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講話(卷五)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舍受相應,緣唯舍地,善業果故。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舍受。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P396)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舍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前面是研究第七識到底有幾個心所和它相應?結果,是決定瞭一十八個。現在是討論第七識在五種受中,是同甚麼受相應呢?這有三傢說法不同:
第一傢說:“同第七識相應的隻有喜受,因為第七識恒常執著第八識為內我,生起一種喜愛,所以和喜受相應。”
第二傢說:“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第七識是跟隨第八識生三界,假定第七識生到無色界頂上去——非想非非想處,而喜受隻到色界二禪為止,如果喜受也隨第七識到非非想地,那豈不是違背瞭經論上所說的話嗎?所以應當說第七識有四個受和它相應——憂、喜、樂、舍。理由是:如果生到三惡趣裡面去瞭,那就和憂受相應,因為它是緣不善業所引的果報。如果生到人間或欲界天上以及色界的初禪和二禪,那又和喜受相應,它是緣有喜地(P397)的善業果。如果是生到第三禪,那又和樂受相應,它是緣有樂地的善業果。如果是生到第四禪以及到無色界頂,那又是和舍受相應,它是緣舍地的善業果。”
第三傢又說:“你說的也是不對!因為第七識是無始以來任運的一類,緣第八識為自己的內我。它是恒常沒有轉變更易過,所以第七識和‘苦樂、憂喜’的變異受是不相應的。如果第八識是舍受,而第七識不是舍受,那應當說第七識是甚麼受呢?設若第七識是同‘憂喜樂舍’四受相應的話,那應當會另外說啊。現在既然不另外說,那一定是和第八識相同;因此,和第七識相應的唯有舍受。在沒有轉識成智的時候,同前面所說的是一樣,和第七識相應的心所隻有十八個;如果是已經轉成瞭平等性智,那就有二十一個心所和它相應瞭,就是遍行五個、別境五個、善十一個。同第八轉識成智是一樣,隻有同舍受相應,它是任運而轉,第七識如果是轉識成智之後,它恒常所緣的是平等性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前面是討論第七識和甚麼受心所相應,現在要討論第七識在三性中是屬於那一性瞭。所以問:“第七識是屬於甚麼性所攝?”答:“是‘有覆無記’性所攝,不是其餘的善性、不善性或無覆無記性。”
第七識在沒有轉識成智以前,是和我癡、我見、我慢、我貪四個根本煩惱相應的,所以它是染污法。染污的東西是障礙聖道的,是隱蔽清凈心性的,所以說它是有覆。因為它不是純善,又不是純惡,所以隻好叫它是無記瞭。無記的意思如果不懂的話,說個譬喻你聽:好像色界和無色界的天人,他們還是有貪、慢、癡、疑的存在,不過他們被禪定的勢力壓覆住瞭,(P399)所以煩惱不容易現行。這又好像毒蛇雖然是厲害,然而被迷藥錯住瞭,所以它不能害人瞭。因此色界和無色界的眾生雖然有煩惱,然而被定力所伏住瞭,所以便成無記性瞭。第七識的染污法因為它們所依托的心王是微細的,並且是任運而轉的,所以也是無記所攝。這是說,第七識沒有轉識成智的時候,是有覆無記;設若已經轉識成智瞭,那完全是屬於善性,這一層先要知道。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系。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系。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緣彼執我,即系屬彼,名彼所系。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系縛,名彼所系。若已轉依,即非所系。】
現在要問:“第七識在三界中是屬於那一界所系呢?”這很容易答覆,就是:“第八識生到那一界,而第七識就跟隨它到那一界。”就是說,欲界(P400)的現行第七識以及和它相應的心所,那當然是欲界系。色界和無色界也是一樣,就是第八識如果是生到無色界非想非非想處,而第七識也隻好跟它一齊走,到非非想處去。所以說,第七識是任運恒緣自地的第八識為內我,隔界和隔地那是不緣瞭。設若那一地第八識現前瞭,就叫做生那一地;而染污的第七識就緣它執之為我,也就系屬彼地,所以叫做彼所系。或者被這一地的煩惱所系縛,也叫做彼所系,這也是約還沒有轉識成智以前說的。設若是已經轉識成智的話,那當然就不是三界所系,而三界也就不能系縛第七識瞭。”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謂染污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二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無(P401)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污故,非非所斷。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二乘無學,回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第九伏斷門。這個有染污的第七識,從無始以來都是相續不斷,要到甚麼位置,才可以永斷?又到甚麼位置,而暫時斷呢?答:阿羅漢位就永斷,滅盡定和出世的無漏道暫斷。這個阿羅漢不是單單指的聲聞四果阿羅漢,是連辟支佛、八地以上的菩薩以及佛果,都在阿羅漢裡面所攝,所以說,總顯三乘的無學果位。染污的第七識,種子以及現行統統都永遠的斷滅瞭。在三(P402)果的滅盡定以及修出世的無漏觀,也都能夠暫時的伏滅,所以說是無有。
就是說,這個染污的第七識,從無始以來它的行相都是微細的在那兒任運而轉的。所以如果是有漏道,怎能夠滅除它的染污呢?要到瞭二乘的聖道,才有伏滅的可能性。因為有瞭真無我的見解,也即違背我執瞭。就是無漏的後得智現前的時候,因為是根本智的等流,所以也是違反此識的我執。真無我解以及以後所得的無漏智,因為都是屬於無漏,所以都叫做出世道。
滅盡定既然也是聖道的等流,這種定非常的寂靜,所以也沒有我執。三果的聖人雖然是在滅盡定中,然而,因為沒有把煩惱種子永遠地斷掉瞭,所以從定起來以後,煩惱又再起現行,所以沒有把煩惱完全滅瞭。這是約有學說的,並不是無學果也是這樣。
還有:這個染污的第七識,相應的煩惱它是俱生就有,並不是後來才分別的,所以要在修道位才斷得瞭。見道位是斷不瞭的,然而又是屬於染污的原故,所以也不是無漏的東西,到底是可以斷除的。不過第七識的染污和第六識不同,它是非常的微細,所以它的染污法種子要到無色界非非想處地九(P403)品煩惱中的下下品,才一剎那頓斷;因為智和煩惱勢力相等,所以才可以克伏它。一到瞭最後的金剛喻定現起的時候,才能夠頓斷煩惱的種子,而成阿羅漢。所以要到瞭無學的果位,煩惱才永遠的再不生起。
就是先已經證瞭阿羅漢和辟支佛果,然後再回小向大,從初發菩薩心起,一直到未成佛以前,他雖然是菩薩,還是可以叫他是阿羅漢。因為應斷的煩惱、應瞭的生死、應受的供養是一樣相等,所以不另外說他。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識雜染依故。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P404)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舍賴耶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雲何然?】
這裡頭一傢說:“第七識唯有和煩惱障相應,所以經論都是說:“到瞭三個位子的時候,都沒有末那。”又說:“因為同四個煩惱恒常相應。”又說:“為前六識雜染所依托。”
第二傢說:“他這種說法不對,因為和理教都是相違的。出世的清凈末那,經上說是有的。沒有染污的意識和有染污的意識,一定都有一個不共所依托的根;就是染污意識是依托染污的意根,如果是清凈的意識,那也要依托清凈的意根,所以叫做不共所依。
就是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說:“第八識無論是轉不轉,決定恒常有(P405)一個識和它同時俱轉。”是那一個呢?就是所說的末那。若是意識要生起的時候,也是兩個識同起,就是第六識和第七識,若是前五識中,隨便有一個識生起的時候,就例如眼識再加上第六和第七,豈不是有三個識同起嗎?若是前五識同時都起,再加上六七兩個識,那就有七個識同時而起。設若住在滅盡定的時候,前六識都沒有瞭。如果連第七識也沒有瞭的話,那末,這個時候的第八識就沒有識和它同起瞭,就違背經論上所說的“第八識決定有一個識和它同起”。還有,那怕就是住在聖道位的時候,設若沒有第七識的話,那這個時候隻好說自己一個識起,怎樣可以說“若起意識的時候,這時第八識有兩個識(六和七)同它俱轉”呢?上面這許多說法都是證明有出世的清凈末那。
還有,《顯揚聖教論》上也有這樣的說法:第七末那識它是恒常和四個煩惱相應。或者,把和第七識相應的我慢轉過來而成為平等,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末那是通染和不染兩種的。染,是有覆無記的人我見;不染,是通無覆無記的法我見,以及和善性的平等性智相應的末那。(P406)
如果照論上說‘阿羅漢位沒有瞭染污意,就沒有瞭第七識’的話,那應當阿羅漢位就舍棄染污的藏識才對啊。然而染污的執藏雖然是舍棄瞭,而清凈的無垢識還是照常的存在;那也可以知道,人我見的末那雖然是沒有瞭,而法我見的末那以及和平等性智相應的末那也還是存在的。”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凈識。此識我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無慧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P407)有失。或應五識,亦無有依。五依有依,六亦應爾。是故定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上面是違教,下面是違理,一共有四種:(1)平等智無依。就是說,論上面講:轉第七識得平等性智的時候,它和其餘的三智是一樣的,一定有智所依托的識,這就是和智相應的凈識。假定沒有這個凈識的話,那這個平等性智也是沒有。不可以說“離開瞭所依的識,而能夠得到能依托的智”。又不可以說“平等性智是依托前六識的”。因為前六識是有間斷的,而平等性智是恒無間斷的,和大圓鏡智一樣。
(2)第八識無依。在無學位設若沒有第七識的話,那第八識就沒有俱有依瞭。然而第八識必定以第七識為俱有依,同前六識一樣,都要有它的俱有依。
(3)法我見無依。好像沒有證到補特伽羅(有情)無我的人,他的我執一(P408)定是恒常現行;那末,未有證到法無我的人,法我執當然也是恒常現行。如果沒有第七識的話,那人我執和法我執是依托那一個識呢?不應當說是依托第八識,因為第八識沒有別境中的慧心所,無慧就不能推度有我見。由瞭這個道理,就應當要相信:二乘的無漏道、三果的滅盡定、四果的無漏位,人我見雖然是沒有瞭,而第七識還是照常現行的,所以法無我還沒有證得。
(4)第六識無依。又許多論中說:前五識既然要依五根,那意識也要依意根。聖道起時,以及無學位,設若第六識沒有根依的話,那所宗和因一定會犯過失的。就是說,第六識如果沒有意根為依,那前五識也不應當有五根為依;反過來說,前五識如果要有五根為依,那意識也要有意根為依。因為六個識同是屬於轉識所攝,又都叫做依根識,所以有則俱有,無則俱無,不可厚彼而薄此。
由上面所說的四種理由,就可以決定在阿羅漢、滅盡定、出世道這三位中,都有清凈末那現前的。經論上說“三位無末那”,是說沒有染污的末那,並不是說連清凈的末那也沒有瞭。好像說“四位(聲聞、緣覺、佛果、七地(P409)以上菩薩)無賴耶”是說沒有執藏的阿賴耶,並不是異熟識和佛果的無垢識體也沒有瞭。明白瞭第八識的道理,那第七識也就明白瞭。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這個第七識差別如果把它分開來說,簡單的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叫做人(補特伽羅)我見相應的末那,第二種法我見相應的末那,第三種是平等性智相應的末那。
第一種人我見相應的末那,是甚麼人有呢?那當然是一切凡夫、聲聞、緣覺,沒有到無學位的人,菩薩是七地以前的一類,他們都是在有漏心位的(P410)人。他們都是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見分的時候,而生起的人我見。
第二種法我見相應的末那,那又是甚麼人呢?一切凡夫不消說,當然是有的;即連聲聞、緣覺乃至一切菩薩,隻要法空智果沒有現前的時候,他們的人我見雖然是沒有瞭,而第七識的見分緣第八識相分——根身、器界、種子,它還是照常的執有實法。所以第七緣第八異熟識,即有法我見的存在瞭。
第三種是平等性智相應的末那,又是甚麼人有呢?那就是一切諸佛,以及菩薩見道或修道中,法空智的果已經現在前的時候,那個時候的第七識緣第八識是無垢的清凈識,所生起的就是平等性智。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瞭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P411)頓悟菩薩,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惟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要知道,人我見生起的時候,他的法我見也必定會現前,因為我執必定是依托法執而生起的。好像一個人,在晚上看見瞭一棵立著的樹段,他便把(P412)它當做人。人依樹有,我依法起。言都是心識虛幻的妄現而已,那有真實呢?
我見和法見,用雖有別而體不相違背,因為同屬於一個慧心所。好像眼識一樣,識體雖一,而瞭別青黃赤白的功用卻有很多差別。但境界的差別是不相違背識體的,所以我法二見也是一樣的道理。
(1)二乘有學的聖道位和滅盡定位,(2)頓悟菩薩的修道位,(3)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前的時候,都隻有法執,而我執的現行已伏住瞭,不能夠生起。
(1)二乘無學,(2)漸悟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的時候,也隻有法執,我執已經斷瞭。
到瞭八地以上的菩薩,所有的我執統統都不現行瞭,或者已經永遠斷滅瞭,或者永遠伏除瞭;如果法空智果沒有現前的時候,還是照常起法執,也是不相違的。
好像經上有說:八地以上的菩薩,一切煩惱都再不起現行瞭。雖然有所依托的所知障存在,然而這所知障是現行不是種子;不爾,那煩惱也應當存在瞭。(P413)
有法執的第七識,對於二乘人雖然不叫做染污,然而對於菩薩還是染污的。甚麼原因呢?因為能障蔽菩薩的法空智。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在菩薩方面說,還是叫做有覆無記;在二乘方面說,隻可叫做無覆無記,因為不妨礙二乘人的我空智生起。
這個有法執的第七識,它雖然是隨第八識生到何處,就系在何處;然而隻可以叫做異熟生,為甚麼叫它是異熟生呢?因為它是第八識的異熟去受生,所以叫做異熟生,不可以叫做異熟果。此異熟生的名字范圍很大,所以叫做通;不像第八識異熟果的名字那樣狹,因為除瞭第八識之外,都不能叫做異熟果啊,所以稱做局。好像四緣中的增上緣一樣,除開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之外,統統都叫做增上緣,其餘所不攝的,都歸到這裡來。所以和法執相應的第七識也是異熟生所攝,不過不是真異熟果罷瞭。
【雲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P414)心;思量名意;瞭別名識,是三別義。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粗動間斷,瞭別轉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瞭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一般人常識上隻知道眼、耳、鼻、舌、身、意前六識的狀況,至於七識和八識大多數人是不知道的,所以要用經論和正理來證明的。問:“怎樣知道這個第七識離開瞭眼、耳、鼻、舌、身、意前六識之外,有一個第七識的識體呢?”答:“因為有經論和正理來做定量。
就是說,佛在許多的經上,有這樣說:‘心、意、識三種意義不同:集起叫做心,思量叫做意,瞭別叫做識。’這就是三種別義。
這集起、思量、瞭別三種意義,雖然八個識可以通用,然而隨勝方面來說,第八叫做心,因為它聚集一切法的種子,能夠生起一切法的現行,所以(P415)‘心’義為勝。第七識叫做意,它唯一的功用,能夠緣第八識的見分,它是恒常審察思慮量度第八識的見分為一,為常,為遍,為主宰的,所以‘意’義為勝。前六識才叫做識,因為眼識瞭別色,耳識瞭別聲,鼻識瞭別香,舌識瞭別味,身識瞭別痛癢,意識瞭別印像。這六種識都是瞭別粗動的境界,所以‘識’義為勝。
好像佛在《入楞伽經偈頌》裡面說:‘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能瞭諸境相,是說名為識。’這還說得不明白嗎?”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污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P416)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還有,在大乘經上有許多的經,都說在前六識外,有一個第七識,所以知道別有。一切大乘經是聖教量,這在前面第八識裡面已經說瞭許多,所以不必再重來用教理成立。
就是在《解深密經》裡面,也有說到這個第七識。好像在它的偈頌裡面就這樣說:“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在經裡面它自己就有解釋這首頌的意思,就是說:有一個染污的第七識,它是從無始以來,和四個根本煩惱相應,同生同滅。那四個呢?就是(1)我見,(2)我愛,(3)我慢,(4)我癡。要到對治的無漏道生起的時候,斷瞭煩惱,那末,這個有煩惱的末那才得解脫。到瞭這個時候,這個和煩惱相應的第七識不但是現在沒有,就是過去、未來也沒有實體啊。上面引出的經教其實不止這一兩部,許多經論上都有。恐怕我們討厭文繁,所以不多說瞭。(P417)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肓,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前面是用經典來證明,現在拿道理來說明。經中說:“有一個叫做‘不共無明’的東西,它的行相是微細恒常在那兒現行的,因此,就蓋覆遮蔽瞭我們的真心。如果沒有這個第七識的話,那不共無明也應當沒有,因為不共無明隻有依靠第七識啊。”
這就是說,一切凡夫無論在甚麼時候,那怕在事相上雖然是作瞭一點善(P418)事,然而第七識它還是照常的現起迷理的不共無明,把二空所顯真如之理而蓋覆住瞭,把真無漏道清凈的慧眼而障蔽不明。
好像偈頌上面說:“我們的真實心本來應當生起的,就是被一個壞東西,常常障礙住它,所以在甚麼時候都不能現行瞭。這是甚麼人呢?就是不共無明啊。”
所以經上說:“一切異類受生的有情,他們所以恒常住在長夜黑暗的地方,就是被這不共無明所盲瞭眼;好像昏醉瞭的人纏縛瞭心一樣,向來都沒有醒覺過。”
如果不相信我這話,設若在眾生位上,有暫時不起這不共無明的時候,那就違背瞭佛說的話:在眾生位上,這個迷理的無明有現行,有不現行,那是不應理的,難道佛也會說錯話嗎?
這不共無明設若不是依托第七識,是依托第六識的話,那第六識有間斷,則不共無明應當也有間斷瞭。反過來說,不共無明是常恒染污的;那末,第六識也應當是常恒染污的瞭,那還有修善的機會嗎?所以,若贊成有(P419)第七識,便沒有上面這兩種過失瞭。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此三,六十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無明是主,獨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現在要解釋這“不共”的意義,一共有三傢。先問:“染污的第七識恒(P420)常同四個煩惱相應的這個無明,為甚麼要叫它是不共呢?”
第一傢說:“因為這些和無明同有的我見、我慢、我愛這三個煩惱,不是屬於根本所攝,因此才叫做不共,這有甚麼過失呢?”
第二傢說:“你這種說法無論對於理或教,都是相違的。甚麼原因呢?因為純粹的隨煩惱中,沒有看見這三個在內,這三個煩惱明明是在十個根本煩惱(貪、瞋、癡、慢、疑、身、邊、邪、見、戒)裡面所攝,無論那一部經都這樣說:‘染污的末那決定是同四個根本煩惱相應的。’
應當這樣的說法:‘癡見慢愛四個之中是以愚癡的無明為主,所以它們三個雖然是同起,因為無明是為主的原故,所以叫做不共。還有,這個無明是從無始以來,恒常向內我執著的昏迷,一向也沒有省察到無我,它是愚癡增上,所以也叫它是不共無明。’
問難:‘癡增上,無明為主,因此,無明叫做不共;那末,其餘三個——見、慢、愛,它們既不是為主,當然不能叫做不共,那應當叫做相應見或相應慢或相應愛,可以嗎?’(P421)
答:‘設若為主的時候,那也可以叫做不共。例如流轉生死,是貪愛為主;若是障礙聖道,那又是見和慢為主瞭。所以和無明一樣為主時,都可以叫做不共,許它也沒有過失。’”
第三傢說:“這個第七識的癡所以叫做不共的原因,這好像法數上說的十八不共法(1)身無失,(2)口無失,(3)意無失,(4)無不定心,(5)無異想心,(6)無不知舍心,(7)欲無減,(8)念無減,(9)精進無減,(10)智慧無減,(11)解脫無減,(12)解脫知見無減,(13)身業隨智慧行,(14)口業隨智慧行,(15)意業隨智慧行,(16)知過去世無礙,(17)知現在世無礙,(18)知未來世無礙),這十八種唯有佛獨具的,不同三乘人(阿羅漢、辟支佛、菩薩)共有,所以叫做“不共佛法”。這個比喻如果明白瞭,那末,所謂不共無明者,唯此第七識獨有,別個識沒有,因此,才叫做不共。
這是依殊勝的意義,立這不共的名字;並不是說第七識沒有,前六識有,也可以叫做不共。就是說,和第七識相應的無明,它是從無始以來恒常的現行,能夠障礙真實的理和無漏智。這種無明有這樣大的力量,特別的勝(P422)用,那除瞭第七識,像別個識的無明,決定沒有這種能力,唯有第七識才有,所以叫做不共。
問難:照這樣說起來,第七識以無明為主,所以叫做不共無明。若是以流轉生死為主,也可以叫它不共貪愛;或者以障礙聖道為主,那也可以叫做不共見慢,可以嗎?
是的。以無明為主,所以叫做不共無明。若是流轉生死為主,當然也可以叫做不共貪愛;見慢也是同樣的道理。不過現在是對前六識相應無明來說的,所以單說這不共無明。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恒行不共,餘部所無。(P423)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就是不共無明,也要分為兩種:一是恒行不共無明,唯有第七識有,而前六識是決定沒有。二是獨行不共無明,唯有第六識有,而第七識是決定沒有,這兩意義要把它記住。
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無明有二:無明設若和貪等同起的,所以叫它是相應無明。這無明如果不同貪等同起的,所以叫它是獨行無明。”
設若不與十種小隨煩惱同時,能單獨生起,這叫做是主獨行;因為它的力用粗猛,能生餘惑,發惡業故,顯是分別煩惱,所以是見道所斷。好像佛經上說:“諸聖有學初二三果,他們已經把獨行不共的粗煩惱,已經斷滅瞭,所以不會再造新業。”設若是和十種小隨煩惱同起,自己無力自起,那就是非主獨行無明,這種煩惱比較要微細得多,所以要到修道時候,才能夠斷得瞭。
如果是恒行不共無明,那是要到修道的時候才斷得瞭,見道時餘部是不(P424)能斷除的。設若是獨行不共無明,那修道和見道,都可以同斷。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此識若無,彼依寧有?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芽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第二個理由,就是以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來做比例。《阿含經》上說:眼根和色塵來為助緣,所以就生起瞭眼識。眼識既然是這樣,其餘的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當然也是一樣。這樣由意根和法塵的助緣,中間當然生起意識。假定沒有這第七識來做意根的話,那第六識就不得生起瞭。因為但有(P425)法塵,而沒有意根,意識是不能生起的。好像前五識,必定有眼等五根的增上緣,來做五識各別不共的俱有依。第六意識既然也是前六識所攝,在道理上說起來,應當也要允許有意根,來做意識的俱有依才對。如果沒有第七識來做意根的話,那第六意識也就不得有瞭。
又不可以說:“用肚子裡面這個色法的肉團心,來做意根。”甚麼原因呢?意根不是色法。還有,如果意識也是依色法來做根的話,那意識也和眼識一樣,隻有自性分別,而沒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瞭。
又不可以說:“五識也不要五根來做俱有依。”因為五識和五根是同時緣境。五識好像芽,五根好像種,芽是不能離開種。五識好像影,五根好像形,影是不能離開形的。因為識和根是同時緣境,這好像心王和心所一樣,決定是同時的。
因為有瞭上面種種理由,就可以知道:雙方共許的意識,和眼識它們是一樣,必定有一個各別不共的根,來顯它們自識各別不共的名。這不是前引後的等無間緣開導依,因為不是它所攝的,明明是屬於增上緣的俱有依根所(P426)攝的。這是因為大傢贊成的六識中,隨一識所攝。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第三用思量的義,來證有第七識。佛經上既然說“思量就叫做意”,那末,設若沒有這個第七識,那經上說的思量名意,是指的甚麼識呢?
假定你說:“第六意識在現在一剎那時雖然叫做識,如果落到瞭第二剎那時,那前一剎那就叫做意。是等無間緣意。”要知道,你說的等無間緣意,是已經過去瞭。既然過去瞭,乃是已滅之法;已經滅瞭的東西,那裡還有思量呢?況且過去法已經過去瞭,未來法還沒有來,所以過去和未來的法在道理上是建立不起來的。那末,思量的作用決定是沒有的。既然是這樣,那怎(P427)樣可以說叫它是意的名字呢?
設若你又講“它是假說的名字”,在道理上也是不對。因為如果沒有一個正義的思量,那假的名字又依托甚麼東西安立呢?
如果你又說:“第六意識在現在的時候,它是有思量,豈不可以叫做意嗎?”要知道,小乘的教理現在時隻可叫做識,而不可以叫做意啊。
因瞭這一種原因,所以知道六識之外,還有一個第七的末那識啊。因為它是恒常審察的思量,所以正名叫做意。已滅的無間滅意,那是依這思量意方便立的名字。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第四個理由是:如果沒有第七識的話,那無想定和滅盡定也就沒有分別瞭,因為這兩個定都是同滅瞭前六識的心王及心所。體是心王,數是心所;王所同滅,所以叫做無異。如果沒有染污的第七識,那末,在這兩個定中為甚麼一個有染污(無想定),一個無染污(滅盡定)?這就是無想定但滅前六而沒有滅第七,而滅盡定兼滅瞭第七識染污的王所,所以滅盡定才是無漏清凈的聖定。
如果你說“是因為二定的加行、界地、依等的差別,所以二定不同”,那也不對,因為二定各種差別的原因還是在有染污的第七識。如果沒有染污的第七識,那二定差別的原因也就沒有瞭。二定的五種差別:(1)所依差別,(2)自體差別,(3)假立差別,(4)作意差別,(5)界地差別。所依差別:無想定是依外道的邪教,滅盡定是依正教的正定。自體差別:無想定是有漏體,滅盡定是無漏體。假立差別:依有覆第七,假立無想定;依無覆第七,假立滅盡定。作意差別:無想定是作意出離想,滅盡定是作意止息想。界地差別:無想定是在色界的第四禪,滅盡定雖在無色界的有頂天,而是無漏。無想定和滅盡定所以有上面這五種差別的原故,就是因為有這個染污的第七識。由這(P429)個原因,所以知道在六識外有第七識。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俱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初後有故,無如是失。中間長時無故,有過。去來有故,無如是失。彼非現常,無故,有過。所得無故,能得亦無。不相應法,前已遮故。藏識無故,熏習亦無。於法受熏,已辯非理。故應別有染污剎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第五個理由,就是佛經上說:“無想天的有情從生至死,在這五百劫的一期生中,所有前六識的心王和心所,統統都滅除瞭。”假定說,沒有這個第七識的話,那生到無想天的有情,也就應當沒有染污。
但無想天的有情有五百大劫的時間,前六識的心王和心所都不起現行瞭。設若沒有這個染污的第七識,那就不會有我執生起瞭。凡夫所以稱他是(P430)凡夫,就是因為他有我執;如果沒有我執的話,那也就不叫做凡夫瞭。無想天的有情如果沒有我執,那就應當和證到瞭涅槃一樣;既證涅槃,大小乘的聖人和賢人為什麼還呵厭他們呢?可見無想定是不究竟的。
外人救:“最初半劫和最後半劫還有第六識的生起我執,不一定要有第七識。”破雲:“然而,中間四百九十九劫沒有前六識,這時如果沒有第七識的話,試問是那一個起我執呢?所以有過失。”又救雲:“過去和未來照常有第六識,還是有我執,這不是沒有過失嗎?”破雲:“過去和未來既不是現在,又不是恒常,還是沒有第六識的我執。如果不是第七識的我執,試問是那一個來執我呢?可見有過。還有,所得的無想異熟報如果沒有的話,那能得的無想天有情當然也是沒有。你不能說是不相應行裡面所攝的無想異熟,就是實在的,因為不相應行是心、心所、色三法上分位的,離開瞭三法,自己是無體的。這在前面已經破過瞭。有第八識,一切雜染法的種子才有藏處。有第八識的被執,一定就有第七識的能執。如果沒有藏識,那熏習也就沒有瞭。因為除瞭第八識可以受熏之外,其餘的東西來受熏,從前已經(P431)說過瞭不對。因瞭上面種種的原故,我們應當知道,除瞭前六識之外,還有一個染污的第七識。雖然是生到瞭無想天,然而照常的還是恒起我執。因為這一種原故,所以一切大小乘的聖賢,大傢都是共同呵厭它,不願意生到無想天上去。”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瞭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瞭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依如是義,有伽他言:“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去來緣縛,理非有(P432)故。非有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第六個理由,就是前六識無論作甚麼善事,而第七識的我執還是照常有的。經上說:在凡夫位雖然有時候是善性,然而,還是恒常帶有我執。設若沒有第七識的話,那行善的時候就不應當有我執。
就是說,在凡夫位起惡和無記的時候,固然不必說,那一定有我執;就是前六識作善的時候,而第七識還是照常的向內執著第八識見分為我。因為第七識向內執我的原故,所以前六識雖然有時候行佈施、持戒等善法,然而還是不能夠忘相。
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染污的第七識為前六識染污的依止。”就是說,如果第七識染污沒有滅除,那前六識分別相的纏縛,無論怎樣總是不得解脫。一定要到第七識的煩惱滅除瞭之後,那外面一切的相縛才可以解脫。相,就是相分;瞭別,就是見分。
怎樣叫做相縛呢?就是對於一切所緣的境界,不能夠用智慧去觀察,瞭(P433)達一切法都是如幻如化,不是實在的;由此見分被相分所拘,弄得兩下都不得自在,因此叫做相縛,也就是被境相所縛。
依據上面這許多意義,所以偈頌上說:如是染污的意,是前六識所依止的;這第七識的染污如果沒有滅除的話,前六識的煩惱是不能夠解脫的。
還有,如果是善及無覆無記心的時候,設若沒有我執,那應當不是有漏才對。在前後念的自己相續中,前六識的煩惱和善心所是不能同時並起的;就是說,前六識正在行佈施的時候,貪心所煩惱是不能同時生起。也不可以說“現在的煩惱雖然不能和善法同時,然而由從前或將來的煩惱,影響瞭現在的善法執著”,這話是不對的,因為過去和未來,在理論上說起來,是沒有的。也不是因瞭受者心中有煩惱,而令施心成有漏;更不可因瞭受者是無漏凈田,也能令施者有漏心而成無漏。由此,我們就可以知道,前六識雖然是善,所以照常還是有漏。這就是因為染污的第七識恒常在那兒執著第八識見分為內我的原故。(P434)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P435)
又不可以說:“離開瞭心王和心所,另外有一個東西,名字叫做隨眠,也是煩惱的別名,它是屬於不相應行法所屬的。如果這隨眠現行相續生起瞭的時候,所以影響到善事也成瞭有漏。”要知道,說到不相應行法,離開瞭心法、心所法、色法,根本上它自己就沒有獨立的自體,這在前面已經說過瞭,你們也是贊成的。
也不可以說:“從有漏的種子生起的善法,便成瞭有漏。”那我倒要來問一問:“這種種子是由甚麼原因而成瞭有漏呢?不是因為有漏種而成有漏。不可以說在有學的無漏心中,也有有漏種嗎?”可見有學的人,還有有漏;這就是因為有第七識染污的我執存在,所以令他有漏,就是這個原因。
雖然是由過去的煩惱,引起瞭現在佈施而成瞭染污,然而竟究不是同起。可見這從前的煩惱,不是現在佈施有漏的正因,因為一講到有漏,是要與煩惱同起。既然佈施的時候,不和貪煩惱同起,可見它不是有漏的正因。還有,好像第六識的無記業,它不是等待現在的因緣,當然不是煩惱所引起的,但它為甚麼也會成有漏?可見行佈施等善事時是有漏的原因,完全是染(P436)污的第七識執內我的過咎。
然而要知道,一切有漏法正是因為和自身的現行煩惱,是同生同滅的。六識和七識它們是狼狽為奸,互相增加我執,方成有漏。這樣一來,由現行而熏成瞭種子,由種子又生起現行,所以,一切的一切都成瞭有漏。凡夫既然是這樣的熏習,而有學的初二三果又何嘗不然。
四果的無學有漏的異熟根身,雖然不是現行煩惱,然而由從前有“有漏異熟舊種”,要到金剛道後異熟識才空,不過以後再不會熏起新種。既有有漏的舊種,在道理上,無學聖人有有漏的異熟根身,也不會違背。
這可見就是因為有染污的第七識,在那兒對第八識的見分恒常執為內我,所以前六識雖然修一切善法,還是不能忘相而成有漏,就是因為這染污末那在裡面搗鬼。假定沒有這染污的第七識,那第六識也不執著五蘊身為我。
由上一層一層的道理推想起來,就可以知道,除開瞭前六識之外,還另外有一個第七識。其實證明有這第七識的道理還多得很,現在不過依據《攝(P437)大乘論》上,略略說瞭這六種。所以,希望一般有智慧的人,應當隨順信仰有這第七末那識的學說。
然而有許多經裡面,單說前六識,不說第七識,這又是甚麼意思呢?應當知道:這是隨順小乘的教理,轉變大乘的教理而說的。或者,是因為所依的根既然隻有六種,所以能依的識也隻有六種。其實,三能變分類是有八個識。
(第二能變的第七識已經講完瞭)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雲何?頌曰:“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瞭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瞭境,能變識相。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P438)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如是上面已經說過瞭第二能變的第七識,現在第三能變它的義相又是怎樣呢?關於第三能變的義相,如果把它分開來說,它們的差別一共有六種,這六種都是以明瞭境界為體性的,也是以明瞭境界為行相的。在三性中無論是善或是不善,或是非善非不善的無記都有。
這第三能變的前六識要分為九門來解釋:(1)差別門,(2)體性門,(3)行相門,(4)三相門,(5)心所相應,(6)受俱門,(7)共依門,(8)俱轉門,(9)起滅分位門。
現在先講第一差別門。論上說:在第二思量能變第七識之後,即來辯別瞭境能變前六識的行相。這瞭境的行相分開來有六種差別的不同,因為它是隨從內面的六根和外面的六塵中間所生起的,種類當然不同瞭。怎樣的不同呢?就是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的種類差別,它們的生起,就因為隨從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所以即安立六識的名字。(P439)並且這六識隨六根具足說起來,還有五個意義:就是:“依、發、屬、助、如”。意思就是說,這六識是:(1)依根之識,(2)根所發識,(3)屬根之識,(4)助根之識,(5)如根之識。
問:“若識隨根而立名,那六個識都是隨意根而有染凈,那都可以叫做意識,何以不呢?”答:“因為六個識是隨從六根,六根既然不同,所以六識當然不共。意識是依托意根而立名,同五識依托五根得名是一樣,也就不會有混濫的過咎。或者,但依托意根,所以安立意識的別名。現在是單單辯論識得名的所以然,你不要把心和意也扯在一起來說。因為心是集起義,意是思量義,七八二識不是依根立名的。”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瞭別名識。色等五識,唯瞭色等。法識通能,瞭一切法。或能瞭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P440)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粗顯同類境說。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然六轉識所依所緣,粗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然而,有許多經上,看到叫做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這又是甚麼意思?這是因為:若是隨根立名,那就叫做眼識、……意識;若是隨境立名,所以叫做色識、……法識。因為識是緣慮,緣慮色故,所以叫做順識。就是對於六境都有瞭別,所以都叫做識。
問:“色識瞭別色,所以叫做色識;那末,法識能別色、聲、香、味、觸、法的一切法,那應當都叫做法識才對,何以不呢?答:“因為要分開六種境界: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嘗味,身感觸,所以意知法,隻可以叫做法識,免得有混濫的過失。”(P441)
後一種說法是隨境立名,所以立色識、聲識、香識、味識、觸識、法識六個識的名字。這是約凡夫位上,五根沒有得到自在互用方面說的。若是聖人得到瞭自在,六根可以互用,一根發識可以緣六境,那又作樣辦法呢?其實,還是照常隨甚麼根,得什麼名。例如隨眼根得眼識的名,若是隨耳根,當然就得耳識的名字,那裡會有相濫的過失呢?
問:“在《莊嚴論》上說:‘佛的每一根隻能緣到一種境。’這又是甚麼意思?”答:“這是約五種粗境和顯境而說,其實如來每一根都能夠緣到五種塵境。所以《佛地經》上說:佛的前五識轉成瞭‘成所作事智’以後,他能夠用這智去決擇一切有情心中的行相,各各差別的不同,而生身、口、意三業不思議的教化——身能現通,口能說法,意能鑒機。還能夠作四種記別:(1)一向記,(2)分別記,(3)反詰記,(4)舍置記。這四記別也是佛的智慧,設若佛一根不能夠遍緣五境的話,那怎樣有這種功能呢?”
然而,約粗顯說,前六識它是內依六根,外緣六境的。此說凡聖都贊成,所以不說一根能緣一切境。前面不過是隨義理上的方便,所以臨時談到佛的(P442)每一根都能夠緣到一切境,不單單局住一根隻能夠緣自己一種境界。上面已經說過瞭,六識所依的是六根,而六識所緣的六境,不過是因為義便而說說罷瞭。
【次言瞭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瞭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瞭別境,名為識故。如契經說:眼識雲何?謂依眼根,瞭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雲何?謂依意根,瞭別諸法,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瞭,餘所依瞭,如前已說。】
現在來解釋第二性相門。前六識是以瞭境為它的體性,同時,也是以瞭境為它的行相,所以這是雙顯前六識的自性和行相。因為識是用瞭境為它的自性,也就用瞭別為它的行相,因此,就兼釋所立“識”別名。因為能瞭別境,就叫做識,簡別不是無知的“土木金石”。
好像佛經上這樣說:“甚麼叫做眼識呢?它是依托眼根,去瞭別色塵,所以叫做眼識。眼識是這樣,其餘的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都是一(P443)樣。”意識是怎樣呢?它是依托意根,瞭別法塵。經上說:“六種識是依托各各不共的六根所依,在凡夫沒有轉識成智的時候,是見分所瞭別的。”至於其餘的共所依,好像前五識的分別依、染凈依、根本依,這在前面傍論三依的時候,已經說過瞭。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名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現在講第三門,前六識對於善、惡、無記三性中,是屬於那一性所攝?謂:三性都有。有時是善,有時是惡,有時是俱非。怎樣是俱非?俱非就是無記。它不是善,也不是不善,所以叫做俱非。(P444)
能夠為今生以及來生,都有順的利益,所以叫做善;然而,現在得到人天的樂果,現世雖然是有快樂,對於來生,還是不知道怎樣,所以不能叫做真善。
對於現世以及後世都有損害,所以叫做不善;地獄、餓鬼、畜生三惡趣的苦果雖然現世受苦,而不是對於他世,然而還是不善。
對於善的利益和不善的損害這兩種意義,都不可以記別,所以叫做無記。
前六識設若和信、慚、愧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那就屬於善性所攝;如果同無慚、無愧 等十法(忿、恨、覆、惱、嫉、慳、害、瞋、無慚、無愧)相應,則屬於惡性所攝,其餘的十六種煩惱,或通三性。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P445)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現在明六識對於善、惡、無記三性,可不可同時而起?頭一傢說:“六識的三性是不可以同時俱起的,因為它們都是向外面緣境,所以三性是互相違背的。”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前五識起的時候,必定要由意識導引。前五識和第六識它們起則同時,同緣一境;善則俱善,惡則俱惡。如果贊成前五識的三性可以同時現行,那末,意識這個時候也應當通於三性,那就違理瞭,所以前五識的三性決定不能同時現行。
在《瑜伽師地論》上雖然說:“‘第八識和前六識相應的三性,可以同時現起’,那是依據多念說的。好像說一心,並不是說一剎那,所以沒有相違的過失。”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P446)所設難,於此唐捐。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謂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己,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註,與彼性同。無偏註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第二傢說:“前六識的三性可以同起。”他說:“率爾心是無記,等流心有善染。眼等五識如果五境齊現,識也多起;設若二境現前,識就少起。這樣,眼識起率爾的無記,耳識起等流善,鼻識起等流下善,這不是三性可(P447)以同起嗎?五識雖然和意識俱生,但性質倒不必相同,那你前面設的難題豈不是沒有用瞭嗎?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有這樣的說法:‘設若在定的時候,一遇到瞭音聲,從禪定起來的話,這時候就有同定相應的意識和耳識同時現行。決不是不要耳識而定中獨頭意識就能取聲,也不是單單耳識聞聲就能夠出定,要先一遇到音聲,耳識又聞到瞭,而定中意識有瞭希望,然後才出定。這意思就是說‘聞聲的耳識是無記,出定的意識是善等流’。
因為在定的耳識它是率爾間聞聲,在理論上說起來,當然不是善識。在凡夫位沒有轉識成智的時候,耳識的率爾墮心,決定是無記。由此就可以證明,五俱意識不一定要和前五識性質相同;耳識雖是無記,而意識照常還是善性。
有許多經論中,雖說五俱意識也緣色聲等五境,但沒有說‘意識一定要和前五同性質’。
問:《雜集論》上說‘在等引定中是沒有前五識’,為甚麼你前面說‘在(P448)定中還有耳識可以聞聲’?答:那是依多分時久,沒有前五識,若是少分時間不久,耳識照常可以聞聲。
不過話又要說回頭,就是意識對於五識究竟偏重專註,還是不偏重專註?例如眼識偏重專註是善,而眼俱意識當然是善。如果耳識偏重專註是惡,那耳俱意識也隻好是惡。設若鼻識這時是偏重專註無記,這時候的鼻俱意識也隻好是無記,可見前六識是容有三性的。
上面所說的都是約未轉依凡夫位而說的,所以是通三性。設若是已經轉識成智到瞭佛果,得到自在位的時候,那惟是善性。佛的根是無漏色,佛的識是無漏心,都是屬於道諦所攝。因為佛已經把一切有漏的種子,統統都滅除瞭,無記的種子尚且都沒有瞭,那不善的種子更不消說,早已沒有瞭。”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於心,故名心(P449)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瞭別事之總相,作意瞭此,所未瞭相。即諸心所,取所別相。觸能瞭此,可意等相。受能瞭此,攝受等相。想能瞭此,言說因相。思能瞭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餘處復說:欲亦能瞭可樂事相。勝解亦瞭決定事相。念亦能瞭串習事相。定慧亦瞭得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現在要說到六個識,要同幾個心所相應?這裡我要先打個招呼,就是唯識傢平常說:“前五識是同三十四個心所相應,第六識才同五十一個心所相應。”那末,下面的說法最好把它分開一下,才不至於儱侗。
問:“六識同幾個心所相應呢?”答:“頌上說:‘六識的心所分為六位——(1)遍行有五個,(2)別境有五個,(3)善有十一個,(4)根本煩惱有六個,(P450)(5)隨煩惱有二十個,(6)不定有四個,一共有五十一個。’第四句我以為放在後面去解釋。
論上說:這六個轉識總同六位五十一個心所相應。這六位為甚麼要叫它是心所呢?它有三個定義:(1)恒常依托心王起,(2)它是同心王相應,(3)它們都是系所屬於心王。有此三義,所以叫做心所。例如屬於我的物件,所以說它是‘我所’有的。”
問:“心王和心所的功用有甚麼地方不同呢?”答:“心王對於所緣的境界,但取它瞭別的總相;而心所不但是取總相,並且要兼取別相,因為它們是幫助心王的工作成功,因此,才得到心所的名字。好像畫圖一樣,心王好像師父繪圖,心所好像徒弟填彩。填彩的心所隻可以將五彩配置方位,明白界線,你切切不可以填出圖外面去,那是犯規矩啊,可見心所切切不可離心王。”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說:“識的心王能夠瞭別事物的總相,作意的心所就是明瞭心王沒有完全明瞭之相。”這就是說,心所並且取事物的別(P451)相。觸心所它能夠瞭別事物的可意或不可意等相,受心所是能瞭別攝受等相,相心所它是瞭別言說的因相,思心所是瞭別正因還是邪因等相。所以上面這作意、觸、受、想、思都叫做心所法。這種說法就是表示心所法,不但是緣別相,並且緣總相。
還有,許多經論上說:欲心所也能夠瞭別可樂的事相,勝解心所它是瞭別決定的事相,念心所是瞭別一種慣習的事相,定和慧兩種心所是瞭別是得還是失,換一句話,就是在善惡是非上去觀察。
經過瞭上面的遍行和別境十種心所仔細的瞭別之後,由此在境界上或生起十一種善心所上那一種,或是在二十六種煩惱心所中生起那一種。這許多心所都是在所緣的境上,而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P452)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雖然大傢都叫做心所,然而分開來的種類,倒有六種差別:就是:遍行五個、別境五個、善十一個、根本煩惱六個、隨煩惱二十個、不定法四個。總起來有六位,分開來有五十一個。
因為五遍行,一切心中八識心王都有它們五個。五別境它們是緣各別境,而得生故。至於十一個善心所,那唯獨善心中才有。六種根本煩惱它們的體性,就是染污法的根本所攝。二十種隨煩惱那是煩惱的等流,四種不定那是對於善和染污都不定。(P453)
不過在《瑜伽師地論》上把六位心所合為五位,就是把根本煩惱和隨煩惱合而為一位,因為它們的體性同是染污的。並且把四種一切來辯這五位差別,四一切就是一切性——善、惡、無記三性;一切地——三界九地;一切時——現在一切時;一切俱——八識心王。
遍行,是具四一切:一切心、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別境,唯有兩種:一切性、一切地。
善,唯有一種,即一切地。煩惱,四種皆無。不定,唯一種,即一切性。這就是五位種類的差別。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無漏。(P454)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為三。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現在來說前六識對於三受的關系:因為前六識都是容易轉變的,所以不定。因此,三受都與其相應。不過有時候領納順境,即成樂受;有時候領納逆境,那又成苦受瞭;如果不是順境,又不是逆境,那就不是苦樂的中庸的舍受。
領納到順境,能夠適悅於身心,就叫做樂受;領納到違境,能夠逼迫於身心,就叫做苦受;如果是領納到中庸的境界,對於前五識的身以及第六意識的心,不是逼迫,也不是適悅,那就叫做不苦不樂的舍受瞭。
上面這三受或分為二受,就是身受和心受,同前五識相應的受就叫做身(P455)受,因為它是各別依托五根身的;若是同意識相應的受,那就叫做心受,因為它完全是依托心的。又,這苦受、樂受、舍受不但是通於凡夫的有漏,並且通於聖者的無漏。因為,修行的聖者也要經過一番苦行,所以苦受有的是因為修無漏道諦所生起的。
這苦、樂、舍三受或者分為兩個三種,第一,是約“斷”的方面來說:設若是分別惑相應的三受,那是屬於見道所斷;如果是俱生惑相應的三受,那是屬於修道所斷;假定不是見惑,又不是思惑,與無漏相應的三受,那當然是非所斷。第二,是約“學”位方面來說:若是斷瞭見惑,就是有學位;如果連思惑都斷瞭,那是無學位;見思二惑都沒有斷,那當然是“非學”的凡夫瞭。
或分為四:自樂是善,苦受是不善,不苦不樂是二種無記。或苦樂舍三受中容各有四。就是:(1)善心相應的三受,(2)不善相應的三受,(3)有覆無記相應的三受,(4)無覆無記相應的三受。
這裡有一個有覆無記通苦受的答問。問的意思就是:“有覆無記也有苦(P456)受嗎?”答的意思就是:“同前五識俱起的貪癡以及純苦趣中的煩惱,隻要是任運而起不發業的,這二類任運而起的煩惱是屬於有覆無記,它們都是同苦根相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有四。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舍。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P457)故。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這是引論來證明有覆無記通苦受。在《瑜伽師地論》上這樣說:設若是任運而生起的一切煩惱,那對於三受都可以現行。設若通六識身都相應,那和苦樂舍三根都有關系;如果不和前五識身相應,那隻有第六意識和苦樂舍三根有關系。
還有,《雜集論》上也這樣說:若是欲界的系縛,任運的煩惱發惡行的話,那是屬於不善;所餘的就是欲界煩惱不發惡行的,以及色界、無色界任運的煩惱,那都是有覆無記。由此我們就可以知道,苦、樂、舍三受是通於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無覆無記性的。
或者,又分為五受:(1)苦受,(2)樂受,(3)憂受,(4)喜受,(5)舍受。如果是三受的話,那是把苦樂二受分為二種:假使前五識身感到逼迫或舒適的,就叫做苦樂;如果是逼悅意識身的,那就叫做憂喜,因為身和心、逼迫和適悅,相各不同。前五識是沒有計度分別,而意識是有計度分別的。又(P458)前五識的逼悅是輕,意識的逼悅是重,這稍微有一點差別。至於不苦不樂,那不問身心,都是一樣。因為它既不是逼,又不是悅,苦樂二相既然不分,所以它是無所分別,叫做平等轉起。
如果是適悅受,它是同前五識相應的受,所以恒常叫它是樂受。設若同第六意識相應的受,則有三種分別:(1)若在欲界以及初禪二禪的近分,沒有到根本定的時候,都叫做喜受。如果在初禪和二禪的根本定中,那又叫做樂,又可以叫做喜。如果在第三禪,無論是近分或到瞭根本,那都叫做樂瞭。因為第三禪的安靜更深,所以不分別它是近分還是根本,都是一樣的安樂。色界每禪各三,前二名近分,第三名根本。
上面講的是適悅受,現在來講逼迫受。設若是同前五識相應的受,那恒常都叫做苦;因為前五識沒有計度分別的原故,所以不叫做憂。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戚受,名憂根故。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P459)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故知意地,尤重感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捺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如果是同第六意識同起的受,那有兩傢說法不同。頭一傢說:“是屬於憂受,因為它是逼迫於心的。”在經論上都是說:“意地的煩惱都是憂根。”《瑜伽師地論》上也說:“生在地獄裡面的有情,他們所感的異熟果報身,是沒有間斷的,並且也有前六識的異熟生。前五識所感受到逼迫是叫做苦,第六意識所感到的逼迫就叫做憂;一刻也沒有給他們休息,所以叫做相續。”論上又說:“地獄裡面的有情和意識相應的尋伺,那都是同憂根同起。不但地獄的有情意地逼迫是屬於憂根,就是有一部分的鬼趣和傍生,他們意(P460)地的逼迫也是憂根,所以說亦爾。”
因此,我們就知道,意地深重的煩惱尚且叫做憂,何況其餘的諸趣,輕微的逼迫怎能不叫做憂受呢?
第一傢說意地的逼迫叫做憂受,第二傢說通二——苦受和憂受都有。設若是在人間和天上的有情,意地的逼迫那恒常都叫做憂,因為人天的逼迫比較四惡的逼迫,要輕微一些,沒有他們那樣厲害。傍生和鬼趣的逼迫在五識叫做苦,在意識叫做憂。因為傍生和鬼趣有一類是雜受,苦較輕一點;還有一類是純受,所以苦當然重一點。因為有輕重的原故,輕者名憂,重者名苦。至於地獄裡面的有情,那純粹深重的逼迫,所以完全叫做苦受。梵語捺落迦,華言叫做苦器,就是在生作惡的人,死後就要去刀山、劍樹、??湯、爐炭等一切器界裡受苦。既然是純受苦的地方,那裡還要分別甚麼身受和心受呢?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說:“設若是任運所生的一切煩惱,那都可以和三受相應。”這可以證明和意識同時起的逼迫,是通於苦受,這在前面已(P461)經說過。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舍故。】
《瑜伽師地論》說:“薩迦耶的我見及斷常兩種邊見,都是有覆無記性所攝,這二見相應的苦受當然是苦根,而不是憂根所攝。”彼論上有說:“憂根不是無記性。”
《瑜伽師地論》又說:地獄裡面的眾生,在二十二根之中其餘的三根——樂根、喜根、憂根,在地獄中決定是不會現行的。地獄的有情是這樣,而純苦的鬼界和傍生也是沒有“樂、喜、憂”三根的現行,隻有“苦受”罷瞭。
餘三,決定指的是“樂、喜、憂”三根,現行是沒有的。地獄裡面沒有樂根,這不必說也是知道的。至於七和八就有兩傢諍論瞭,第一傢說“第七(P462)是意根,第八是憂根”,而第二傢說“第七是苦根,第八是舍根”,他的理由就是:地獄裡的現行必定是舍根。
【豈不容舍,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容識有時無故。不應彼論,唯說容受。通說諸根,無異因故。又若彼論依容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淫欲事故。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識,舍相應故。如極樂地,意悅中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憂喜樂,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P463)名純苦故。】
這裡要先明白兩傢的諍點:第一傢既然是以意憂二根為七八,第二傢是以苦舍二根為七八。以各說的理由不同,所以互為爭難瞭。
初師難舍根,立意根為第七。他說:“地獄的有情完全是不可意境,那裡容許有舍受呢?並且論上說‘餘三不成就’,你怎樣知道不是舍受不成就,而一定說樂、喜、憂不成就呢?”所以初傢要去瞭舍根,而建立憂根。論上說八根現行,你怎樣又知道一定是舍根呢?又若贊成第七是苦根,那憂根又不能成立。所以去瞭苦根和舍根,而立意根為第七,憂根為第八。
第二傢破意根立舍根為第八。意根,是總意根,它是依托現行八個識上而立名。前六識在五種無心位中既然沒有,可見意根就不能成就;意根既然不能成就,那第七還是苦根;第七既是苦根,那第八當然是舍根而不是憂根瞭。
第一傢說:“許舍根為第七,立憂根為第八。”他又說:“論上說八種(P464)現行,究竟沒有指出舍受現行,它是通說八根,沒有特別的因由,就有舍根在內啊。縱然彼論上指的是舍根,那到第七就為止,而第八還是憂根。因為地獄中的有情,前五識既然間斷,那裡有苦根?沒有苦根,那第八還不是憂根嗎?”
但第二傢不承認,故他仍破憂根為第八,立苦根為第七。他說:“設若你說:‘前五識是有間斷的,所以沒有苦根,來立憂根為第八。’那我倒要請問你:‘死時和生時都是悶絕時,這時候那裡有憂根呢?既然沒有憂根,那第七還是苦根,而第八不照常是舍根嗎?’”我們看看古來人為學的精進,為瞭這一個“根”字,而反復駁難,真是佩服極瞭。”
還有一種人,他執著喜根為第八,那照前面所說的一樣破法。設若還有一種人,執著男根或女根一種形根為第八,那更不對。因為地獄中不一定有男女的形相;他們既是惡業所招感,也許已沒有男女的形相瞭。他們這班人都是由於惡業所招感,所以使五根,眼所見的色、耳所聞的聲,都是苦境,所以有五根就夠瞭。若一定要說有男根或女根,試問有甚麼用處?是不是在(P465)無間大地獄裡面,還希求淫欲的事情嗎?
由上面這許多道理,可以知道第八決定是舍根,因為第七識和第八識都是同舍受相應。好像第三禪的極樂地一樣,他們雖然沒有前五識,然而第六意識的適悅也可以叫做樂受的,因為他們沒有喜根瞭。因此,極苦處、地獄、鬼趣、傍生、意地的逼迫,可以叫做苦受,不是憂受瞭。所以餘三者不成就,是指的“憂、喜、樂”三根。
至於其餘的經論上有時說“地獄中也有等流樂”,應當知道,這種說法是隨順彼說而轉變自己的道理,或者是通說:“其餘的雜受處,好像畜生中也得到一點飲食,熱地獄中也有一些涼風,寒地獄中也有一些溫暖,這一種叫做等流樂。”現在是說純苦的地獄,那裡有異熟的快樂呢?所以叫做純苦。
【然諸聖教,意地戚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P466)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由此應知,意地戚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然而有許多經論上又說:“意識上苦受,也叫做憂根。”這是依據天、人、修羅、鬼、畜多分方面說憂;唯有惡趣裡面,才有純苦的一分。或者是隨順外人,轉變自己的教理來說的是憂根,那也不會相違的。
《瑜伽師地論》說:“生在地獄中的有情,受異熟果報苦是無間斷的。前六識是異熟生的果執,五識是苦受,意識是憂受,苦和憂在地獄中是沒有片停止的。”又說:“地獄中的有情也有和意識相應的尋伺同起的憂,不但(P467)地獄中的有情是這樣,也有一部分的鬼趣以及傍生,也是這樣。”這都依據隨順外人,轉變自己的教理來說的。
就是和意識同起的苦根,或是餘趣憂根的同類,那是假說為憂根的;或是損害身心的,雖是苦根,也可以叫做憂根。好像沒有達到初禪和二禪根本定的時候,叫做近分定;他們的身心都是很快樂的,雖然是喜根,然而還是叫做樂根,這在《顯揚聖教論》上說得很詳細的。然而,未至根本禪的時候,雖然叫做樂受,然而沒有樂根。他說:“未至定,隻有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舍這十一根,那裡有樂根在內呢?”
由此,我們就知道,意識中的苦受純受苦處,也是苦根所攝,而不是憂根。經論中關於它們的道理說得很多,我恐怕把論文增多起來,所以不要再說瞭。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P468)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註境,起一受故。無偏註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得自在位,唯樂喜舍,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現在討論到六識與三受俱不俱的問題瞭。此有兩傢說法的不同,頭一傢說:“六識都是向外門轉的,他們是互相違背的,就是五俱意識和五識同緣的時候,五個識如果容許有苦、樂、舍三受,那意識也應當有三受。試想想看:一念中有苦、樂、舍三受,合乎正理嗎?所以三受不能夠同時而有。《瑜伽師地論》上雖然說‘藏識一時同前七識相應的三受同起’,那是依多念說的,並不是說一念中有三受。好像說一心,並不是一心就是一生滅,多生滅也可以叫做一心。所以《瑜伽師地論》上說的,和這裡說意識不同時俱有三受的道理,是不會相違的。”(P469)
第二傢說:“六個識的三受可以同時俱起;或是順境,或是違境,或是中容境,可以俱受。然而意識倒不一定和五識的三受相同,若是專心一志註意一種境界,那當然起一種受;設若沒有偏註這種境界,那當然是舍受。因為這種道理,六識對於三受是可以同起。
這還是約未得自在位說的,若是得到瞭自在位,那隻有樂、喜、舍三受,因為諸佛是已經斷瞭憂和苦的事瞭。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且初二位,其相雲何?頌曰:“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此遍行相,雲何應知?由教及理,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復於此(P470)作意,即於此瞭別。若於此瞭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聖教,誠證非一。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舍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前面已經把六位心所略略的標出來瞭,現在把六位心所的差別相再來詳細的說明一下。在六位心所之中先來講講頭一位和第二位的義相。
先舉出世親菩薩的本頌來說:第一位叫做遍行,此有五個,就是:(1)觸,(2)作意,(3)受,(4)想,(5)思。第二位叫做別境,此也有五個。就是:(1)(P471)欲,(2)勝解,(3)念,(4)定,(5)慧。這五個為甚麼叫它們是別境呢?因為這五個心所各各所緣的境事不同,所以得名為別境瞭。
現在來說,這六位心所中第一位遍行心所,就是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心所的意義在前面第八識中已經講過瞭,但這五個遍行的義相又怎樣知道呢?這由教及理可以做定量來決定的。
這裡所指的教,好像經上說:“眼根是增上緣,色塵為所緣緣;有瞭這兩種助緣,所以中間就生起瞭眼識。由這眼根、色塵、眼識三法和合的緣故,所以又生起觸來,和觸同起的又有受、想、思。”這在經上說得很詳細,因此就可以知道,觸、受、想、思這四種心所是屬於遍行的。
經上又說:“設若眼根沒有壞,境界又現前,並且‘作意’也正生起的時候,然後才能夠生識。”這在其餘的經上也說:“若是在這件事上有瞭作意,那就在這件事上會有瞭別;設若在這件事上有瞭瞭別,那在這件事上一定是有瞭作意,所以瞭別和作意這兩件事是恒常共同和合的。”關於這個道理,在經上說得很詳細。因此,作意心所也是遍行五個裡面的一個。證明有(P472)遍行五個心所,並不是一部經,而且許多經論上都有這種說法。
前面所引的是教,現在來說理:我們知道,凡是識起的時候,必定有“根、境、識”三法和合,才可以生觸。換句話說,必定要有觸,然後才有識的生起;設若沒有觸的話,那心王和心所也就不會和合瞭。作意的功用,它能夠引心王趣向自己所緣的境界上去;設若沒有作意的話,那心也就不會向前取境瞭。受心所的功用就是領納順心的境界或違心的境界以及中容的境界;受的作用真大,它能夠使令心王和心所有時候生歡喜,有時候生煩惱,也有時候平平淡淡的過日子,雖沒有心念生起,但在苦、樂、舍的三受中總不能夠完全的離開,還是有一舍受與其相應的。想的功用,它能夠安立瞭一種境界的模形;設若心起的時候,如果沒有這個想心所,那就應該不會取境界的模形。思的功用,它是取正因或邪因的兩種行為,即去作善和作惡的事業。沒有心念生起的時候,在苦樂舍三受之中不去做一種工作;若有心起,做這種工作的主使人是那一位?就是思心所啊。
因此,可以知道,上面這觸等五個心所法,隻要是心一動的時候,就有(P473)它們五個心所來幫忙,所以這五個心所才名符其實的可以稱遍行哩。這意義到後面會說出它的所以然。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雲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彼說不然。心等取(P474)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前面是講遍行,現在來說別境。何為別境五呢?就是欲、勝解、念、定、慧。因為它們這五個心所所緣的境事,多部分的工作是不同,所以叫別境。
甚麼叫做欲呢?就是對於自己所好樂的境界,它的體性是希望,它的業用是給精進所依托;就是一個人要有高尚的希望,然後才會發起精進心。關於此,有三傢的解釋不同。
第一傢說:“所樂的定義,是說可欣的境界。因為對於很歡喜的事,才想去見,去聞,這就是心裡面的希望——欲——的驅使。問:‘對於討厭的事,希望它不要合,很想它離開去,豈不是也有欲嗎?’答:‘這不過希望它不要合,而要離,然而可欣事的自體它究竟不是可厭的東西。’(P475)
因此,對於可厭的事以及非苦非樂的事,那是不會有欲。老實說,就是看見到好玩的事,心裡不想去看,還是照常沒有欲心所。”
第二傢說:“所樂的定義就是對於境界上有所求:不但對於快樂的事情生起欲合的希望,就是對於苦惱的事情也有欲離的希望,隻有對於不苦不樂的事它才沒有合離的欲望,那才可以叫它是無欲。老實說,就是見到好的事,心裡不想要合;見到壞的事,心裡也不想要離,那還是沒有欲心所的。”
第三傢說:“所樂的定義就是欲觀境,意思就是說:不問它是好的壞的,隻要它是對於一切事物上,心裡面要想去觀察,有瞭一種希望,那一定有欲。設若不要去觀察,隨順境界的勢力任運去緣的話,那是沒有欲的。由這一種道理,所以欲不能叫做遍行。”
還有異解的說法:“要由希望境界的勢力,心王心所才去取所緣的境界;所以經上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這種說法那裡對呢?心王和心所去取境界,那是因為作意的原故。在經論裡面說“作意如果現前瞭,那就能夠引生識起來”,向來沒有看見說“是由欲心所才能夠生起心王心所起(P476)來”。一切法都是以愛為根本,難道一切的心王心所都是由愛所生的嗎?
至於說“欲是一切法的根本”,那是說“由欲所起的一切事業,或是說善欲能夠發起正勤”;由瞭善欲,能夠助成一切的善事,所以論上說:“欲的業用是給勤來所依托。”
【雲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勝解是甚麼意義?就是對於決定的境界,能夠印持為它的體性,不可以引轉,就是它的業用。意思就是說,由邪或正的言教、道理、自證的力量,對於所取的境界上去審慮,決擇,印證執持。由此,就是有瞭差別的因緣,(P477)也不能夠引動轉移他的志願。因此,可以知道,如果是猶豫不決的境界,那完全是沒有勝解的,就是沒有審慮和決擇的心,也是沒有勝解。由此就可以明白,勝解不是遍行所攝。
另外還有一種說法:心王和心所取自己所緣境界的時候,不被所緣的所拘礙,這就是因為有瞭勝解的力量。
這種說法對不對呢?當然是不對。甚麼原因呢?因為能不礙的,就是所緣的一切法;所不礙的,就是能緣的一切心。說到能夠發起殊勝的增上緣,那是根和作意的功用。設若由此,就說因勝解力,根和作意方能夠作勝緣發起心王心所能緣的功用,那也是不對。假定心王心所是由勝解的緣,而勝解也要由其他的緣,這樣一往上面推去,豈不是會犯無窮的過失嗎?
【雲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P478)遍行所攝。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甚麼叫做念呢?就是對於曾經學習過的境界,能夠使令心中分明記憶。這明記不忘便是它的體性,為定所依托的就是念的業用。因為能夠常常去憶持曾經所受過的境界,使令他不會忘記遺失,所以久久就能夠引生禪定。對於向來沒有受過的境界,那當然不會生起憶念;設若曾經所受過的境界,如果不能夠分明記憶,念還是生不起來,所以念心所必定不是遍行心所所攝。
還有一種人說:“凡是心起的時候,必定和念心所同起,能做後時憶念的因。”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不可以說後時有礙和有信,就說前面也有;前時的心王心所或者是想的勢力,就能夠做後時憶念的因啊。
【雲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註,不散為性;智依為業。謂(P479)觀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註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心專註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若不系心,專註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怎樣叫做定呢?對於所觀察的境界,使令我們能緣的心,能夠專心註意不散,做它的體性。定的業用就是給智所依托的,就是說,定能夠觀察好的(P480)壞的或中容的。在這種境界上,由定才能夠令心專註而不會散亂,依托於定,才有決斷和揀擇的智慧生起來。
心專註這一句話,就是顯示他的心要安住那一種境界上,就可以安住在那裡。並不是從朝至暮連食飯睡覺走路說話都不知,糊裡糊塗隻有緣一種境界,那就錯瞭。不然的話,那在見道用功的時候,來觀察四諦十六心的行相,前後境界的各別,應當就沒有定力。設若不是系心專註在一個境界上,那就沒有定起,所以定不是遍行所攝。
有人說:“不系心專註在一種境界上,也有定起,不過定的相狀微隱而不明顯罷瞭,並不是完全沒有定。”
你應當說真實話罷!設若你說“定能夠令心王心所和合,同趣向一種境界,可以叫做遍行”,這理由也是不對,因為那是觸的功用。設若你又說“這個定能令一剎那頃,心不至於變易而緣,所以定也是屬於遍行所攝”,那也更不應理。因為一剎那心對於自己所緣的境界上,它本來就沒有變易的意義。設若又說“由定,心才能夠取所緣的境界,所以是遍行所攝”,那也不(P481)對。因為那是作意的功用,它能夠令心去取所緣的境界。
還有一種人說:“定的體就是心,佛經上說‘定學就是心學’,同時又說‘定是心一境性’。”你拿這種說法來證明定就是心,是不可能的。因為是依托定的力量,來收攝心的,所以說“令心能夠專註一境”,才說這樣的話。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覺支中有定覺支,八正道中有正定,所以定離開心王有體的;好像念心所和慧心所一樣,可見定是定,不可以說定就是心。
【雲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受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P482)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註。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註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註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註,馳散推求。】
甚麼叫做慧呢?就是在所觀察的境界上,能夠揀擇為它的體性,斷疑是它的業用。就是說,能夠觀察善的或不善的以及中容的境界上,都是由慧心所去推求,才可以決定。如果它沒有觀察的境界,或者愚迷暗昧的心中,那(P483)是沒有揀擇,所以慧心所不在遍行裡面所攝。
有一種人說:“在非觀境及愚昧心中也有慧心所生起,不過它的行相微細罷瞭。好像一個大缽放瞭一粒小微塵一樣,怎樣看得見?然而不能夠說它沒有,不過是不知道罷瞭。在小乘的《俱舍論》上,說慧心所是屬於十個大地法之一。
唯識傢說:“你們拿小乘的教理來證明,要知道小乘的各派,他們自己就互相破斥,汝為甚麼還拿它來做依據呢?經中唯說觸、作意、受、想、思這五個心所,是屬於遍行的;若說欲、勝解、念、定、慧五個也屬遍行的話,經上沒有說過,所以不應當固執著說‘連這五個也是遍行’。所以欲、勝解、念、定、慧五個決定和觸、作意、受、想、思五個不同,不是屬於遍行所攝。好像貪等煩惱和信等善法一樣,都不是遍行所攝。”
有一傢又作這樣說:“欲、勝解、念、定、慧這五個心所,它們是決定互相資助的。五個之中隨便那一個生起,必定有其餘的四個來幫助。”
第二傢不贊成這種說法,他說:“不定同起。因為在《瑜伽師地論》上(P484)說:‘這五個心所在四一切((1)一切性,(2)一切地,(3)一切時,(4)一切心)中,沒有同兩個——一切時和一切心,所以第八識沒有這五個心所。又說:“這五個是緣四種境:欲是緣所樂境,勝解是緣決定境,念是緣曾習境,定和慧是緣所觀境,所以所緣的境和能緣的行相都不是同起的。’”
既然不是同起,那應當說這五個之中,有時候隻起一個:對於所樂境上,但起希望。或者在決定境上生起印解,或者在曾習境上生起憶念,或者在所觀境上但起專註。就是說,一種愚昧之人,他們是因為要止息散心,雖然是專註所緣,然而不能夠揀擇,這是世人大傢所共知的,這就是因為有定而無慧。或者因為在加行的時候,也有一點點聞慧和思慧,因此,也說定心所也緣所觀察的境界。或者依據多分說定慧俱有,而少分說有定無慧;好像欲界天中有一種天人,專門是遊戲快樂而忘失瞭正念,生起貪瞋等煩惱,也說他們是有定無慧。像這一類的事實很多很多,舉也舉不瞭。或者在所觀境上,但起揀擇;它不專註一境,所以馳散去推求,這就是有慧無定。(P485)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習、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上面這種說法,一種是簡單:或時起一,或時起二,或時起三,或時起四,或時起五。有智慧的人不必詳細開演,他能夠比類而知瞭。若是不怕麻煩的話,起一種當然是五次,起二種有十次,起三種有十次,起四種有五次,五種同起隻有一次。現在我們可以用符號來做代表:欲、勝解、念、定、慧(P486)就用一二三四五做代表。起一已經講過瞭有五次。起二就是:(1)一二,(2)一三,(3)一四,(4)一五,(5)二三,(6)二四,(7)二五,(8)三四,(9)三五,(10)四五,一共豈不是十次嗎?起三就是:(1)一二三,(2)一二四,(3)一二五,(4)一三四,(5)一三五,(6)一四五,(7)二三四,(8)二三五,(9)二四五,(10)三四五。起三也是十次。起四就是:(1)一二三四,(2)一二三五,(3)一二四五,(4)一三四五,(5)二三四五,這不是五個四嗎?起五隻有一次。現在總合起來起:起一有五次,起二有十次,起三有十次,起四有五次,起五有一次,所以連總及別,一共有三十一次。這算法最好寫在黑板上面,一看便知。
或者,就是在有心位時,如果是非所樂境、非決定境、非曾習境,那欲、勝解、念、定、慧五個心所當然是不起。好像非四境,以率爾墮心,並藏識相應,在這幾種之中,這欲等五個心所都是不起。這一類說法很多很多,說也說不盡。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第六意識,諸(P487)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註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雖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專註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準此,有慧無失。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不事智故。】
第七識和第八識這五種別境隨位或有或無,在前面已經說過瞭。若是第(P488)六意識,那無論是有漏位或無漏位,都是有它們五個,因為轉依或未轉依都是不遮的。在凡夫位第七識隻慧心所一個,而第八識是完全有沒;若是到瞭聖人位,那七八二識五個別境統統都有瞭。
說到前五識,又有兩傢不同。頭一傢說:“五識完全沒有五個別境。甚麼原因呢?因為前五識它們是緣已得的境界,所以沒有希望。它們又不能夠審決,所以沒有印持。五識是恒取新境,所以沒有追憶。五識的自性是散動,所以沒有專註。五識的行相當然不能推度,那裡有揀擇的慧心所呢?”
第二傢說:“前五識也容許有五種別境。它們對於所緣的境上,雖然沒有增上的希望,然而也有微少的樂境。雖然是沒有增上的審決,然而還有微劣的印境義。雖然是沒有明記曾習的境體,然而也有微劣的念境類。雖然是不作意系念一境,然而也有微劣專註的意義。經論上雖然說‘前五識沒有引生功德的等引定’,然而沒有說連等持的心所也沒有,可見還是有定心所。前五識對於所緣的境界,雖然是沒有推度,然而也有一點微劣的揀擇。因此,所以經論上說:‘天眼通和天耳通,就是和眼識耳識相應的智。’眼、(P489)耳二識既然有智,那鼻、舌、身三識也是一樣。所以說,前五識有慧心所,是沒有過失。
在有漏位沒有轉依的時候,說前五識沒有這個別境或者是可以。如果在無漏位的時候,已經轉依瞭,得到瞭自在時,那這五個別境決定是有。因為前五識也有好觀諸境,所以是欲無減。因為它們也能夠印持境界,所以勝解也是恒常無減。因為能夠憶習曾受的境界,所以念無減。還有,佛的前五識能夠緣到過去、現在、未來的三世法,所以如來沒有不定心。佛的五識都轉成瞭成所作事智,那當然是有慧心所。並且佛的五識相應的別境心所,是最極增上的明利,不是和一般人那樣的微劣,這一層更要知道。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道四,唯除苦受,以審決定,五識無故。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P490)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由斯欲等,五識相應。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現在要說到:“這五個別境和五受有甚麼關系?”這有兩傢說法不同,頭一傢說:“欲心所有樂、喜、舍三受,沒有憂受和苦受,因為憂苦二境不是所樂的,所以沒有欲。其餘的勝解、念、定、慧這四種通於四受,隻除瞭苦受,因為審察和決定前五識沒有。”
第二傢說:“五別境和五受通通都是相應的。論上說:‘欲心所也有憂受。因為對於無上的大法去思慕愁戚,希望得證的原故。欲心所也有苦受,因為純受苦的處所,好像在地獄、餓鬼、畜生的苦痛,他們也希望解脫,怎樣沒有欲呢?’意識有苦受,在前面已經說過瞭。論上面又說:‘欲,必定有貪愛,有貪愛必定有憂苦相應;既然和貪愛有關系,那必定有欲心所。’(P491)前面說過,苦受既然和意識相應,那末,勝解、念、定、慧這四種和苦受同時,有甚麼過咎呢?還有,前五識和勝解、念、定、慧的四心所,也有微細的關系,這在前面不是說過瞭嗎?因為這個道理,所以五種別境和五識都有關系。”
那末,這別境五個心所和三性、三界、三學有沒有關系呢?從上面的道理想想也就可以知道瞭。因為這五個別境心所在四一切之中,它是有前面兩個一切——一切性和一切地,可見它們是和性界有關系。並且第六識無論是轉依位和依未轉依位,也都有它們;可見五別境與有學的初二三果和無學的四果以及非學的凡夫,都有關系瞭。
成唯識論講話卷五終(P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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