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宗十講 陸、觀所緣緣論講話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相宗十講 作者: 慈航法師2022-09-02

  陸、觀所緣緣論講話

  何謂“觀”?就是能觀之智。

  何謂“所緣”?就是所觀之境。

  何謂“緣”?就是生識之助緣。

  何謂“論”?就是能詮之文句。

  心法具有四緣,其概要如左:

  (1)因緣,“因”是生識之緣。每識之“種子”即為生每識之“親因”,故名為“緣”。

  (2)增上緣,“增上”亦是生識之緣。如眼識除“親因”之外,其餘眼根、光明、空間、作意等,皆是生“眼識”之“增上緣”,故亦名為“緣”。

  (3)所緣緣,“所緣之境”,亦是生識之緣。蓋心法為“能緣”,必有“所緣”之“境”,約色聲香味觸之本質,系第八識親變之“相分”;前五識托之為“本質”,為“疏所緣緣”。若前五識托質自變之“相分”,方名“親所緣緣”,本論專明此義。

  (4)等無間緣,“前後相續”,亦是生識之緣。不過是“心法”前後生滅相續耳。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諸”是代名詞,即指凡夫、外道、二乘而言。就是說,在一切凡夫、外道、二乘的人中,有人想要用外面的色、聲、香、味、觸這五塵的境界,來作眼、耳、鼻、舌、身前五識的“所緣緣”的,大概可分為三傢:

  (1)執“極微”的人,以為“極微”有實在的“體”,所以能生起眼等識來。

  (2)執“和合”的人,以為“極微”的“和合相”,能帶“彼相”,然後能生眼等識。

  這兩傢所執的都不合乎道理,是甚麼原因呢?頌曰: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這是出頌,下面有長行釋,此處先立一量,以明頌的大意:

  宗——極微非所緣

  因——彼相識無故

  喻——同喻如眼根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上面這首頌是說明“極微”不能作“所緣”的“境”,這長行裡面解釋得非常清楚。它的意思是這樣:

  甚麼叫做所緣緣呢?做所緣緣的條件,就是說,“能緣”的“識”對“所緣”的“境”要具足下列兩個條件:

  (1)要帶彼“所緣境”的“相”。

  (2)所緣的“境”要有“實體”。

  如果能夠合乎這兩個條件才可以做“所緣緣”,才能令能緣的“識”,托彼所緣的“境”而生起。但是外人所執的“外色”等“極微”本來是沒有“實體”;縱然雖有實體,能生起前五識,有第一個條件,卻又缺瞭第二個條件,就是容許有“緣”的意義,然而又沒有瞭“所緣”的意義呀。因為那“極微”的“相”眼識上看不見,帶不起來。這個道理你設若還不懂,我可以說一個譬喻給你聽:

  譬如眼根——勝義根(神經)雖然是有“實體”,但是在眼識上,卻沒有彼眼根的形相,故不能為所緣。這樣,你說的“外色極微”在眼等識上既然沒有其“相”,就沒有“所緣”的義瞭。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實體無故,猶如第二月。】

  上面破瞭“外色”的“極微”,於前五識上沒有其“相”,不能作“所緣緣”。下面再破“外色”的“和合”,於前五識也不能作“所緣緣”的道理。

  此頌先立一量:

  宗——和合無能緣。

  因——無實體故。

  喻——如捏目所見的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等識,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闕一支,俱不應理。】

  這長行的文義是解釋前面那首頌的,它的意思是這樣:

  外人所說的“和合”,在眼等識上雖然有和合的“粗相”,這“粗相”設若能夠做“所緣”的境,然而沒有“緣”的意義,這是甚麼原故呢?這就是因為前五識是“現量”,不分別大小、方圓、長短、名言、種類的“粗境”,並且和合是“假色”,沒有“實體”,沒有實體的東西不可以“作緣”而“生識”呀。例如眼識錯亂,所見天上有第二個月亮,是沒有實體,這第二月當然是不能為緣而生識的。這樣說起來,和合的“粗色”在眼等識上是沒有“緣”的意義。所以知道,外人所說的兩件事——“極微”、“和合”,對於所緣緣的條件是互相缺減一支,都不應理,即是:

  (1)“極微”有“緣義”,而缺瞭“所緣”。

  (2)“和合”有“所緣”,又缺瞭“緣義”。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具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

  (3)為“小乘”的人,看見別人兩種外色(“極微色”及“和合色”)的主張,都被唯識傢破瞭,他現在換過一個挽救的方法,他說,不是“極微色”,也不是“和合色”,是一種“和集色”,可以作五識的“所緣緣”。他的理由是:

  ①“和集色”不同“極微色”。

  ②“和集色”不同“和合色”。

  因為“極微色”是分散在虛空中,太微細瞭,看不見,故不能作“前五識”的“所緣境”。

  因為“和合色”是“假”的,並且是有長短方圓的形狀,雖可作“前五識”的“所緣”,而不能為“緣”。

  若是“和集色”,那是“緣”和“所緣”都有瞭。因為:

  ①“和集色”是以“極微”為單位,具足有“實體”,故能為“緣”。

  ②“和集色”是合集許多極微實體而成粗相為所緣時,能帶“彼相”,故是“所緣”。

  前面所說過的話,還沒有離開好久,大約不至於忘記吧?“所緣緣”者,“要有實體,能帶彼相”。現在“和集色”對於這兩個條件都合上瞭,所以能做“所緣緣”。

  試看“唯識傢”破他,說他這說法也是沒有道理的,怎樣知道呢?頌曰:

  【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此是頌文,先立一量如下:

  宗——和集非所緣。

  因——許極微相故。

  喻——如堅濕相等。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此段“長行”文是解釋上面這首頌的,如何解釋呢?

  例如四大之堅濕暖動性,雖然是“實有”,但是在眼、耳、鼻、舌、身前五識上,容許“前五識”有“緣”義,但卻沒有瞭“所緣”,為甚麼道理呢?因為眼等“前五識”親緣不到堅濕等相,則識上無彼相。色、香、味、觸等極微的“和集相”,就“前五識”也是緣不到的,故五識上也是一樣,沒有彼“和集相”,就是“極微相”,故隻是“緣”而不是“所緣”呀。

  還有另一種人,他執著眼等的五識,而對於能緣極微諸“和集相”且復有各別的相狀生起,頌曰: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是“花瓶”,瓶有瓶的形相。

  “甌”是“茶杯”,杯有杯的形相。

  “等”是其他的種種形相。

  “覺相”是覺知這是瓶甌之知覺。

  “瓶甌等”是被覺相。

  “彼”是指小乘外道。

  “執”是執著。

  “應無別”是指極微一樣無別。因為瓶甌的形相雖有各別的不同,而能成的“極微”也是沒有各別不同。

  “非形別故別”,不是因為“瓶”“甌”形相各別,而“極微”也有分別,因為“瓶”“甌”形相各別,是“假”而非“實”的。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瓶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現在解釋上面的頌文。“瓶甌等物,大小等者”,這個“等”字是說“瓶”“甌”的“極微”,是同等一樣大的。所以說能成的極微,無論多少,而緣彼極微的知覺應當沒有差別的。若說彼“瓶”“甌”等物的形相各別,就說連“能知”的“覺相”,也有各別,這個道理也是不對的;因“瓶”等的形別但在“瓶”等假法上所有,“極微”是沒有大小等各別的形相啊。

  【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故,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彼外人不應當執著“極微”也有差別的形相,甚麼道理呢?因為“極微”的微圓量是同等一樣,所以形相各別,是由極微合成的。但是“假有”決非“實在”,如果將一個物體的形相分析到瞭“極微”的時候,那原來的物體固然沒有瞭,就是那原來物體的“觀念”,即各別形相的“能覺”,也決定會舍去的。為甚麼呢?因為極微合起來時,不是能成“瓶”“甌”等的極微,有甚麼形量差別,舍去瞭極微的圓相瞭。所以知道,物體的形相差別是在“假”而非“實”。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又要知道,一種物體有二種色,一是“形色”,二是“顯色”;形色是“假”,顯色是“實”。一種物體的各別形相是“假”的,為甚麼呢?因為如果把物形分析到瞭極微的時候,原來物相沒有瞭,其各別形相的觀念知覺也一定是會舍去的。譬如一個瓶子,未打碎時,瓶的形狀存在,人對瓶的觀念也存在。若是把瓶子打碎瞭,立刻瓶的形狀沒有瞭,人對那瓶的觀念也沒有瞭。青、黃、赤、白顯色實物就不同瞭,要把青色分析到瞭極微之時,青色還是有的,彼分別青的能覺觀念也不能舍去。由此我們就知道,物的形相各別,是世間俗諦假法上有,不同青黃赤白等實色,也是實物。因這原故,作前五識“所緣緣體”的,決不是“外色”,這個道理能不贊成嗎?

  【彼所緣緣,豈全不有?非全不有,若爾雲何?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識,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起,及從彼生,具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為識緣? 】

  上面這段文有問,有答,有釋。

  外人問雲:照你們的大乘這樣說起來,“外色”不可作“所緣緣”,那末,這“所緣緣”豈不是完全沒有嗎?

  大乘答:不是完全沒有。

  小乘又問:若不是完全沒有,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呢?

  大乘先用偈頌來答他:

  內色就是內識“自證分”所變的“相分色”,好像和外面顯現的色法是一樣,這內識所變的“相分色”才是內識“自證分”所變的“見分”,是它的“親所緣緣”。這是甚麼理由呢?因為唯識傢自許“相分色”,是由自己的識體(自證分)上所變的,並且這“相分色”又能夠引生自己識上所變的“見分”。

  在大乘說沒有外境,並不是否定的完全沒有,不過是沒有實體,而不離識的假有罷瞭。故說有內面的心識變現境界,好像有“外境”的“顯現”,作前五識的“所緣緣”,許眼等前五識,帶彼“相分色”而起,即是“所緣”;這“相分色”能引生識,即是“緣”。這樣,豈不是具足瞭“帶彼相起,及有實體”而做“所緣緣”的兩種意義瞭嗎?

  (1)帶彼相——帶彼相分色——所緣。

  (2)從彼生——從彼相分生——緣。

  現在我們才知道,我自己內識的“相分色境”既然不是離開瞭“內識”而獨有,怎樣能作識的“所緣緣”呢?且看下文解答。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上面這首頌是答覆前面的問題。如何為“緣”,在時間上說有二種:

  (1)同時為緣,“能緣”和“所緣”同時。

  (2)前後為緣,“能緣”和“所緣”前後。

  所緣的“相分”和能緣的“見分”之行相決定同時相隨不離,有此定有彼,故可作“緣”;或“相分”在前,“見分”在後,由相分引生見分,這是相分能引生見分瞭境的功能力量。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識,若此於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所緣的“境相”和能緣的“識”決定是互相隨順,雖然是同時生起,然彼境相亦作生識之“緣”。若此法(境相)對彼法(能緣識)是成功瞭“此有則彼有,此無則彼無”的話,此彼決定相隨,二者雖然是同時生起,也有個因果道理在;此(相分境)有是“因”,而彼(見分識)亦有是“果”。前者本身既是“所緣”,又是後者的“因”,故又是“緣”,而成因果關系的“所緣緣”瞭。

  還有一個“所緣緣”的道理,就是我們的心念前一剎那的“識相”,作後一剎那的“識”之“所緣緣”。這前剎那的“心識”能夠引生根本識中的功能(種子)生起能緣“見分”,好像從自己的種子生出自己的華果一般。這前剎那“識相”是“所緣”,又能引生後剎那“自識”,故又是“緣”,此是自類心識為“所緣緣”,也是不違背正理的。

  【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

  這是一個重要問題,外人意思是說:設若在前五識生起的時候,但緣“內識”所變的“相分色”,那末,怎樣又說是前五根——眼耳鼻舌身,也可把它作瞭生識之緣呢?頌答曰: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這是大乘唯識傢有名的解答,唯識論上的唯識道理完全在這一頌。“識”是指第八“阿賴耶識”,“識上”就是識中,“色功能”就是色法種子。“第八識中”的“色種子”就是“色等五根”,這是合乎正理的。這“能生”的“色功能”(種子)和“所生”的“境色”從無始以來,都是互相為因果的,怎樣互為因果呢?

  “現行”熏“種子”時,現行是“因”,種子是“果”。

  “種子”生“現行”時,種子是“因”,現行為“果”。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色造。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

  我們怎樣知道有“五根”呢?因為能發生“五識”,用“比知”的方法,才知道有“五根”。老實說,這“五根”就是“功能”,“功能”也就是“種子”,“種子”才能生“識”。你切切不要把“五根”當作是離去內識,以外色所造來的,這“功能”發生瞭識的“現行”,這種道理是一樣的,無論是在“識內”或在“識外”,雖然不能一定說它是在那裡,但是離識以外的一切色法在道理上說起來,都是沒有的。這樣說起來,“外色”既然都是沒有,那末,決定要允許瞭這“所緣緣”是在我們“心識之內”,而不在“其餘的地方”。

  這“五根”的“功能”和“所緣”的“境界”從無始以來,“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互相展轉為“因”,就是說,這“功能”——(種子),到瞭成熟的時候,生起瞭現行識上的“五種內色”——(相分色境界),又能引生異熟識上的“五根功能”——(種子)。此“五根”和“五境”這“兩種色法”同“內識”或一或異,或非一非異,都可隨你歡喜,任何那一種都可以說。如是“諸識”都是用“內境為相”,作“所緣緣”這種道理,善能成立。

  即說偈曰:

  【凡夫貪外色 佛聖觀內識

  瞭達是唯心 學佛能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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