,對後念雖然是有引生的功用,然而沒有為主的意義。

  前念一法能夠引生後念一聚,就是說,前念的心王不但可以引生後念的心王,並且也能夠引生後念的心所。不然的話,設若心王和心所等無間緣,各各唯有引自類,如此,有漏的七、八二識豈不是沒有信等十一個善心所瞭(P368)嗎?此就缺瞭四緣中的等無間緣,而違背瞭經論所說的心法有四緣生的道理瞭。

  又在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天、睡眠、悶絕這五無心位的時候,第六意識雖然是間斷瞭,而後來再生起意識的時候,還是由前念來做開導依。意識既然是這樣,則其餘間斷的五識也是一樣瞭。因為前後的自類心時間不問它經過瞭多久,中間總不會間隔的,所以叫它是無間。因為前念雖然是滅瞭,然而對於後念已經做瞭開導,所以用不著別個識來做開導依。

  然而在許多經論上,說前六識是互相引起;第七依第六,第八依第七,這都是依殊勝的增上緣說,並不是作無間緣,所以沒有相違。在《瑜伽師地論》所說的彼此是“自類前後分彼此”的——前念為此,後念為彼,並不是異識的彼此。就是說,此前念的眼識作彼後念眼識的等無間緣。眼識是這樣,那末,六個識都是前後自類做等無間緣,所以又叫等無間意。因為“彼此”這兩個字言總意別,並不是指自他的彼此,是指前後的彼此,所以就不會相違經中的道理瞭。(P369)

  所以說來說去,還是各識自類後以前依,才合乎教理。

  【傍論已瞭,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瞭知故。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雲何?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以種即是彼識功能,(P370)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本來現在所討論的,是專指第七識。因為一說到依——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所以把八個識統統都扯上瞭。傍論其它的識,總算可以告一段,現在還是再講到第七識的正面瞭。前面說到雖然有三個所依,然而在偈頌上說的“依彼轉”三個字,但顯第七識的種子依和俱有依,不指第三開導依。因為第七識的依是依第八識全體四分(種子依),緣是緣第八識的見分(俱有依)。又,因緣依有親生的勝用,增上緣依有助生的勝用,故顯前二依。因為開導依容易知道,所以不說。第七識的所依是第八識,總算明白瞭,現在要來談第八識的所緣瞭。

  第七識的所緣又是那一個呢?就是第八識。經論上說:“第七識以第八藏識為所緣境。”不過對於“我”和“我所”執有四傢主張不同:

  第一傢說:“心王是我,心所是我所。”他說:“這第七識的意,緣彼第八識的體以及第八識相應的五個心所。因為論上也說:第七識的末那識有(P371)我執和我所執,恒常相應。緣第八識體,執之為我;緣第八識的心所,執為我所。然而心所是不離心王的,所以說到‘唯識’兩個字,是把心王和心所都包含在內,這樣對於經教就沒有過失瞭。”

  第二傢說:“見分是我,相分是我所。”他批評前面那一傢說:“你說得很不對,因為經論上沒有一處說第七識能夠緣第八識的觸等五個心所。既不能緣心所,請問緣甚麼呢?但緣第八識的見分和相分。緣見分執為我,緣相分執為我所。”難雲:“既然是緣相見,為甚麼又說緣彼?”答雲:“因為見相都是依識體而有,所以也不會違背經說。”

  第三傢說:“緣現行為我,緣種子為我所。”他說:“緣心所固然是不對,就是緣相分也是不對。因為相分是屬於色法,五根和五境。第七識是內緣,不能夠外緣。若緣相分,就有三個理由不對:(1)應當和前五識一樣緣外境,(2)應當和第六識緣共相境,(3)生到無色界的有情,既然是無色,那裡有甚麼相分,怎樣可以說執它為我所呢?因為厭色的人才可以生到無色界,當然再不會變色而緣。(P372)

  照這樣說起來,應當說:‘第七識緣第八識的現行為我,緣第八識的種子為我所。’你不要以為第七識不能緣種子的實法,其實種子是約它的功能而說,所以種子是屬於假法。此也不會違背經論的。”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這是第四傢護法菩薩的正義。他的主張:第七識的見分隻可以緣第八識的見分,執之為我。決定不緣第八識的相分。甚麼原因呢?因為:(1)相分是屬於色法,(2)色法是根身和器界,都是屬於外緣。第七識既然不緣色法,並且不向外緣,所以第七識隻有緣第八識的見分,而不緣相分。

  所以他說:前面第二傢說“緣相分”,固然是不對,就是第三傢說“緣種子”,也是不對。因為種子是屬於色法,但不是識蘊所攝。同時,論上說“種子是實有的東西”,如果是假的話,那應當和沒有是一樣,假的東西也不能做果法的因緣。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第七識在有漏位的時候,它決定和我見是一同生起。要知道,有瞭我見,就不能有我所見,因為不能夠容許一心中有兩個見。好像有瞭常見,就不能容許再有斷見,是一樣的道理。也不(P374)可以說“前念執我,後念執我所”,因為第八識無始以來都是一味,沒有前後有兩種差別。

  依據上面的理由就可以知道,第七識的見分隻有緣第八識的見分,決不能緣餘分瞭,因為第八識無始以來都是一類相續的。本來不是常,又好像是常;本來不是一,又好像是一。它是恒常給一切法的種子所依托的,同時,又因為第七識執第八識為自己的內我。

  既然單執我,而不執我所,那為甚麼又說“我和我所”?說我所,不過是說話聯帶的語勢。例如說兄帶弟,所謂兄弟;說夫帶妻,所謂夫妻;說父帶子,所謂父子;說我帶所,所謂我及我所。或者,第七執第八是第七之我,所以在一個我見之上,在意義上分為兩種,我及我所;並不是在我之外,另外還有一個我所。設若能夠照我這樣的說法,才順乎教理。有許多經論上都是這樣說:“有瞭我見,我執和我所執不可以並起。”

  第七識在凡夫沒有轉染成凈的時候,唯有緣第八識的見分。如果轉成瞭平等性智以後,那就能夠緣真如以及緣下地菩薩勝解和作意的差別。又能示(P375)現種種佛的影像。十種平等性:(1)諸相增上喜愛,(2)一切領受緣起,(3)遠離異相非相,(4)弘濟大慈,(5)無待大悲,(6)隨諸有情所樂示現,(7)一切有情我愛所說,(8)世間寂靜皆同一味,(9)世間諸法苦樂一味,(10)修植無量功德究竟。

  前面所的,是約沒有轉依的時候,說第七識但緣第八識的見分。迷的時候是局,范圍很狹;悟的時候是通,范圍較寬,道理上就應當這樣。第七識轉和未轉,緣境大大的不同。已轉依位,能夠悟,所以通達瞭無我,能夠遍緣。未轉依位,它是迷,局勢於我,因此就不能夠遍緣瞭。

  很奇怪的,第七識是依托第八識,為甚麼緣也是緣它所依的第八識呢?說個譬喻:後念可以緣前念,前念也是後念所依,後念又可以緣它所依的前念;它可以緣依,所以第七識也可以緣依,有甚麼過咎?是用增上緣的依,又來作所緣緣的緣,是可以的。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P376)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恒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現在說到第四門——第七識的性相門瞭。頌上說“思量為性相”這句話,就是雙顯第七識的自性是思量,行相也是思量的意思。思是思慮,量是量度。八個識雖然都有思量,然而,第七識獨得末那思量的名字,這因為它有“恒審思量”的特別勝用的原故。在未轉依的時候,第七識它是恒常審察思量第八識的見分為我;一到瞭轉依的時候,它是恒審思量無我瞭。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並我慢,我愛,是名四種。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P377)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並,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回,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第五門叫做相應門。相應是心所,第七識的心所本來有十八個,現在先說四個同它常時俱起的煩惱。這個俱字就是顯相應的意義,就是說,從無始以來一直到沒有轉依以前,這個第七識都是任運恒常緣第八識,並且同四個根本煩惱一刻也不肯離開。那四個呢?就是我癡、我見、我慢、我愛。

  甚麼叫做我癡呢?我癡就是無明,對於我相愚昧無知;本來是虛幻,它誤為真實,不明白無我的道理,所以叫做我癡。甚麼叫做我見呢?我見就是我執,在無我的上面,它虛妄計執著有我,所以叫做我見。甚麼叫做我慢呢?我慢就是高傲,仗恃自己所執的我,令自己的心高舉起來,所以叫做我慢。甚麼叫做我愛呢?我愛就是我貪,在所執著的我上而深深生起耽著,所以叫(P378)做我愛。頌上還有一個並字,是表示“慢和愛可以和見同起,見和慢也可以和愛同起”,這是簡別小乘一切有部的主張:“見愛慢”三個人好像“風馬牛”一樣沒有關系的意思。

  因為第七識有瞭這四個根本煩惱常常的和它在一起,因此便把內心擾亂得混濁起來瞭。因為內心的混濁,所以外面的轉識,也就成功瞭有漏齷齪的雜染不清凈的東西瞭。而我們有情識的眾生也就是由此起惑,造業,而受生死輪回的苦報,不能夠出離,所以叫做煩惱——紛煩之法,惱亂身心。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見愛慢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瑜伽論說:(P379)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粗細有殊,故彼此文,義務乖反。】

  根本煩惱本來有十個:(1)貪,(2)瞋,(3)癡,(4)慢,(5)疑,(6)我見,(7)邊見,(8)邪見,(9)見取見,(10)戒禁取見。現在第七識為甚麼隻有四個,少瞭六個呢?這原因是因為有瞭我見,所以其餘四種見就生不起來。因為凡是見一定要有慧,然而一念中不能同時有兩個慧,所以有瞭我見,就沒有其餘的四個見。

  第七識為甚麼要有我見呢?因為見取、戒禁取、邪見這三個見是後天的、由分別而起的,它是由見道所斷的煩惱。第七識的煩惱它是先天的、和身一齊同來的,所以叫做與身俱生,這種煩惱是要由修道才可以斷得瞭。斷見和常見是屬於邊見,邊見當然是依我見而有,然而,有我見卻沒有邊見。因為第七識是恒常向內而執有我,所以第七識一定要有我見。

  見和疑是相反的,因為有瞭見,所以就能夠審察和決斷,當然沒有疑。(P380)愛和瞋又是相違,所以有瞭愛,瞋當然生不起來。因此,和第七識相應的根本煩惱,唯有四個——癡見慢貪。

  在小乘薩婆多一切有部的人說:“‘見、愛、慢’三法是不能俱起的。”大乘唯識傢答:“見、愛、慢三種行相它們是不會相違的,所以見、愛、慢三法同起有甚麼過失呢?”小乘人說:“瑜伽師地論上不是說:‘貪能夠令心低下,慢能夠令心高舉。’一上一下,一高一低,豈不是相違嗎?”大乘傢答:“你們沒有弄清楚分別煩惱和俱生煩惱的不同,外面的境界和內面的境界也是有異。慢有兩種不同,一種是輕慢欺凌別人,行相很粗;一種是仗恃自己,那它的行相很細。你說的是分別煩惱,是屬於外境,它的行相是粗浮,貪和慢一高一下當然不能並起。而第七識的‘貪慢’是俱生的,是向內的,是微細的,所以貪和慢是不會相違。粗細內外既然不同,所以《瑜伽師地論》和《成唯識論》二論所說,是不會相違的。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有義:此意心(P381)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及是集義。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系心專註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凈故,非此識俱。隨煩惱生,心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興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P382)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粗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第六心所相應門。先問:“第七識的心所隻有四個根本煩惱嗎?”不。以及有其餘觸等心所俱起。這有兩傢的主張,頭一傢說:“第七識的心所隻有九個;根本煩惱四個,再加上遍行五個,就是觸、作意、受、想、思,因為第七識同五遍行決定是相應的。前面說觸等五個遍行,和第八異熟識是俱起,恐怕有人會說:‘和前面第八識一樣,也是無覆無記性的。’其實不同。第八識是無覆無記,第七識是有覆無記,正顯第七和第八不同,所以才來安一個‘餘’字。同時要知道,及,是集的意義。前面四個根本煩惱、後面五個遍行,合起九個心所,都同第七識恒常相應。”

  請問第七識為甚麼沒有其餘的心所相應呢?因為欲,它是希望沒有遂合的事;第七識它是任運自然的緣遂合的境界,它用不著希望,所以沒有欲。勝解,它是印持未定的境界,第七識它是從無始以來,恒常緣的決定事,(P383)老早已經有瞭印持,所以用不著勝解。念,它是完全記憶從前曾學習過的事情,第七識它是恒常緣現前所受的境界,用不著記憶,所以它沒有念。定,是系心專註一境,第七識它是任運的剎那各別而緣,既然不是專一,所以沒有定。慧,有我見一定有邪慧,所以不必再說。第七識對於五個別境,隻有一個慧,其餘的四個沒有。十一種善法它完全是清凈的體性,第七識是有覆無記性,所以善性和它沒有關系。隨煩惱生起的時候,必定是依托根本煩惱前後分位的差別來建立的;第七識恒常同四個根本煩惱相應,前後它是一類的,沒有分位的差別,所以第七識沒有隨煩惱。

  惡作,它是惡所先作,是追悔從前所作的業;第七識它是任運恒常緣現在的境界,它並不追悔先業,所以它沒有惡作。睡眠,它必定是依托身心昏昧,由外緣的勢力有時暫起;第七識它是無始以來一類向內執第八識見分為一為常,不假借外緣,所以第七識沒有。尋和伺,它們都是依托外門而起的。不過尋是淺的推度,發言粗略;伺是深的推度,發言細密。第七識既是向內一類的執我,所以和尋伺無關。(P384)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如集論說:惛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並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P385)義有差別,故開為二。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粗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這是第二傢的說法。他說:前面頭一傢的解釋這個“餘”字,意義還不大合乎道理。你不要以為“餘”字,也是指無覆無記,因為頌上面明明告訴我們“有覆無記性”。同時也缺瞭和第七識同時相應的隨煩惱,因為有根本煩惱,必定有隨煩惱同它俱起,所以這個餘字就是指的隨煩惱。不過分別這個隨煩惱,有四傢不同。

  第一傢說:有五個隨煩惱,是普遍到一切染污心上相應的。好像在《雜集論》上有說:(1)惛沉,(2)掉舉,(3)不信,(4)懈怠,(5)放逸。因為這五個大隨煩惱是對於一切的染污品類中,都是恒常共相應的。因為若離開瞭無堪任的(P386)惛沉等煩惱,能夠成就那染污性,是決定不會的。如果煩惱一生起的時候,心既然成瞭染污,所以在染污心位,必定有這五個。為甚麼會生起煩惱呢?一定是由無堪任的惛沉和囂動的掉舉,以及不信、懈怠、放逸所致的原故。

  問:《瑜伽師地論》上說掉舉單同貪心一分相應,你為甚麼說掉舉普遍一切染心呢?答:掉舉雖然是遍一切染心,然而因為它對於貪位方面比較上要加增一點,所以說掉舉是貪分。好像睡眠與追悔,這兩個本來是通於善、惡、無記三性的,然而因為它們兩個對於癡位比較上重一點,因此,所以說它們兩個是屬於癡分所攝。

  還有,在《瑜伽師地論》上又說第七識的隨煩惱有六個或十個,都是遍一切染污心的,你現在為甚麼單說這五個呢?不錯,《瑜伽師地論》上雖然是這樣說,不過它都是依據另外一種意義說的,並不是說它們這六個或十個實實在在是遍一切染污心的。在隨煩惱中有兩種說法,一種說:“隨煩惱有二十個。”一種說:“隨煩惱有二十二個;那是在二十個之外,再加上邪欲(P387)和邪勝解。”若是二十個中,隻說六個;若是二十二個,那就是十個。那為甚麼《瑜伽師地論》上,人傢說六個或十個,你為甚麼隻說五個呢?這就是“解通粗細”的關系。解就是行相,粗是前六識,細是第七識。意思就是說:《瑜伽師地論》說六說十,是指的前六識不善性;現在這裡說五,是指的第七識有覆無記性。因為不善性和有覆無記性都是障礙定慧,所以說它是染污。

  然而和第七識相應的心所有多少呢?一共有十五個,就是遍行五個、根本煩惱四個、隨煩惱五個、別境中的慧,一共十五個。我見雖然也有慧,然而五十一個心所法中,意義有差別;別境中的慧是無記性,我見中的慧是惡性,所以開為兩種。

  第七識為甚麼沒有其餘的心所?因為忿等十個小隨煩惱,它們的行相非常的粗動;第七識的行相,審察非常微細的,所以第七識沒有十個小隨。無慚無愧的兩個中隨煩惱,它們的性質完全是不善;第七識既然是無記,所以同它沒有關系。大隨煩惱裡面的散亂,它們是馳流外境;第七識是內執一(P388)類境生,不向外境馳流的,所以沒有散亂。不正知,也是由外門的身語意起瞭違越軌則的邪知;第七識既然是內執,所以同它無關。至於沒有其餘的心所,同前面頭一傢說的一樣。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必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惛忱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粗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說十遍言,義如前說。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念定慧,及加惛沉。此別說念,準前慧釋。並有定者,專註一類,所執我境,曾不舍故。加惛沉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沉故。無掉(P389)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第二傢他說:有六個大隨煩惱是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的。在《瑜伽師地論》上說:(1)不信,(2)懈怠,(3)放逸,(4)忘念,(5)散亂,(6)惡慧,這六個大隨煩惱,是同一切染心都是相應的。設若沒有忘念、散亂、惡慧這三個染污心所的話,那心上必定不能生起一切煩惱。心中緣曾受過的境界,發起一種忘念以及邪的簡擇,方能夠生起貪等種種煩惱。煩惱生起的時候,他的心必定是流蕩的,這都是由於緣瞭境界而生起的散亂。惛沉和掉舉這兩個行相是互違的,所以不是凡有染污心,都能夠有它們兩個。

  論上面隻說五個大隨煩惱遍染心的話,因為它的行相可通粗細,煩惱隻是違背善法。如果是純粹的隨煩惱,它就是不善性和有覆無記性瞭。如果是前六識的不善性,它的行相是粗;如果是第七識的有覆無記性,它的行相是細,所以說“解通粗細”。二十二種隨煩惱說有十個,那也是通粗細說的。

  所以現在總起來說,同第七識相應的心所一共有十九個,就是遍行五(P390)個、根本煩惱四個、大隨煩惱六個、別境三個,再加上惛沉,豈不是十九個嗎?問:為甚麼另外又要再加上念做甚麼?同慧一樣,慧既然有惡慧及無記慧,所以念也有邪念和無記念。為甚麼又要加上定呢?因為第七識是專註一類的第八識為我境,向來是不肯舍離。為甚麼又要加惛沉呢?那是因為第七識和恒行不共無明相應的關系最重,所以有惛沉。那為甚麼又沒有掉舉呢?因為有瞭惛沉,不能再有掉舉,它們兩個是相違啊。為甚麼又沒有其餘的心所呢?那是照前面所講過的一樣。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沉、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系故。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P391)如疑人杌。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粗顯故。餘互有無,義如前說。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準前理釋。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這是第三傢說有十個隨煩惱,遍同一切染污心相應的。瑜伽師地論上說:(1)放逸,(2)掉舉,(3)惛沉,(4)不信,(5)懈怠,(6)邪欲,(7)邪勝解,(8)邪念,(9)散亂,(10)不正知。這十個,一切染污心生起的時候,它們是通於一切處三界的系縛。設若沒有邪欲和邪勝解的時候,那心也必定不會生起煩惱。對於所受的境界,順的要合,逆的要離,印持事相,才會生起貪等煩惱。

  這裡有一個問難,意思就是說:勝解是對於決定的境界,是印持為性。疑,是猶豫為性,這兩個東西是相違的。為甚麼邪解也遍諸染心呢?答:凡是疑理的人,對於一切的諦理上雖然是迷惑,然而在色等事上沒有猶豫,所以和疑相應也有勝解。設若對於所緣的事上也有猶豫的話,那不是煩惱的(P392)疑。好像晚上看見一棵樹椿,疑為是人。問:邪欲和邪解如果是遍一切染污心,那別種經論上為甚麼不說邪欲和邪解呢?不說的原故,那是因為緣不可愛的事情,邪欲微薄;如果和疑相應,就沒有邪解,因為它不是粗煩,所以略而不說,並不是完全沒有邪欲和邪解。

  除瞭上面二十四種心所法之外,其餘的心所或有或無,意義都在前面說過瞭。所以和第七識相應的心所有二十四,謂前面遍行五法、根本煩惱四法、隨煩惱十個、別境五個,準前面的道理解釋。至於沒有其餘的心所,照上面所說過的一樣。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惛沉,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沉、(P393)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並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準前應釋。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第四傢的正義:前面三傢都說得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懷疑來世,到底是有呢,還是沒有呢?對於這種事,有甚麼欲和勝解呢?在煩惱生起的時候,設若沒有惛沉,那就不應當無堪任的能力。掉舉若無,那就應當不會囂動,就同善法一樣,也就不是染污位。設若染污心中沒有散亂的話,那應當不會流蕩,當然也就不是染污心。設若沒有失念和不正知,那怎樣能夠生起煩惱現前呢?照上面這樣說起來,就可以知道,如果是染污心的話,一定同八個大隨煩惱相應生起。就是:(1)惛沉,(2)掉舉,(3)不信,(4)懈怠,(5)放逸,(6)忘念,(7)散亂,(8)不正知。忘念和不正知它們是以“念”和“慧”為體的,(P394)也不是遍一切的染污心。因為並不是一切的染污心,都是緣曾受的境界,都有簡擇的。設若是以無明來做自性,那當然是遍一切染心,這在前面就已經說過瞭。

  現在我們就可以斷定:第七識的心所隻有十八個——五遍行、四根本、八大隨、別境中一個慧心所。為甚麼隻有十八個而沒有其餘的心所呢?這在前面三傢所討論的也差不多。如果照我上面這種說法:同第七識相應的心所隻有十八個,所謂“八大遍行別境慧,貪、癡、我見、慢相隨”(《八識規矩頌》語),那不但不會違背經誦,也就不會違背正理瞭。

  成唯識論講話卷四終(P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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