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宗十講 拾、真唯識量講話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相宗十講 作者: 慈航法師2022-09-02

  拾、真唯識量講話

  不錯,弘法是要會善用因明,但是,遇到瞭下列這幾種例子,你又有甚麼方法去對付它呢?

  (1)例:

  宗——西方極樂世界是很快樂,

  因——七寶莊嚴故,

  喻——如天宮。

  “前陳”的“宗依”對方是不承認,同時,依你的“同喻”也是不贊成,你的“宗體”能夠成立嗎?

  (2)例:

  宗——地獄是最苦的地方,

  因——有刀山、劍樹、鑊湯、爐炭故,

  喻——如犯人受罪。

  這前陳地獄的“宗依”,也是不共許的,而舉出犯人受罪的“同喻”,也不見其事實。

  至於破量的方面:

  (1)例:

  宗——上帝沒有萬能,

  因——不能降伏魔鬼故,

  喻——如無力的懦弱者。

  (2)例:

  宗——大梵天王不能創世界,

  因——無事實證明故,

  喻——如大自在天。

  你雖然說祂“沒有萬能”和不能“創造世界”,但是這“上帝”和“梵王”,無形中你已經承認祂是有瞭,碰到這種例子:

  前者要用“自許”來簡別,

  後者要用“汝執”來冠首。

  不然的話,你想“立”,也是“立”不成,而想“破”,也是“破”不瞭。至於遇到“同教相諍”的時候,那又非要用“勝義”來簡別不可,才不會有“自教相違”之過。

  不過用這種簡別語來對付敵方,我倒有點懷疑。因為你會用“自許”,他又何嘗不會用“汝執”?你若用“汝執”,他也可以用“自許”。這樣,簡過來,簡過去,到底是誰“能立”,誰“不能立”?倒要質之高明。

  真唯識量舉例:

  【宗】真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離眼識,

  【因】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喻】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

  解釋此量,分為六段:

  一、緣起

  玄奘法師遊學印度十七年,德學兼優,聲震五印,為當地高儈大德、國王臣民所尊重。將歸,戒日王為設十八日無遮大會,請奘師為論主,建立“真比量”,摧破小乘外道。奘師建立此量,十八日來無有能破者。戒日王踴躍歡喜,立大眾前,舉奘師袈裟角雲:支那法師建立“真比量”,十八日來無有能破者。大眾稱揚贊嘆,咸稱之曰“大乘天”。

  二、簡別語

  欲知“比量”與通常“因明”作法不同者,當知簡別語之功用,因明中用“簡別語”,其法有三:

  (1)自比量:以“自許”簡。

  (2)他比量:以“汝執”簡。

  (3)共比量:以“勝義”簡。

  何謂“自比量”呢?例如佛教徒自立“宗”雲“地獄甚苦”、“天堂最樂”等,如敵者不許有地獄天堂,在因明規則上就犯前陳宗依——“有法不極成”之過。“不依”不成,“宗體”難立。欲救斯弊,須用“自許”二字簡之,則不為過。但自許隻簡“宗依”,不簡“宗體”;蓋“宗體”是雙方諍論之點,不必簡別,否則,必犯“相符極成”之過,此則不可不知。

  例雲“自許地獄甚苦”,或“自許天堂最樂”,此則“宗依”既已自許,由此“宗體”可成。

  何謂“他比量”呢?例如佛教徒破耶穌教雲:

  宗——汝執之上帝非萬能,

  因——不能降伏惡魔故,

  喻——如無用者。

  若不加“汝執”二字,則汝心中已許有“上帝”,既許有“上帝”,則萬能已含在其中,汝縱破之,彼亦不服;故必須將彼上帝,根本上不承認,不過是“汝執”而已。根本上既不贊成有上帝,則彼所執之萬能早已失其功用矣。彼謂“上帝能創造世界”亦然,若加“汝執之上帝不能創造世界”。蓋上帝一物我不贊成是有,不過“汝執”而巳,則不能創造世界之“宗”,不立而自立矣。

  何謂“共比量”呢?例如佛教之大小乘,同一教主,共一信仰,不過理有深淺,見解不同,則不能不用“勝義”二字來簡別。若不用勝義簡別之,則恐犯“自教相違”之過。

  例如佛教大小乘所諍論之萬法。

  小乘雲:萬法心外實有。

  大乘雲:萬法唯識所變。

  若不簡別,則前陳宗依之“萬法”可屬“大乘”,亦可屬“小乘”。若屬小乘之萬法——外色等,則盡無形之中成立其心外實有——大種所造;如說萬法非實有,則犯“自教相違”之過。若加“勝義”二字簡之,則已無形中斥小乘心外之萬法,是“方便說”,非“究競談”;“勝義即究竟”小乘之心外萬法之說既是“方便”,而大乘之萬法唯識之談成為“究竟”,破“他”立“自”,正是因明中“隨自樂為,不顧論宗”是也。欲知此量之作法不同,先識其通常因明之規則,應雲:

  宗——色不離眼識,

  因——初三攝故,

  同喻——如眼識,

  異喻——如眼根。

  明乎此,則前之“真故”“極成”“自許”“眼所不攝”等,皆系簡別語,欲知其詳,如次釋之。

  三、釋宗

  “真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宗。”

  “真故”二字即“簡別語”,系“勝義”二字之異名。蓋真故即勝義,勝義即真故。

  “勝義”——殊勝——超勝之意義。

  “真故”——真如——真實之原故。

  “極成”即共許,“不極成”即不共許。蓋因明作法,宗體未成立之前,“宗依”先須立、敵共許,若不共許,則犯“宗依不極成”之過。

  何謂“不極成”?蓋前陳之色:

  有小乘許大乘不許之色——“自不極成”。

  有大乘許小乘不許之色——“他不極成”。

  何謂小乘許大乘不許?蓋小乘說:

  (1)最後身菩薩有染污色。

  (2)佛有有漏色。

  此二句大乘是不許。

  最後身菩薩——即悉達太子等。

  染污色——如納妃、生子等。

  有漏色——如大小便及九惱等。

  小乘謂是實有,大乘說是權現——權巧方便,為教化眾生——並非實有。因此,宗依之色,即犯“隨自一不極成”之過。

  何謂大乘許小乘不許?

  (1)他方佛色。

  (2)佛無漏色。

  他方佛,小乘人根本上不知有。小乘說:世界上隻有一佛——釋迦牟尼佛。他方佛小乘尚不贊成,況他方佛色耶?

  無漏色——即佛之報身,小乘人隻知有丈六比丘身,和眾人無二無別——飲食睡眠、大小便利,豈知法身無相,報身功德之無漏色耶?

  此則大乘許而小乘不許,若不簡別,則犯小乘“隨他一不極成”之過。

  (1)最後身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是大乘人不共許。

  (2)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是小乘人不共許。

  若不用“極成”二字簡別,則前陳有法之色已包含此四種不共許之色,名曰“有法不極成”之過。

  何謂極成之色?謂除此四種大小乘不共許之色外,其餘一切山河大地草木叢林等色名“共許色”,用極成二字簡之。觀乎此,則奘師之色系山河大地等色,“定不離眼識宗”。

  小乘雲:定離眼識。

  大乘雲:定不離眼識。

  故成諍論,宗體成立。

  四、釋因

  “自許”二字亦簡別語,亦是簡別“宗”上前陳宗依之色,非簡別“因”,此不可不知。

  蓋前陳之色雖是極成——共許,但

  小乘說:是“本質色”。

  大乘說:是“相分色”。

  何謂“本質色”呢?有種子,有根本,有體質,四大種所造色。

  何謂“相分色”呢?托質變相——即是托本質色,而變影像,如照相然,托外境而現影。唯識傢說:眼識“見分”托外面本質色,而在眼識“自證分”上自現“相分”為所緣。

  影像——相分,為眼識見分親所緣緣,眼識定不緣外色;眼識如是,其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皆然。托本質而變相——現影像為親緣,決不緣外面的本質色。

  但相分色小乘不許,故大乘不得不用“自許”二字簡之,否則,又犯前陳宗依有法上相分色不極成,故用自許簡之,便不犯過。

  “初三攝”——十八界——共有六個三。

  初三:眼根——色塵——眼識。

  二三:耳根——聲塵——耳識。

  三三:鼻根——香塵——鼻識。

  四三:舌根——味塵——舌識。

  五三:身根——觸塵——身識。

  六三:意根——法塵——意識。

  在此“六三”十八界中不是“二三”攝,也不是“三三”攝,色塵是“初三”——是第一個三的裡面所收攝的。“眼所不攝故”這一句話也是簡別語,因為初三裡面有眼根、色塵、眼識三種,現在三種中隻留色塵和眼識二種,要把“眼根”除瞭出去,所以叫做“眼所不攝”。

  “眼所不攝故”就是說,初三中要除去眼根,眼所不攝故。換句話說,就是攝色塵和眼識,不攝眼根;因為眼識但能緣色塵,而眼識不能緣眼根,故雲不攝,否則,要犯“異品有”之過。因為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三及眼根都是異品,都是初三所不攝,故名異品。

  五、釋喻

  喻有二種,一者“同喻”,二者“異喻”。“同喻如眼識,異喻如眼根”,因為眼識和色塵都是初三裡面攝,故名同品。

  眼根雖然亦是在初三中,但已經除去瞭,故稱異品。然須知同喻之眼識,是指“見分”,宗上後陳之眼識是指“自證分”。故奘師之本意,應雲:

  宗——“相分色”定不離“自證分”,

  因——“自許”相分色亦是初三攝故,

  同喻——合雲:凡系初三攝者,除去眼根“定不離自證分。相分不離自證分,如見分不離自證分。

  異喻——離雲:凡離眼識自證分者,皆非初三攝,異喻如眼根,非眼識自證分所攝。但奘師何故不曰相分色而曰自許色?蓋相分色小乘不許,而相分色不離自證分,小乘更不許,故成諍論,方成宗體。若依通常因明作法,其式如下:

  宗——相分不離自證分,

  因——初三攝故,

  同喻——如見分,

  異喻——如眼根。

  “簡別語”的用法上雖概略說明:今再簡要作結論如左:

  六、料簡

  問:若不用“真故”來簡別,犯何過?

  答:若不用“真故”二字來簡別,則犯“自教相違”之過。因為若不說勝義之色,則變瞭世俗之色,是四大種所造之色,大乘亦許離識而有;今言定不離,則犯“自教相違”之過。

  問:若不用“極成”來簡別。犯何過?

  答:若不用“極成”二字來簡別,則犯“有法自他隨一不極成”之過,菩薩染污色及佛有漏色是大乘不許,他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小乘又不許,所以叫做“自他隨一不極成”。

  問:若不用“自許”來簡別,犯何過?

  答:若不用“自許”二字來簡別,則犯“隨他一有法不極成”之過。蓋相分色小乘不許,故犯“有法不極成”。

  問:若不用“眼所不攝”來簡別,犯何過?

  答:犯“異品有”之過,蓋眼根也是初三所攝,但相分色是眼識所緣,眼根不是眼識所緣,不能作同喻,是異喻,故犯“異品遍轉”之過。又犯“所依不成”之過,蓋他方佛色、佛無漏魚、相分色這三種色都是小乘不贊成,若出初三攝的“因”,則他方佛色、佛無漏色、相分色皆非初三攝矣,豈不是犯瞭“所依不成”的過嗎?要知道怎樣叫做“所依不成”的話,那就請你去查看因明中“所依不成”那個例子,自然會明白的。

  宗——虛空實有,

  因——德所依故。

  德是“能依”,虛空是“所依”。印度有一種外道他不贊成虛空,所以叫做“所依不成”。可見研究因明的人,對於“簡別語”一法是不可不知,否則,是難免犯過的。

  奘師善巧立量,何怪乎聲震五天,吾人不得不佩服贊嘆啊:

  即說偈曰:

  【因明研究已 更學簡別語

  試看大乘天 五印稱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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